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陈淳论学粮看宋以来学粮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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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71
颗粒名称: 四、从陈淳论学粮看宋以来学粮的变迁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4
页码: 283-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陈淳论学粮看宋以来学粮的变迁的情况。其中包括学田的官吏舞弊、学田的租佃舞弊、宋以来学田、学粮的变迁等。
关键词: 陈淳 学粮 变迁

内容

关于宋元时期中国的学田、学粮制度,学界的研究相当有限,但普遍予以较高的评价。①根据学界目前一般的认知,学田之设,始于北宋。宋仁宗乾兴元年(1022)十一月,“判国子监孙奭言,‘知兖州日,于文宣王庙建立学舍,以延生徒。自后,从学者不减数百人。臣虽以俸钱赡之,然常不给。自臣去郡,恐渐废散,请以杨光辅为兖州讲书,仍给田十顷,以为学粮’。从之。诸州给学田始此”。其后,“诸旁郡多愿立学者,诏悉可之,稍增赐之田如兖州”。由于有学田作为学校的物质保证,宋代的郡县儒学迅速发展起来。②有的论者认为宋代学校教育的普及带动了学田制度的发展,与此同时,学田制度的形成又推动了州县官学及书院的繁荣,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并且对元、明、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代学田制度在沿袭宋元的基础上,又有所完善与发展。清代学田制度经历宋、元、明三代的发展与巩固,管理体制已趋完
  ①关于宋元时期的学田研究,主要有李清凌:《学田制度:庆历改革的一项创举》,载《西北师大学报》1995年第6期;漆侠:《宋代学田制中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载《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3期;孟繁清:《元代的学田》,载《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第6期;贾灿灿:《宋代学田的经营管理及影响》,载《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2卷第5期等。
  备。①实际上,这样的论述不免有些想当然。从北宋时期设立学田以来,学田的管理及变迁,都是相当复杂曲折的。学田之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诸多的管理缺陷与弊端。孟繁清先生在谈到元代学田被侵占的情景时说:“学田的被侵占,从根本上说,是地主阶级土地兼并的结果。……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激烈,不仅农民的私田是地主阶级鲸吞的目标,官田也成为地主阶级兼并的对象。……无所不用其极。大量的官田不断变成地主阶级的私田,这是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②这是有一定道理和事实根据的。
  (一)学田的官吏舞弊
  陈淳作为一名以道德自许的民间知识分子,对学校教化事业十分关心。他曾目睹了漳州地区学粮被侵占舞弊的现实,撰写了《上傅寺丞论学粮》,指出了当时学田的设置与管理存在着官府与民间两个方面的弊端。下面,我们就对陈淳的记载略加论列,以厘清南宋时期福建漳州地区学田与学粮的真实情景以及自南宋以来福建地区学田、学粮历史变迁的某些轨迹。
  在《上傅寺丞论学粮》一文中,陈淳首先谈到了漳州学田从北宋政和年间至南宋嘉定年间的递减过程:“某伏以判府寺丞下车,首先笃意学校、风化本原,以教与养,不可偏废。谦谦访及利病,因窃博采内外佥言,参赞耆老公论,皆以本州学粮,古来号为天下丰羡大观。政和间教养五百额,后减杀至二百员。淳熙甲辰乙巳间,田教全年破供无旬休,节暇及堂试日并皆造食,常绰然有余。及有学粮官后,一年二补,每补仅破一百日食。况又累政拨田入学,乃常告匮,至有今日之极。其故何邪?”①这也就是说,在北宋的政和年间(1111~1117),漳州州学的学生多达500余名,后来逐渐减少至200余名;其学粮至南宋的淳熙年间(1174~1189),还是绰绰有余,但是从淳熙至嘉定年间(1208~1224)的短短二三十年间,学粮已经入不敷出,“乃常告匮”。
