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间借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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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4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间借贷
分类号: F832.457
页数: 2
页码: 579-584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解放前到1988年浦城县民间借贷情况。
关键词: 浦城县 借贷 民间借贷

内容

解放前,遇婚丧喜庆或天灾人祸有困难时,采取邀会办法来解决,即邀请亲朋好友若干人拼资支持应急。此后抽签定得会次序,一般年利2分,至多3分。头会不起息,每次举会日贴补一席酒饭,也有为照顾会首,只在第一次举会时吃酒饭,以后都免。
  民国期间,大部分贫穷人民深受高利贷之苦。民国23年(1934)7月,浦城农民代表向福建省政府呈陈:“本县地产以谷为大宗,土豪每年存至三五千石,至春耕之时,彼即闭粜,非待高价不贷。稍遇荒年,则抬价借债。穷农春借冬偿,时仅半年,利息则以期年加三年照偿,借一偿二,尚患不敷,佃农受此压迫,均不聊生。”虽政府作了一些干预,但高利贷之风日炽,亦引起县参议员的愤慨。民国34年11月,县参议员在参议会上提出:“查本县各乡高利贷放之风见炽烈,其间受剥削最重点,厥为农民。……而一般巧取豪夺之徒,乃运用种种方式高利贷剥削,如春耕时借谷一担,秋收即须还以本息干谷两担,甚且有春耕时借谷一担,即折时价一千八百元或二千元,按月计以加一成利息利率算,至冬收归还时仍照时价折谷算还者(查每担谷折约五六百元),是则春季借谷一担,不啻须还干谷五六担。”11月,县参议会规定周年利息不得超30%,同时利息不得滚入原本生息,但均无奏效。民国35年,农民代表3人向福建省政府要求严行取缔高利贷。指出:“昔时借谷一担,长年行息二分,冬成本息偿还一担二,此乃农夫之常规也,今岁富户不然……借谷一担议订冬成偿还二担,或谷一担,受非法苛算本息还三担,甚有最苦迫之农民,肚饿无法,不得已受富户非法苛勒,借米三牙(计15市斤),冬成本息还青谷一担,能舂米十五牙计(75市斤)”。8月,县参议员在县参议会上也指出:“查本县年来有一般贪图高利者,专事在农村以高利贷谷与农民,有于春间借谷一百斤,至冬收时还本息二百斤或三百斤不等。或以最低价格预购期谷,更有以公谷赋谷私擅贷放,同样高利。前者为剥削农民,后者更属违法舞弊,亟应严予取缔。”虽屡请屡禁,但仍然如故。
  1949年12月,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决,放债利息超过年利20%,即为高利贷,利上加租变成本利部分不予承认。1950年3月,地主富农中思想有顾虑,造成借贷困难。县人民政府开展社会互济,借钱利息分为双方自定和公议利息。一般年利40%,借猪、鸡等实物提倡借什么还什么,按重量还,亦有按市价折成米,秋后再还。这年夏荒中,执行自由借贷政策,解决债主思想顾虑。并慎重地纠正与处分严重强借粮食事件,但公开借贷少,暗中的多,利息高达50%,县人民政府开展减租来解决困难农民问题。1953年,一些基层工会开始成立互助储金会,解决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其后,通过国家银行发放低息贷款和信用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实现合作社,至1957年高利贷已经绝迹,民间借贷多数不计利息,也有债户在还款时送糖果糕点表示谢意,或按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1980年后,个体经济发展,在资金周转不灵时,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于月息20%的情况。1985年,有157个单位举办职工的互助储金会,9318人参加,储金达3.73万元。至1988年,储金18.61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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