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尽忠还是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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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经学与实理:朱子四书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775
颗粒名称: 三 尽忠还是从义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9
页码: 202-21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程颐和朱熹对管仲的评价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分析,认为管仲的行为有不同的解释和选择。程颐认为管仲的行为是不义的,但选择了活下来建功立业,符合道义。朱熹则认为管仲的选择和行动应该符合忠义之道,应该为捍卫嫡长之义而死。他们强调了不同情况下应该做出正确的选择,以维护忠义之道。
关键词: 朱子 哲学思想 研究

内容

对管仲的评价问题,随着儒学在历史时空的发展演进而注入了新的时代因素。宋代两位理学大师程颐和朱熹,结合历史经验和时代动向,从寻求普遍天理的理论诉求出发,将管仲不死子纠这个特殊具体的历史事件置于普遍的境遇下来考察,对生死义利这个大问题作出了更深入细致的思考,其见解体现了深刻的道德洞见和严肃的道德主义。王夫之则站在区分民族大义与个人小德的立场上,辨析管仲与魏征义利取舍之不同。
  程颐和朱熹的对管仲的看法大致相同,他们特别重视挖掘人的心术,故对管仲的不死子纠之难的动机和理由做了深入分析。《集注》言:程子曰:“桓公,兄也;子纠,弟也。仲私于所事,辅之以争国,非义也。桓公杀之虽过,而纠之死实当。仲始与之同谋,遂与之同死,可也;知辅之争为不义,将自免以图后功亦可也。故圣人不责其死而称其功。若使桓弟而纠兄,管仲所辅者正,桓夺其国而杀之,则管仲之与桓,不可同世之仇也。若计其后功而与其事桓,圣人之言,无乃害义之甚,启万世反复不忠之乱乎?如唐之王珪、魏征,不死建成之难,而从太宗,可谓害于义矣。后虽有功,何足赎哉?”
  愚谓管仲有功而无罪,故圣人独称其功;王、魏先有罪而后有功,则不以相掩可也。”①
  程颐对管仲的生死与否提供了三种选择,每种选择都有其理由。其一,可以为大义而生。程颐以长幼之义为判断原则替管仲不死辩护,认为管仲不死是从不义回归到义的正确选择。因为桓公兄、子纠弟的客观现实,所以管仲辅佐子纠来争国位即是出于私心的不义之举,违背了儒家的嫡长继承原则(这里不讨论这个原则合理与否,至少它是那个时代主流看法)。在程颐看来,这个原则是判断双方争位行为正义与否的指针。既然子纠作为弟弟争位不对,故桓公杀死他虽有些过分——过分在于没有念及手足之情,破坏了儒家兄友弟恭的孝悌原则,但是子纠自己应该负很大责任,可说是咎由自取。这样看来,管仲知道了自身行为之不义,就没有必要为不义而死。选择活下来以求建功立业,是符合道义的举动,也是他不死的理由所在。
  其二,可以为个人忠信而死。在程颐看来,管仲食子纠之禄,谋子纠之事,自然就应当为之尽忠竭力,以身相报。这符合人类天然具有的回报天性,也是儒家尽忠守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忠作为仁的不可缺少的积极一面,是儒家推崇的一项崇高的道德原则。程朱主张“尽己之谓忠。”要求个体从自己内心的真实情感出发,毫无私念心甘情愿地为对方奉献一切,包括以身相殉。故程颐认为“遂与之同死,可也”。
