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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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安市畲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621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133-1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畲族农民土地占有少,受地主阶级的地租、高利贷和雇佣剥削严重,长工和短工均遭受大量剥削,生活困苦。
关键词: 畲族农民 土地占有 地租剥削

内容

畲族社区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民国时期土地归私人所有,并可以自由买卖和任意转让。这时,畲族农民只占有少量土地。畲族内部土地占有不平衡,富农和富裕中农占有较多土地,中农占一部分土地,贫农雇农没有自耕地,一般只有1分左右的园地。除水田农地外,部分畲族地区每户还占有少量的荒地。这种荒地只宜植树,无法耕作。有些地方有公地,其数量极少,所有权归全村族人,公地上的树木以护风水,不得砍伐。
  畲族的中农和贫农因占有很少土地,大都租种附近汉族地主的土地。畲族内部也存在阶级剥削,本民族富农通过地租,特别是通过放小租、雇短工来剥削本民族的农民。
  民国时期,福安畲族农民受封建剥削主要有地租、高利贷和雇工三种。
  地租剥削形式,以实物地租为主。一般看不到劳役地租,货币地租在畲族地区也未出现。地租有两种:一种为定额租,即每年按固定的租额收取,租谷大约占产量40~60%(如年产250公斤谷子的水田,则租额为100公斤至150公斤),不论年成丰歉,一律按定额交租。另一种为分租,即按当年的产量“四六”或“三七”分,地主得7成或6成,佃户得4成或3成,租谷一律以水谷计,50公斤水谷等40公斤干谷。这种地租形式,在福安境内普遍存在,有些地区甚至是主要形式。佃户交租一般须挑送到地主家中。
  高利贷剥削形式有两种。其一,每年5至6月青黄不接时,佃户向汉族或本族地主富农借债,普遍以借甘薯米为多,9、10月秋收后还,前后仅2、3个月,利息达60~80%,也有100%,高的甚至达到140%,即每年5、6月借50公斤,到秋后还80~120公斤。还有一种称为“小租”的高利贷形式,以租代息,按月累计,如仙岭洋村,每年负担的小租比地租还多。有时因佃户交租时拖欠一些尾数,地主就牵1头母牛给佃户饲养,母牛生下的牛犊归地主所有。
  雇佣剥削,有短工、长工两种。畲族农民主要给汉族地主做工,也有给本族地主、富农做工的。一般短工较多,长工较少。每年农历四月、六月、九月、十月出外做工,帮地主插秧、割稻等,一般工资每天为2.5~3.5公斤甘薯米。长工每年干农活280~300天,其余时间在地主家里做杂事,每天劳动10小时以上,休息时间很少。劳动工资低微,除本人吃穿外,所剩无几。
  雇长工的剥削量为:2624公斤-工资400公斤-口粮275公斤(一个全劳力每年口粮325公斤甘薯米,每公斤11元,折谷275公斤,谷每百斤13元)-衣服费50公斤-食盐费25公斤-杂费用100公斤=1774公斤,占全年所生产2624公斤的67.6%。
  短工每天的工资2.5公斤甘薯米(折谷2.6公斤),供饭食每天约1.1公斤甘薯米,折谷0.93公斤,短工被剥削量一天为8.2公斤-2.1公斤-0.93公斤=5.17公斤,占雇工一天所生产的8.2公斤的63%。
  长工每天被剥削量为1774公斤÷320(天)=5.535公斤,比短工每天被剥削量5.17公斤多0.37公斤。①

知识出处

福安市畲族志

《福安市畲族志》

出版者:福建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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