  漳州学粮迅速递减的原因何在?陈淳接着说:“大抵始者非天雨鬼输而来,今又非冰融雪消而去,皆系乎其人。若非监官之耗蠹,则库子之盗窃;非催科吏之蔽,则输纳户之欠折。”②陈淳认为,学粮的失陷并非天灾,而是人祸。而人祸之中,可分为两种,即“非催科吏之蔽,则输纳户之欠折”。于是,他就学粮失陷的人为因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先考究府库失陷之弊,以清学粮所聚之地,则日下便可以苏醒有济。继又兼整理田亩失陷之弊,以丰学粮所出之原,则日后益可以久远无坏。谨画一开具于后,少裨采访之末”。陈淳对于学粮失陷的官吏管理缺失与舞弊的原因,细论如下:
  一、学粮库不在学之弊。本学仓库,元皆在学,见有旧所存在。因癸酉诏通贡院引试黄推官桂遂搬出,钱粮权寄军资库。试后因循不复搬回。然在军资库,与学隔越,易生情弊。汤推官政内尝尔士子有请搬回在学。未及一年,复为胥辈转移而之军资库。今莫若仍旧在学。此乃十目之地,庶几诸弊不生。
  二、库子兼管他库之弊。学粮今在军资库内,与岁计共一库,与增盐库相接联见,是吴深一名充三库子。军人或借请岁计钱,吴深常将学粮钱代支。及或用盐钱,又将学粮钱借拨。擅于移易如此,所以致渗漏消折。今若移学粮库在学,则免与诸库混杂。只差吏人一名专掌,而无兼他库事,则可杜移易借拨之弊矣。
  三、催科不严之弊。村民佃租为数不多,其欠亦少。惟在城抱佃之人,自五缗十缗至三四十缗。或以假儒,或以势族,或正官户,或宗室伪名,多方计嘱司吏。如今年秋收已毕,却迁延不输,至明年新租之起尚纳未尽。新租既起催,则旧欠不复督,更拖一二年,便望赦恩蠲放矣。此学粮所由欠折。今革其弊所为,催科之限须如州司,纳子豆钱责之正额典贴,一年拘催一年,以取足为了当,不许过期拖欠。有赏有罚,如此则承行者无不效力,而欠户难隐蔽矣。
  四、学粮典贴盗用之弊。本学催租,只差斋仆,盖惩吏卒下乡之扰也。用之既久,弊所由生。村民居远,或以租钱付斋仆,斋仆不为输纳,典司吏通同使用,遂免点检违限,书吏亦往往兜揽在脚盗用。监官稍缓比校期会,则积欠愈多。设若监官令典贴,刬出欠户。彼既尝用过佃户之钱,却将欠户姓名隐匿。远乡村民,但知有斋仆司吏手写领榜为凭,而刬欠又不及之。其在城抱佃之人,每月以钱赂司吏,名曰帐脚,覆护不催。或以一半租钱私付司吏,遂不复责之全纳。此皆监官无比校,而程限不严之故。今革其弊,须逐年全录佃户姓名,作三册子。其一监官所,其一学官所,其一在学。常严程限比校,如有懒催不登数者,监官或不纠,则学官当径申州。如此则催科一一分明,可无漏落倖免者矣。
  五、纳米之弊。本学输纳被佃户作弊,米变为谷,谷变为钱;大斗变为小斗,百足变为百省,其来已久。向者白米之纳,仓廒盈溢,陈陈相因。近来不过年纳二百余石,仅可以周一补造饭,继后一补,则官库支钱就米铺籴。钱既不时给,铺户皆临时供恶湿之米。盖由纳米之时,斗子与典贴取裹足太重,一石至费六百文,佃户苦之,遂计嘱减落米数,只作钱纳。如游洋一庄,租来纳白米,米又精良。去年汤推官临替,却计会纳钱,是致学粮米数又须减少。外有合纳本色之户,多迁延不纳,至来春缺图折价。折价既行,又不铺钱。此届在城抱佃之人百端计嘱司吏通同作弊,遂至学厨一旬有三五日不造食。今革其弊,须核实一年合用若干米,取元纳米精良处,籍定其数。俾永输本色,仍减轻裹足,立为定制,而严禁胥徒之横取,然后人户乐输,而年间可以足用矣。
  六、库子受纳之弊。旧学中受纳,监官给一到库印与职事收,每日有人户纳钱到库,库子交收讫,即批上都历职事,遂将库状就都历上合同,打到库印付人户去。及人户取钞时,将库状比都历上合同方给钞与之。更无可容弊处。后来库子为见其中无所取,乃转移监官毁职事印,只给一印与库子,自打库状,从此遂无稽考。如有一日或十户钞到,皆是自印库状付佃户去。其实只将五户纳入附都历,而余五户别作小草簿,私记姓名,为盗用计。官司无从而知,但云鼓门下抄附纳钱,有总历,皆本人自抄,附已有登带。然鼓门抄附所纳佃户姓名钱数,不曾申学粮官,学粮官亦不曾就门头取会,一日有若干人钱数,是致库子公然盗用,一半不入都历谁敢诘其端?由此观之,库子私记小簿,最是作弊要处,藏之甚秘。如去年春库子杨茂,冬则陈起,一年首尾,盗用数百缗。或下狱,或逃窜,皆以私领佃户钱不入历之故。亦狱司不测打开私柜攫取私小簿,鞫之乃获知其状情。然其钱竟无复追补。今若移库在学,并依旧差职事于受纳时亲就都历打到库印,则此等盗用诸弊无容作矣。
  七、库口椿钱之弊。纳钱权椿库口,至晚监官须入库收藏,或请职事监收。今多阅日不曾搬入收藏,吏人垂涎,无不潜移盗用,则是官司以钱付盗手,而非盗者之盗用官钱也。
