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中央支持西部民族地区发展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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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视野下的畲族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835
颗粒名称: 一、现行中央支持西部民族地区发展主要政策
分类号: F127.57
页数: 3
页码: 289-291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所采取的支持政策,特别是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特殊帮扶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国家法律、西部政策和扶贫政策等多个方面,旨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这些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红头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了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文化、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提高了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关键词: 畲族 民族地区 经济发展

内容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和民族自治地方相对集中于西部,分别构成了西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西部的区域主体[4]。与此相对应,民族工作的重心也在西部。长期以来,中央对西部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帮扶政策,形成了类型多样、内容丰富的支持西部民族地区发展政策体系,包括财税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生态环境政策、区域性扶持政策等方面[5]。这些扶持政策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红头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现行政策主要有:
  (一)国家法律
  我国宪法和多部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制定,具体规定了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文化、人才等方方面面优惠政策,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国家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有重点地办好寄宿制学校”、“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培训力度”,等等。
  (二)西部政策
  中央在倾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同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7]。《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了西部大开发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意义,指出“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和120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中的92个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8]。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西部地区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并从财政、税收、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价格、生态补偿、人才、帮扶等10个方面“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进一步完善扶持西部的政策措施,在资金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在项目上进一步体现倾斜。如财政方面,“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税收方面,“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投资方面,“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金融方面,“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等。
  (三)扶贫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西部民族地区贫困问题,中央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包括优先开展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对民族省区实施对口支援、对边境地区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等。1983年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议要求在较短时期内基本解决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住房问题和饮水问题。1987年、1990年,中央先后设立“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分别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贫困县。在后来的实施过程中,通过放宽标准及照顾西部特殊片区等,优惠政策的实施空间得到拓展,享受政策优惠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并优先将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对民族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5]。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八省区(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工作1979年即已启动,现已发展成为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支援方式包括资金支援、项目支援和智力支援[6]。旨在振兴边境、富裕边民的兴边富民行动1999年开始实施,实施范围初期为17个试点边境县,2009年扩大到全部136个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8个边境团场,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支持[5]。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把对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明确指出“打好扶贫攻坚战,民族地区是主战场”。2015年,中央召开扶贫工作会议,颁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扶贫攻坚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
  (四)民族政策
  党的民族政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这里主要关注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从各方面持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些政策规划,有的是全局性的重大举措,涵盖整个民族地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等,有的是针对民族八省区的专项政策;有的为扶持经济发展,如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给予贴息等政策优惠,有的为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如关于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等,还有的针对人才队伍建设,如实施“青海三江源人才培养工程”、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新疆、西藏开展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等;有的针对特殊群体,如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有的针对特定区域,如扶持边境地区、牧区、特困民族地区的专项政策等[9]。
  (五)区域性政策
  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2007年以来,中央针对民族省区陆续制定实施了相应的区域性扶持政策,致力促进民族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了全面部署[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也是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强调“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事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局”,要求“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广西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两个省的战略定位,其中之一,云南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贵州是“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藏区经济、社会、生态、稳定等各个领域提出了九项36条具体的支持措施[10]。

知识出处

当代视野下的畲族文化

《当代视野下的畲族文化》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遴选会议论文44篇,分为三部分。包括畲族传统文化的历史传承;畲族文化价值与现代性发展;区域互动背景下融合发展与新畲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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