  其三,必须为大义和个人忠信而死。程颐还从反面入手,假设子纠和桓公的兄弟关系颠倒过来,那么管仲为了维护忠、义,就非死不可。因为如此一来,管仲从一开始就是正义的,他就应当为捍卫嫡长之义而死,为子纠尽人臣之忠而死,只有死才能做到忠义两全。如果不死,那么既伤害了义,也破坏了忠,变成典型的不忠不义,这种选择是绝不允许的。
  程颐对管仲“不死子纠之难”这个问题思考得深刻细密。既然管、召选择一生一死的做法皆可成立,前者符合大义,后者符合忠信;且在孔子看来,管仲选择生存下来建功立业比召忽死守小信更有价值;那么从追求普遍天理出发,程颐就思考了这两种选择所反映出的普遍问题,考虑何种选择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而不是伤害忠义原则。
  当弟子问到如何看待孔子对管仲的评价时,程颐如此回答:
  孔子称管仲如其仁,但称其有仁之功也。使管仲事子纠正而不死,后虽有大功,圣人岂复称之耶?若以为圣人不观其死不死之是非,而止称其后来之功,则甚害义理也。①……此圣人阐幽之道,只为子路以子纠死管仲不死为未仁……故孔子言其有仁之功。此圣人言语抑扬处,要当自会得。
  程颐答复主要有三点:其一,孔子对管仲的称赞是就事论事,就人论人的灵活说法,为“阐幽之道、抑扬之语”,并不具有指导人生的普遍意义。他告诫弟子要自己用心体会孔子的随机说教,不要误解圣人之意。其二,孔子只是称赞管仲有仁者之功,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可是孔子并不认为管仲就做到了真正的仁。其三,他反复强调孔子对管仲功业的称赞是建立在其不死子纠之难并没有违背义理这个前提上的,假如孔子不考虑是非对错而只顾及功业,那将是对义理的极大伤害。可见程颐的关注点始终在管仲不死是否合乎道义上,认为对其功业的肯定也要建立在此基础上,否则将会违背它。
  尽管程颐较好把握了孔子的意思,解答了弟子疑惑,但是对致力于寻求普遍天理,寻找人类道德行为之普遍法则的程朱理学来说,孔子根据管仲的功业来称其仁的说法是不可依靠的,极易引发过分看重外在事功而不考虑内在道德动机的误解。故程颐多次明确表示如果孔子仅仅是根据管仲的功业而认可他辅佐桓公的话,那将大大损害忠义之道,将成为后代反复不忠之臣的借口。因为当处于管仲式的要求为忠、义之道献身的情境下时,常有人会苟且偷生,伤害忠义,而且以所谓的管仲式的建大功行大义为借口,为自己的不忠不义作辩护。从中可见孔子和程颐的关注点不一样:孔子是在大义和小信之间判断,程颐是在防范不义不忠间思考;孔子是就事论事,程颐是寻求普遍原则。
  事实上孔子并没有谈论管仲不死的动机,可是程颐一直在努力替管仲找出不死的动机:是为大义而舍小信,尽忠天下而不为一家,是自觉到了辅佐子纠违背了嫡长原则,才放弃了为不义尽无谓之忠而选择生存下来辅佐“义主”。然而,从事情的本来面貌看,我们很难判断管仲不死的动机到底是为了个人私利还是自觉到嫡长之义。道德动机是内在隐秘的,行为效果才是显露在外的。动机和效果之间有交错关系。同样的动机可能有不一样的效果,同样的效果可能来自不一样的动机。程颐为了维护孔子对管仲的肯定,只好断定管仲的抉择是根据后者,否则,将无法解释孔子对管仲的评价。程颐对此问题还有进一步阐发,他说:
  仲之于子纠,所谓可以死,可以无死者也。……匹夫匹妇执信,知其死而已,……不复能知权其重,有可以无死之义也。……既而小白杀子纠,管仲以所事言之,则可死;以义言之,则未可死……管仲始事纠,不正也;终从于正,义也。召忽不负所事,亦义也。……不当立而事之,失于初也。……与人同事而死之,理也;知始事之为非而改之,义也。召忽之死,正也;管仲之不死,权其宜可以无死也。①
