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文集》卷九《答吕进伯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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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近思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5648
颗粒名称: 《二程文集》卷九《答吕进伯简三》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
页码: 349
摘要: 本文出自《二程文集》卷九《答吕进伯简三》阐述了实现了他的志愿是谈不上的,求得稍有补益,那么已远远超过今天的地方官了。人们虽感到有些奇异,但不至于指其为狂怪。到了称作狂的地步,就会引起大的惊骇了。
关键词: 理学 二程文集 程颐

内容

10.3 明道为邑,及民之事,多众人所谓法所拘者,然为之未尝大戾于法,众亦不甚惊骇。谓之得伸其志则不可,求小补,则过今之为政者远矣。人虽异之,不至指为狂也。至谓之狂,则大骇矣。尽诚为之,不容而后去,又何嫌乎?①
  [译文]
  程颐说:程颢做地方官,涉及民众的事,程颢的做法大多是一般人认为限于法令而不能做的,然而程颢做了从未对法令有多大违背,也没有引起民众多大惊骇。说是实现了他的志愿是谈不上的,求得稍有补益,那么已远远超过今天的地方官了。人们虽感到有些奇异,但不至于指其为狂怪。到了称作狂的地步,就会引起大的惊骇了。竭尽诚意做你认为应该做的事,不能为世所容就离去,又有什么疑惑呢?

附注

[注释] ①此条摘自程颐《答吕进伯简三》第二简。此句原文是:“先兄明道之为邑。”茅星来解:“吕进伯使河东,伊川问为政何先,对曰:‘莫要于守法。’而伊川告之以此,以见法有所不可尽拘也。”神宗熙宁初,程颢曾知扶沟县。江永按:“先生为邑,正熙宁行新法之时。”其时因与王安石政见不合而出外任。为邑:治理地方,即做地方官。戾(lì):乖违,违背。

知识出处

近思录

《近思录》

出版者:中州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近思录》是南宋朱熹和吕祖谦编订的理学入门书和概论性著作。它选取北宋理学家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4人语录622条,分类编辑而成。这次整理,以江永集解本为底本,文字校勘,主要参校茅星来集注本,也参考了叶采本与张伯行本,随校随改,未出校记。注释重在指明语言出处或理论渊源,有义理难明者指明义理。有关义理阐释,尽可能借助朱熹、叶采、茅星来、江永、张伯行等旧解,旧解无法借助则自加解说。翻译不是字句对译,以明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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