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治安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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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19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治安行政管理
分类号: D631.457
页数: 5
页码: 830-834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浦城县治安行政管理情况包括户政管理、公共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
关键词: 浦城县 治安 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户政管理
  明洪武十四年(1381),实行图里甲制。民国17年(1928),实行闾邻制管理户口。民国21年,废闾邻实行保甲制,编查户口。民国31年,县民政科设户籍员3人。民国35年进行全县户口总清查,全县23个乡镇,按自然环境及交通状况划分为8个户口清查组,清查期限为每乡5天、每保3天。至是年7月底统计全县共42714户、173879人,其中男性92354人,女性81525人。次年5~10月为颁发身份证,重新核对户口,其项目有性别、籍贯、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婚烟状况等,共发身份证108526张(其中照片59678张,指模48848张)。民国37年,各乡设立户籍室,每室设户籍员2人,负责户口管理。
  1951年4月,县公安局制定实行《城市户口须知》,各区设户籍员,建立户口〓册。7月,对城区、梦笔、水南等区乡进行户口登记,建立年终统计制度。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城区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和变更7项户口登记;乡(镇)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5项登记。城乡统一使用户口登记簿,实行公安派出所(或乡街)两级管理。1958年冬清查外来人口4899人,经过摸底.对其中1200人进行复查,属于违法潜逃的由公安部门送回,属于谋生的准予登记暂住。1961年3月,流入浦城“无三证”(即无户口、粮证、职业介绍信)的2535人,其中1960年底入境1005人,1961年1月1日以后入境1526人,动员返乡1833人;对本籍流出“无三证”2378人,动员回籍1807人。1963年县人委批准县公安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户口管理的意见》,规定凡家住一起为1户,机关企业集体户口同住一处为1户,分住的分别立户,单位内携带家属的单独立户;全县统一使用户口籍册,统一户口迁移、申报制度;公安局、派出所有专(或兼)司户籍的民警,社队配备兼职户口的管理员,由公社任命。是年,对城关地区6030户、29997人的户口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有错的199人,其中有人无户口的47人、有户口无人的125人、双重户口的25人、漏报的2人。此外还发现涂改户口的7人、该注销未注销的36人(其中死亡6人,法办14人,参军16人)、遗失户口的27人。1964年6月,全县开展第二次人口普查之后,城区仍由派出所管理,乡区由公社民政干部管理。1966年2月统计,流入浦城的人口5380人,来自浙江、安徽等9个省市159个县,其中来自浙江的最多,计38个县379人,大多为做临时工,搞水利工程建设经过审查登记准予暂住。1980年7月,各公社(镇)先后成立19个暂住人口管理站,配专职人员40名,对年满16周岁以上,到县内投亲、谋生的公民,凡暂住30日以上都要登记,发给《暂住证》或《寄住证》。1982~1984年,16个公社(镇)先后成立公安派出所后,原公社(镇)的户口内册移交派出所管理,并建立健全户口外册。1982年7月,开展第三次人口普查工作。同年12月,浦城被省列为“四项变动”(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及儿童抽样重点调查县之一。以仙阳下洋村、盘亭棠岭村和城关幸福街为调查点。1987年3月,县公安局在南浦镇和水南乡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同年11月,发证工作在全县铺开。
  第二节 公共场所管理
  清宣统二年(1910)以来,公共场所由巡长或巡士进行管理。