  陈淳在这里一共举出七种学粮在官府管理上的弊端,即学粮库不在学之弊、库子兼管他库之弊、催科不严之弊、学粮典贴盗用之弊、纳米之弊、库子受纳之弊、库口椿钱之弊。这七种学粮管理弊端,从性质上说,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如学粮库不在学之弊、库子兼管他库之弊。学粮既为供学之费,本应专费专用,专费由专人保管支用。但是在漳州的情形,经常是归属无常、旁人兼管,从而导致学粮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为官吏挪用、盗用学粮提供了方便之门。二是官吏利用学粮管理制度上的缺失与漏洞,从中舞弊,上下其手,导致学粮之额不断减少。上举催科不严之弊、学粮典贴盗用之弊、纳米之弊、库子受纳之弊、库口椿钱之弊等,均属于这一类型。如学粮催科不严,表面上是佃户刁顽,学租难于催纳,实际上但是却是地方上一些有权有势的宗室势族,承佃学田,每当交租之时,与官吏勾结起来,多方接口,拖赖学租,“或以假儒,或以势族,或正官户,或宗室伪名,多方计嘱司吏。如今年秋收已毕,却迁延不输,至明年新租之起尚纳未尽”。学粮典贴盗用,“村民居远,或以租钱付斋仆,斋仆不为输纳,典司吏通同使用,遂免点检违限,书吏亦往往兜揽在脚盗用”。“在城抱佃之人,每月以钱赂司吏,名曰帐脚,覆护不催。或以一半租钱私付司吏,遂不复责之全纳。”再如纳米之弊,“纳米之时,斗子与典贴取裹足太重,一石至费六百文,佃户苦之,遂计嘱减落米数,只作钱纳”。“在城抱佃之人百端计嘱司吏通同作弊,遂至学厨一旬有三五日不造食。”至于学粮上纳县衙仓库之时,更是经管的吏员们得以中饱私囊的好时机。经管的库子们或是私造另册,欺下瞒上,从中得利,或是公然盗窃,“库子公然盗用,一半不入都历谁敢诘其端?由此观之,库子私记小簿,最是作弊要处,藏之甚秘。如去年春库子杨茂,冬则陈起,一年首尾,盗用数百缗”。“吏人垂涎,无不潜移盗用,则是官司以钱付盗手,而非盗者之盗用官钱也。”由于以上这些管理制度上的缺失与经管官吏的舞弊,漳州的学粮呈现出日趋减少的状况。
  为了杜绝这些弊端,使学粮的收入和管理得到良性的发展,陈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在《上傅寺丞论学粮》中继续写道:
  一、驱磨且从近年。主学粮前后亦多美恶不常,如甲子年间在黄判官景渊手,多有计校,减下租数,然未到无支梧处。至癸酉、甲戌间,在敖教政内,俸钱犹依旧例,定于本月初六日支食钱,定于旬日给岁暮。又预出来春两月钱,与人为岁节之用。亦未闻以匮告。及丙子后,入汤推官政,便支遣不行。或春节钱至秋而后支,或秋季钱次年而后给。缘是汤推官不了胥辈多作奸弊,不曾知觉。且时受其蕉布吉布厚贡,每以十匹为束,印遂钳口,无复检点矣。岂知蕉布吉布等物,即是学粮钱换名邪!至任满之末,有人户钱被吏人领去,在已以百贯为率,而不到库者,有欠在人户分上,只厚赂吏人庇盖而不复纳者。叶检院见学粮大欠阙,不与批书,责其填补。未几而权要之书至,复与批书去。新官交印,乃曰前事吾不理。于是诸作弊老奸巨猾网漏矣。今幸遇天开日明,若未能从远年驱磨,且近从汤推官政内丙子年以来,委清明官驱磨其出纳之数。年间所纳若干,所出若干,一一严核其实,则诸般渗漏侵盗情弊,皆了然不能逃矣。
  二、主学粮时择清明官不可拘在一司。学粮专在一司掌管,则官无常人,有公清者,有不公清者;有明晓者,有不明晓者。幸而遇公清明晓者,则才有乐育之喜士无不饱之嗟不幸所遇非人,则其中奸弊纷挐胶輵。惟随时选择曹职中清明者主之。至或满去,则又听学中公论,推荐曹职中清明者代之,而不拘定在一司。此穷则变、变则通之常道。果如是,则管学粮常得人,而士子常沾国家教养实惠矣。
  三、教官与钱粮官通知出入之数。学粮收支出入,固当责之监官,而稽考参验权当在学官。若学粮官主钱粮,而教官只知教导,各不相通,财则已匮,而教官增额太滥,钱当给而学粮官反以窘乏为辞。前此教官亦尝检点学粮同签押,似乎通融,而权实不在教官。及汤推官禀白州郡,复不令教官与检点,而钱粮官始专其权以自恣矣。
  四、学粮典贴及库子须择人充。旧来典贴及库子皆都副吏保明选差,正额手分贴司谨畏,有家地底保人充。后来所差不择,多用会子数百求之,缘其中可以作弊大有所获之故。老奸巨猾一入其中,肆行盗用,无所顾忌。寒士更莫敢谁何。必欲选差宜从旧例。
  五、虚蠹学粮之弊。旧未有钱粮官,差龙溪县尉受纳,有茶汤钱。旧置武生员以兵官为教导,有教导钱。今尉司无与受纳,而供茶汤钱者如故。武生员废已久,而供兵官教导钱者犹昔果何为乎?陈淳认为,学粮的失陷并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追究过去时间太长的旧额,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驱磨且从近年”。具体地讲,就是在汤推官经手之时(丙子年,嘉定九年,1216)。
