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仓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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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445
颗粒名称: 二、社仓法的基本内容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3
页码: 39-41
摘要: 朱子社仓法是中国南宋时期朱熹所创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解决乡村社会的贫困和灾难问题。社仓设于乡里,由官府督办,但具体运作则由民间负责。社仓法的核心是借常平米为本,进行贷放收息,逐年积累资金,以丰补歉,达到赈灾的目的。无论灾年还是平年,社仓米都可以用于救济和扶植生产。管理社仓的人选由乡官和士人担任,他们的职责是负责社仓的运营和监督。社仓法的实施不仅减轻了封建国家财政的负担,还培养了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使乡村社会的经济和生活得到了稳定和发展。
关键词: 乡官管理 五夫社仓 朱熹

内容

考察朱子社仓法的基本内容有四点:其一,社仓设于乡里,官督民办。社仓分布于乡里,可就近赈济灾民,方便民众,克服了常平仓之不足。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明确指出:“……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鐍,遁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③社仓可以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社仓民办虽有因宜之便,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官府的支持和监督。《社仓事目》规定:一是社米的贷放、收回,事先须报经州县批准;二是贷放和收回时,县府须派“清官”到场监视,并携带仓子、斗子,用官斗平量;三是出纳完毕,社仓主持人须将收支数额报州县备案;四是贷放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许当场举报,由官府纠办。这些规定的目的:一是州县政府能够了解仓储及赈济情况,便于宏观调控;二是为了防止各种奸弊发生。这些都说明社仓具有浓厚的官督民办色彩。
  其二,社仓法规定贷放收息,自行积累资金。官办常平仓米的筹集,历代多采用征收义仓税办法解决。征收义仓税,无论是按田亩还是按户等,均侵害了地主官僚的利益,往往遭到他们的反对。再者,常平仓之粮食经常被官府移作他用,名不副实。《社仓事目》规定贷放收息的办法是:“每石量收息米二斗”,“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等到息增多,“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①夏借冬还,每石收息米二斗,利息并不算低,但比起出倍之息的高利贷,还是优惠得多。规定这样的利率主要是为了使仓米不断增值,以丰补歉,达到赈灾的目的。朱熹采用借常平米为本,用贷放收息,逐年积累的办法建立和发展社仓,效果良好。他在《辛丑延和奏札四》中说:“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系昨乾道四年,乡民艰食,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居朝奉郎刘如愚共同赈贷。……至今十有四年,其支息米造成仓敖三间收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②由于有了一笔社仓米作基金,加上管理得当,“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遇凶年,人不缺食”。③
  其三,社仓米灾年用于赈济,平年用以扶贫。常平仓米用于灾年赈济,平年不开仓,甚至坐视米霉烂也不贷放。朱熹创办的社仓则不然,他制定的《社仓事目》规定:“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庶几丰荒赈贷有节。”④这种无论灾年、平年均行贷放,平年放贷收息,灾年减息、免息。灾年用以保障饥民必需的生活,保护生产力;平年在“新陈未接之际”贷放,赈给深山穷谷耕田之民,解决农民春夏荒之困难。这样做既可使“死米”变“活米”,发挥其扶植生产,增强抗灾能力的作用,又可使贫苦农民免遭高利贷剥削。同时,它还可使仓米年年更新,不至霉烂变质。
  其四,社仓依靠乡官、士人管理。在“有治人无治法”的封建社会,一般的规章制度是无足轻重的,关键在执行制度的人。如果没有清廉公正、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再好的社仓法也不能自行发挥作用。为了解决社仓的管理问题,朱熹提出“责付出等人户主执敛散”的主张,并在开耀乡五夫里社仓付诸实施。所谓“出等人户”,即指乡官(为有官阶无官职的“寄禄官”,如朝奉郎刘如愚等)、士人(为编入“士籍”的人,也称举子、举人)或辞官致仕的乡绅。
  在朱熹看来,依靠乡官、士人主持社仓,较之单纯依靠社首、保正长利多弊少。从政治上讲,宋儒崇尚理学,大多数人有忧国忧民思想;从道德修养方面讲,宋代士大夫以“讲道德,说仁义”相标榜,都想借机为自己树立一个“有义行”的好名声,加上他们家庭富有,不会借主持社仓的机会营私舞弊,贪图蝇头小利。另外,这些乡官、士人在地方有一定威望,有一定组织号召力,为乡民所畏服;同时,他们与地方官府有一定联系,办事方便等等,这也是社首、保正长所不能比拟的。
  此外,经营管理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借出容易收回难。“财入民手,虽贫民不能妄用;及其取也,虽富民不免后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仓事目》规定:借贷社仓米必须由社具状结保,不具保者不贷;贷户如拖欠不还或者逃亡,由具保户“均备纳足”。这项规定可以起到贷户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负责的作用,使贷出之米能及时如数还仓,不致发生“仓廪空匮,难以为继”的问题。

知识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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