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习惯法的历史变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2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习惯法的历史变迁
分类号: D92
页数: 14
页码: 215-228
摘要: 本文介绍了八井村畲族始迁祖自明成化至弘治年间入迁后,改变了游耕生活,开始了聚落定居。由于地处偏远山区,生存条件差,家族势力单薄,畲民们不得不团结协作,共同维持生计和种族繁衍。这导致了血亲组织从家族向宗族的演变,并形成了平均主义的观念。八井村畲民的生存策略包括向汉族地主租种山地、联合承租和典当田地、山林等。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畲民逐渐富裕,购买土地,纳入民籍,完成赋税。这些变化反映了畲族在适应和融入汉族社会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改变自身的生活方式和经济结构。
关键词: 八井村 法律 习惯法

内容

八井村畲族始迁祖安居、安和二兄弟自明成化至弘治年间(1465年~1505年)入迁八井村以后,变“巢居崖处,射猎其业,耕山而食,率二三岁一徙”①的游耕生活为聚落定居生活。因地处偏远山区,生存条件差,人丁不旺,虽历经数代,家族仍势单力薄,非团结协作难以应对恶劣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生存压力促使八井村畲民祖先以家族为重,同耕共作,以凝聚族众的力量,共同维持家庭的生计和种族的繁衍。其结果,一方面,使得血亲组织从家族向宗族发展,①另一方面,也培育了八井村畲民的平均主义观念。这种平均主义的观念,在八井村畲民的狩猎习俗中有突出的表现。
  八井村地处靠海的山区,自然条件本已十分恶劣,加上大部分土地、山林又被汉族地主所霸占,故畲民不得不向周边汉族地主租地耕种,或缴纳山租,垦山造田。在清中期以前,由于经济实力薄弱,即使是租种山地,也经常是家族成员之间合伙进行。八井村保留的唯一一份清雍正年间的契约文书,向我们表明了族亲之间的这种合作:
  立批字郑圣擢、圣中、圣和和侄佑官等祖遗有税山一所,坐属拜井里,土名枫〓墘,陈赤口半岭蜂桶岩,上至岗顶,下至坑底,山共柒亩伍分,北至雷家山,西至黄家山,南至大口右,东至口尾田止,四至明白,批于雷君育、君才、君玉、君峰、君容、君大、君淑、君恒、子起、子惠、子理、龙弟等前去栽插桐、榛、杉木、竹、菜蔬等物,递年约纳租银壹两捌钱纹平。向后不得增减,俟至八月送县交还,不得欠少。如是一人欠租,所栽插桐、榛、杉木,不许上山砍伐,听(圣)擢等召批他人看管,不得言说。如不欠租,任从雷家栽插桐、榛、杉木、竹等物,长大砍伐变卖。山内有吉地数穴,听从(圣)擢等造坟、砍伐树木等物,雷家不得阻当(挡)。今欲有凭,立批字为炤者。
  雍正捌年壹月 日立批字 郑圣擢 圣中 圣和佑官
  在见 郑伯友
  雷君育等堂兄弟与叔侄共12人联合向县城郑氏租种山地七亩五分,用于“栽插桐、榛、杉木、竹、菜蔬等物”,约定年“租银壹两捌钱纹平”。租银显然是由雷氏宗亲12人共同支付。但只要其中有1人欠付山租,其他人的收益也得不到保障。这种宗亲联合向他人承租田地的办法,在解决了个人租银不足的同时,也把众族亲的利益紧紧地拴在了一起。只要其中有一人违约,其他族亲的利益也势必跟着受损。因此,族亲之间首先要做到相互守信。否则,此种合作就无法继续,个人及其家庭也将面临生存问题。
  清乾隆年间以后,八井畲村出现了像雷君恒这样的大富豪。虽然其财富未必如其后人所传言系因“捡到了金银窖”,但其大量向周边汉族村落如罗厝里、小获甚至县城的地主典当田地、山林,进而将其购入自己名下,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与清代民间土地交易空前频繁的史实也是相吻合的。从八井村所保留的大量清中期以后的契约文书来看,至晚在清乾隆年间,八井村畲民已被“编图隶籍”和“编甲完粮”。在这一时期的土地、山林典当、买卖契约中,出现了大量“红契”,①表明八井村畲民已被编入民籍,且全面向清政府充粮纳赋。兹举二例。
  例一:
  立卖契 郑乃辉同弟乃有、乃土,侄孙逊千、德千、重千等祖遗有民田数号,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下南洋,积苗贰亩贰厘陆毫伍口,又玖分壹厘壹毫;又吕洞,土名塘尾,积苗玖分零。今因乏用,托中引到雷君恒处。三面言议,得出田价银柒拾两正,足纹广戥,其银立契之日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前去召佃管业收租,其粮差照例贴纳。其田系己兄弟侄物业,与族内伯叔兄弟侄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己兄弟侄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其田限至三年,外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照旧管业收租,不得言说。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为照。
  外中用钱贰两壹钱正,再照。
