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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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79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5
页码: 193-19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浦城地籍管理、土地开发、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的情况。
关键词: 土地 管理 浦城县

内容

第一节 地籍管理
  一、土地调查
  元及其以前,土地调查情况无考。
  明洪武初年,土地分官田、民田两种,划分若干粮区,各区设粮长4人,负责测量田地面积,编号造册,按业主登记,称鱼鳞图册。洪武十四年(1381)全县田、地、塘、山共532807.87亩。其中官有64055.72亩,民有468752.15亩。明万历八年(1580),按全国统一使用的开方法丈量土地,至万历十年结束,清丈全县官民田641251.41亩,将中、下田折上田后,实有田、地、山、塘523400.37亩,其中田506044.84亩,地5448.13亩,山2152.5亩,塘9754.9亩。
  清代,由户总、柜胥、里胥负责土地清查、编造成册。康熙三十二年(1693),全县清丈计田地、山塘共466260.42亩。乾隆十二年(1747),按户、房底册清查,全县官民田、土、山、塘共478058.86亩,其中官田12808.34亩、民田449298.37亩,地5511.75亩,塘9774.33亩,山134.6亩,垦复田地531.45亩。嘉庆十三年(1808),据奏销册载折实的土地官民田、地、山塘470353.14亩,其中建宁左、右卫并建军厅屯田地共14702.74亩。咸丰八年(1858)战乱中,土地赋册焚毁,后设局清理,在册田赋土地仍不足嘉庆十三年数。
  民国24年(1935)2月,福建省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一科编《浦城县概况》,粗略调查全县田、地、塘共约526600亩,其中官田11700亩、民田(包括寺田、垦田)512500亩、民地2000亩、民塘400亩。民国27年11月,成立县土地陈报处,县长兼处长,另设专职副处长,下设编查队,分内业、外业。外业设4个分队,每分队编查员11~15人,测量项目有田、农(地)、荡(塘)、果4项(另有基、林、坟、杂4项浦城未丈量)。编查方法即先在田地界址插标,后用皮尺丈量。经民国28年初至民国29年3月编查,丈量出全县田、农、荡、果总面积699775.76亩,其中田658792.73亩、农40141.61亩、荡740.71亩、果101.21亩。丈量结果由内业复制丘图,编造成户领丘册(简称丘册)和丘领户册(简称户册)。这次编查为民国时期首次。民国37年3月14日,县参议会会议认为第一次土地编查不够准确,有户、地失实情况,决议“整理全县地籍以均人民负担”。确定调查手段:自三角测量着手,再施图报测量、户地测量。预定三四个月完成图册。这次调查至浦城解放前夕尚未完成。民国38年计税土地69.95万亩。
  1950年,县财粮科按民国时期的旧田赋册籍进行清量,去掉有粮无田亩数。清理后,全县共有计税土地654422亩。1951年随着第一、二批土改结束,对76个乡进行土地整理(简称“土整”)。经过土整,编造出解放后第一部《土地清册》,计有耕地面积656727亩。
  1952年,组织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丈量队伍,对22个乡进行土地丈量,对其他乡(即第三批土改结束的21个乡)的土地亦进行整理,通过丈量和土整,比上年增加土地3800亩。1953年进行查田定产,组织力量对全县土地又进行三次调查核实,核实全县土地面积比上年减少13200亩。经过几年调查的整理,1956年编造出解放后第二部《土地清册》。是年,水吉县撤销,将濠村、樟源、溪口、后濠、毛墘等5个乡,共18943亩耕地并入浦城县管辖。至此,全县总耕地面积661183亩。
  1964年,县成立清地办公室(设财政局),聘用110名临时人员,组成清地工作队,分七批对全县耕地进行清理,1965年4月结束,编造第三部《土地清册》。清理结果,全县自1957年后,由于兴修水利,开辟乡村公路和1958年大炼钢铁洗砂水冲压,以及行政区划变动过拨外县等,比1956年减少耕地面积59732亩,减少9.03%。1965年实有耕地601451亩。
  1966~1980年的15年间,经土地调查得知,兴建龙岭下、东坑、团结等水库和旧日馆电站大坝淹没及开公路、基建用地、水冲沙压等减少耕地面积11491亩。是年全县耕地面积589960亩。
  1985年,福建省开始土地资源调查试点工作,至1988年底,浦城县仅作学习动员等前期工作,尚未开展调查。据统计当年水田559586.9亩,旱地25430.6亩,水果地29650.7亩,水库、山塘7710亩。
  二、土地分等定级
  历代,土地按优劣划分等级,确定赋税。明万历八至十年,全县清丈土地,按规定田分上、中、下三等,中等田每亩折上等田8分2厘2毫,下等田每亩折上等田5分8厘8毫。计上等田93992.17亩,中等折实田348675.92亩,下等折实田63376.75亩。直至清末民初,田仍分上、中、下三等,其分等面积与明万历八年比变动不大。
  民国22年4月,福建省财政厅颁发《清厘田赋规程》,浦城县清赋处将全县土地分为三类:水稻田为甲类,分一、二、三等;旱地、房屋基地、鱼塘、新垦地为乙类,分一、二、三等;坟墓地、寺庙等建筑物基地为丙类,未分等。民国24年统计:民田上等8万亩,中等34.5万亩,下等5万亩;寺田上等0.6万亩,中等0.8万亩,下等0.28万亩;垦田上等0.6万亩,中等1万亩,下等0.47万亩。官田(屯田)1.17万亩、民地0.2万亩、民塘0.04万亩,无分等则。民国28~29年,县土地陈报处在土地编查中,根据土地的土质、阳光、水利、田况等条件进行土地定级,省定三等九则,浦城田地实定三等七则,即一上、一中、一下、二上、二下、三上、三下。鱼塘也参照此法定等则。
  1951年,全县土地评定为2个特等和23个普通等。1953年,在查实田亩的同时,根据土地产量的实际情况,对土地等级进行调整,全县土地评为6个特等和22个普通等。1958年,以1956年实产为基础,依据自然条件,划分平原、半山区、山区3个经济类型,每个类型又分上、中、下三等,调整土地等级。此后沿用。三、土地登记发证解放前,在土地清查的同时,对业主发给相应的证件。
  民国19年3、4月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浦西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由乡苏维埃政府登记土地清册,发给简单的土地证。至民国22年底,境内苏区有12130多个贫苦农分得土地18700多亩,获得土地证。民国24年1月因国民党军队“围剿”苏区,土地革命成果丧失。
  民国33年12月,浦城县政府根据《福建省非常时期地籍整理实施细则》在城关的西山、体仁、文通3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由业主申请,政府地政科办理。由于业主拖延申请,办理进度慢,至年底,申请登记者计220人。民国34年上半年,申请登记500余件,一并放发土地证书。同年10月起,开办土地移转登记,至年底登记10起。民国35年接收土地移转登记48起。
