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图书馆
南平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南平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四 义与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子学通论》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004
颗粒名称:
四 义与利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160-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义”与“利”的关系和区别,以及它们在儒家道德伦理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关键词:
朱熹
儒家
伦理
内容
“义”与“利”之辨是和“天理”与“人欲”之辨联系着的。朱熹说:
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徇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此孟子之书所以造端讬始之深意,学者所宜精察而明辨也。……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②
“义”是先天固有的心,属于“天理”之公;“利”出于物我的相互比较,是后天的,属于“人欲”之私。若遵循“天理”,不求“利”而无不“利”;循人欲,求“利”不得反而害了自己。这就是说,追求“利”要按义(即“天理”)办事。
“义”是天理之所宜。朱熹有反复的论说:
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
为之,则无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③“宜”,是说“合当如此”,就是“当做”。可见,“天理之所宜”便是“天理”所当做的,合乎“义”的。他接着举例说:“如今做官,须是恁地廉勤。自君子为之,只是制道做官合著如此。自小人为之,他只道如此做,可以得人说好,可以求知于人。”做官应当廉勤,这便合乎“天理”之所宜。也可以说,这便是“宜之理”。因此,当门人问“《集注》谓义者,天理之所宜,一说又谓义者宜之理”,有何不同?朱熹回答:“只宜处便是义,宜之理,理之宜,都一般。但便做文恁地变,只如冷底水、热底水,水冷底、水热底一般。”①这是说,两者没有本质不同,只是做文时的表述方式不同。
朱熹进一步解释“义”为“心之制”。他说:
心之制,却是说义之体。程子所谓处物为义是也;扬雄言义以宜之;韩愈言行而宜之之谓义。若只以义为宜,则义有在外意。须如程子言处物为义。则是处物者在心而非外也。②
事之宜,此事合当做,彼事不合当做,只是指处物而言,似与人们的道德无关。因此,朱熹进一步规定“义”为“心之制”。此是说“事之宜虽若在外,然所以制其义,则在心也。程子曰:处物为义,非此一句,则后人恐未免有义外之见。如义者事之宜,事得其宜之谓义,皆说得未分晓。盖物之宜,虽在外而所以处之,使得其宜者,则在内也。”所以使事“得其宜”的,不在外,而在于“心”。在这个意义上说,“心”起着支配的作用,“问:‘心之制是裁制?’曰:‘是裁制。’问:‘莫是以制其心?’曰:‘心自有这制,制如快利刀斧,事来劈将法,可底从这一边去,不可底从那一边去。’”可见,“义”是“天理之所宜”,是“心之制”。它根于人心之固有。是先验的“仁”、“义”之“心”;它是“君子”所具有的,而“小人”往往所不具备。③
在朱熹看来,利是人情之所私欲。朱熹反复讲了这个观点。“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盖是君子之心,虚明洞彻,见得义分明;小人只管计较利,虽然毫底利也自理会得。”“利”就是只计较利害,或只计较对自己有利无利,而不顾“义”。“且如有白金遗道中,君子过之曰,此他人物,不可妄取;小人过之,则便以为利而取之矣。”君子讲“义”,不当得就不取,小人不管当得不当,取之为“利”,这便是“人情之所欲”。朱熹说:
昨有李某,当寿皇登极之初,上一书极说道学恁地不好,那时某人在要路,故以此说投之,即得超升上州教官。前日某方赴召到行在,忽又上书,极称道学之美,他便道某有甚势要,便以此相投,极好笑。①
这是说为自己的升官,而投上司所好,出尔反尔。
对此,陈淳在《北溪字义》中注曰:
利者,人情之所欲。欲是所欲得者,……如货财、名位、爵禄等,此特利之粗者。如计较强弱多寡,便是利;如取己之便宜,亦是利;如求名觊效,如徇己自私,如徇人情而为之,如有外慕底心,皆是利。②
不该如此而如此的“人欲”,便是人情之所欲。陈淳之说是符合朱熹原意的。
此外,朱熹在《朱子语类》中,对何谓“徇己是私”、“徇人情”、“觊效”、“外慕”等,释为“如为己谋则尽心,为他人谋则不尽心”,是“徇己是私”;“凡事不顾理之当然,只徇人情而不解决”,是“徇人情”;“如先难后获,先事后得,皆是。先尽其在我所当为,而不计其效”,是“觊效”;“如今科举之学,全是外慕”。这些都是“利”。“利”为“人情所欲”,“人欲”为“私”,那么“利”就必然为“私”。因此,可以说是“天理人欲,义利公私”。朱熹说:“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③对此,陈淳在其《义利》、《学义》等中也有说:
才是人情所欲底,即不合于天理之所宜,……只是不当然而然,有所为而然也。天理所宜是分,人情所欲是私。④
在陈淳看来,“利”是“人欲之私”,是由“气禀”决定的。小人于利,他见这一物便思量做一物事,计较精密,更有非君子所能知者,是他气禀中自元有许多鏖糟恶浊底物。所以才见那物事,便出来谋私利。由于“气禀”中原来就有恶浊的,所以便有“人欲之私”而与之相应。因此,“利”对“义”来说,则“利”为不善。
朱熹等力辨“义利”之别,是为了“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人人皆得其本心以制万事”⑤。不去追求不合当得的物质利益或各种权益,去掉对不合当得而得的种种物质、精神的奢求,这就会使人际和谐,社会安定。
基于上述,“人欲”之所必然,可以看出朱子学学者并不完全否认“利”,他们提出的是“重义”而“轻利”。朱熹在《拙斋记》中说:
尝闻之,天下之事不可胜穷,其理则一而已矣。君子之学,所以穷是
理而守之也。其穷之也,欲其通于一;其守之也,欲其安以固。以其一而固也,是以近于拙。盖无所用其巧智之私,而唯理之从。极其言,则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亦拙而已矣。①
“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汉朝董仲舒的著名论断,见《汉书》本传。在这里,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在他们看来,好的动机必然有好的效果,动机和效果相对立只是个别现象。
知识出处
《朱子学通论》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主要记述了朱子学的渊源、朱子学的创立、朱子学的基本内容、朱子学在福建的传衍分化、朱子学在全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朱子学在国外的传播和影响、近现代朱子学研究等。
阅读
相关人物
朱熹
相关人物
董仲舒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