  在见 林大伦
  同弟 乃有 乃土
  乾隆拾叁年拾月 日立卖契 郑乃辉
  同侄 德千 逊千
  秉笔 重千
  中见 康廷祥
  在见 荣千
  (加盖官印)
  例二:
  立推付 拜井里五甲郑重千,原父郑大兴名下有民田数号,坐属徐公里,土名桥尾,肆亩肆厘,叁毛叁口叁息,左岭壹亩捌厘,林边肆分柒厘,叁毛六息。今业断于雷君恒处,价足心愿,以了葛藤,永远为业。今转拜井五甲推于化一里六甲雷君恒名下收割上户输纳补差。得出纸笔资银壹两正,足纹广戥。两相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推付为照。
  弟 圣千 文千 熙千
  乾隆拾陆年叁月 日立推付 郑重千
  中见 兄 佳千
  (加盖官印)
  在例一中,不仅盖有官印,还写明“其粮差照例贴纳”。在例二中,除盖有官印外,更注明此后的赋税“转拜井五甲推于化一里六甲雷君恒名下收割上户输纳补差”。事实上,早在雍正年间,针对闽籍畲民,清政府就“曾奉谕旨,准其一体编入民籍,况此种山民充粮纳赋,与考服官,一切齐民相同”。①有的学者也提出,“闽东、闽北畲区至乾隆年间,才‘编图隶籍’、‘编甲完粮’,全面推行封建社会的政治管理和经济措施。”②如果考虑前述清雍正八年的山林租种契约,八井村畲民被“编图隶籍”和“编甲完粮”的时间似可推至雍正年间,因为只有在此前提下,畲民与汉民所签订的契约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井村畲民政治经济身份的转变,意味着他们的社会行为在习惯法之外,又多了一层国家法律的约束。从此,习惯法和国家法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为八井村畲族社会秩序的基础。当然,说它们互相配合,并不意味着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在这一时期,即使在八井周边的汉族社区中,习惯法也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主要基础,国家法只是起着一种辅助、补充或支撑的作用。这与整个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理念是分不开的。在历史上,由于儒家德治仁政思想占主导,以及担心来自地方分权的威胁,封建王朝的中央政府总是力图维持较简单、较少层次的政权组织,将注意力主要集中于涉及刑事的“命盗重案”,至于“户婚田土钱债”等“薄物细故”并不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调整,而听由民间社会的“私法”系统去解决,致使在民间社会中,习惯法构成了公共秩序的主要基础。清王朝概莫能外。
  仍以民间契约为例,八井村畲民遵循传统惯例,在涉及土地、山林的典当、租赁和买卖中,与当事人订立条约。条约标明了山林田地的位置、面积与租额,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约方的处理办法,等等;并有中见人的在场证明(画押)。这一套民间的做法,从很多契约都加盖了官印这一事实来看,应该得到了官府的认可。官府为了加强对有关土地山林资料的掌控,同时也为了增加契税收入,要求民间在订立契约时,办理土地、山林的过户登记和注册手续,并为此颁行和使用了专门的官方文书如契尾、税票、推单、执业单等。但实际上,民间契约仍大行其道,官方文书并未能够取代之。在八井畲村保留的大量契约文书中,我们只发现一份这样的“契尾”。①兹抄录如下:
  契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
  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奏准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议,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户印存贮申送府州藩司查验等因”一折,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发格式行文,福建巡抚钦遵办理可也。计粘单一纸,格式一张,内开“该臣等查得该布政使富明奏称,部议多颁契尾以后,巧取病民,缘业户契尾例不与照根同申上司查验。不肖有司,其与给民契尾则按数登项,而于存管照根或将价银删改。请嗣后州县于业户纳税时,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每遇十号,申送知府直隶州查对。如姓名银数相符,即将应给业户之契尾并州县备案之照根,于骑缝处截开,分别给存。其应申藩司照根,于季报时,府州汇送至知府直隶州。经收税契,照州县申送府州之例,径送藩司”等语。查什税与正赋,均由州县造报,该管府州核转完纳,正赋填写联三口票,从未议将花户收执串票与申缴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验。诚以花户照票缴府州,则给领无时,弊端易起。今税契杂项,契尾与照根并送查发,是杂项更严于正赋,殊与政体未协。况契尾一项,经一衙门即多一衙门之停搁,由一吏胥则多一吏胥之索求,甚立口缘为奸肯(加提手)勒验查,以致业户经年累月求一执照,宁家而不可得,势必多方打点,需索之费数倍于前,将来视投税为畏途,观望延挨,宁匿白契而不辞于国课,转无禅益。