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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观点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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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通论》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01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观点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2
页码:
182-193
摘要:
朱熹是南宋时期的著名学者,他的政治和经济观点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主张重农,认为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发展农业生产是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和稳定人民生活的关键。同时,他也强调了水利建设的重要性,认为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此外,他还主张多种经营,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接济青黄不接时的饥荒。这些观点都是为了提高国家的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朱熹
南宋
经济
内容
朱熹所生活的南宋时代,正是宋室南渡重建,以临安(今杭州)为首都,国家的经济重心转移至闽浙赣之武夷山一带。在北方金人的强力压迫下,半壁山河的南宋,除了政治文化问题外,当务之急是发展经济,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稳定人民的生活。在这种形势下,朱熹及其后学提出许多经济观点。
一重农
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经济来源是农业,发展农业生产是当政者首先要考虑的。朱熹在《劝农文三》中说:
契勘生民之本,足食为先,是以国家务农重谷,是凡州县守淬,皆以劝农为职,每岁二月载酒出郊,延见父老,喻以课督子弟,竭力耕田之意。盖欲吾民衣裳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以共趋于富庶仁寿之域,德至渥也。①
在朱熹看来,如果不发展农业生产,就不能创造社会财富。他强调,“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之理也”。②
朱熹认为,官吏必须很好地管理农业生产,以劝农为职。朱熹说:
当职久处田间,习知穑事,兹忝郡寄,职在劝农。窃见本军已是地瘠税重,民间又不勤力于耕种耘耨,卤莽灭裂。较之他处,大段不同。所以土脉疏浅,草盛苗稀,雨泽稍愆便见荒歉,皆缘长吏劝课不勤,使之至此。③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他提出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希望官员督促组织施行。一是改良土壤。在朱熹看来,改良土壤是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他说:
大凡秋间收成之后,须趁冬月以前,便将户下所有田段一例犁翻,冻令酥脆;至正月以后,更多着变数,节次犁耙,然后布种,自然田泥深熟,土肉肥厚,种禾易长,盛水难干。④
改变了土壤团粒结构,保持了水分,就会土肉肥厚,土块酥脆,生土变肥土,自然庄稼就长得好,增加粮食收获量。朱熹进一步指出:
耕田之后,春间须是拣选肥好田段,多用粪壤,拌和种子,种出秧苗。其造粪壤,亦须秋冬无事之时,预先划取土画草根,晒暴烧灰,旋用大粪拌和,入种子在内,然后撒种。⑤
用草木灰和大粪(即人粪)拌和种子撒种,这样就使入土的种子在发芽过程中直接地较快地吸收草木灰和大粪中的氮、磷、钾等养分,促进农作物的较快生长。
二是不误农时。在朱熹对农业的论述中,特别强调不误农时。他认为,错过了季节,就会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这也就是要掌握农作物的生长规律。他说:
今来春气已中,土膏脉起,正是耕农(种)时节,不可迟缓。仰诸父老,教训子弟递相劝率,浸种下秧,深耕浅种。趋时早者,所得亦早;用力多者,所收亦多。无致因循,自取饥饿。①
