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朱熹吸收法家思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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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452
颗粒名称: 四、朱熹吸收法家思想的原因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2
页码: 47-48
摘要: 朱熹作为儒家正统的代表,在法律方面却表现出明显的法家特征,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从朱熹的哲学体系出发,探讨了他对法家思想的吸收和融合。朱熹认为,道德教化虽然重要,但在现实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引入法家的重刑主义来弥补教化的不足。这体现在他的法律思想中,对犯罪的惩罚和对不道德行为的遏制都得到了强调。同时,朱熹的人性分等理论也是他吸收法家思想的表现,根据人的气禀划分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人采取不同的统治手段。这种理论不仅解决了教化不力的现实困境,也维护了儒家的纲常伦理。因此,朱熹对法家思想的吸纳,既是对现实困境的应对,也是对儒家思想的维护和发展。
关键词: 儒家思想 重刑 朱熹

内容

为什么自称儒学正宗的朱熹,在法律方面却明显地吸收了法家传统,表现出儒法相融的特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朱熹的体系里,存天理,灭人欲,正君心,平天下,只靠道德教化是难以达到的。儒家思想以性善作为人性论的基调,本身就是充满乐观的理想道德主义见解。孟子以“不忍人之心”确立了抽象性善论,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①并以善之本心来确证孔子的仁学,在这样的基础上,人的本心就是向善的,是愿意学习、接受教化的。基于道德教化的自信,法律在儒家看来,只有叨陪末座之地位。
  法家以性恶为出发点,人“皆挟自为心”,这种自私自利、趋利避害的本性可以利用,可以用赏罚来引导。推行重刑密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理想主义总是在现实面前显得笨拙。宋代儒学深刻认识到利益对人的影响非“何必曰利”能解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正是看到过分贪欲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要求抑制人的非分之念。朱熹的人性分等理论最为典型。依据本然之性和气质之性理论,朱熹将人性按气禀的厚薄分为最厚、厚、薄、最薄,最薄的人存有为恶之心,包含有贪污、趋势、淫、懒、私、骄等等弱点;已然承认人有天生劣性,不可教化。
  为何分等?正是因为早期儒家教化观过于理想和自信而在现实中走入困境。教化的功能并非像宣传的那样强大。孟子提出的人人皆可为尧、舜,这么高的道德标准是可以修习的,但现实是非人人皆可为舜、尧,有些人是不可教化的。分等可以走出教化困境。不同等内的人,就可以施以不同统治手段。如朱熹对四类人提出“德、礼、政、刑”来对待,“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齐之”。②这样朱熹成功完成刑、教并举的理论论证。正是原始儒家性善论的理想性,教化不力的现实性,导致其吸收法家理论。
  朱熹把三纲五常说成是天命之性,是至善的道理,把儒家伦理观发展到极端化,也必然要求有极端之手段,来维护这些极端伦理价值。有人说,中国古代国策是外儒内法。但是,事实是有宋以降,已然是儒法并行,至少法家传统并没有躲躲藏藏。儒家正统温情的面纱从宋代开始已不复存在了。
  朱熹对法家思想的吸纳,其实是儒家教化理论过分理想的先天不足,在现实困境求得发展的重整改变,也是维护儒家纲常的保障。而这些纲常在内忧外患的宋代又是如此迫切需要,因此朱熹毫不遮掩地宣扬法家观点也就不足为奇。

知识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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