应将该布政使奏请州县经收税银,将契尾粘连存贮十号,申送府州查发,并知府直隶州照州县例,径送藩司之处,均毋庸议。至于贪吏以大报小,奸民争执讦讼,实缘法久弊生,不可不量为口口口口口口口请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口列号,及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口口口口口口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今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口,口口口口口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口分为二口,小数目委难启换。其从前州县布政司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口口口口契尾无停搁之虞,而契价无参差之弊。于民无系,于税无亏,侵蚀可压而争讼可息矣。如蒙俞之俟命下之日臣部颁发格式通行直(隶州)口口口口钦遵办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计开:业户雷君恒买雷朝上田,坐落拜井里,用价银贰拾柒两止,纳税银捌钱壹文正。
  有字贰万陆千柒百伍拾伍号 右给罗源县业户雷君恒 准此(加盖官印)
  嘉庆贰年拾壹月
  国家法的介入,给八井村畲族社会带来的一个最显著的好处是,他们可以借助官方的力量,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的同时,协调好同周边汉族村落的关系,维持社区外部的社会秩序。嘉庆年间,八井、横埭、竹里等畲村屡遭周边汉族村落的“无赖之徒以及牧童、樵子潜行偷割,采窃盗砍,纵放牲畜践踏,致陷终岁劳苦,有种无收”。一旦这些人被抓获,“非特恃强及行凶殴,即服毒抵家图赖”。畲民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根治忧患,消弭威胁,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官府。官府遂颁布告示,严禁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违者“按律究治”。八井畲民欢天喜地,视之为“盛事”,并于半个世纪后的同治年间,郑重重新勒石于村口,以昭告四乡村民。
  因经年已久,这块石碑渐被泥土埋没。1980年重修村庙“白马宫”时,石碑重见天日,村民们又将它竖立于旧村头的白马宫旁。碑文如下:
  盛事共享
  署罗源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陈。为俯念民瘼,吁恩示禁,以安生业事——
  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据小获铺地保罗为闻、畲总雷君候、乡老雷辅灼、禁长明发、枝秀等词称:窃闻住居小获陈拜井、横埭、竹里处,均系农民,耕种田山,栽种笋、竹、桐、榛、松、杉、杂木及禾稻、地瓜、菜蔬、芋、姜、杂粮等物,惟赖生息,上完国课,下资养家,屡遭无赖之徒以及牧童、樵子潜行偷割,采窃盗砍,纵放牲畜践踏,致陷终岁劳苦,有种无收。如被筑获,非特恃强及行凶殴,即服毒抵家图赖。窃思物各有主,耕种培植何等艰辛,岂容不法奸顽横行偷割盗砍,贻害良民。若不恳恩严行示禁,民莫聊生不已。备情佥叩,乞为民兴利,必先除害,恩准给示严禁,生业得安等情到县。
  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附近乡村居民人等知悉:
  尔等身居,示给:
  钱粮系朝廷国课所关,照例一年一款,吾侪于每年开征之后,务须互相劝诫,照名预赴完纳,以及藏匿开做赌博棍徒,酗酒打架等情。一批人恶丐,自闯自写工资,藉恶横行,强硬取讨勒迫,打破碟匙,恐有迫虎伤人。
  恶党游僧,闯棍丢星,莲花把戏,并外境庙祝,以及乞圣并乞丐流星,早冬不许入洋抄。
  乞丐求化,理所当然,若废疚或双瞽不明,以曲胶(脚)折手不成之类,准其求化些少,有无给施,随人发心,毋得藉势硬乞。又有肢体无亏,材力壮健,名为乞丐,实是贼匪。遇有吉凶事务,甚至呼朋唤友,硬乞酒配种种,难堪以睦乡谊,毋再迷而不悟,仍蹈前辙。先责邻里禁长,拿据以凭,按律究治,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嘉庆拾年柒月 日给
  告示 发牌据
  同治元年八月日乡长雷朝叼,禁长朝泰、京锐、大谟、蓝桂茂、大进、大魁、大祯、大容,铺长陈兴仝造。
  “巡洋队”是维持社区外部秩序的一种治安联防组织。虽然从性质上说,它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但也少不了官府的介入和干预。相关资料显示,在嘉庆年间,宁德县已出现“巡洋队”。起初,“巡洋队”系由汉民组成,与畲民无涉。他们强行向畲村摊派,却不行使应有的职责。畲民稍有指责,他们便“反欺畲民山宅,摩拳擦掌,种种被陷”。不得已,畲民向县衙呈控,要求改由畲民自行巡洋守护,得到县衙的批准。于是,十余个畲族村落,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巡洋队”。到了民国时期,仍延续这种传统。①八井村所属的罗源县与宁德县毗邻,当地畲民受其影响,成立自己的“巡洋队”,也应在情理之中。
