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委員会关于管制城市嘈杂音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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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昌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0120020230006039
颗粒名称: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委員会关于管制城市嘈杂音响的規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61年8月31日南昌报登载的江西省南昌市人民委員会关于管制城市嘈杂音响的規定。
关键词: 城市 噪音 规定

内容

为了减少城市嘈杂音响,保証羣众生活环境的安靜,使全市人民工作、学习和休息好,特作如下規定:
  一、火車进入靑云譜东站或乐化站后,禁止鳴放汽笛,一律改鳴电笛,在市內各站作业的机車 应加装低音电笛,調度作业必須鳴笛示警时;只准用短音、低音电笛。
  二、凡輪船进入贛江的新洲至豆牙巷段时,应减低行速,一律不准鳴放汽笛或喇叭。船只应停靠于指定的碼头,非停泊区(如赣江八一桥以东至江边站以西的南岸)不准停靠。
  三、各种机动車輛进入市区的三家店以北、沄上以南、长头棱以东地区时,禁止使用汽笛喇叭,一律改用电笛喇叭,幷按規定速度行駛 不得无故鳴号,必須鳴笛时,只准使用短声电喇叭。行經禁止鳴号地段和机关、学校、医院及职工住宅区附近(如阳明路、八一大道的中山路口以北三經路、靑三公道、五交通路、四交通路等地段),必須严格执行标志規定,禁止和减少鳴号。机动車輛在夜間十时后,无特殊情况,不准鳴放喇叭。
  四、警备、消防、救护、工程搶險車,在执行任务时应尽量减少警鈡和警报器的次数和音量。夜間十时后出事,,原則上不用或少用。任务完成后:不准使用。
  五、各单位装置的汽笛,只能用于防空指揮,內部上下班和召集会議时不准使用。
  六、市內各机、团体、工厂、企业、学校、商店安装的有綫广播,只限在室內使用,音量以自己听淸为限不得影响四邻。遇有全市性宣傳活动必須向戶外广播时,音量也不得过大,一般应在晚十时以前停止。除重大节日外,一律不准向戶外广播音乐、戏剧、使用扩音器作工(課)間操,必須按規定时間举行,幷尽量降低音量,凡不在規定时間或設有禁声标志的区域內,作工(課)間操,一律不准使用播音器。
  七、报喜、报捷队伍等队伍在未放达目的地前,不得沿途敲鑼打鼓,鳴到鞭炮,以减少嘈杂音响。
  八、各文艺团体排演节目应合理安排时間,乐器响声不得过大,春多季应在晚十时半以前結束,夏、秋季应在晚十一时以前結束,以免干扰四邻;生产中〓响較大的工厂、工地和貨場,作业場应妥善安排生产时間,尽可能照〓四周环境安靜。
  九、上述各条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各音响装置加以檢查改进,幷敎育职工自覚执行。对于多次違反屡敎不改者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罰条例予以处理。
  1961年8月28日

知识出处

南昌日报

《南昌日报》

出版者:南昌日报社

出版地:南昌市

《南昌日报》为中共南昌市委机关报,地址位于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北大道,其前身为《南昌晚报》,创刊于195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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