  程颐这段话与前面意思大体相同,表达更加清楚,值得注意的地方有:其一,行仁义和择生死的关系很难处理。死不等于行仁义,生也不必反仁义,管仲于子纠,有可死可不死两种选择。这需要极高智慧来权衡轻重,使仁义生死得其所当,个人生命价值获得合理体现。其二,死的价值有大小之别,有死事和死义高下之分。为个人尽忠而死,往往是死一家一事,意义不大;为百姓和社稷大义去死才能凸现人生价值。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死义的选择要高于死事。这也就是匹夫匹妇之谅与管仲的区别。晏子的一段话适足与此相参照。《晏子春秋》载,当崔杼杀了齐庄公时,晏子说:“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君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孰能任之!”①晏子的观点和程颐的互相呼应:死并不等于合乎道义,死于社稷大义要高于死于对君王的个人私义。只有那些看不到国家大义,仅仅陷于个人私义的人才会为之而死。这里反映出一个颇具现代意味的问题——对个人价值的自觉认同,即是将自己当作君王的附庸还是视为国家的公民。在古代社会,君国不分,二者常常视为一体。然而事实上它们又是常常背离的。正因为死事和死义之间存在复杂多变的离合关系,就造成了古代士不得不面临的管仲式难题。其三,为避免陷入生死两难或两可的道德之境,强调了出处的重要。管仲不死,由不义返乎大义;召忽之死,不负所事,合乎理义。在程颐看来,死事之义和不死返乎大义都是值得肯认的价值选择。然而人生的紧要时刻只能有一种选择,造成此种生死皆可的困境之由就是“不当立而事之,失于初也。”既然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生出处,可见出处之于人生的重要了。在儒家看来,它往往决定了个人的生死义利。其四,尽管管仲的选择看来高明于召忽,但程颐还是认为召忽之死,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为正道常理;管仲之举却只是非常之士的权宜之用,不足为匹夫之法。“召忽之死,正也;管仲之不死,权其宜可以无死也。”因为站在普通人的立场,能够做到召忽这一步已经很不容易了,可以作为一种普世要求。但管仲的做法就要求太高,弄不好非但做不到忠义,反倒容易成为偷生苟且之士的藉口,伤害忠义。
  朱子《论语集注》大段引用程颐的说法,二者思想之同自不待言。早在《论语或问》中他就表达了与程颐类似的看法:
  盖圣人之于人……既不以罪掩其功,亦不以功掩其罪也。今于管仲,但称其功不言其罪,则可见不死之无害于义也。……召忽之失,在於辅子纠以争国,而不在于死;管仲之得,在于九合之功而不在于不死。后功固不可期,而其在我者固自可必。但其得就此功,而免于匹夫匹妇之谅,则亦幸而已矣。后之君子,有不幸而处此者,苟自度其无管仲之才,是殆不若为召忽之不失其正也。①
  其意大概有这几点:其一,孔子评价人物功罪分明,互不相掩,故由称赞管仲有功无罪,可见其不死并不违背道义。其二,召忽之失,在于出处不对,尽忠而死并不为过,管仲之得,在于功业,不死不足为法。然而这种功业又是个人所无法把握和预期的,管仲能够建此大功而免行匹夫杀身之举实属侥幸。其三,两相比较,朱熹指出,后之君子,处此相同之不幸境地,若无管仲之才,最好还是效仿召忽之死。这是任何人都可以当下把握的必然之举,“其在我者固自可必”,可以当作普遍的道德原则来遵守。而管仲之举只是方便权宜之法,很难效仿,弄不好或弄巧成拙,或以此为贪生之举的借口。
