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理”思想的当代刑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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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7》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1207
颗粒名称: 朱熹“理”思想的当代刑法价值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
页码: 2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思想的核心理念是“理”,他认为“理”是形而上的道、生物的本体。他主张对犯罪行为应当施以严格的刑罚,符合“理”。不严格适用法律会违背“理”,而严格执行符合儒家伦常的法律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法。
关键词: 儒家 伦常 朱熹

内容

《学术界》2017年第11期
  朱熹思想的核心理念是“理”,他认为“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合于义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相应地,朱子认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施以严格的刑罚,就是罪与罚场合的“殊理”,违背了此“理”,就是违背“理”,会得到天谴。片面宽恕犯罪人,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伤害与亵渎,是不能容忍的。杀人者必死,伤人者必抵罪,是“理”的客观要求;不严格地适用法律,对于作奸犯科者不施以重刑,其实最终是害了行为人,符合“理”的法律,除了要严格执行律则的规定之外,还应充分满足儒家义理的要求,只有充分关照儒家伦常的法律,才是良法、善法,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法。

知识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7

《朱子学年鉴.2017》

本书设有“特稿”“朱子学研究新视野”“全球朱子学研究述评”“朱子学书评”等栏目,收录了《“仁者人也”新解》《朱子学的构建与中华文化主体精神的重建》《宋明理学的基本特征与思想精华》《朱熹与陈亮往来书信编年考证》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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