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朱熹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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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451
颗粒名称: 三、朱熹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
页码: 47
摘要: 本文探讨了朱熹在南宋司法领域推崇重刑的原因。朱熹认为,德主刑辅和轻刑主张是儒家“仁”在法制领域的体现,但南宋司法领域存在重罪轻罚现象,这导致罪犯逍遥法外,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因此,朱熹主张小罪大刑,重刑禁奸,以严为本,对重罪犯要严惩,甚至有必要恢复肉刑。他认为赎宥政策不适用于肉刑。重刑论是法家一贯推行的思想,在宋以前与儒家轻刑思想针锋相对。朱熹彻底放弃儒家轻刑主张,推崇重刑思想。
关键词: 儒家思想 重刑 朱熹

内容

儒家德主刑辅,是与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轻刑、恤刑正是儒家“仁”在法制领域的体现。既然德刑传统关系被推翻,那么朱熹推崇重刑也就不足为怪了。
  南宋司法领域普遍存在重罪轻罚现象,朱熹就说当时“凡罪之当杀者,必多为可出之途,以候奏裁,则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②他说:“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③朱熹认为宽刑导致罪犯逍遥法外,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以宽为本的结果必然是“奸豪得志,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④
  小罪大刑,重刑禁奸。法律要以严为本,对重罪犯要严惩,甚至有必要恢复肉刑,提出认为徒流之法不足以防治不够死罪的犯罪。他提出“墨、劓、剕、宫、大肆五等,肉刑之常法也”,赎宥政策是不适用肉刑的。在这样的言论里,我们看到法家重刑论似曾相识燕归来。
  重刑论是法家一贯推行的思想,在宋以前与儒家轻刑思想针锋相对。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朱熹已彻底放弃儒家轻刑主张,推崇重刑思想。

知识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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