  在汤推官经手之前,学粮尚可支应,而到了汤推官经手之后,为官糊涂,且贪贿赂,致使学粮大额失陷,“汤推官不了胥辈多作奸弊,不曾知觉。且时受其蕉布吉布厚贡,每以十匹为束,印遂钳口,无复检点矣”。因此,现今要清查学粮旧额,就必须“近从汤推官政内丙子年以来,委清明官驱磨其出纳之数。年间所纳若干,所出若干,一一严核其实,则诸般渗漏侵盗情弊,皆了然不能逃矣”。除此之外,官府应当认真遴选主持经管学粮的官员人选以及掌管学粮征收保管的吏员的人选。只有遴选到清明廉政而又负责任的官吏,学粮之弊才有可能得到比较彻底的改变。如果主持经管的官员所选非人,则不免“奸弊纷挐胶輵”;而使用的吏员如果来路不正、心怀邪念,“所差不择,多用会子数百求之,缘其中可以作弊大有所获之故。老奸巨猾一入其中,肆行盗用,无所顾忌”。陈淳在此总结说,学粮在官吏管理之上,“其间情弊颇多,未能悉知。更在委清明官以类推,究先且从汤推官内三年来驱磨其出入之数,复移府置学中,择谨畏人吏专掌,然后即诸弊一并洗清之,则府库之失陷者,可以立振矣”。
  陈淳希望有清廉强干的官员来整顿学田和学粮,但是在以人治为特征的官僚体制里,这种愿望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警示社会,却很难扭转官场的舞弊恶习。时过二十年,赵崇珜撰写《学廪记》,陈淳所指出的学田、学粮舞弊现象依然如故。他写道:“漳学廪,故号衍沃,视他郡相什伯。岁益久,田益增,视始至又相倍蓰。然所入仅足以给所出,凛凛乎常惧弗继也,何居?或者田亩削於侵强欤?斗斛亏于去籍欤?否则冗食之员赘欤?将送之费夥欤?叠是数者,几何其不日辟而月蹙也?淳祐庚戌四月维夏,秘阁监丞史公宾之领州事,来谒学庙,与诸生会,鹄袍错立,纷如也。公愕然谓曰:‘人物盛矣!廪稍得无俭乎?’崇珜具以前数语对。”①在官吏舞弊的恶性循环之下,虽然也有少数清明官员力图维护学田、学粮的正常运转,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官吏舞弊的恶习积重难返。
  (二)学田的租佃舞弊
  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漳州学粮的失陷,除了以上官吏在学粮管理上的缺失之外,陈淳认为还有学田田亩失陷及民间租佃舞弊的原因。他在《上傅寺丞论学粮》中回顾了漳州学田多年来田亩图籍的承继过程:“一、学田图籍有青册子可按为准。本学田元租,有大观年间图籍,传之既久,颇有遗亡不具在。淳熙戊申间,黄推官渥主学粮,注意核实为久远计,申州重造图籍。每庄保田各差职事一员,副以官牙一名、书吏一名、画匠一名,前去地头打量步亩,图画田段,纽定租数,类为簿籍,名曰青册,已公平明允,可按以为准。一正本藏学粮司,一副本寄军资库。及黄推官满去,诸奸弊即复旋生。今已三十余年,田租数数更变,未委此青册尚无恙与否?”据此,漳州学田早期的田亩图籍是在北宋宋徽宗大观年间(1107~1110)就已编造,传之既久,颇有遗亡不具在。到南宋淳熙年间(1174~1189),推官黄渥重新编造学田田亩图籍。及黄推官满去,诸奸弊即复旋生。从黄推官卸任至陈淳此时,不过三十余年,这些田亩图籍又相当混乱无以为凭了。
  从北宋大观年间至南宋嘉定年间,一方面是学田时有失额,一些有责任心的官员,也时有设法添补学田,但是总的趋势是学田日减一日,不复有大观年间的规模。“前郡守自傅枢、傅侍郎、俞监簿、庄侍郎、赵寺丞诸公屡拨院田添助学粮,或二百斛,或三百斛,又在青册租数之外,具载碑记分明。年间用度宜有宽羡,而乃日甚焦熬何也?”学田不断失额,其中当然有官吏们在管理与舞弊上的因素,然而学田在租佃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陈淳列举了学田田亩失陷与民间租佃舞弊的原因,有如下数款:
  一、田租减落之弊。本州学粮元号万余,今年间所入仅止七八千而已。盖缘三十年来累被奸滑佃户计嘱司吏于钱粮官临替之日,假作抛荒逃亡诡名入状计较,减落田租,承佃依旧只是元佃本人,然租簿所批附减落之数,不过只是司吏自注,有何勘会凭据,有何经官印押?大抵都是作弊莽卤,所以大至失陷。今欲一一整理,须先多散榜诸庄保内,许人户告首。其隐没之数者,与赏佃;或自首其元数者,亦与元佃。及趋春工未动,许人增租改佃。务以青册元业为率,则学粮庶乎可复旧矣。
  二、田租瞒减之证。涌口庄元系庄民捐百斛租田以助学粮,具载学碑。始者一桶斗纳钱一百五十足,中间将两桶斗析为三官斗,纳钱三百足,有旧钞可凭。后来佃户郝谦之、蔡恭叔、林容等计较,将每斗一百足作七十价输纳。今元佃见在无恙,而租钱乃至三变。然其间亦有人户分佃,如陈高、黄进者,目今尚每斗作一百足纳官。比郝谦之等瞒官颇多,岂有一项租田却有两价?按库钞相校为弊灼然。上项本末,庄氏子弟备知端的,其他庄田情弊亦多类此,举此一端,则他田情弊可以类推。
  三、学田有偷卖者。村民有世佃学田,上世祖父阄书遗后人,载所佃学田,与诸子分佃。至再易世后,又再至分佃,阄书而不声说是学田。又易数世后,子孙不复知其由,以为祖父产业,遂立赤契与人户交关,而无可奈何矣。若明皇庄田是也。
  四、学田有偷占者。本学田有一段在城东之村七里曰赤岭,图记分明,而无有的知疆界之所在。遣职事出地头访之,居民皆曰无之。又以图记细考而物色之,乃觉其为武断乡村者所盗据,居民盖畏惮而不敢言。然此段竟亦无如之何?
