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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义仓的弊端和朱子社仓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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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326
颗粒名称:
一、义仓的弊端和朱子社仓法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6
页码:
317-3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朝鲜王朝实施义仓制度以救济贫民,但运营中出现了多种弊端,如借贷不还、盗用粮食等。为了弥补这些问题,朝鲜采用了朱子的社仓制度,实行耗米法以确保义仓元谷。尽管实施该方法,但由于凶年持续和借贷回收不佳,各道仍需要添补义仓谷。
关键词:
朝鲜王朝
朱子学
社仓制度
内容
朝鲜王朝从百姓为本的儒教民本主义出发,哪怕有一位百姓挨饿,难以维持生计,也被视作是国王的责任。因此当发生天灾地变等灾害时,国家有义务实行对贫民的救济政策。朝鲜的历代君主都十分关心民生问题,社会福祉政策的相关法规逐渐得到完善。以农业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最核心的社会福祉政策便是救荒政策。救荒政策又以义仓制度为代表,当遭遇凶年百姓的生活极度贫困时,义仓制度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生活的对策。
义仓制度于中国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设立,至唐代成为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赈贷法之一,是指由国家储备粮食,当遭遇凶年时国家无偿支给或贷与官粮,以救济贫困的百姓、鳏寡孤独和患者等无能力者的制度。朝鲜半岛的义仓制度于高丽成宗五年(987年)首次实施,朝鲜王朝太祖元年(1392年),都评议使司裴克廉、赵浚等将义仓法的实施视为新王朝创立后的22条重要任务之一①。翌年,政府便主导实行在农作季节的粮食贷与和百姓的赈恤②。
义仓的粮食由政府通过征收租税所得的粮食充当,原则上一半需保存于义仓以备凶年,另一半则用于贷与。农民从义仓借贷的粮食必须还纳,倘若各个道持续凶年,就会出现官府义仓米被借走多年后也无法还纳的情况。③另外,储存于义仓的粮食也会在保管途中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出现损失,亦会在出纳过程中发生减少的情况,中央政府只有填补这些损失,救贫事业才能维持。因此不足部分的义仓原谷,不得不用军资谷来填补,凶年持续、义仓粮食不足的地区则需动用国库的粮食展开救灾。④
开国初期因频繁的凶年,针对生活保护对象的支出增加,而借贷给普通百姓的粮食又难以收回,因此义仓的原谷有所减少。为了弥补损失,太宗六年(1406年)制定烟户米收敛法(根据土地和户口数征收一定的米),但因遭到大臣的反对,太宗十一年被废止。⑤
持续的凶年使得各地义仓粮食告急,政府为了缓解这一情形,一方面强化军资谷和义仓谷的收纳规定,⑥另一方面督促军资谷的还纳。⑦但一些百姓只借不还,几年下来借出的粮食达到数十石,因此不断涌现丧失还贷能力的事例。太宗十七年(1417年)作为借出粮食不还纳的对策,对于没有能力还纳者,免除其还谷量,同时强化了今后对义仓救护对象及粮食贷与标准的审查。①除了不还纳导致的义仓原谷减少问题,义仓运营上的种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如出现了地方守令使用捷径,盗用州县义仓粮食的事例。②还有国家强行将长久保存而致变质的军资谷贷给百姓,但要求用新的粮食还纳的弊端。③又义仓谷因利息低,除了贫民,富豪也参与借贷,因此违背了救济贫民的初衷。
为了纠正义仓运营上的诸多弊端,世宗五年(1423年)采取了以下措施:
户曹启:“义仓为赈济还上而设,国库乃军国之需,近年以来,屡致凶荒,凡民之生,专仰赈济还上。缘此义仓不敷,不得已以国库支给救恤,军需渐至殆尽,诚为可虑。请将壬寅(1422年)、癸卯(1423年)俭年各道还上赈济所给元数及己丑年(1409年)付籍民户之数,酌量除出国库,以添义仓。当还上赈济时,专以义仓支给,国库毋令轻支,以备军需。其义仓补添定数……又依朱文公社仓耗米之法,每一石各三升加收纳,以备后日耗损。”从之。④
近年来,屡致凶荒,所有的百姓都期待获得国家的救济米,义仓的粮食不足,不得已以国库支给救恤。军需粮食逐渐殆尽,因此提出填补方案。即严格管理义仓谷和军资谷,同时将一百零六万九千余石的军资谷按照户口数分配到各道义仓,作为义仓的原谷数。为了维持原谷数,依照朱子的社仓耗米(出纳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失份)之法,对贷出的义仓谷每石各加收三升。即提议采用朱子社仓书目中的耗米法作为确保义仓原谷的权宜之计。
