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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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80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D922.36
页数: 2
页码: 195-19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33年至1988年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非农业建设 用地管理 浦城县

内容

民国33年(1944),县政府地政科开始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是年,国民党第三十二集团军陆军突击总队第三队选择溪下地点建筑营房基地,向县政府申请用地340亩,地政科依军事征用法及施行细则给予批准,并呈省核准、备案,为首次办理征地手续。至民国37年末,共征地201起、414.63亩。
  解放后,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均先办理征用手续,经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动工建设。征地审批手续由县民政科办理。1950年起,用地单位应给土地被征者一定的补偿,种植植物的土地,按三年收获量计价补偿,被拆迁建筑物须折价补偿。1959年4月,县人委规定: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如用地原种植物,应根据最近三五年实种作物产值计算补偿。1963年1月,县人委根据省人委文件精神规定,3年内群众修建住宅,原则上不准占用耕地(包括自留地),如个别特殊情况必须占用耕地时,经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同年12月17日,县人委文件规定:凡在城镇或交通沿线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具备征用土地申请书、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所在地的生产队、人民公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编制成说明书呈报县人委审批,需征用农田的须转报省人委审批。1965年4月24日,县人委发出《关于申请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上报征用土地,还需征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基建公文的抄件、被征用单位的意见书、基建草图等,未获批准前不得动工。1969年10月开始,征地审批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办理,1981年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这年后,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用地,按耕地、农地、宅墓地、山地等分别定价,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1984年2月,用地审批手续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1987年3月起,县设土地管理局,此后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局办理。同时,19个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负责乡镇土地管理;288个村民委员会确定不脱产土地管理员,协助农村土地管理。是年执行国务院颁布《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全年经审批的建设用地402.57亩(其中耕地144.71亩),其中国家、集体52个单位用地159.51亩,私人建房1559户用地232.61亩。1988年,建设用地按计划审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是年,建阳地区下达用地控制指标600亩(其中耕地132亩),实际用地326.42亩(其中耕地53.86亩),占控制指标数54.4%,其中国家用地68.24亩,占下达国家用地控制指标42.6%;集体用地8.43亩,占下达集体用地控制指标8.43%;私人建房用地1626户,用地249.75亩,占私人用地控制指标73.28%。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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