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朱熹追求司法的稳定、公正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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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450
颗粒名称: 二、朱熹追求司法的稳定、公正和信用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2
页码: 46-47
摘要: 本文探讨了法家和朱熹的法律思想中关于严格执法和平等对待法律的要求。法家强调不分贵贱等级地执行法律,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法律原则,要求国家官吏平等对待任何人。朱熹也主张法律适用的平等,批判没有限制适用赎刑的不平等性,并吸收了法家刑无等级的理念。在追求司法的稳定、公正、信用方面,朱熹和法家的观点保持了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关键词: 儒家思想 严格执法 朱熹

内容

严格执法是法家司法思想的基本主张。法家从一开始就提出平等要求,不分贵贱等级。韩非从“公道”出发,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法律原则。他认为,国家官吏的根本任务就是“公道”地执行法律,不分贵贱等级,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他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①
  朱熹曾引用诸葛亮《出师表》中的一段话,“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诏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反映了对法律公平、公正的要求;而商鞅说过:“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②同时,朱熹主张赦小过,反对赎刑,只有罪当处鞭刑以下且情节轻微才可适用,反对没有限制适用赎刑,批判其不平等性。这证明了朱熹追求法律适用的平等要求,吸收了法家刑无等级的理念。儒家确立的森严的尊卑贵贱等级无处不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从汉高祖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魏律》的“八议”制度,到北朝“官当”制度,到唐律,儒家的法律面前,生而不平等就是天经地义的。恤刑,就是汉代以来为权贵犯罪轻处的政策。朱熹反对将恤刑理解为宽恤之意:“若作宽恤,如被杀者不令偿命,死者何辜?”③反对随意出人罪。
  尧舜禹时“天下为公”,夏商周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濒,莫非王臣”。朱熹继承“公天下”思想,认为法也不应当为一人之法,法是“天下之法”,含公道或公法之义,不是皇帝“一人之法”。皇帝既为天下人立法,也应与天下人同守法,“善与人同,公天下之善而不为私也”。④朱熹提出“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刑”,①为公不可有私意,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提出法律的稳定性、公信力的要求。虽然朱熹没有达到“一断于法”的程度,但是他在追求司法的稳定、公正、信用方面,都和法家的观点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知识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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