  解放初期,县公安局派出干警管理城区各街道和2个农贸市场、1个车站、1个码头、2个戏院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公共秩序。1956年协同有关部门,整顿城区农贸市场,在城区设府前街、棋盘街和添灯下3个农贸市场,规定位置摆摊设点,城区派出所每天派出7名干警维持秩序。同年,还对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进行整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秩序混乱,公共场所没人管理。1969年起城区公共秩序由城关派出所管理,由于无政府思潮泛滥,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状况未能根本好转。1977年,县公安局对人民电影院进行整顿,制订《管理规则》,6月2日,实行敞开门入场,纠正过去混票等不良现象。接着又对车站进行整顿,实行排队买票、剪票;禁止携带爆炸物品上车;大件行李要办理托运等。1978年,会同卫生部门对饮食服务业和在公共场所贩卖药品的摊点进行整顿,制订《安全管理规定》。1981年3月,城关派出所设立交通组,会同有关部门拆除各街道的违章建筑,进行街道清理,严禁家畜、家禽在街道放养。1982~1984年,公社(镇)派出所,分别对辖区内的车站、墟场、影院等公共场所进行管理,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1984~1988年,全县先后建成旱冰场、舞厅、台球、录像厅、美容厅、游泳场、电子游戏厅、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安部门根据各场所特点,制定有关《规则》、《通告》和《规定》,有人利用台球活动赌博,1985年5月,责令全县132个营业性的台球场所停业整顿。1988年,全县共有公共场所326处,建立治保会41个。
  第三节 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6月,县公安局对全县2家转运站、7家印刷厂、14家刻字店、40家旅店、4家照相馆、3家浴室、2家戏院127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1952年,根据公安部《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整顿城区特种行业。1953年取消对浴室和照相馆的管理,将废品收购纳入管理范围,并换发《许可证》。1956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私营特种行业纳入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归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企业的主管局领导,同时接受公安局管理。1979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县公安局对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进行管理。1982年,县公安局整顿全县特种行业,建立管理制度。全县共有特种行业245家,其中旅店59家,旧货收购站24家,印铸刻字店12家,修理店150家,从业人员共544人。还在特种行业中建立18个治保会、12个治保小组。1984年,县公安局对城区13家旅店业79名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还对全县67家旅店业按安全标准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安全许可证》。1985年4月,取消对修理业管理。1988年,全县特种行业共有159家,其中旅店业66家,旧货业74家,印铸刻字业13家,印刷业6家。
  第四节 危险物品管理
  1951年,县公安局对全县枪支实行统一管理。1953年1月.对全县行政、企业使用枪支情况进行登记,同年4月,对允许持枪者核发“持枪证”。1957年开始,县公安局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组织发生武斗,各种危险物品在社会上流散,公安机关曾几次严禁私藏枪支,多次收缴危险物品。1981年,根据国家枪支管理办法,县公安局将不符持枪规定的手枪收回管理。1982年,县公安局再次清查全县危险物品,共收缴土铳8支、子弹632发、雷管1668个、手榴弹2枚、炸药532公斤、导火线3217米、凶器155件。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局对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安全监炮员、押运员、仓管员进行培训,对合格的100余人发给《作业证》。同年5月,县成立社会治安清查整顿领导小组,把全县原有的429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减少到247个,核发《许可证》,并规定由土产公司经营,年销售量为420万响;全县土铳核发《持枪证》。至1988年,全县建成符合规范的火工材料专门库(室)32座,培训使用爆炸物品人员700余人,1984~1988年,共收缴一批炸药、雷管、导火索,回收一批烟花爆竹,同时还没收一些枪支和管制刀具。
  第五节 禁烟 禁赌
  一、禁止吸鸦片烟
  清代中期,鸦片烟传入浦城,光绪三十三年(1907),在后坊昭宗祠设立“去毒(指鸦片)支社”,免费供应林则徐配方的戒烟(鸦片,下同)茶。至宣统二年(1910)共戒烟627人。民国元年(1912),进行全城戒烟大检查,烧毁一批鸦片,县公署设禁烟局,收缴烟具,配制戒烟药丸,限期禁绝。民国5年,县知事胡子明查获富绅李某吸食鸦片,将其项插烟具游街示众。其后,吸鸦片者渐少。民国11年,军阀钟世英率部驻浦,开设鸦片馆,以抽鸦片捐充军费,吸鸦片者激增。钟部离浦后,吸鸦片者稍有减少。民国19年,省防军暂编第一旅钱玉光部驻浦,增设鸦片馆,又以抽鸦片捐充军费。民国21年,中国工农红军第十军攻克浦城城区,鸦片馆被取缔。民国25年6月,统计全县吸鸦片者尚有1232人。民国26年6月,县政府增设禁鸦片科。8月,县设立戒鸦片所。民国27年,戒鸦片所与县卫生院合并,设戒鸦片专用病床10张,专为吸鸦片者治疗。