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490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粮食与副食品补贴情况 |
分类号: | F2 |
页数: | 1 |
页码: | 148 |
摘要: | 粮食补贴 1965年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后,相应地提高了粮食销售价格。为了不影响城镇人民生活,国家对职工按月发给定额生活补贴。当年全县经审定核发补贴的有11200人(包括职工家属),月贴金额为7932元。 1966年改变粮食价格补贴方法。家庭就业人员有2人的,每个职工领取粮贴的人口不超过2.5人;家庭只有1人就业的,领取粮贴人口不得超过3.5人。按每人每月补贴人民币0.8、元计算,全县补贴人口15297人,每月补贴金额为12238元。 自1979年孕,月起,由原来按家庭人口计算粮贴改为按就业职工人数计算粮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元。同时对1966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也给予粮价补贴。县属大集体单位吃商品粮的职工,亦参照上述规定发给。全县全民单位享受粮贴的职工计5624人,月补贴金额为16872元;大集体单位享受粮贴的职工计3278人,月补贴金额为9834元。 副食品补贴1977年10月,全县对各企业、事业(含大集体)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及家属工实行副食品提价补贴。享受补贴的共11816人,每人每月补贴5元。对社(镇)办小集体单位的从业人员,则每人每月补贴2.5元。 |
关键词: | 工资 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