  程、朱对管仲都从道义上进行了辩护,但对同处相似之境的不死建成之难的王珪和魏征却展开了严厉谴责,但亦反映了他们的一点差异。程颐认为王、魏不死建成之难而从太宗,极大地损害了忠、义原则,虽然后来有功,也无足自赎前罪。其理由是:其一,王、魏受高祖之命辅佐为国之储君的太宗之兄建成,完全符合封建嫡长之义。故一旦建成遇难,他们本当杀身取义。太宗杀兄夺位,实为大不义之举。②王、魏既受君命,自当尽忠竭力,以身殉道来捍卫嫡长之大义,此大义乃神圣不可侵犯也。其二,王、魏受高祖之命辅佐太子,即使为个人之忠信,为私昵之情义,也应当以死相报。故无论从大义上(嫡长之义和社稷之义)还是从个人忠信上(为人私昵),他们与太宗都是不共戴天。然而王、魏非但不能救之,不能死之,反而投靠旧主仇敌,这可称得上不义不忠了。他们之后虽为国为民作出了有益之事,但在高举天理仁义之说的程颐看来,大节大义上的亏损,是不可原谅和无法挽回的。天理仁义是不可破坏和违背的,设若这都可以原谅的话,那就会丧失其神圣与尊严,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朱子和程子见解大体一致,他在和门人的谈话中也谈到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义利之分。“因问太宗杀建成事,及王、魏教太子立功结君,后又不能死难。曰:‘只为只见得功利,全不知以义理处之。’”①
  在程朱看来,王、魏的境地实际已经陷入管仲式问题的第三种境遇,即必须放弃一切,无条件地为忠义之道而死。在这种境遇下,死即是大义,生即是私利。从孔孟的成仁取义,到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再演变成程朱的“存天理,灭人欲”,对道义至上的重视可说是一以贯之的。但是当抽象普遍的原则涉及具体现实世界时,当用一种单一的应然标准来衡量变化多样的实然世界时,必然会显得有些僵硬,造成某些弊端。正是在如何看待王、魏的功罪上,程朱有个微小的不同。朱子在引完程子话后加上的那句按语表明了二者的差异。他在承认王珪、魏征不死建成之难有罪的同时,肯定了他们后来的作为有功,认为功罪应当一分为二,互不掩盖。可见朱子在坚持道义优先的前提下,是抱着同情的态度来看待王、魏的不幸遭遇,这可能与朱熹所处偏安衰落之世有关,和他对圣君贤相的企盼有关。而程颐出于对道义的极度重视和维护,毫不宽待地对王、魏的功劳表现出不屑,表明对道义神圣的极力捍卫,彰显出道义对功业的绝对优先性。
  王夫之对管仲、魏征的看法从评价程、朱的微小差异开始。与程朱抓住长幼之义,揣测管仲内心动机不同,王夫之以国家民族之义为原则来评判管仲,显示了开阔的视野和别样的关怀。在高度褒扬管仲的同时,王夫之对王、魏进行了毫不留情地谴责,表达了将道德理想和现实功业合而为一的追求。
  程子谓王珪、魏征害于义,功不足赎;朱子则谓王、魏功罪不相掩。如实求之,程子之言,自为精允……
  盖齐之难,起于襄公之见弑,则为襄公之子者,俱有可返国以存宗社之义。非国家无事,长幼有定序,而纠故作逆谋以争兄位也。
  ……而况为管、召者,亦安得舍现在可奉先君之子,而远求其兄于不可知之域哉?迨其后,桓公已自莒返,而鲁与召忽辈乃犹挟纠以争,斯则过也。
  ……若王、魏之于建成,则兄弟当父在之日而构大难,俱为不仁不义;而建成则高祖所立之冢嗣也,已受父命而正大位,非纠比矣。王、魏受命于高祖为宫僚,则义不容于不死。又况夫子之称管仲,曰“微官仲,吾其披发左衽矣!”向令唐无王、魏,天下岂遂沦胥乎?