  五、学田有偷入帐请买者。本学官洲庄田有三洲,年科占隐谷一千五百斛。其中大者曰北洲,该纳九百六十斛,次二洲,共五百四十斛。今北为洪水流崩,未有拄应。淳熙间赵师洽舍田入学,其田下松生泥淤,学中岁收蒿草钱一百九十一贯,殆未足以裨补北洲所崩地位。近缘谢念二、念九盗割蒿草断罪,挟怨欺罔颜知县宅嗦令干人计较入帐请买。颜宰最是洁白之官,一时为村人所误纳钱请买。岂有本学松生泥白而可以入帐请买乎?近又计较林廷秀诡名增三百石租掺佃彼官洲。佃户父祖世居在彼或有海涛冲突,随即补治久而输纳无欠,岂应为谢念三计较诡名掺佃乎?
  承佃学田的人户,人等各异。与官吏有关系的人,可以“计嘱司吏于钱粮官临替之日,假作抛荒逃亡诡名入状计较,减落田租,承佃依旧只是元佃本人,然租簿所批附减落之数,不过只是司吏自注,有何勘会凭据,有何经官印押?大抵都是作弊莽卤,所以大至失陷”。而一些奸猾刁顽的承佃者,也经常想尽各种办法,试图减少应纳的租额,甚至隐瞒学田田亩。偷卖学田者,“上世祖父阄书遗后人,载所佃学田,与诸子分佃。至再易世后,又再至分佃,阄书而不声说是学田。又易数世后,子孙不复知其由,以为祖父产业,遂立赤契与人户交关,而无可奈何矣”。那些武断乡村的豪民,索性公然侵占学田:“其为武断乡村者所盗据,居民盖畏惮而不敢言。然此段竟亦无如之何?”在承佃人户的种种作弊之下,学田的失额也就不可避免了。我们认为:“学田的被侵占,从根本上说,是地主阶级土地兼并的结果。”这种结论固然有一定的道理和史实依据,但是在以小农经济为社会基础的中国古代社会里,对于土地的追求,并不是所谓“地主阶级”的偏好,而是所有农民,包括地主、小农和佃户的共同目标。只要有机会,追求土地乃至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土地,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共同性格。宋以来学田的失额和学粮的失陷,乃至于对所有国家赋役的隐匿和不负责任,很少在观念上存在着阶级上的差异。只不过是所谓的“地主阶级”,往往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政治资源,这些人可以与执政的官吏相互勾结,或者直接利用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社会与政治权利,在损害国家利益与平民利益上占有强势的地位而已。而当这些群体对国家与平民的利益侵害到了无所顾忌的时候,国家和平民的命运也就日渐危难了。正因为如此,陈淳在批判漳州学粮失陷时,有很多的着墨点是记述官吏们的舞弊行为。与此同时,他也不能不对民间承佃学田的人户有所指责。
  (三)宋以来学田、学粮的变迁
  陈淳的《上傅寺丞论学粮》一文,可能是宋代指摘学田、学粮之弊最细致深入的言论之一。除此之外,漳州地区以及福建地区现今所保留下来的有关宋代学田、学粮的文献记载相当稀少。明代正德年间(1506~1521)陈洪谟、周瑛等修纂《漳州府志·户纪·土田考》时称:“宋,本州土田,郡志无载。及考马端临氏财赋通考,有福建一路土田总数,而本州无之。”①因此,我们只能利用很有限的资料,对宋代以来至明清时期漳州地区的学田、学粮的一般情景及其演变过程做一蠡测。
  正德《漳州府志》记载漳州的府学沿革情景时云:“宋学校,本州庆历四年始奉诏建立,置教授以领教事,又设提举司总领之,寻废。以后皆学舍制度。……崇宁行三舍法,始分为二斋,大观增广生员,又分为四斋。……绍熙庚戌,朱文公守漳,创宾贤斋以延耆德之儒,受成斋以训习武之士。……自后,学建置不一。……淳祐己酉,章守大任以丁水湮塞,仍复浚治。其他若傅守伯寿拨学田,而生徒有廪。傅守壅置桂庄,而应试者有助。……绍定壬辰,李守勋复于郑守昉所建文会堂西辟为小学,扁曰‘育德斋’,拨三废院田以廪之,教养生徒四十人。……元代宋,世祖始命置诸路学校官。路学置教授自廷命,县学置教谕自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命。又诏复旧学田,立小学,并立书院。入国朝(明朝)来,我太祖高皇帝修明学政,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生徒廪膳四十人,增广四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徒廪膳二十人,增广二十人。……”①
  根据以上记载,漳州的郡学之设,始于北宋的庆历四年(1044)。在初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模尚小,各种规制也不完善,学田的设置也较少。大观年间虽然为学田建立了图籍,但是其数量还很有限。一直到南宋时期淳熙十五年(1188)傅伯寿为知州,增设了不少学田,“而生徒有廪”。
