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饮酒礼与宋代地方官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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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与朱子后学》 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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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名称: 三、乡饮酒礼与宋代地方官僚政治
分类号: K892.9
页数: 6
页码: 38-43
摘要: 本文对朱熹制定的庆元礼制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其中“通变实用”的特点。朱熹在制定礼制时,强调了“礼时为大”和“通变实用”的原则,主张简化古礼并使之符合时代需要。在乡饮酒礼中,他根据实际情况对席位进行了调整,将“宾”和“介”合并,同时固定化“遵者”的身份和地位,使之成为与主人并列的席位。
关键词: 乡饮酒礼 庆元礼制 朱熹时代

内容

朱熹是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但在其平生学问中,最重礼学。正如钱穆先生所云:“朱子于经学中,于礼特所重视。”①朱熹固然是博古的考据家,但他绝非食古不化的腐儒。他的制礼,重点在于通今和实用。在制定乡饮酒礼时,也体现了这两大特点。
  一是“礼时为大”②。朱熹说:“礼,时为大。使圣贤用礼,必不一切从古之礼。疑只是以古礼减杀,从今世俗之礼,令稍有防范节文,不至太简而已。”③在《朱子语类》中,可见到他多次谈及乡饮酒礼无法完全复制古礼,应当从今从时:
  夫子于礼乐欲从先进。今观礼书所载燕飨之礼,品节太繁,恐亦难用。不若只如今人宴集,就中删修,使之合义。如乡饮酒礼,向来所行,真成强人,行之何益!所以难久。不若只就今时宴饮之礼中删改行之,情意却须浃洽。④
  问:“《礼记正义》载五养老、七养老之礼。”曰:“汉儒说制度有不合者,多推从殷礼去。大抵古人制度恐不便于今。如乡饮酒礼,节文甚繁,今强行之,毕竟无益,不若取今之礼酌而行之。”①
  朱熹多次抱怨乡饮酒礼“节文甚繁”“不便于今”,他认为如果泥古不化而勉强行之,便不可能长久施行。朱熹简化古礼的总体策略,就是“取今之礼酌而行之”②,“就今时宴饮之礼中删改行之”③。这与他对冠、婚、丧、祭诸礼的改革,同理合辄。“士相见礼、乡饮酒礼、射礼之属,而今去那里行?只是当存他大概,使人不可不知。”④钱穆先生概括说:“朱子修礼经,事若稽古,实欲通今。”⑤
  二是“通变实用”。他认为,上古礼制即使在当时也不可能完全实行,随着时代变迁,必须代有“通变”:“《周礼》一书,圣人姑为一代之法尔。到不可用法处,圣人须别有通变之道。”⑥对于乡饮酒礼,他也主张,只要根据礼义制定一个“尊卑隆杀之数”,便可通行:
  如乡饮酒之礼,若要教天下之人都如此行,也未必能。只后世太无制度。若有圣贤,为之就中定其尊卑隆杀之数,使人可以通行,这便是礼;为之去其哇淫鄙俚之辞,使之不失中和欢悦之意,这便是乐。⑦
  钱穆先生所说:“清儒考据,其所用心,仅在古纸堆中。朱子治礼,则以社会风教实际应用为主。”⑧他对清儒的批评未必全面,但对朱熹治礼的评论则是非常中肯的。朱熹深感“礼不难行于上,而欲行于下者难也”,在同安县主簿任上他曾提出向州县基层推行礼制的五条措施,希望“取自州县官民所应用者,参以近制,别加纂录”,编一本《绍兴纂次政和民臣礼略》,锓版发行各地,让地方州县、市井庶民皆得以遵此实施。同时,他还主张各县培训礼仪人才,讲诵习礼,教化地方。①
  那么,朱熹制定的庆元礼制是如何“变通”而“实用”的呢?下面仍以“僎”的身份变化加以说明。
  如上所述,“僎”(遵者)系指在朝廷出仕的官员,他们参加本乡之乡饮酒礼并非常制,只是在北宋政和修礼时,才使他成为与宾、主、介并举的一个常设席位。而后来南宋绍兴十三年礼制中,僎(遵者)更加成为一个常设席位。朱熹的庆元定礼,进一步明确了僎(遵者)的身份和地位。但表述却有所不同:
  僎,州以通判,县以丞或簿,位于东北。(绍兴十三年礼式)
  僎,则州以倅,县以丞或簿,位东北。(朱熹庆元礼式)
  无论在绍兴礼式中,还是在朱熹礼式中,“僎”的身份已与《仪礼》大不相同,他们不必是在外地为官的本乡士绅,而固定化为主人(州、县长官)的同僚。在《宋会要辑稿》所见的绍兴礼式中,出现了七次“僎从”的规定:
  (1)肃宾时,“主人出次,僎从”②;“主人入门左,僎从”③。(2)序宾时,“主人先升阼阶,僎从”;“相者引主人……酌酒,如释奠仪,僎从”。(3)主人献酒时,“主人退就席立,僎亦就席立”。(4)介酬众宾时,“主人就席,僎从”。(5)送宾时,“相者引主人兴,复至阼阶楣下,僎从”;“主人立于门外之左,西向,僎从”。
  在朱熹的庆元礼式中,其送宾环节也特别标明了两处“僎从”④,显然,对僎与主人的身份关系,朱熹的设计与绍兴礼式并无不同。
  不难想象,在以上场景中,僎的周旋揖让、兴坐跪拜基本上都随着主人(知州军、知县)的礼仪动作在进行,仿佛成了主人的随从或相赞。按照《仪礼·乡饮酒礼》,主人为乡大夫,僎是“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者”,后者是临时前来的观礼者,而且地位要高于主人。与之相较,宋人的乡饮酒礼中的僎,不仅角色被固定化、法理化,而且地位也大大矮化。为什么会如此?