至民国27年6月,吸鸦片者有31人,由于吸鸦片者均是一些官吏和富绅,故禁而不绝。民国29年7月调查,已戒鸦片560多人。8月,县政府组织政军界代表分区检查,查出吸鸦片案6起、土鸦片4.8两、鸦片膏0.91两、鸦片灰0.85两、鸦片料4.8两、鸦片枪38支、零星吸鸦片工具53件,集中在县公共体育场监视烧毁。民国35年查出忠信乡际洋保的太湖里马脚弯有罂粟苗10株,另在马迹坑查出罂粟苗6株,对种罂粟者依法处理。至民国36年,吸鸦片者回升到482人。民国37年,全县划分7个检查区,对38805户住户结合核对户口逐户逐口盘诘,并具“连坐切结”法,以造成“禁烟”气氛。是年统计全县“戒烟”163人,查获鸦片土1.7公斤,案犯拿获,交司法处讯办。民国38年在国药商店查出罂粟花、壳、茎、叶2.75市斤,给予没收烧毁。1950年2月,县公安局根据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长期吸鸦片致病者1000余人给予治疗,从此吸鸦片者绝迹。
  二、禁止赌博
  清末至民国,官府在正月初一至初三,允许公开设摊赌博。平时一些官吏、地主、富商、流氓赌风盛行。形式有打麻将、牌九、丢三漫、纸牌(牌止)、“开花会”,后用扑克赌博。民国5年(1916),县知事胡子明查禁赌博(简称禁赌,下同)之后有所收敛。民国10年和民国19年,钟世英、钱玉光部先后驻浦,开设赌场,以赌捐充军费,赌风遍及城乡。1949年解放后,县公安局查封赌馆,严禁赌博,至1959年,以赌博为业者基本被取缔。1962年一些外来人口在浦城做工,工余时间进行赌博,是年查处赌博案件36起。经县公安局多次取缔,至1980年,赌博案件较少。1981年开始,赌风有所回升,是年县公安局共查处赌博案件58起,处罚赌徒48人。1982年1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的布告》,对赌博案件给予坚决打击。1983年,县公安局组织力量,捣毁赌博窝点17个。1986年9月,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打击一批赌头、赌棍。1988年,县公安局查处赌博案件42起,处罚赌徒62人。
  第六节 禁娼妓 禁淫秽物品
  一、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民国期间有妓院、暗娼,以卖淫为业。尤其是民国10年(1921)和民国19年,钟世英、钱玉光部驻浦,以收花捐充军费,卖淫者增多。民国31年,妓院消失,但暗娼仍在活动。民国37年,全县有20名娼妓。1949年解放后,娼妓被县公安局取缔。至1980年均未发现此事。1981年,卖淫重新出现,同年6月,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取缔卖淫活动,查处卖淫妇女6人。1986年9月,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打击流窜入境的卖淫活动。是年查处卖淫妇女17人。1988年查处卖淫妇女14人,对嫖客亦严加处罚。
  二、查禁收缴淫秽物品
  民国期间,黄色书画、歌曲流行。解放后,县公安局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多次取缔淫秽物品,使之绝迹。1981年,淫秽物品又发现流入浦城。同年4月,根据公安部《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它诲淫性物品的通知》,县公安机关会同文化、工商部门对流散的淫秽物品进行及时收缴,处罚传播者。随后进行几次查缴。1988年,县公安局直接查处5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缴获一批淫秽物品。
  第七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起,土改结束的乡(街),对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这项工作由乡(街)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1952年,县公安局第一批批准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分子共784名。对管制分子的表现每年进行一次评审,鼓励其积极改造。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精神,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实行规划管理。对表现好的准其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称社员;表现一般的称候补社员;表现坏的则交农业社管制。是年全县有地主分子268名、富农分子147名、反革命分子163人,共578名。其中改变成份摘帽称社员的116人,为候补社员308名,交社员管制的125名,受刑事处理的29名。1957年将反右派运动错划的右派分子列入管制对象称为“五类分子”。同年,经基层评审,报县公安局批准摘帽的397人,重新戴帽的80人。1974年,“五类分子”经过评审核定摘帽一批。1979年,对错划的“右派分子”全部给予摘帽,平反改正。同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开始为“四类分子”摘帽。1983年,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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