  两宋时期的“生徒有廪”,似乎是根据学田的田租收入,以供应生徒的膳食而已,似乎不是由政府支拨专门的经费。如前引陈淳的记述:“向者白米之纳,仓廒盈溢,陈陈相因。近来不过年纳二百余石,仅可以周一补造饭,继后一补,则官库支钱就米铺籴。钱既不时给,铺户皆临时供恶湿之米。盖由纳米之时,斗子与典贴取裹足太重,一石至费六百文,佃户苦之,遂计嘱减落米数,只作钱纳。……去年汤推官临替,却计会纳钱,是致学粮米数又须减少。外有合纳本色之户,多迁延不纳,至来春缺图折价。折价既行,又不铺钱。此届在城抱佃之人百端计嘱司吏通同作弊,遂至学厨一旬有三五日不造食。”①由此可知,当时的所谓食廪是根据学田的学租所入而造食。学租充盈时,则膳食不断;而当学租短缺时,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或仅可以周一补造饭,或一旬有三五日不造食。朱熹曾经为崇安县的学田撰写过“学田记”,其中也十分明白地指出了这一点。《建宁府崇安县学田记》云:“崇安县故有学而无田,遭大夫之贤者而有意于教事者,乃能缩取他费之赢,以供养士之费。其或有故而不能继,则诸生无所仰食而往往散去。以是殿堂倾圮,斋馆芜废,率常更数十年乃一闻弦诵之声,然又不一二岁辄复罢去。淳熙七年,今知县事赵侯始至而有志焉,既葺其宫庐之废坏而一新之,则又图所以为饮食久远之计者,而未知所出也。一日,视境内浮屠之籍,其绝不继者凡五,曰中山,曰白云,曰凤林,曰圣历,曰暨历,而其田不耕者,以亩计凡若干,乃喟然而叹曰:‘吾知所以处之矣。’于是悉取而归之于学,盖岁入租米二百二十斛,而士之肄业焉者,得以优游卒岁而无乏绝之虑。”②
  元代的情景亦大致类此。郡学、县学乃至书院,基本上是根据学田的田租收入来维持各类学校的日常运作的。根据近人的研究,“元代官田一般是免税的,官田的佃户只向国家交纳地租,而不再纳税。………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元世祖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实际上是免除了这些学田的赋税,‘世祖皇帝平定江南,诸色财富皆归有司,惟养士田粮,仍赐于学’。正说明了这一点”①。政府不收取学田的赋税,是为了保证有更多的学田收入用于学校的育人开支。
  宋元时期政府及许多有为的地方官员对于学校与学粮的重视,不能不说是用意甚善,用意良苦。但是正如上引陈淳所谴责的那样,在某些官吏和地方势豪的多方作弊之下,学田及学粮经常受到侵占和吞没,学田及学粮很难维持正常的数额以保障学校的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到了明朝时期,学校的食廪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变。
  宋元时期,“中央的国子学也均无学田,但生员廪食由国家供给。路、府、州、县所办学校则大都有学田的设置”②。明代之后,政府把府、州、县所属的官学,即通称的府学、州学、县学,全部改为像国子学那样的食廪制度,由政府承担食廪经费。府学、州学和县学的食廪经费,不再依靠学田的田租收入,而是直接由地方存留经费中支给。为了使存留经费得以永久延续,政府还规定了郡学和县学的生员人数,如上所述:“我太祖高皇帝修明学政,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生徒廪膳四十人,增广四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徒廪膳二十人,增广二十人。”万历《漳州府志》亦记云:“洪武初,令在京府学生员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日给廪膳。生员听于民间选补,仍免其家差徭二丁”,“洪武初,令师生廪食月米六斗,后复令日米一升,鱼肉、盐醯之类皆官给之”。③地方志中的记载当然是延录中央正史的记载的,《明史·选举志》中记云:“(洪武)于是大建学校,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之数,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生员虽定额于国初,未几即命增广,不拘额数。宣德中,定增广之额,在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①此后,在廪膳生员和增广生员之外,还增加了“附学生员”。由于廪膳生员的名额相对固定,府州县学则通过考试的方法,在增广生员和附学生员中依次选拔优等者,予以递补。“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增广生。”反之,考试屡次不合格者,则依次降级直至清退。
  由于从明初开始府州县的官学中有了固定的生员名额,政府就必须从赋税收入中留出一部分作为生员食廪的经费。在漳州府地方志的记载中,可以明确看到各地税粮存留项下的这一部分数额。如龙溪县,税粮“存留本府儒学仓本色米六百八十一石,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五十石”。漳浦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四十石”。龙岩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四十石”。长泰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五十石”。南靖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三十石”。漳平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一十五石六斗”。平和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二百七十三石八斗”。诏安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二十石”。海澄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三百,又镇海卫儒学仓本色米九十八石四斗”。宁洋县,“存留本县儒学仓本色米一百五十四石八斗”。②这里除了宁洋县为偏僻小县之外,其他各县的儒学仓存留本色米的数量基本相同,这正与明代府县学的廪膳生员定额制度相符合。