他强调,“秧苗既长,便须及时趁早栽插,莫令迟缓,过却时节。”②这是劝农民早浸种下秧,抢季节。朱熹所生活的闽北地区,一般是在清明节时插秧。
三是加强田间管理。禾苗种下之后,如果不加强田间管理,及时松土、除草、施肥,也是不行的。他说:
禾苗既长,秆草亦生,须是放干田水,子(仔)细辨认,逐一拨出,踏在泥里,以培禾根;其塍畔斜生茅草之属,亦须节次芟削,取令净尽,免得分耗土力,侵害田苗,将来谷实必须繁盛坚好。③
朱熹长期生活于闽北乡下,目睹农民的生活困苦,极为关注农民的农业生产,而且也很懂得农作物的种植生成规律。从浸种、下秧、插秧到除草、收割等,深耕细作,不误农时,整个农作物的生长过程,了如指掌。朱熹关心下层人民的疾苦,跃然纸上。
二 兴修水利
兴修水利,既可防旱,又可防涝。朱熹特别强调,“陂塘之利,农事之本”。他《劝农文三》中说:
陂塘之利,农事之本,尤当协力兴修。如有怠惰,不趁时工作之人,仰众列状申县,乞行惩戒;如有工力浩瀚去处,私下难以纠集,即仰经县自陈,官为修筑。如县司不为措置,即仰经军投陈,切待别作行遣。④
如何兴修水利,朱熹提出了几种办法:一是由陂塘用水得利人协力兴修,多蓄水,准备将来多灌溉;二是对于兴修陂塘持怠惰态度的,列状申县,给予惩戒;三是对于水利工程比较浩大的,费用较大而私下难以纠集,则报县由政府来修筑。
朱熹这种尽量开发自然水利资源,为人们的社会物质资料生产造福的思想,是可贵的。
三 多种经营
多种经营是科学种植农作物的方法,它不仅充分地利用土地的肥力,也可以间种些经济作物,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在青黄不接时予以接济。朱熹指出,“种田固是本业,然粟、豆、麻、麦、菜疏、茄芋之属,亦是可食之物,若能种植,青黄未交,得以接济,不为无补。今仰人户,更以余力,广行栽种。”①他又说:
山原陆地,可种粟、麦,麻、豆去处,亦须趁时竭力耕种,务尽地力。庶几青黄未交之际,有以接续饮食,不至饥饿。②利用山地、旱地,种植粟、麦、麻、豆、菜蔬、茄芋等作物,不仅不会减少水田的稻谷种植面积,而且把不能种植水稻的田地开发起来,便能增加生产。同时,由于作物生长期的不同,粟、豆、麦等可在水稻未收成的青黄不接时收获,便可接济饥荒。
朱熹主张可利用多余劳力,大力广种多种,扩大生产门路。朱熹说:
蚕桑之务,亦是本业。而本州从来不宜桑柘,盖缘民间种植不得法。今仰人户常于冬月多往外路买置桑栽,相地之宜,逐根相去一二丈间,深开窠窟,多用粪壤,试行栽种。待其稍长,即与削去细碎拳曲枝条。数年之后,必见其利。如未能然,更加多种吉具麻苧,亦可供备衣著,免被寒冻。③
这里朱熹把蚕桑地看成是农本,因食、衣缺一不可。朱熹强调,“桑麻之利,衣服所资,切须多种桑柘、麻苧”④。要设法种植桑树,饲养蚕茧。这些经济作物,不仅可提供市场蚕茧,增加收入,而且可备自己衣著,免受寒冻。同时,在不宜植桑的地方,种植麻苧,纺线织布。
四 奖励垦荒
朱熹在任福建漳州知府时,反复提出奖励垦荒,特别是讲到由于“官司有俵寄之扰”,致田地荒芜,农民不敢去开垦。朱熹说:
本州管内荒田颇多,盖缘官司有俵寄之扰,象兽有踏食之患,是致人户不敢开垦。今来朝廷推行经界,向去产钱官米各有归著,自无俵寄之扰。本州又已出榜劝谕人户陷杀象兽,约束官司不得追取牙齿蹄角。今更别立赏钱三十贯,如有人户杀得象者,前来请赏,即时支给。庶几去除灾害,民乐耕耘。有欲陈请荒田之人,即仰前来陈状,切待勘会给付,永为已业,仍依条制与免三年租税。①
在朱熹看来,产生荒田的原因有二:一是“俵寄”的干扰,二是象兽的糟蹋,致使农民不敢开垦。朱熹的“经界法”,使无俵寄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约束官吏不得勒取农民陷杀象兽,并给予奖励,杀一头象兽赏钱三十贯,以解决象兽踏食的祸害。如果有人愿意垦荒,可以到官府报请。不仅开垦出来田地永为己业,而且可免三年的租税。
五 抑制豪夺
对于当时社会的基本问题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朱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他说:
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秋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种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成立。今仰人户,递向告戒,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②
这里朱熹强调,地主与农民是相互依存的,因而必须在一定的“约定”上不可再“侵犯”、“挠虐”对方。这种依一定的“约定”上的平等,实际上是抑制了豪强地主对农民的过分剥削掠夺,因为豪强地主是会超出“约定”之外的。
对于豪强地主过分剥削掠夺,朱熹提出“经界法”予以抑制。朱熹说:
