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
| 唯一号: | 130820020230007451 |
| 颗粒名称: | 三、朱熹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 |
| 分类号: | B244.75 |
| 页数: | 1 |
| 页码: | 47 |
| 摘要: | 本文探讨了朱熹在南宋司法领域推崇重刑的原因。朱熹认为,德主刑辅和轻刑主张是儒家“仁”在法制领域的体现,但南宋司法领域存在重罪轻罚现象,这导致罪犯逍遥法外,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因此,朱熹主张小罪大刑,重刑禁奸,以严为本,对重罪犯要严惩,甚至有必要恢复肉刑。他认为赎宥政策不适用于肉刑。重刑论是法家一贯推行的思想,在宋以前与儒家轻刑思想针锋相对。朱熹彻底放弃儒家轻刑主张,推崇重刑思想。 |
| 关键词: | 儒家思想 重刑 朱熹 |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