  入明之后,郡学、县学的生员食廪基本上从地方存留经费中支给,那么宋元以来留下来的学田,虽然还是“官田”的一部分,但是其田租收入不再直接给学校,而是像其他官田一样,收取赋税并由政府统一管理分配。因此,从整体上看,由于自宋代以来官吏与势豪的不断舞弊,以至于明代对于食廪制度的重大改变,府、县二级官有的学田及学粮,不再增加添置,基本上呈现萎缩的趋势,而不是现在有些论者想当然的良性增长的趋势。从正德《漳州府志》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明代的学田,龙溪县,学租田、地和学院田、地合在一起,还不到二十顷。龙溪县是漳州府的首县,府学、县学均在此地,至于其他县,除了南靖县为二十三顷之外,数额就更少了。漳浦县,学租田、地为六顷余;龙岩县不及五顷;长泰县八顷余;漳平县二十亩。①而从万历年间修纂的《漳州府志》所见到的官田地中,已经没有了学租田、学院田的记载,大概是府县学实行财政廪膳制度之后,学田已经没有单独记录的必要。因此,有些地方的赋税记录中,索性就把学田合并到官田地之中,不再另立名目。即使如此,从万历《漳州府志》的记载中可知,官田地的数量也比正德年间减少了许多。如龙溪县,正德年间记录官田地为六百多顷,而在万历志中,只剩下“官田地、山塘、埕四百五十八顷”余。漳浦县,正德志记录官田地为四百多顷,而在万历志中,只剩下“官田地二百一十六顷二亩七分三厘”。再以明前期学田较多的南靖县为例,正德志官田地近二百顷,而在万历志中,也有所减少,只剩下官田地一百七十五顷余。②
  明清时期官有学田及学粮出现萎缩的趋势,并不等于说明清时期整个社会的助学之风以及助学经费有所萎缩。相反地,明清时期的助学之风和助学经费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这就使民间的学田及民间的其他助学经费形式多样化。这其中的一部分是书院的开设与转型,已经不再由官府所拥有的“学田”来加以维持。
  其实在宋元时期,地方书院的学田,除了政府提供之外,也有一些私人捐助。①到了明清时期,政府基本上不再向地方书院划拨学田,各个书院只能自己筹集办学经费,包括土地。于是,各地书院都数量不等地置有自己的书院田地,一方面向政府交纳书院田地的赋税,一方面利用书院田地的田租收入,支持书院的日常运转。举漳州地区明代的书院为例。龙溪县文山书院,“弘治七年,致仕布政使林同以南坡杂民居,乃迁于今所。中建正祠,以祀先圣、先贤。左右翼以回廊,前为大门,又前为书院及斋舍,为读书进修之所。乃措置义田,以资香灯”。龙岩县义学,“在县西门外,宣德六年邑人王太守源立,延师以诲乡族子弟,并立义田二十亩以助乡邻不能具束脩者”。长泰县泰亨书院,“在县治南。洪武三十五年创建。中建文公祠,前为义学,训诲生徒,并置田以供师资祭礼”。②再举清代福建省内最有名的鳌峰书院为例。鳌峰书院号称清代福建书院之最,书院拥有的土地、店门等不动财产之多,是福建省内其他书院所无法比拟的,即使从全国范围来看,也是屈指可数的。其经费来源,政府官帑所拨,仅占很少的部分。由于该书院名声大,从朝廷至福建省府,往往会拨赐一些官帑以示奖励重视,所谓“聚十府二州人士,编牒精庐,使心身无他营虑,毕之乎诗书,盖非财帛莫与养矣。书院自雍正乾隆年间,叠领帑金”③。但从雍正年间至乾隆年间,总共不过七千两。其余的大部分经费,包括银两,都是由民间捐助而来。至于鳌峰书院所拥有的大量土地,也是如此。如嘉庆二年(1797),“浦城县职员祝缔封……契买租谷一千九百八十四石四斗,呈请捐入鳌峰书院,拨充膏火”①。“闽县乡绅陈化龙于乾隆五十二年间有闽邑南关外光德里地方新壅洲田一百四十七亩零,呈请捐入鳌峰书院拨充膏火”,“闽县贡生陈俯坤于乾隆五十二年间,契买闽邑南关外高详里地方民田四十六亩一分零……呈请捐入鳌峰书院拨充膏火”②等等。鳌峰书院收到捐助田产之后,报请地方官府核实登籍,出佃管理收租纳税,盈余部分充作书院的各种经费。
  书院之外,明清时期的福建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民间社学和私塾等,据嘉靖《龙溪县志》记载,此时龙溪县有“乡都社学计一百二十九处”③,其他各县也大多类此。社学的大量出现,与明初政府的倡导有直接的关系。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诏有司立社学。……教化行而风俗美。今京师及郡县皆有学,而乡社之民乐观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庶可导民善俗。十六年,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④。由于官府基本不干预社学的运作,社学的开设与维持基本上依靠民间家族、宗族、乡族力量的支撑,加上许多民间家族、宗族、乡族内部也开设形式不同的私塾学校,民间以各种形式不同的助学学田、香灯田等,就相当普遍了。⑤尽管如此,明清时期所涌现的助学田地及形式多样的助学经费,毕竟不属于官府所有,不可与宋元时期的官有学田混为一谈。明清时期民间助学之风和助学经费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是这一时期民间教育得以发展进步的基本保障。