豪强大姓有力之家,包并民田而不受产,则其产虚樁在无业之家;冒占官地而纽租,则其租俵寄于不佃之户。奸胥猾吏,寅夜作弊,走弄出入,不可稽考。贫民下户,枉被追呼、监系、箠楚,无所告诉。至于官司财计,因此失陷。则又巧为名色,以取于民。……务使田税均平,贫富得实,免致贫民下户困于兼并豪猾之手。虽知应役之人不无少扰。③
“经界法”,就是解决赋税不均的问题,“打量步亩,从实均摊”①,“算计精确,画图造账”②,即丈量土地,核实田亩,造账画鱼鳞图,使“民无业去产存之弊”,“豪家大姓不容侥倖隐瞒”③,从而做到“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④。这就抑制了豪强地主过分剥削和掠夺。朱熹说:
今上下匮乏,势须先正经界。赋入既正,总见数目,量入为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若不认百姓是自家百姓,便不恤。⑤
除去无名的苛捐杂税,罢冗费,这显然是农民的普遍要求。但是真正做到“正经界”是很难的,“量入为出”也很难做到。“救百姓于汤火”,是善良的说教,能起一点抑制作用也就不错了。
六 节用薄赋
当时国家的基本财政收入是赋税,因此不纳税是不行的。朱熹认为,国家要节约,减少财政开支,就可对农民进行“薄赋”。朱熹说:
有土有财而言,以明足国之道,在平务本而节用,非必外本内末,而后财可聚也。⑥
有土即有国。而国家富足的道理,在于“务本”而“节用”。《大学》以“德”为“本”、为“外”,以财为“末”、为“内”。朱熹“非必外本内末”说,认为不必遵循外德内财的旧说,而后聚财。把“聚财”作为“足国之道”的重要条件,这是对《大学》的新解说。
朱熹提出,“节用”首先是人君的问题。他说:
如今民生日困,头只管重,更起不得,为人君为人臣,又不以为急,又不相知,如何得好。这须是上之人一切扫除妄费,卧薪尝胆,合天下之智力,日夜图求,一起而更新之,方始得。……不知名园丽圃,其费几何?日费几何?下面头会箕敛以供上之求。⑦
只有人君、大臣以身作则,卧薪尝胆,不搞什么名园丽圃,扫除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下面才不会重敛以供上求。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朱熹在首都临安(今杭州)向皇帝面奏四事,其一就是谏光宗勿修葺旧日东宫三数百间。朱熹在《经筵留身面陈四事札子》中说:
数日来,乃闻有旨修葺旧日东宫,为屋三数百间,外议皆谓陛下意欲速成,早遂移跸,以为便安之计。不惟未能抑损,乃是过有增加。臣不知此果出于陛下之心、大臣之议、军民之愿耶?抑亦左右近习倡为此说以误陛下,而欲因以遂其奸心也。臣恐不惟上帝震怒,灾异数出,正当恐惧修省之时,不当兴此大役,以咈谴告警动之意;亦恐畿甸百姓饥饿流离,阽于死亡之际,忽见朝廷正用此时大兴土木,修造宫室,但以适己自奉为事,而无矜恻悯怜之心。或可能怨望忿切,以生他变。①
其次是裁减军用。当时养兵的费用占国家整个财政年度开支的80%,除了专为增加军费而加征的“月桩钱”、“版帐钱”以外,国家以及地方行政开支,只得在两税以外,附加繁重的赋税。朱熹说:
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是二分之中。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所以有靖康之乱。……合当精练禁兵,汰其老弱,以为厢兵。②
在朱熹看来,这样庞大的军事开支,怎不使国家贫困?国家养了一批老弱的冗兵,不仅影响军队的战斗力,而且增加了国家财政开支。国家赋税的收入尽以供军使用,州县别立名目巧取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汰去坐食之兵,才能禁止州县苛敛,使其省赋,恤民,老百姓才能得保生业。
从朱熹个人的节用,也看出其节俭思想。
孝宗淳熙六年(1179年),朱熹在南康军任内修建白鹿洞书院。他在《申修白鹿洞书院状·小贴子》中曰:
本军已有军学习以养士。其白鹿洞所立书院,不过小屋三五间,姑以表识旧迹,使不至于荒废淹没而已。不敢妄有破费官钱,伤耗民力。③
朱熹具有不事浮华的思想。我们以朱熹结庐、衣食、应酬等数端,可窥见其俭用。
结庐 朱熹数迁其居,结庐多处,皆美其名曰精舍、书堂、晦庵等,其实建筑极为简陋,皆茅宇、柴扉。朱熹从不主张大兴土木,他曾批评“彭子寿造居甚
大,何必如此”。①朱熹在崇安五夫里的住宅,名曰紫阳楼或紫阳书堂,实仅“得屋五间”②。因不够居住,才加“增葺”。朱熹在《答何叔京》第四书中说:
前此失于会计,妄意增葺弊庐,以奉宾祭。工役一兴,财力俱耗。又势不容中止,数日衮冗方剧,几无食息之暇也。③
朱喜在武夷山所建武夷精舍实仅“小屋三数间”。他在《答陈同父》第三书中曰:
武夷九曲之中,比缚得小屋三数间,可以游息。春间尝一到,留上旬余。溪山回合,云烟开歙,旦暮万状,信非人境也。④
朱熹的武夷精舍,其所喜爱的是自然景色。后来朱熹徙居建阳考亭,是在“已买得人旧屋”的基础上,再架“更旬月可毕工”的“一小书楼”。⑤对此,朱熹在《与朱鲁叔》第二书中曰:
去岁归来,计度不审,妄意作一小屋,至今方得迁居。然所费百出,假贷殆遍。今尚未能结裹圆备,其悔始虑之不精也。⑥
此即朱熹离任漳州知府之后不久。这时,朱熹有官禄俸余,“囊中才有数百千,工役未十一二,已扫而空矣。将来更须做债方可了办,其悔始谋之率尔也”⑦。当时,朱熹在考亭建造的房子,名为精舍,是其教学和居住最急需的。朱熹在《答黄子耕》第七书中曰:
今且造一小书院,以为往来、干事、休息之处。它时亦可藏书晏坐。然已不胜其劳费,未知来年复如何也。⑧
朱熹尝欲立一家庙,因“力不能办”,只在厅事之侧堂上置先祖牌位。朱熹一生守礼甚严,葬母后每月朔望皆至墓所奠几筵。如果其财富丰足,是会建立一座好家庙的。⑨
衣食 关于朱熹的衣食,其门人黄榦在《朱子行状》中曰:“其自奉,则衣取蔽体,食取充腹,居止取足以障风雨。人不能堪,而处之裕如也。”①《宋史》本传也谓朱熹与诸生平日“豆饭藜羹率与之共”。朱熹一生中绝大部分时间活动于乡镇里,颇为了解下层民众的疾苦。曾有记载朱熹这样一件轶事,有一次朱熹访婿未遇,其女儿以葱汤麦饭款待,感到不安。朱熹即题诗曰:“葱汤麦饭两相宜,葱补丹田麦疗饥;莫谓此中滋味薄,前村还有未炊时。”②这不仅说明了朱熹平时的食用情况,也看出他对农民的疾苦寄予同情。据记载:
胡纮谒考亭先生于武夷。先生待学子惟脱粟饭;至茄熟,则用姜醯浸三四枚共食。胡至,先生遇礼不殊。胡不悦,退语人曰:“此非人情,只鸡樽酒,山中未为乏也。③
据说朱熹由此得罪胡纮。后来胡纮做监察御史,“劾赵汝愚(按赵时为宰相),且诋其引用朱熹为伪学罪首。”④此故事是稍后于朱熹的南宋叶绍翁所记,当为真实可靠。不过胡纮诋毁朱熹,此为其表面现象。
应酬 黄榦在《朱子行状》中曰:
宾客往来,无不延遇;称家有无,常尽其欢。于亲故,虽疏远必致其爱。于乡间,虽微贱必致其恭。吉凶庆吊,礼无所遗;赒恤问遗,恩无所阙。⑤
尽管朱熹财力不足,但其馈赠别人的记载却很多。例如,程深父死,用钱一千购香、茶于其灵前焚香点茶;吕伯恭妻死,初不能奠,后遣人赍赙礼奉问;门人方耕道病,赠钱五十千并人参三两;回赠志南上人安乐茶二十瓶。对此,朱熹说:
寄惠黄精笋、乾紫菜多品,尤荷厚意。偶得安乐茶分上二十瓶,并杂碑刻及唐诗三册,谩附回便。⑥
国家厉行节约,财政不那么困难,自然对百姓就可以“薄赋”。在朱熹看来,当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赋税的刻剥十分繁重,且弊病很多。官吏横敛无数,民不聊生,“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他说:“此外有各目科敛不一,官艰于催科,民苦于重敛,更无措手足处。”“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州县官吏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人民苦于重敛,以至不能聊生。①
朱熹针对这种重敛的情况,提出了“恤民”,“省赋”的主张。朱熹的基本原则是:“宁过于予民,不可过于取民。”他在《庚子应诏封事》中写道:
臣尝谓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而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若夫治军省赋以为恤民之本,则又在夫人君正其心术,以立纪纲而已矣。②
“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是对当时社会矛盾的深刻之见,是切中时弊的。
朱熹在任地方官期间,目睹赋税苛重,对于社会带来的“荒畴败屋”、“流移四出”景象深感痛心,请求朝廷减轻赋税,以使“一方憔悴困穷之民,自此庶几复有更生之望”,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少取就是“薄赋”。朱熹说:
南康为郡……赋税偏重,比之他处或相倍蓰,民间虽复尽力耕种,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纳税赋,须至别作营求,乃可陪贴输官。是以人无固志,生无定业,不肯尽力农桑,以为子孙久远之计。……故臣自到任之初,即尝具奏,乞且将星子一县税钱特赐蠲减;又尝具申提点坑冶司,乞为敷凑,将夏税所折木炭价钱,量减分数。③
朱熹时代的国家税收除正税农业税之外,名目不可胜计,诸如“经总制钱”、“月桩钱”、“版账钱”等。仅“经总制钱”的征收,竟达正税的三倍;另外两税的附加税如耗米、折帛钱、和买、和籴、科配等,层出不穷,而使人民陷于汤火之中。④
朱熹主张除夏、秋正税以外,其他名目的苛捐杂税统统取消。他说:“须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各色,一齐除尽,民方始得脱净。”“从民正赋”,是为民向朝廷请命。农民无力纳税,甚至尽力耕种一年,所收还不足赋税。于是农民只得逃亡,“所有田业或抛荒、或隐没,都无归著。”⑤结果,不仅民贫,而且国家赋税征收的负担者也大量减少,而造成国家财政的匮乏。因此,朱熹极力主张除尽正税以外的赋税,以减轻百姓赋税负担。
