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方军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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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7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地方军事机构
分类号: E139
页数: 2
页码: 903-9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浦城县地方军事机构的情况,包含了清及其以前机构,民国期间机构和解放后机构。
关键词: 军事 机构 浦城县

内容

第一节 清及其以前机构
  浦城自东汉建安初置县,置县尉1人,掌全县军事。唐代置县尉2人。宋代置县尉1人。元初,机构称县尉司,仍置县尉1人,后又改设巡检司署。明清沿袭,设巡检司署,直至清末。清光绪间,县设县营会,协调县内各方面的军事力量。
  第二节 民国期间机构
  民国4年(1915)冬,县设保卫团团部,负责地方警备。民国16年3月,团防机构撤销,改建自卫总局,县长任总监。民国23年8月,兵役团管区司令部设浦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兼司令,掌常备兵役、预备役训练。专署保安司令部亦设在浦城,司令由专员兼任。自卫总局改保安大队部,隶属第十行政督察区保安司令部,司令部副司令兼任大队长,大队部编制13人。民国28年,县政府设兵役科,分管兵役。同年8月,因抗战需要,县成立国民抗敌自卫团司令部,县长兼司令,设专职副司令1人,团部编制共38人。民国29年1月,国民抗敌自卫团撤销,根据军政部《国民兵役施行规则草案》,县成立国民兵团,县长兼任团长,设专职副团长1人,团部编制共23人,掌国民兵兵役及训练。同月,奉第二十五集团军兵站分监部电令,成立县军运代办所,县长兼所长,另设1名专职副所长。3月,兵役科改为军事科,又称第五科,设科长1人,编制共3人,负责征集兵员,组织军训,办理县属武装行政事务。民国30年10月,兵役团管区司令部裁撤,常备兵役工作由国民兵团团部接管。民国32年1月,政府军事科与国民兵团团部合署。同时,第三战区与县政府联设军民合作指导处,县长兼处长,设专职副处长、指导员办事处主任各1人。在石陂、山路、九牧、临江设军民合作指导站,每站编制5名。民国34年9月1日,国民兵团团部裁撤,恢复政府军事科,编制5人,掌常备兵役、国民兵役及地方军事。同月,军运代办所,军民合作指导处、站均撤销。民国36年10月紧缩机构,军事科撤销,改兵役股,属第一科管辖,掌兵役。保安军事业务及人员归警察局,以使全县治安事权集中。民国37年1月1日复设军事科(又称第五科),将上年移属警察局的保安业务及人员归回军事科管理,设科长1人,科员6人,直至浦城解放。
  第三节 解放后机构
  1949年5月22日,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军事部,设部长兼城防司令1人,由驻军干部担任,同年9月撤销。10月,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属地方建制,设正、副主任各1人,工作人员4人,各区成立区人民武装委员会,设干事1~2人,1950年5月撤销,同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浦城县人民武装部(简称人武部),设政委、部长、副部长各1人。同时,区人民武装委员会改为区人民武装部,设武装干部2〜3名。1955年1月,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隶属关系不变,下设征集、动员、民兵3个科,区设武装助理员。1960年1月1日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浦城县人民武装部。人民公社设公社人武部(属地方编制),设部长1人,专职武装干事若干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奉命参加“三支两军”(“支左”、支工、支农、军管、军训)工作。1986年6月,县人武部改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军队双重领导,工作性质不变,为县委的军事部和县政府的兵役机关。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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