  《罗源文史资料》的一篇短文揭示了“巡洋队”的组织和运行情况:
  “巡洋组织的组建办法。从各村中挑选为人正直、村民拥护、有能力的人担任巡洋成员一般每个村四至六人,……
  巡洋员职责。按村包干负责管理,日夜轮流巡回看守,如有村民财产被盗,查究破获不出者,由包干巡洋员负责赔偿。
  巡洋员报酬按村民种植农作物收成的多少决定,一般农户收获时付给巡洋田头谷五至十斤,有的十五斤,芋头每种一百株抽四株,生姜每种十株抽一株。
  宣布巡洋。每年在清明节前后,聘戏班演出‘巡洋戏’,又称‘禁山戏’。演戏前,巡洋人员在台前悬挂杉、松、竹、杂木等各类树枝,表明自演戏之日起不许任何人上山盗砍森林;同时,在各交通要道、山岔路口插上‘巡洋牌’,又称禁山牌’或‘禁盗窃牌’。禁牌的主要内容有:
  1.自立牌之日起不准任何人上山盗砍森林。如有盗砍树木,轻者罚款一至二元,重者罚戏一本,特别严重者,报县府处理。
  2.不点灯不许夜行,违者以盗窃论处。
  3.偷盗田园作物、农具等,经查获,视情节责令其或鸣锣或鸣炮,示众周知。”②
  八井村在民国期间还有巡洋组织,在一本民国初的家庭账本中,我们发现多处“巡洋租××××”的数字记录。巡洋租所占农作物收成的比例,当与上文所述及的差异不大。
  新中国建立后,八井村畲族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畲民与周边汉民地位平等,交往频繁,关系融洽。在社区内部,畲民们遵守国家法律,除日常社会生活如分家析产、生育继承等方面还保留一部分习惯法外,在政治、经济等主要领域,均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同时也享受着国家所给予的民族特殊照顾政策。在20世纪50年代,甚至连小额资金借贷这样的以前纯属民间性质的行为,都是在信用合作社的框架下来进行,而且首先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以下是几份八井畲村村民的借据。
  借据一:
  八井信用合作社借款契据
  立借据人雷××今因付叶(副业)用途向八井信用合作社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约明月息壹分七厘,订期个月,自五四年六月十九日至年月日止。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决不延误。
  此据
  立借据人:雷××(盖章)
  公元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九日①
  借据二:
  八井信用合作社借款契据
  八井立借据人雷×× 今因病用途向八井信用合作社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约明月息壹分五厘,订期六个月,自五四年八月廿九日至五五年三月廿九日止。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决不延误。
  此据
  立借据人:雷××(盖章)
  公元一九五四年八月廿九日①
  借据三:
  八井信用合作社借款契据
  八井立借据人雷木某今因生活用途向八井信用合作社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约明月息壹分五厘,订期一个月,自五五年十月廿四日至五五年十一月廿四日止。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决不延误。
  此据
  立借据人:雷木某(盖章)
  公元一九五五年十月廿四日②综上所述,八井村习惯法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在清中叶以前,单纯依靠习惯法维持社区内部的社会秩序。第二阶段,清雍正以后,因为被“编图隶籍”和“编甲完粮”,在传统习惯法之外,又借助国家法律的规范,维持社区内部秩序,并处理和周边汉族村落的关系。但是,习惯法仍构成了社区公共秩序的主要基础,国家法律只是起了一种辅助和保障的作用。第三阶段,新中国建立以后,习惯法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但主要依靠国家法律来维持社区内外的公共秩序。

知识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出版者:云南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对福建省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的调查,依次介绍了其概况与历史、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婚姻家庭、宗族、社区管理、法律、民居建筑、风俗习惯、口传文化、教育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八井村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