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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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513
颗粒名称: 二、管理体制改革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168-171
摘要: 朱熹是一位重要的中国南宋时期哲学家,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治理中使用“德才兼备”人才的主张,以达到“正君而善俗”、“修政而立事”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朱熹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改革人事管理体制的建议,包括改革选人机制、精简机构和裁撤冗员、强化对官吏权力的制约等。这些主张不仅针对当时的问题,也具有现代人事管理学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人才选拔 儒家文化 朱熹

内容

按照朱熹的理想,国家治理中使用“德才兼备”的人才,就可以达到既“正君而善俗”、“修政而立事”之目的。①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人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朱熹对现职官吏的制度管理的主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选人机制
  南宋对官吏的选拔任用基本沿袭北宋之制,通过科举、恩荫、吏进等途径选拔的仕人,还要经过皇帝特旨除授、中书堂除、吏部差注等途径才能成为真正的职事官。一些重要官职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则主要由丞相②和吏部考察任命,其中大部分中下级官员及其下属,甚至他们的私仆都必须经过吏部的“差注”。
  朱熹对此提出了异议:“天下之大,百官之众,皆总于吏部”,“其姓名亦岂难记”,“何暇论其人之材否?”③因此,他提出了改革的设想:“宰相择长官,长官却择其寮”,“朝廷只当择监司、太守,自余职幕县官,容他各辟所知”,“精选一个吏部尚书,使得尽搜罗天下人才,诸部官长得自辟属官,却要过中书吏部尚书考察。”①也就是说,由朝廷直接任命各部长官、地方监司和太守,其余的幕僚和县官则由这些长官推荐选任,并且所推荐之人还要经过中书吏部尚书考察。为防止这些“诸部官长”任人唯亲,朱熹又明确提出允许他们“只举一二人”,所以就“不敢以大假非才者进”。②如果各级长官所选的人员不当,则进一步追究长官的责任。朱熹说:“监司荐人,后犯赃犯罪,须与镌三五资:正郎则降为员郎,员郎则降为承议郎以下。若已为侍从或无职名可镌,则镌其俸,或一功不与奏荐。”③
  朱熹所提出的由各级官长“自择属官”的主张,实际上是一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人事管理思路,有利于改变当时行政管理中用人不当的弊端,从而利于达到“随材拟职”、“得人”之目的,同时也体现了朱熹在管理体制上关于集权与分权问题的思考。虽然他的这些主张与当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不相符合,没有受到朝廷的重视,但他针对当时弊端而提出的人事管理新思路,是当时人事管理思想的重要突破。如何把握集权与分权的度,既有利于开阔人才选拔的视野,有不失去对选拔机制的控制,至今一直是人事管理学和人事组织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精简机构,裁撤冗员
  众所周知,机构臃肿和官员大量过剩是有宋一代的政治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朱熹主张坚决裁撤。他说:“本朝建官重三迭四,多少劳扰!此须大有为后痛更革之。”④同时,朱熹更倾向于在各个职位上罢黜冗员:“只管说官冗,何不于任子上更减”;“就今日之官,罢其冗员,存其当存者亦自善”。⑤在罢、存之间,关键是考察官员是否有治绩,“有治绩,则优而进之;不胜其任,则绌而退之”。⑥可见在官员进退问题上,朱熹强调的是管理的效果和官员的实际能力,这与他在人才判定标准上的“有能、有为”观点是一致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历来都是人事管理中的一大痼疾,有宋一代尤为突出,朱熹不仅看到这一问题,而且提出裁撤冗员的具体思路,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今天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强化对官吏权力的制约
  对官员的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管理者的监督,使之用权得当。朱熹针对当时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出官制改革的主张,其中包含了对官吏权力进行制约和制衡的思想。
  宋代地方政体实行州(府、军、监)与县二级制,同时在州之上又设立作为朝廷派出机构监察辖区的路,各路一般设立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但各司都直接隶属中央,它们之间互不统属,甚至官署治所也不再同一个地方。州、府长官可以直接上奏朝廷,不必一一经过路级官员。因此,路级地方机构始终没有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地方行政机构。①
  朱熹认为上述措施确实起到了“向之所患,今皆无忧”②的效果,但是却造成了“州县之权太轻,卒有变故,更支撑不住”③的“内重外轻”之局。针对“路级”官僚机构互不统属、辖权分散的政治管理体制,朱熹提出集中“路级”机构职权,“每路只置一人,复刺史之职,正其名曰按察使,令举刺州县官吏”,在刺史之下设“判官数员以佐之”,分别负责财赋、刑狱、农田等等,“路级”地方机构由分散变成一个实体性的行政区域。但为了防止刺史事权的膨胀,需要“略重判官之权”,“许判官自径申御史台、尚书省,以分刺史之权”。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地方事权,同时又能实现机构内部的相互制约与平衡,用朱熹的话说就是既可以“重权归一”,又使得刺史“亦不敢妄作矣”。④
  发端于汉代的人事回避制度,是传统中国“人治”体制下防止官吏徇私舞弊、制约官吏权力的一种方式。朱熹主张坚决贯彻人事回避制度,特别是亲戚关系回避。他说:“为税官,若是父兄宗族舟舡过,只得禀白州府,请别委官检税,岂可直援放去!所以祖宗立法,许相回避。”⑤
  尽管朱熹制约官吏权利的主张尚处于不自觉的萌芽状态,但在当时条件下不能不说是一种突破,对今天的管理体制改革也有重要的意义。权力不能没有监督和制约,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就可能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知识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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