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奇芦沙主理论证中的道德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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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312
颗粒名称: 五、奇芦沙主理论证中的道德含义
分类号: B244.7
页数: 3
页码: 284-2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奇芦沙主理论证强调理的主宰性,不依赖气,通过道德实践的无条件性理解理的作用。理可单独产生道德行为的动机,无需实际活动性。尊敬法则产生实践动力。
关键词: 朱子学 道德法则 儒学

内容

奇正镇(号芦沙,1798—1879)对于栗谷的说法,甚不以为然,晚年正式提出反对的见解。芦沙论证理为气之主宰,故理是有尊位的,而认为栗谷的理气论使理好像成为附骥尾的存在,可有可无。他认为圣贤典籍历来都主张理是气的主宰,则理一定有他的主宰性,无论气的作用如何强大,但都必须接受理的主宰。如果可以如此说,则理的主宰性如何表现呢?芦沙于此就给出了理完全不借着气,但有其主宰性的力量之说。他论证理为气之主宰,气不能决定理,如云理之乘气是原来所乘,并非气来而后理乘之。又说天地间虽看起来都是气在作用、活动,但气之所以能如此,是有看不见的理给出决定。故看到气的活动,就如同看到理的主宰性或决定性。如同贵人乘坐马车出游,我们看到马车在走动时,虽然看不到贵人的活动,但由于有贵人的决定,才会有马车及马车上马夫的种种活动。此譬喻是说,理的决定性虽然没有在气的活动中被看到,但其实是理主宰着气。没有贵人的发号施令,可见的马车活动是不可能发生的,此如同没有理的给出主宰,气化的活动是不可能的。于是不能因为只看到形而下的气在活动,于是认为无形的理只能靠气才能表现其作用,或认为理的作用受到气的限制。此明白地反对栗谷的“理通气局”说。芦沙又认为理的做主之作用,完全不藉赖气的能力,单靠理本身的力量,就可以给出主宰性的、根本的作用。他举例说,西汉末的更始帝,才智平庸,只因为他姓刘,就被拥立,称帝了一段时间。这就譬喻单只是理而没有气的作用,就可以给出主宰的力量。对于理一分殊的意义,芦沙也做了特别的诠释。他认为理本身就含着分殊,并不是理之一因为气的作用,而成为分殊之理,各存在物都是由理作为根据。故处处都表现了理的意义,这是理的分殊。而分殊之理其实都是理,其为理,一也。故分殊之理就是理之一,而不是先有理一,因为气的局限,而成为分殊之理。芦沙这些证明理为气之主宰,理一定有其作用,虽然其作用于气的活动变化中看不出来,这些论辩都很有精思。
  而理的主宰既然完全不借着气,则如何去理解这种主宰性呢?我认为必须通过道德实践的无条件性来理解理的作用,如上文所说,道德法则对于意志有直接的决定性,即我们只能纯粹为了理所当然之故而行,完全不为其他,才可以给出真正的道德行动。这是我们稍微反省何谓道德义务就一定明白的道理。既然是如此,则道德的行为动机假如掺杂了一点感性的欲望、气性的要求,那就不能是道德的行动了。这就可以说明愈没有气的作用愈会有道德的理的意义,能够给出真正的道德行为完全或只能是因为理的缘故,这样不是就可以说明理的力量或作用了吗?理的作用是单靠他自己就可以成为道德行动的动机或存心,而只能够是以纯理(或纯粹理性)作为行动的动机或原则,才可以给出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行为。掺杂了一点感性的欲求的话,那么无条件的道德行为就成了有条件的、有所为而为,于是该行动的道德价值就会全部消失无踪了。从这一道德实践的角度来理解芦沙对于理必有作用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他的论证是很有效力的,在人愈能拒绝感性的作用干扰时,愈可以显出理的主宰性。而如果理能显出这种纯粹的、不依于气的主宰性,就愈有可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行为,这一论证除了说明道德之理是无条件的法则,单靠其自己就可以决定意志而成就道德行为之外,也可以说明理不需要像气一般的活动,而可以使表面有最大力量的气也需要服从的缘故。
  人如果通过内省,而发现自己的行动是于理不合时,则不管他地位多高、有多大的势力,也不免惭愧内疚。于是理的作用在人知理的时候,就会给出来。如果是这样,则理是否有活动性,便不是能否产生真正道德行为的关键。道德之理只靠他自己,就可以产生动力,不必有实际的活动性,才可以产生使人依循之而产生的力量。依此意,则理即使为存有而不活动,照样可以提供实践的动力。当然,此动力的产生,如同康德所说,是法则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影响力,此时行动的主体必会产生对于道德法则的尊敬。由尊敬而接近法则,而给出实践的行动。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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