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
| 唯一号: | 130820020230007452 |
| 颗粒名称: | 四、朱熹吸收法家思想的原因 |
| 分类号: | B244.75 |
| 页数: | 2 |
| 页码: | 47-48 |
| 摘要: | 朱熹作为儒家正统的代表,在法律方面却表现出明显的法家特征,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从朱熹的哲学体系出发,探讨了他对法家思想的吸收和融合。朱熹认为,道德教化虽然重要,但在现实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引入法家的重刑主义来弥补教化的不足。这体现在他的法律思想中,对犯罪的惩罚和对不道德行为的遏制都得到了强调。同时,朱熹的人性分等理论也是他吸收法家思想的表现,根据人的气禀划分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人采取不同的统治手段。这种理论不仅解决了教化不力的现实困境,也维护了儒家的纲常伦理。因此,朱熹对法家思想的吸纳,既是对现实困境的应对,也是对儒家思想的维护和发展。 |
| 关键词: | 儒家思想 重刑 朱熹 |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