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畲族民间体育文化法律运行现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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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我国畲族民间体育文化保存现状与保护措施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7498
颗粒名称: 三、畲族民间体育文化法律运行现状
分类号: G852.9
页数: 5
页码: 121-1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畲族民间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面临诸多挑战。本文通过对当前畲族民间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深入探讨,分析了当前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加强畲族民间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同时,还着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畲族民间体育文化在申报认证、保护传承和发展振兴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畲族 民间体育 体育文化

内容

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②。在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加强和治理逐步现代化的今天,法律运行的好坏决定着一个社会法治化进程未来的发展方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着手,探究畲族民间体育文化法律运行的现状,有必要搞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基于不同的属性,表现为私人财产权和集体文化权两种不同的权利形式,对应于私法和公法的不同保护方式。③如果从这层含义上去理解,那么私人财产权和集体文化权这两种权利形式基本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属性,所以,有关畲族民间体育文化的属性问题自然要从这两大层面去探究。
  的突出现象,很多法规的制定都是将其定性为静态的保护,政府仍然停留在普查和整理的阶段,对传承人等持有者动态的保护少之又少,对传承及其相关的规定仍旧较为模糊。从福建的情况来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中对于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也较为轻描淡写。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去理解,“集体文化权”理应从公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法律依据,但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颁布的公法的情况来看,原则多、操作少的法条依然存在,很多省份根本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而是直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法条照搬照抄,尚未真正贯彻和执行上位法的相关要求。其次,在私法层面,我国的《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法》是具有显著私法特征的几部法令。在《著作权法》中,权利保护的客体一般都是作品。但具体到畲族民间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上,相关项目都是通过血缘、宗亲和家族式传承方式传承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障碍,即传承人通过一代一代所传承下来的文化很难形成文字等作品,而《著作权法》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样一来,《著作权法》对畲族等少数民族民间体育文化构不成法律保障。
  (二)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申报认证环节,跨区域合作申报缺失
  纵观我国历史的发展脉络,几经更迭,才有今日960万平方千米的宏伟版图。在行政区域变动更迭的同时,文化资源也在相应地产生变化。宏观而言,这也就自然形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区域存在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一条提到:“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①该法律条文的制定适用于不同区域之间流传,且在形式和内涵上相对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广东省的粤剧就有法可依——《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具体在实际的执行层面,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执行层面,相关传承人在进行项目申报的过程中,依旧存在跨区域合作申报的窘境。以浙江省和福建省为例,这两个区域的畲族区主要分布在浙江景宁和福建宁德,很多项目的传承人也因为地域的原因分别隶属于两个行政区域,这就造成了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畲族民间体育项目的过程中,两个区域因机制缺乏协调而延误申报的现象时常发生。又如广东省高州市和茂名市电白区就因冼夫人故里之争,延误了冼夫人信仰民俗的申报工作。专家们多年前提出的广东与海南联合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也因缺乏协调机制,至今没有落实。①具体到畲族民间体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上,跨区域合作申报的囹圄依然存在,这一切都需要相关责任主体在未来的工作中寻求突破。
  2.保护传承环节,传承人认定程序失范
  传承人作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载体,在延续民族血脉、传承民族文化的道路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文化生态在得到极大丰富的同时,也存在传统文化逐渐被蚕食的现象,少数民族文化更是在逐渐消亡。畲族民间体育文化也不例外,一些只能通过口传心授和习得性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数目正在急剧减少,众多民间体育项目危机重重,一边是传承人年龄偏大,另一边是年轻人不愿传承。福建省文化厅曾于2008年7—8月组织过一次摸底调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平均年龄为59岁,其中,61岁以上的占47%,最高年龄的人为90岁。②面对现有传承人老龄化的情况,新的传承人认定迫在眉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对传承人的资格和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和解释,可是,对于传承人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对传承人进行认定,在传承人认定环节可能出现的一些失范行为,都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应对策略。这无疑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冲击,也滋生了很多寻租问租的空间,一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传承人、二流乃至三流的传承人都可能阻滞未来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产生一些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3.发展振兴环节,经济权益和文化传统之间有冲突
  根据马斯洛需求曲线,人在基本的生理和安全等低层次的需求得到相对满足之后,社交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求会逐渐凸显出来,并且很多时候都发生在生理和安全等低层次的需要得到完全满足之前。社会变迁的今日,生活方式得到极大改变,人们已不能满足原有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各类需求,在新的需求方式不断得到满足的同时,传统文化等产生于原有需求基础之上的这类精神财富也无形受到削弱。以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为例,景宁畲族风情旅游度假区在成为4A级景区之后,当地第三产业得到极大发展,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30%。①但不可否认的事实也同样存在:畲族景宁自治县在接受游客观光的同时,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同样也在接受“洗刷”,这种“洗刷”有正面的影响,如能够促进畲族文化的传播,当然也存在负面的影响,如畲族文化逐渐被其他文化蚕食或异化,进而丧失自身本真。这种经济权益和文化传统之间的冲突自然不可避免,这种张力之间的此起彼伏也将持续上演。所以说,在经济高运转、社会大融合的今天,如何寻找经济发展和文化生态平衡的可持续之路,如何避免传统文化的式微,如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依据来保障传统文化,无论是对传统文化而言,还是对畲族民间体育文化而言,都值得认真思考。
  4.生产性保护、产业发展中,具体部门法缺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②在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文化产品一旦被贴上商业的标签,就可以创造利润,进而实现产业化发展,达到规模经济,实现盈利。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起了示范引导作用,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陆续被评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通过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遗产日和孔子文化周等平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③,这既是山东省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又对拉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产品的营销推广起到了双向的推动作用。毫无疑问,从短期来看,经济数据的增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提交了一份“正面清单”,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第十六条提出:“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①该法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产权和商标的具体使用期限、转让等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存在较多模糊的地方。以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为例,如果未来发生关于地理标志的冲突问题,产权属性之争在所难免。把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引申到畲族民间体育文化的生产性保护上,畲族的一些文化符号未来必然有很大一部分会成为地理标志,进而起到保护文化传承的作用。但产权之争的问题如果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对未来文化的延续起到滞后作用。这其实都反映了具体部门法的法律依据的缺乏,仅仅凭借《商标法》等法律条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没有具体部门法的法律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道路将充满荆棘。

知识出处

我国畲族民间体育文化保存现状与保护措施研究

《我国畲族民间体育文化保存现状与保护措施研究》

出版者:中山大學出版社

我国畲族民间体育历史悠久、种类繁多,因研究角度和作者的研究思路不同,对研究内容的取舍也有不同,本书内容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畲族民间体育文化总论、畲族民间体育现状与保护措施、通过旅游与文化传播展示畲族民间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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