  这必须结合宋代的地方政治制度才能予以说明。
  宋代的地方职官,分为州(府、军、监)、县两级。县一级的地方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县尉,知县为主吏,由中央派出。州一级的地方官吏,除知州外,每州还设“通判”一职,以分割和牵制知州的权力。这是宋代朝廷为了控制地方官吏的权力,防止唐五代以来的地方军事割据势力而设立的文官监察制度。北宋前期,通判具有实权,州一级政府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①。宋初设通判,只是临时差遣性质,藩镇要郡设两员,分左、右通判郡事,其余州郡置一员,户口不满万户的州、军不置通判。但是宋真宗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加强,知州普遍文人化,通判以文监武的职能自然趋于弱化。于是出现了两个现象:一是部分地方知州和诸司奏辟通判,即自己选拔通判;二是通判添差制度化,即领取虚俸而不任实事的虚冗通判,得到合法认可,孝宗淳熙六年规定:“自今宗室、戚里、归正官等,应合用恩例添差通判,每州共不得过一员。”②正是由此,通判数量大大增多,通判地位大大下降,实际上已下降为知州的副贰地位,因此宋人普遍称通判为“倅”,即“副贰”之称③。明乎此,便会理解,朱熹的庆元乡饮酒礼式中,为什么把绍兴礼式的“僎,州以通判”,改为“僎,则州以倅”。衡的结果,必然导致地方职官的员额增加,再加上添差、奏辟泛滥,官员数量更加庞大了。北宋末年,已是“员多阙少,自倅贰以下多添差”①。南宋时期冗官更多了,绍兴年间,“上自监司、倅贰,下至掾属、给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数倍于前日。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禄,所以重困生民”②。马端临《文献通考》统计宋代官吏人员:
  祖宗时,内外文武官通一万三千余员。……绍熙二年,京朝官四千一百五十九员,合四选,凡三万三千一十六员。庆元二年,京朝官如绍兴之数,选人增至一万三千六百八十员,大使臣六千五百二十五员,小使臣一万八千七十员,通四选凡四万二千有奇。盖五年之间所增,仅九千余员,可谓官冗矣。③
  庆元二年(1196),正是朱熹定礼的年代。如此庞大的官吏队伍中,很多人虽然官阶职级不低,但却空享虚俸而无实职,他们如何参与地方政治生活呢?换言之,他们如何彰显自己的存在呢?参加州、县定期举行的礼仪活动,便是既体面又符合他们身份的重要内容。
  据政和二年议礼局的札子,乡饮酒礼参加者为“提举学事司、知州军事、当贡者、州之群老以及本州属官”④。《宋史·礼志》的表述是:“礼官参定射仪:乡饮酒前一日,本州于射亭东西序,量地之宜,设提举学事诸监司、知州、通判、州学教授、应赴乡饮酒官、贡士幕次,……如乡饮酒。”⑤乡饮酒礼与乡射礼相连举行。知州或知军,是乡饮酒礼中的主人,如果在学校举行,则由提举学事司担任主人;贡士或当贡者是宾;州之群老、州学教授,充当三宾或众宾。那么,僎由谁来充任呢?政和议礼局的札子中的表述为“本州属官”,而在《宋史·礼志》的表述为“应赴乡饮酒官”,这与绍兴礼式中的“州以通判”、朱熹庆元礼式中的“州则以倅”,完全可以呼应互证。
  朱熹本人在朝廷和地方都曾担任官吏,例如任过同安、漳州地方官,也做过提举浙东常平茶盐使,在书院和州县参加的乡饮酒礼应不在少数,自然知道南宋乡饮酒礼的具体实行过程中,主人(知州、知县)与僎(州通判、县丞或县簿)的身份高低。对于僎的角色被降低为“本州属官”的现实,他在庆元礼式中不仅予以认同,而且通过“倅”字的一字之改,做了肯定。“倅”的范围比“通判”更广泛,在某种意义上说,他认为当时大量的添差闲职都可以充当僎。
  朱熹改定乡饮酒礼时,已到了他人生的晚年。经过“庆元党禁”,朱熹告官还乡,着手《仪礼经传通解》的撰作。而在《仪礼经传通解》中,《乡礼》三卷则是他最早审定的文本之一。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他都非常重视乡饮酒礼。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朱熹改定的乡饮酒礼,具有简易、从时、通变、实用等特点,反映了南宋地方官僚制度的现实,是南宋地方添差、奏辟之类冗官骤增以后,在礼典设计上的一个制度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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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学与朱子后学

《朱子学与朱子后学》

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本书收录了来自美国、德国、法国、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知名朱子学者近作14篇,内容涉及朱子的道统论、礼学、气论、诗论、格物致知论、人心道心、家国天下等问题,时间上从南宋跨越到现代,空间上从中国走向东亚世界,以点带面,简单勾勒了朱子思想的多元面向,介绍了朱子学的思想理念、政治实践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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