  1951年底土地改革结束。次年,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共发证5万余份。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为集体所有,仅给社员留小量的自留地。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给社员颁发《自留地使用证》,共发56077户,自留地35156亩。
  1988年10月开始,城关开展土地登记申报工作。至年底完成土地登记私人申报5583户,占应申报户的67.97%;单位申报265个,占应申报单位的73.4%。
  第二节 土地开发
  历代,浦城人民有垦荒造地的优良传统,一些有作为的地方官吏也重视土地开发。宋代,浦城知县事朱藻约民垦田,三年内不征田赋。明代,浦城县丞吕昭鼓励开垦荒地,用自己俸禄买种子,发给无产者,教之播种,不责偿还,民渐富庶。清初,政局稳定后,政府实行“招流亡,劝垦荒”政策。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至乾隆(1736~1795)年间,垦复田地共531.45亩,至嘉庆十三年(1808),新垦复田地共2466.69亩。民国期间,以降等征赋的措施,鼓励垦田。据民国24年(1935)记载,三等垦田共4700亩。
  解放后,依靠集体力量,垦复水冲沙压的田地,每年约数百亩。1988年,坚持开源节流原则,实行用地与造地相结合,“用一补一”或“用一补二”的政策,是年开荒围垦造地,增加水稻田338.5亩、菜地93.8亩,开发建设用地626亩,全年共造地1058.3亩,占当年非农业用地224%。
  第三节 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民国33年(1944),县政府地政科开始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是年,国民党第三十二集团军陆军突击总队第三队选择溪下地点建筑营房基地,向县政府申请用地340亩,地政科依军事征用法及施行细则给予批准,并呈省核准、备案,为首次办理征地手续。至民国37年末,共征地201起、414.63亩。
  解放后,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均先办理征用手续,经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动工建设。征地审批手续由县民政科办理。1950年起,用地单位应给土地被征者一定的补偿,种植植物的土地,按三年收获量计价补偿,被拆迁建筑物须折价补偿。1959年4月,县人委规定: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如用地原种植物,应根据最近三五年实种作物产值计算补偿。1963年1月,县人委根据省人委文件精神规定,3年内群众修建住宅,原则上不准占用耕地(包括自留地),如个别特殊情况必须占用耕地时,经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同年12月17日,县人委文件规定:凡在城镇或交通沿线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具备征用土地申请书、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所在地的生产队、人民公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编制成说明书呈报县人委审批,需征用农田的须转报省人委审批。1965年4月24日,县人委发出《关于申请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上报征用土地,还需征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基建公文的抄件、被征用单位的意见书、基建草图等,未获批准前不得动工。1969年10月开始,征地审批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办理,1981年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这年后,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用地,按耕地、农地、宅墓地、山地等分别定价,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1984年2月,用地审批手续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1987年3月起,县设土地管理局,此后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局办理。同时,19个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负责乡镇土地管理;288个村民委员会确定不脱产土地管理员,协助农村土地管理。是年执行国务院颁布《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全年经审批的建设用地402.57亩(其中耕地144.71亩),其中国家、集体52个单位用地159.51亩,私人建房1559户用地232.61亩。1988年,建设用地按计划审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是年,建阳地区下达用地控制指标600亩(其中耕地132亩),实际用地326.42亩(其中耕地53.86亩),占控制指标数54.4%,其中国家用地68.24亩,占下达国家用地控制指标42.6%;集体用地8.43亩,占下达集体用地控制指标8.43%;私人建房用地1626户,用地249.75亩,占私人用地控制指标73.28%。
  第四节 土地监察
  一、非农业建设占地清查
  1982年3月开始,对党员干部私人建房进行清查,其后对工人私人建房也进行清查,至1984年7月,对1980年以来建房的269户占用土地的情况全部作处理,补办手续。
  1986年5月,执行省政府闽政9号文件《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县土地管理局成立清查组织,对1981年9月以来非农业建设占地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出私人建房13639户,用地面积2787.65亩(其中耕地342.46亩);国家与集体用地单位442个,用地面积922.7亩(其中耕地303.85亩)。1987年6~10月,全县开展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检查,乱占耕地进行建设的现象得到控制。
  二、纠纷调解,违法处理
  1987年,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股开始受理土地纠纷调解和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至1988年底共发出土地管理行政通知书70份,调解私人用地纠纷事件18起,涉及对象37户;调解国营工厂与乡村之间土地纠纷事件1起;查处私人违法用地案件18起、集体单位违法用地案件4起、全民单位违法用地案件2起,共收回土地3.84亩,收取土地开发费6900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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