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维护和提高村民对选举的积极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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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267
颗粒名称: (二)如何维护和提高村民对选举的积极性
分类号: C916.2
页数: 3
页码: 212-2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政府需尊重和信任村民,将村民自治权利完全归还,并监督《村委会组织法》的执行。增大选举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电子政务。村民需敢于监督和选举能人,以实现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
关键词: 八井村 社区管理 选举

内容

从前面对能人群体的分析可以看出,现在村里靠土地吃饭的,都是中老年人和经济上入不敷出的弱势群体,而其他很多群体的经济收入来源并不靠土地,也不在村里。因此会出现选上的干部觉得当不当村干部无所谓,而投票的选民也觉得选谁都一样的情况。由于这个缘故,村民投票的标准就会走样,往往会把自己全家的几票投给与自己关系较好或有亲戚关系的人。这里提到的全家几票,是指一个家庭往往由户主代全家投票,高度统一,几乎不会出现分歧。家庭的一致,扩大了就是家族的一致、小房支亲堂的一致。人们的目前的观念仍是:关系好,好办事。而这里的关系多指家族、宗族或亲戚,追溯其根源,是人们往往把诚信的范围圈定在血缘或姻亲上,其他人即使有能力也信不过。“我”选了他,他会在关键时刻维护“我”的利益吗?说穿了,还是利益让选民们做出这样的选择。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也使上级政府变得猜疑起来,认为选举乱套了,有意无意地想去扭转和控制局面,于是,法定的指导就演变成插手村落直选。而在基层选举中,选民和政府是两个互相抵触的矛盾体。政府认为选民的素质低,不能公正投票,选民则认为要选谁都是政府说了算,自己投了票也没有用,因此对所谓的直接选举积极性不高;甚至政府干涉得越多,选民的积极性越低。
  《村委会组织法》是按照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这样两个引导性目标在虚拟性框架内所做出的理性设计,其重要的依据就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民提供经济民主后,必然要产生村民对政治的民主需求,并以政治上的民主跟进,来实行两者的互动发展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最初都是由中国农民创造的,后由国家把其作为农村建设的基本政策加以推广。因此,村民自治也由最初的村自发阶段转变成政府在农村推动的民主,原动力是在政府一边,而不是在选民一方。在这种微妙的关系中,政府是否给予村民充分的信任,就成了衡量选民积极性的一把尺子。政府的信任与选民的积极性呈正相关。
  综上所述,要维护和提高村民对选举的积极性,首先是政府必须对村民多一些尊重和信任,把村民自治的权利完全还给村民,不要截留。政府的职责是监督《村委会组织法》在农村的落实和执行。只有政府首先做出诚信的表率,并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建设一个诚信社会,才能真正解决选民的后顾之忧,敢于大胆地监督能人和选举能人。选民能有效实施监督,是敢于大胆地选举能人的前提,能监督就说明能把能人选上去,也能请下来。因此,第二是要进一步增大选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正如八井畲村有人提出的一样:要公开竞选。而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早地推行电子政务。

知识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出版者:云南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对福建省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的调查,依次介绍了其概况与历史、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婚姻家庭、宗族、社区管理、法律、民居建筑、风俗习惯、口传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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