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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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1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状况
分类号: C913.1
页数: 5
页码: 112-116
摘要: 本节介绍了畲族主要实行一夫一妻的嫁娶婚制度,招亲、童养媳、姑换嫂等婚姻形态也存在。离婚现象增多,但受法律和社会规范影响。
关键词: 八井村 畲族 婚姻形态

内容

婚姻是家庭建立的前提,也是一个族群增加人口和拓展自我联系的手段之一。在畲族当中,长期以来主要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以嫁娶婚为正常、正式的婚姻形态,主张婚姻自主。但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也存在着其他婚姻形态,如招亲、童养媳、姑换嫂、再婚等。
  根据调查,在八井畲村现有150对夫妻(为统计方便,因丧偶或离异而只有1人的,也算作“1对”),共269人,其中男性131人,女性138人。他们的婚姻状况如表5-2所示:
  一、嫁娶婚
  嫁娶婚是畲族婚姻形态的主流,其指男子娶进老婆,女子出嫁的正常婚姻。八井村150对可统计的夫妇当中,初婚时,以嫁娶婚的形式成婚的有72对,占夫妇总数的48%,其中有2对夫妇,其妻子的户口不在本村;有3对夫妇的男方是从别家抱养来的。
  二、招亲
  招亲即招赘婚,它是指家中没有儿子,或儿子少,担心香火传承有问题,而通过女儿或养女招进女婿的婚姻。
  在八井村的150对夫妻中,初婚为招亲的共有21对。其中女儿招亲的有8对;从他人家抱养来的养女招亲的有13对。
  根据婚后男方是否被强制性的要求更改姓氏,招亲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招女婿”,一种是“招孩子”。已经有男孩子的家庭大多是“招女婿”,赘婿可以改为女家的姓,也可以不改姓。但这种女婿在女家是没有继承权的,即不能从女家分得土地、房屋等财产。“招孩子”的,男方必须改为女家的姓,并有继承权,同时,人们也把他作为一个与本户有血亲关系的成员看待,而非姻亲关系。例如这种所谓的“招孩子”的赘婿应把妻子的父母称为爸爸妈妈,而非岳父岳母;应将妻子的弟妹们称为弟弟妹妹。妻子的弟妹们也称他为哥哥,而非姐夫。
  根据女方身份的不同,招亲又可分为给亲生女儿招亲和给抱养来的女儿招亲两种。招亲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以使家户不至断根。给抱养来的女儿招亲这种情况就更体现了招亲的延续香火的功能意义。也正因如此,才会有不仅子女随母姓,甚至有的被招亲的人也要改为女家姓氏的现象存在。
  在八井畲村,“招亲”可以称为“招赘”,但却不能说“上门”。因为,在当地人的观念中,“招亲”与“上门”是不同的。“上门”主要是指女方再婚时的招亲,而且通常属于丧偶后再婚招亲这一种。“招亲”则不然,八井畲民认为,女方初婚时招赘才叫“招亲”;此外,离异后再婚时,通过招赘形式而成婚的,也可以称作“招亲”。
  三、姑换嫂
  姑换嫂指以自家的女儿同别家的女儿互换为媳妇的婚姻形式。这主要是由于家庭贫穷,为减少结婚费用而采取的娶妻方法。虽然至今仍存在这种婚姻形态,但数量比较少,在八井畲村的150对夫妻中只有3对是以姑换嫂婚的形式成婚的,而且都是与竹里村人姑换嫂。
  由于姑换嫂是用自家的女儿去换一个媳妇来,因此,正常嫁娶婚姻缔结所需花费的一些东西都可以减免,所以这种婚姻缔结的费用也相对较少。
  四、童养媳
  八井畲民有的人家由于家贫或担心自己的儿子长大后难以找到媳妇,便采取抱养童养媳,长大后同自己的儿子圆房成亲的方法,以延续后嗣。在八井,以童养媳形式成婚的共有5对,占夫妻总数的3.33%,其中有2对是为给抱养来的儿子找童养媳。如雷朝炎与雷水蛋夫妇1969年结婚,雷水蛋患不育症,他们在1970年就在本村的雷翠春家抱养刚出生的雷伙顺当儿子,后来又为他从牛洋村抱养了童养媳雷钗钗,1990年雷伙顺、雷钗钗分别20岁、21岁时,他们圆房成为夫妻。
  八井的童养媳都在很小时就被抱养来男家,抱来时男家多少会给一点钱做报偿,年纪越小报偿越少,如几个月就过来吃养母(或婆婆)的奶,只需给女家一两斤猪脚祭祀其家的神灵与祖先即可。而年龄大些的过来,男家会多给些补偿。此外,童养媳过户后,两家也当亲戚走动,过年过节时,男家会送些东西如食物、礼物等给女家,男家有事时女家的人也会过来参与。
  五、离婚
  在1949年以前,八井村很少有离婚的,由于当时的婚姻多是父母之命,即便婚姻不美满,也只能凑合着过,或者结婚后再恋爱。但在1949年后,国家提倡恋爱自由,因此如果碰到父母之命的婚姻不美满,有许多人就会选择离婚,而后再寻找对象。这种现象主要开始于新的《婚姻法》颁布后,1958年蒋炳钊等先生在八井畲村调查就说:1949年以来“尤其是1952年宣传新婚姻法,很受群众欢迎,畲族人民的婚姻也由父母包办改为自由恋爱结婚,也有通过介绍人,但必须取得女方同意,而且再没有使钱的现象。由于过去父母包办婚姻,夫妇感情不好的,妇女也敢于提出离婚,从1952年11月到1953年3月,全村离婚的有16对,有13对马上又结了婚。没有丈夫卖掉妻子的现象。”①这一阶段是八井畲村离婚、再婚的一个高潮。
  1970年以后,离婚的现象又逐渐增多,八井村150对夫妇中的18位再婚者,除1人是丧偶后再娶外,其余都是离婚后再嫁娶或招亲的。除此之外,还有3位男性离异后,至今未曾再婚。因此,目前八井村至少有20位男性离过婚,占总夫妻数的13.33%。
  六、再婚
  再婚指的是因丧偶或离异后再一次结婚。在1949年以前,也有再婚者,但其绝大多数是丧偶后的再婚;而在1949年后丧偶与离异的均有许多人再婚,至2003年为止,离异后再婚的现象明显多于丧偶后的再婚。目前,八井村有18对夫妻是再婚的,占可统计夫妻总数的12%。其中有14对夫妻是以嫁娶婚的形式再婚的,此占夫妻总数的9.33%。而在这14对夫妻中,6对夫妻的男方为初婚者,女方为再婚者。3对再婚夫妻的男方是再婚者,女方是初婚者;如雷信金1980年初婚,后于1985年离婚,同年又再婚,娶进雷钗金。其余的再婚者,男女双方均为再婚的。
  除了上述这些以嫁娶形式再婚者外,再婚者中有4对是以招亲的形式成婚的,其占总夫妻数的2.67%。有的再婚的女方是从别家抱养来的,而男方是初婚者,这样的再婚夫妇有3对。
  由此看来,八井畲村的畲民丧偶与离婚后都可以再婚,社会舆论对此没有任何限制与非议,对妇女再婚也没有限制,所以村人对于再婚并没有太多的非议,而再婚者与其原配所生子女的人格发展健全,对父母也没有什么怨言。

知识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出版者:云南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对福建省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的调查,依次介绍了其概况与历史、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婚姻家庭、宗族、社区管理、法律、民居建筑、风俗习惯、口传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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