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分配使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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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0746
颗粒名称: 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分配使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分类号: K288.3
页数: 1
页码: 376-3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分配使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民政厅 财政厅

内容

(63)民族字第0807号
  (63)财事字第3160号
  各专、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更好地分配使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并加强对该项补助费的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分配使用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国家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而给的补助,各地区应专款分配,专款使用,加强管理,经常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挪用和浪费等现象发生。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分配使用的几点意见
  为了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某些特殊需要,历年来国家预算中都设置了一笔专款,作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这体现了党中央和毛主席对少数民族的深切关怀。
  各省、自治区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使用都十分重视,一般地使用得好,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着安排使用不当的现象。为了把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得更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调动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对今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应根据重点安排、照顾一般的原则,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合理使用,不要平均分配。
  (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应该专款分配、专款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补助开支,以及其他的特殊性开支等。
  (三)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国家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而给予的补助费,各地区不要因为国家拨给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而削减应该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的其他经费和拨款,也不得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挪用来解决一般经费开支。
  (四)各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民族事务部门在补助费的分配使用上,应该共同负责、加强联系、协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在财务管理上,应该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经常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挪用和浪费等现象发生,从而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果,真正为少数民族做更多有益的事情。
  (五)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使用办法。并将安排使用计划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民委会
  [138—2—1509]

知识出处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福建畲族档案资料选编(1937~1990年)》

本书以福建省档案馆及各市、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为主,全书共辑入214件档案资料,选材上侧重于五六十年代的史料,并附有大量的历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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