值得注意的是,朝鲜王朝从政府的层面提出了实施朱子的社仓制度,以此作为弥补义仓制度弊端的方法。从翌年起,朱子的耗米法得到实行,范围也有所扩大。
户曹启:“按《经济文衡》,朱文公于建宁府开耀乡立社仓一所,逐年敛散,每一石收耗米三升。依此制受教,义仓米〓每一石,随其本色,加纳三升,以备后日之耗损。愿自今义仓之制,京外各官亏欠米〓,除妄费盗用及雨漏地湿所损者,依式追征外,随其本色,每一石计除耗米三升。”从之。⑤
在上述材料中,户曹引用了收录于朱子弟子滕珙⑥所撰《经济文衡》中的内容,介绍了朱子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所建社仓中实施的耗米法,并提议在全国实行。值得瞩目的是关于朱子社仓法的内容,这里引用的是《经济文衡》①,而到了朝鲜后期,《朱子大全》和《朱子语类》已经成为朝鲜知识分子的必读书目,从其他文献中间接引用朱子行迹则变得十分罕见。
虽然朝鲜实行了朱子耗米法以确保义仓元谷,但因凶年持续,“贷与谷”的回收并不景气,“救护谷”的支出也日益增加,因此各道不断要求添补义仓谷。为了解决义仓原谷的确保问题,朝中上下展开了关于社仓设立的实质性讨论。世宗十年(1428年),议政府和六曹依据户曹的请求,对社仓设立的优缺点展开了讨论,但因意见不一,最终未能设立社仓。②世宗二十年(1438年),议政府在指出各地还上粮食的问题时,就引用了“谨按《活民书》朱文公崇安县社仓条约,节该……”的社仓条目,主张“臣等窃谓本国所设义仓之法,与文公社仓条约无异。立法非不善也,但其收纳,率从姑息,不以岁前为限。无知之民,多方糜费,及至岁后,家无所储,种子口食,还仰国库。则官司非徒不忍催征,又从而加给”③。关于社仓的收纳方法,强调要像朱子的社仓条约一样进行严格管理。④试图采用朱子社仓制度的管理方法来防止义仓的弊端。
河纬地(1412—1456)的《戊午庭对策》(《丹溪先生遗稿》)是戊午年,即世宗二十年(1438年)科举考试的一篇对策文,文中反映了该时期世宗国王(1418—1450年在位)实施社仓制度的意志和当时知识分子对于社仓的认识。对策文的撰写,要求应试人对义仓作为救恤制度的症结以及朱子实施的社仓制度发表各自的见解。⑤对此,河纬地做出了如下回答:
臣伏读圣策曰云云。臣闻义仓者,生民之大命,而邦本之所赖以固也。方今义仓之设,非不广也,而一遇旱干,州县告匮。而有移粟之患者,以其蓄积之不多也。古者,九年耕,有三年之蓄。今数郡而无一年之蓄者有之,求其能周急而免饥馑之患,不亦难乎。臣闻朱子社仓之制,初请本于官。排年取息以后,还本于官,而定为久计,更不收息,以救一方之人。水旱凶荒以相济,兹亦仁人君子经纶兴邦之一政,而牧民者之所当遵守也,岂有可行于文公之时,而不可行于今日乎?苟能心文公之心,法文公之法,而任得其人,敛散有余,则不患版籍之不明,人民之流移,而社仓之制,可复行于今日矣。①
河纬地大致谈到了朱子的社仓法,强调此法是“仁人君子经纶兴邦之一政,而牧民者之所当遵守也”,今日的朝鲜也应实行。不过他同时提到其前提条件是“苟能心文公之心,法文公之法,而任得其人,敛散有余”,即如能秉持和朱子一样的爱民精神,依据朱子制定的社仓条目,任用有良知的管理者进行从容不迫地征收和分配,朝鲜也能够运营朱子的社仓法。河纬地认为这是决定社仓制度成败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也是反映了当时朝鲜知识分子对朱子社仓法的理解和认识。
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三月二十三日,左参赞河演上言救济民间的各种赈恤政策,其中就言及“外方闲良品官有慈惠,如朱文公社仓之事,出私财立义仓,赈贷里内饥民者,超秩赏职”,②提到了朱文公社仓。通过这些记录,可以推测当时一些地方官将朱子的社仓视作义仓的对策并加以实践。
世宗二十六年(1444年)七月十二日,议政府列举并上呈了社仓法的条目,让集贤殿的学者对其实行与否进行讨论。③但两天后的七月十四日,集贤殿审议议政府提交的社仓法后,所下的结论却是否定其实行。④但世宗并没有放弃实行社仓法的意志,他通过世子首阳大君(世祖)把自己的想法转达给礼曹判书金宗瑞说:
讳又谓宗瑞曰:“上尝曰:‘近年饥馑相仍,今年旱干太甚,而畜积不敷,予不知所为也。’若民罹饥饿,盗贼蜂起,岂可徒用刑戮以止之,而不救其饥死者乎?今欲行社仓之法,募令为社仓之长者,择其廉谨者而任之。初给粟若干石,使为本。其出纳敛散,听其自为,计年纳本。本官将其取息之粟,救部内之民。取息多而能救民者赏之,其不能取息救民者罪之。又贪饕不廉者,听民告诉而罪之,何如?”宗瑞曰:“社仓之法,不可不行。”①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世宗与首阳大君(世祖)实行社仓法的强烈决心。世宗实行的社仓法条目大多仿照了朱子的社仓法,但世宗试图设立社仓的缘由则是出于对最近持续凶年,国家储备的粮食不足以救济百姓的担忧。因此通过社仓的实行,就可以用作为利息收取的粮食去救济管辖内的百姓。也就是说,他认为利用社仓的利息可以解决原谷和军资谷的减少问题,因而救济更多的百姓。总而言之,朝鲜世宗想导入的社仓法,其实是为解决义仓原谷及国库财源枯竭问题的临时方案。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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