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井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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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通论》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020
颗粒名称: 七 井田说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2
页码: 192-1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是一位著名的理学家,他在注释《孟子》时提出了“井田说”。
关键词: 朱熹 井田说 注释

内容

井田说是先秦孟子提出来的,其内涵众说纷纭。在朱熹看来,此可以抑制豪强地主的兼并土地。朱熹在注释《孟子·滕文公》“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章时说:
  井地,即井田也。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进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①
  孟子以“正经界”作为行“仁政”的重要措施。所谓“经界”,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地理标志。“正经界”是为了土地均,谷禄平,即国家皇室、贵族、官吏有关土地分封和世袭爵禄得以确定。如果说“经界”不正,是由于“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的话,那么“慢”就是“井田”中公田与私田之间的“经界”。因是公田“慢”私田,则是“暴君污吏”对于“井田”的破坏。朱熹继承了孟子“经界”说,把“经界”看作是给予土地所有权以法律效力。由于当时豪强大肆兼并,出现了“业去产存”和“有产者无税,有税者无产”②的状况。因此,朱熹倡导行“经界法”,即核实田亩,编造鱼鳞图,“置立土封桩标界至”③,使田税均平。但是“暴君污吏”为贪暴多取,必欲慢而废“经界”,所以朱熹似乎主张“田有定分”,即限制占田数,作为缓和土地兼并的措施。
  但是为了缓和土地兼并,改革田制,抑制大地主,保持和恢复中小地主的经济地位。朱熹提不出理想的方案,而只得借助于古代的“井田”。他称赞林勋在《本政书》中提出的“井田”设想,“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马二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④据《宋史》记载,不仅朱熹“甚爱其书”,而且得到陈亮的赞扬:“勋为此书,考古验今,思虑周密,可谓勤矣。世之为耕地之学者,孰有加于勋者乎?”不过,朱熹主要是赞其每乡开具字号田,他说:“林勋《本政书》: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注朱熹复“井田”,名为复古,实乃改革。他在《井田类说》中写道:荀氏论曰:“……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其地也。”……就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②
  朱熹为了调整地主阶级内部占田不均和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他看到了土地占有上的两大弊病:一是“专封”,豪强占田连州跨郡,数百千顷,而贫者无立锥之地;二是“专地”,豪强通过土地买卖,兼并土地。他为了解决这些弊端而提出了“井田”的理想。
  “以口数占田”,即按人口来占有土地,以限制豪民霸占大量土地。他依“井田制”的受田方法,来描绘口数占田。他说:“一夫一妇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交,伫望相接,疾病相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耕之,换易其处。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③这样,从户主到子女、从农民到士工商都计口授田。田分上、中、下三等。考虑到士、工、商的工商业收入,故以五口抵农民一人授田。这显然是“均田”思想的反映。
  “不得买卖”,是限制官僚大地主通过买卖占有大量土地。朱熹企图通过禁止买卖来控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他以为这样既可以照顾贫弱,又可防止兼并。
  朱熹的井田说寄托了自己的社会理想。这种理想有渊源,前有张载,同时代有陈亮,后有黄宗羲、颜元等,连绵不绝。其基本思想都是企图解决土地兼并和赋税不均的问题,以缓和矛盾,维护统治秩序。④

知识出处

朱子学通论

《朱子学通论》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主要记述了朱子学的渊源、朱子学的创立、朱子学的基本内容、朱子学在福建的传衍分化、朱子学在全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朱子学在国外的传播和影响、近现代朱子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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