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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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唯一号: 130834020220001045
专题名称: 契税
文件路径: 1308/01/object/PDF/130810020220000010/001
起始页: 058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清代征收田房契税,无定额,递年按照契价征收,尽数报解。在光绪以前,不论典卖,税率为6%。光绪三十三年(1907)减为5%。宣统元年(1909)四月改革,断契每两征税9分,解省6分。典契每两征税6分,解省4分4厘,余为经征费。民国元年(1912),断契每两征税6分,典契减半,并准支经征费,限征银元0.6万元。民国3年,限征0.8万元。民国4年1月12日起,税契仍照断6分,典3分。征收纸价每张5角,检查费1角,注册费1角,每正税1元,另收办公费5分。民国6年,奉令设官契纸发行所,纸价检查办公费同注册费免。是年限征1.35万元,次年限征1.5万元。民国11年.加收善后捐,每张收1元。民国14年,取消征收卖纸附捐。民国15年税率增至卖7典4。民国16年增至卖8典5。民国17年增至卖9典6。民国23年,实征8008元。民国24年,税率改为卖契6%,典卖2%。同年10月,卖契降为4%。限征2万元,实征2.2万元。民国32年,增加赠与契、占有契税目。税率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15%;典契10%;交换契、分割契为6%。各种卖约在完纳契税前,均须经当地乡镇公所盖印监证,由乡镇按卖价收取2%的监证费。民国33年,城关开展地籍整理,统一发放“土地房屋所有权状”。民国35年征收339.06万元。解放后,1950年开征。1951年,使用公定正契连同双方订立棉纸契进行契税。1952年使用公定契和草契,每份工本费公定契0.5元,草契0.2元。其后工本费随契纸格式的变化,多次变动。,1958~1960年、1968~1978年停办房产契税。买契按买价征收6%,赠与契按现值价征6%,典契按典价征收3%,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免税,不相等按超过部分征收6%,分拆契、继承契、建筑契、补契免税。1979年4月再次恢复办理契税时,契纸改用正契一张,取消草契。1981年8月契纸分城区、乡区2种,城区每张2元,乡区每张1元。1986年办理203件,税额为1.17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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