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义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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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通论》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004
颗粒名称: 四 义与利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160-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义”与“利”的关系和区别,以及它们在儒家道德伦理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关键词: 朱熹 儒家 伦理

内容

“义”与“利”之辨是和“天理”与“人欲”之辨联系着的。朱熹说:
  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徇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此孟子之书所以造端讬始之深意,学者所宜精察而明辨也。……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②
  “义”是先天固有的心,属于“天理”之公;“利”出于物我的相互比较,是后天的,属于“人欲”之私。若遵循“天理”,不求“利”而无不“利”;循人欲,求“利”不得反而害了自己。这就是说,追求“利”要按义(即“天理”)办事。
  “义”是天理之所宜。朱熹有反复的论说:
  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
  为之,则无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③“宜”,是说“合当如此”,就是“当做”。可见,“天理之所宜”便是“天理”所当做的,合乎“义”的。他接着举例说:“如今做官,须是恁地廉勤。自君子为之,只是制道做官合著如此。自小人为之,他只道如此做,可以得人说好,可以求知于人。”做官应当廉勤,这便合乎“天理”之所宜。也可以说,这便是“宜之理”。因此,当门人问“《集注》谓义者,天理之所宜,一说又谓义者宜之理”,有何不同?朱熹回答:“只宜处便是义,宜之理,理之宜,都一般。但便做文恁地变,只如冷底水、热底水,水冷底、水热底一般。”①这是说,两者没有本质不同,只是做文时的表述方式不同。
  朱熹进一步解释“义”为“心之制”。他说:
  心之制,却是说义之体。程子所谓处物为义是也;扬雄言义以宜之;韩愈言行而宜之之谓义。若只以义为宜,则义有在外意。须如程子言处物为义。则是处物者在心而非外也。②
  事之宜,此事合当做,彼事不合当做,只是指处物而言,似与人们的道德无关。因此,朱熹进一步规定“义”为“心之制”。此是说“事之宜虽若在外,然所以制其义,则在心也。程子曰:处物为义,非此一句,则后人恐未免有义外之见。如义者事之宜,事得其宜之谓义,皆说得未分晓。盖物之宜,虽在外而所以处之,使得其宜者,则在内也。”所以使事“得其宜”的,不在外,而在于“心”。在这个意义上说,“心”起着支配的作用,“问:‘心之制是裁制?’曰:‘是裁制。’问:‘莫是以制其心?’曰:‘心自有这制,制如快利刀斧,事来劈将法,可底从这一边去,不可底从那一边去。’”可见,“义”是“天理之所宜”,是“心之制”。它根于人心之固有。是先验的“仁”、“义”之“心”;它是“君子”所具有的,而“小人”往往所不具备。③
  在朱熹看来,利是人情之所私欲。朱熹反复讲了这个观点。“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盖是君子之心,虚明洞彻,见得义分明;小人只管计较利,虽然毫底利也自理会得。”“利”就是只计较利害,或只计较对自己有利无利,而不顾“义”。“且如有白金遗道中,君子过之曰,此他人物,不可妄取;小人过之,则便以为利而取之矣。”君子讲“义”,不当得就不取,小人不管当得不当,取之为“利”,这便是“人情之所欲”。朱熹说:
  昨有李某,当寿皇登极之初,上一书极说道学恁地不好,那时某人在要路,故以此说投之,即得超升上州教官。前日某方赴召到行在,忽又上书,极称道学之美,他便道某有甚势要,便以此相投,极好笑。①
  这是说为自己的升官,而投上司所好,出尔反尔。
  对此,陈淳在《北溪字义》中注曰:
  利者,人情之所欲。欲是所欲得者,……如货财、名位、爵禄等,此特利之粗者。如计较强弱多寡,便是利;如取己之便宜,亦是利;如求名觊效,如徇己自私,如徇人情而为之,如有外慕底心,皆是利。②
  不该如此而如此的“人欲”,便是人情之所欲。陈淳之说是符合朱熹原意的。
  此外,朱熹在《朱子语类》中,对何谓“徇己是私”、“徇人情”、“觊效”、“外慕”等,释为“如为己谋则尽心,为他人谋则不尽心”,是“徇己是私”;“凡事不顾理之当然,只徇人情而不解决”,是“徇人情”;“如先难后获,先事后得,皆是。先尽其在我所当为,而不计其效”,是“觊效”;“如今科举之学,全是外慕”。这些都是“利”。“利”为“人情所欲”,“人欲”为“私”,那么“利”就必然为“私”。因此,可以说是“天理人欲,义利公私”。朱熹说:“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③对此,陈淳在其《义利》、《学义》等中也有说:
  才是人情所欲底,即不合于天理之所宜,……只是不当然而然,有所为而然也。天理所宜是分,人情所欲是私。④
  在陈淳看来,“利”是“人欲之私”,是由“气禀”决定的。小人于利,他见这一物便思量做一物事,计较精密,更有非君子所能知者,是他气禀中自元有许多鏖糟恶浊底物。所以才见那物事,便出来谋私利。由于“气禀”中原来就有恶浊的,所以便有“人欲之私”而与之相应。因此,“利”对“义”来说,则“利”为不善。
  朱熹等力辨“义利”之别,是为了“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人人皆得其本心以制万事”⑤。不去追求不合当得的物质利益或各种权益,去掉对不合当得而得的种种物质、精神的奢求,这就会使人际和谐,社会安定。
  基于上述,“人欲”之所必然,可以看出朱子学学者并不完全否认“利”,他们提出的是“重义”而“轻利”。朱熹在《拙斋记》中说:
  尝闻之,天下之事不可胜穷,其理则一而已矣。君子之学,所以穷是
  理而守之也。其穷之也,欲其通于一;其守之也,欲其安以固。以其一而固也,是以近于拙。盖无所用其巧智之私,而唯理之从。极其言,则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亦拙而已矣。①
  “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汉朝董仲舒的著名论断,见《汉书》本传。在这里,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在他们看来,好的动机必然有好的效果,动机和效果相对立只是个别现象。

知识出处

朱子学通论

《朱子学通论》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主要记述了朱子学的渊源、朱子学的创立、朱子学的基本内容、朱子学在福建的传衍分化、朱子学在全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朱子学在国外的传播和影响、近现代朱子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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