  管仲是周室衰微后斯世斯民一大关系人。王珪既无赫赫之称,即如征者,特粉饰太平之一谏臣耳。……其视管仲之有无,远矣。……管仲是仁者,仁之道大,不得以谅不谅论之。魏征所欲为者,忠臣也。忠则不欺其君者也。不欺生君而欺死君,口舌之功,安足以赎心中之慝!……而管仲、魏征之得失,不仅在子纠幼而建成长也。”①
  这篇评论充分表达了王夫之对管、魏的意见。王夫之持严肃道德主义立场,赞同程颐王、魏功不赎罪的看法,反对朱子功罪不掩的见解,认为他们对道义的伤害远远超过了他们的功劳,功和罪根本无法相提并论。王夫之认为管仲不死的理由并不是为了维护长幼有序的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国家无事的承平之世,而齐国争位之事正处于国乱之中,小白之存亡与否都不知道,谈不上兄弟相让之事,而且子纠也并不是早有图谋来和兄长争夺王位。这显示出王夫之敏锐的历史观察力和判断力。他坚持国家民族大义为重的原则,认为凡襄公之子,皆有回国保存宗社的义务,都是合乎道义的举动,并不存在什么长幼之义的问题。这就完全否定了程朱替管仲不死所设定的理由。这种以国家利益为重的解释较之汲汲于挖掘管仲无可捉摸的内心动机,较之牵强无力的长幼原则,无疑更具说服力。同时也透露出王夫之与程朱不一样的现实关怀。《管子·大匡十八》中所载管仲的自白适相与王夫之的判断相印证:“夷吾之所死者:社稷破,宗庙灭,祭祀绝,则夷吾死之。非此三者,则夷吾生。”②当然《管子》一书之杂伪使该说法的可信度受到怀疑。王夫之认为管、召的错误在于,在桓公已经立为国君之后,没有以国家大义为重,而是以武力来争夺个人王位,这纯粹是出于全副私欲。故争夺失败为子纠而死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最多只是成就了个人私义。王夫之对王、魏和管仲从道义和功业上作了详尽的对比说明,认为两者抉择虽然相同,但是所处境遇相差甚大,因此是非得失也就迥然不同。从道义来说,建成和子纠地位不一样,这就决定了王、魏与建成关系和管仲与子纠的关系不一样。建成受高祖之命,被册封为法定继承人,其地位是得到确定的。而且王、魏受君王之命辅助建成,就有责任和义务与之同生死,这是作为忠义之臣的必然要求。而子纠仅是逃亡中的公子,管仲辅佐他是为了回国争王位,他们之间没有那种君臣大义,有的只是个人私义。再就功业而言,王、魏和管仲也无法相比。王夫之身历明清易鼎之变,满怀家国之痛,具有极其强烈的民族感情。故从国家民族大义出发,对管仲给予了极高评价。特别提到孔子称赞管仲在护夏抗夷中的贡献,认为他是周室衰微之时关系天下和百姓福祉的关键人物,对整个中华历史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实为一不可或缺之人物。而反观王、魏,充其量为太平之世一可有可无之谏臣而已。这是由他们的追求和能力所决定的。在王夫之看来,管仲不死是因为胸含“一匡天下”的抱负,加上个人禀赋极高,只要遇中等之主就能做到安邦定国。而魏征不死并无多大安民济世的想法和能力,后来不过侥幸遇到纳谏之主,得以展现忠诚而已。因此,王夫之就直接称管仲为仁者,认为他体现了广大无私的仁道,根本无须受小信小谅的束缚;而魏征并非忠臣,因为尽管他对太宗尽忠了,可是对死去的建成,他却没法同样尽忠。因而,王夫之和程颐的观点一样,认为魏征的选择既没有捍卫大义,也没有做到私义,反而极大地伤害了最不容许践踏的忠义原则,使自己的人生也充满了极大的亏欠。他最后以“而管仲、魏征之得失,不仅在子纠幼而建成长也”来总结对管、魏的评论,可见他心思所系,全在国家大义。
  王夫之对管、魏的剖析颇具深度和启发意义。坚持功罪不相赎的看法表现了他严肃的道德主义和对忠义原则的捍卫;以家国民族大义取代程朱的长幼之义显示了他将现实关怀融入到了人生价值的思考中;对管、魏从道义和功业上进行的双重比较,不仅表达了他对个人功业的重视,而且反映了将功业纳入道义主导下对义利合一美好人生的思考和追寻。

知识出处

经学与实理:朱子四书学研究

《经学与实理:朱子四书学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内容包括:朱子四书学概述、朱子道统说新论、经学与实理、寓作于述、《四书集注》文本与义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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