  宋代的学田、学粮,演变至明清时期出现了官府财政支拨和民间助学经费多元化两种趋势。但是只要有学田存在,有如陈淳所指摘的学田被侵占和舞弊事件,就永远无法完全避免。尽管各个书院管理者和乡族、家族的管理者们制定了规则不一的预防措施,但是我们从众多的民间文献中,还是可以不时地看到各种学田及助学经费被侵占舞弊的记载。下面,我们就举较有标志性意义的尤溪县南溪书院的记载为例。尤溪县是朱文公的出生之地,南溪书院就是为了纪念朱熹和其父朱松而建立的祠堂加书院,书院在明代购置了不少田地,以作为祭祀和助学的经费。可是到了明代万历年间,书院的一部分田地受到族人的侵占与私下交易。该书院志记载事情的始末云:
  (南溪书院)祠田一百亩,邑人援例指挥田璲置。载民米五石,朱化感户下纳粮。万历十五年二月本府帖文蒙提督学校副使顾案验,蒙巡按御史杨、御史连批文,公祠田百亩准全给与裔孙朱权收租知纳钱粮外,合充养赡修理之资,不许本生私相典卖,致香火湮灭、祠宇损坏等情。南溪书院田计三百亩。旧设老人一人管理。正统后为豪猾侵没,今官户名犹载县志。宋置有文公圭田三百亩,优免四差,以供祠祀。明以紫阳夫子功在万世,泽宜及其子孙。尤溪毓秀之区、本源之地,所有祭田隶辖建安、欧宁、建阳三邑照免。先儒优免六石二丁,其荫嫡裔孙。及支房,仍免苗五十,征粮外尽蠲徭役,著为儒户令甲,庶报功之典隆,而子孙得沐渥恩矣。下檄施行。
  延平府尤溪县为申复祠田请批勒石以永祀典事。据本县宋儒朱文公十五世孙朱承爝具呈,称兄不肖在日,遭林尚恒局赌祖田五十五硕。父投道府送县退田一十八石祀租,仍占田三十七石,年享租银一十五两,粮无毫纳,致被僧海钦呈欠,求林尚恒随田输粮。势拒刁延不吐。切思国课当完,奈贫寒彻骨,叩乞念祖微功,田粮不遭陷累等情到县,准行拘齐林尚恒、僧海钦,与朱承爝,佃户蔡富、傅凤、陈赐益等到官。随该本县知县朱启元当堂查得尤溪公山之阳,地名南溪,实先儒朱文公之父韦斋公以尉邸寓舍诞公于斯。自宋嘉熙年间赐额特建南溪书院,至我朝景泰年重新鼎建,万历七年奉例改为朱氏祠堂,崇祀韦斋、文公二先生。盖闽中一尼山也。国初原有祀田三百亩,悉被豪猾侵没。至嘉靖末邑人智慧田璲复捐祀田百亩,系蔡富、傅凤、陈赐益等各承佃,计租九十九石八斗七升,其来有年矣。缘万历四十六年本祠生员朱承爝故兄朱承炤契受林尚恒典价五十五两,将租米五十三石三斗两升交与林尚恒收租,而粮仍朱户自理。自本年至天启元年冬,共租米二百一十三石二斗八升。每石照佃例纳银三钱三分,共计收银七十两四钱矣。天启二年又转立典契,每冬听尚恒收租米三十六石八斗五升。契写限至天启八年冬交田还朱,经今三年,共租米一百一十石五斗五升,计收银三十六两五钱零。前后通系蔡富等交纳与尚恒,共收过租银约一百十余两。除原契典价五十五两,今收过租利已倍矣。
  及查《南溪书院志》称,文公祠田万历十五年二月奉本府帖文,蒙督学道副使颜案验,蒙巡按御史连批文,文公祠田百亩,准全给与裔孙朱权收租纳粮外,合充养赡修理之费,不许本生私相典卖,致香火湮灭、祠宇损坏等因。煌煌宪令,直与志文共垂不朽。
  兹朱承炤擅将祀田典与林尚恒,既已收利过本,则八年还田之议断不可仍,法应即追契田还给本祠。尚恒顿悟,当将原典田契缴还,仍立退状存案,则尚恒犹知有礼法也,合无免其究罪。田合即听朱承爝管业。以后岁入之租,先勒佃户照派粮额纳足官课,余听本生收充养赡修理。仍将各佃户承佃姓名田段租数逐一开记勒石存祠,谕各通知,并刊奉详允缘由入志垂照。永不许裔孙及诸人擅行典卖。如违尽法申究。缘复祠田永祀典事理,未敢擅便,拟合通详为此备由申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天启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蒙分守道茅批,文公祠田岂容典卖,况林尚恒已倍取利,安得久假不归?如议即取退状存案,及缴还原典契姑免究罪。以后田听朱承爝照额管业,岁租除办粮外,收充养赡修理。仍勒石入志。再有擅典卖者,据实申究。此缴文蒙分巡道贺批先贤诞祥之地,所有祠田裔孙不得鬻。何物林尚恒?辄敢踞而噬之,倍入其租,且并税粮而赖之也!如议勒令退状,田给本祠朱承爝管业召佃完粮充赡修理。尚恒累岁倍收租价,除典契五十五两外,尽追入官。即估给书院修葺,以为蔑礼慢贤者之戒。
  皇朝康熙五十五年丙申二月,延平府通判杨公毓健捐置赡田共一十八亩三分七厘,坐址四都,土名车碓后、桥头等处,给文公裔孙收租纳粮外,合充修葺灯油之费。①
  南溪书院作为纪念朱熹与其父朱松的教化之地,按理说是不应该出现这样的舞弊事情。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负有管理田地之责的族人朱承炤,还是私下擅自把田地外典给林姓外人了。这一现象,基本反映了明清时期民间学田及助学经费在管理上的一般弊病。尽管从南宋以来,陈淳等深刻指摘了学田、学粮被舞弊的情景,但是这些弊端似乎始终无法得到根本的医治。这也是宋以来学田及助学经费无法得到显著增长,社会民间教育得不到显著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知识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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