七 井田说
井田说是先秦孟子提出来的,其内涵众说纷纭。在朱熹看来,此可以抑制豪强地主的兼并土地。朱熹在注释《孟子·滕文公》“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章时说:
井地,即井田也。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进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①
孟子以“正经界”作为行“仁政”的重要措施。所谓“经界”,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地理标志。“正经界”是为了土地均,谷禄平,即国家皇室、贵族、官吏有关土地分封和世袭爵禄得以确定。如果说“经界”不正,是由于“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的话,那么“慢”就是“井田”中公田与私田之间的“经界”。因是公田“慢”私田,则是“暴君污吏”对于“井田”的破坏。朱熹继承了孟子“经界”说,把“经界”看作是给予土地所有权以法律效力。由于当时豪强大肆兼并,出现了“业去产存”和“有产者无税,有税者无产”②的状况。因此,朱熹倡导行“经界法”,即核实田亩,编造鱼鳞图,“置立土封桩标界至”③,使田税均平。但是“暴君污吏”为贪暴多取,必欲慢而废“经界”,所以朱熹似乎主张“田有定分”,即限制占田数,作为缓和土地兼并的措施。
但是为了缓和土地兼并,改革田制,抑制大地主,保持和恢复中小地主的经济地位。朱熹提不出理想的方案,而只得借助于古代的“井田”。他称赞林勋在《本政书》中提出的“井田”设想,“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马二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④据《宋史》记载,不仅朱熹“甚爱其书”,而且得到陈亮的赞扬:“勋为此书,考古验今,思虑周密,可谓勤矣。世之为耕地之学者,孰有加于勋者乎?”不过,朱熹主要是赞其每乡开具字号田,他说:“林勋《本政书》: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注朱熹复“井田”,名为复古,实乃改革。他在《井田类说》中写道:荀氏论曰:“……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其地也。”……就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②
朱熹为了调整地主阶级内部占田不均和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他看到了土地占有上的两大弊病:一是“专封”,豪强占田连州跨郡,数百千顷,而贫者无立锥之地;二是“专地”,豪强通过土地买卖,兼并土地。他为了解决这些弊端而提出了“井田”的理想。
“以口数占田”,即按人口来占有土地,以限制豪民霸占大量土地。他依“井田制”的受田方法,来描绘口数占田。他说:“一夫一妇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交,伫望相接,疾病相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耕之,换易其处。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③这样,从户主到子女、从农民到士工商都计口授田。田分上、中、下三等。考虑到士、工、商的工商业收入,故以五口抵农民一人授田。这显然是“均田”思想的反映。
“不得买卖”,是限制官僚大地主通过买卖占有大量土地。朱熹企图通过禁止买卖来控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他以为这样既可以照顾贫弱,又可防止兼并。
朱熹的井田说寄托了自己的社会理想。这种理想有渊源,前有张载,同时代有陈亮,后有黄宗羲、颜元等,连绵不绝。其基本思想都是企图解决土地兼并和赋税不均的问题,以缓和矛盾,维护统治秩序。④
知识出处
《朱子学通论》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主要记述了朱子学的渊源、朱子学的创立、朱子学的基本内容、朱子学在福建的传衍分化、朱子学在全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朱子学在国外的传播和影响、近现代朱子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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