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纲与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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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4885
颗粒名称: 三、三纲与五常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3
页码: 435-4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纲五常作为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重要支柱,亦是宗法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
关键词: 三纲 五常 道德

内容

三纲五常作为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重要支柱,亦是宗法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朱熹把天理与三纲五常相联结,说明:三纲五常从内容上讲,“三代相继,皆因之而不能变”①。源远流长,此其一。其二,他把三纲五常纳入天理这个无所不包的范畴,“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②。朱熹同意其学生廖子晦的体会。“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所不能无者,……即日用而有天理,则于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之间,应对、酬酢、食息、视听之顷,无一而非理者,亦无一之可紊,一有所紊,天理丧矣”③。这样,存天理就变异为三纲五常。
  (一)何谓三纲
  三纲,朱熹解释说:“纲,网上大绳也。三纲者,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④与此相适应的便是忠、孝、节等伦理道德规范。
  第一,“父为子纲”,是三纲五常的基础。在宗法社会中,家庭既是生产的基本单位,又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细胞。因此,儒家把齐家作为治国、平天下的一个重要方面。父是一家之长,在家庭中具有最高的权力,他是生产的指挥者,也是分配的决定者,任何违背父亲意志或触犯他的尊严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不孝,属于“十恶不赦”①之一的大罪。因此,家庭的子女对于家长要绝对服从,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朱熹举例说,即使家长有过,当子女的只能低声下气,和颜悦色地劝说。“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也。”②不能触犯父母,以致发怒。若触怒了父母,就是做子女的不是。如果“见志不从,又敬不违,所谓谏若不入”③,则“起敬起孝,悦则复谏也,劳而不怨”④。父母不听劝谏,“便又起敬起孝,使父母欢悦,不待父母有难从之辞色”⑤,然后再谏;再谏而“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也”⑥。就是说,“若或父母坚不从所谏,甚至怒而挞之流血,可谓劳苦,亦不敢疾怨,愈当起敬起孝,此圣人教天下之为人子者,不惟平时有愉色婉容,虽遇谏过之时,亦当如此。”⑦打得愈狠,愈当起敬起孝。倘若遇到顽父,不仅不听劝谏,反要杀子女,做子女的也只能像古代孝子虞、舜那样,毫无怨言地去尽孝道。对于父亲的错误,做子女的只能“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⑧。直与不直的价值判断,实是道德判断。
  与父为子纲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便是孝。朱熹在解释孝悌为仁之本时,认为“这个仁是爱的意思,行爱自孝弟始。”①又说:“亲亲、仁民、爱物,三者是为仁之事。亲亲是第一件事,故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②说明仁与孝悌的关系。人事父母尽孝道,顺从哥哥做到悌,这样爱之理就能常存而不息,为仁之本也就永远存在。朱熹是把孝悌作为维系父为子纲的核心,作为“德之本”③和“仁”的重要环节。同时,他又把仁比作水的源,孝悌是流水所必经的第一池,仁民为第二池,爱物为第三池。可见,孝悌是实行仁的重要内容。
  所谓孝,朱熹将其规定为:一是,“善事父母为孝。”④如何善事?他说:“父在,子不得自专。”⑤父母在,不远游,应当跬步不忘亲爱。否则温凊定省、每日问安之礼,就会间阔而不能坚持,而违背孝道。二是,父没,“三年无改于父之道,乃见其孝。不然,则所行虽善,亦不得为孝矣。”⑥此便是善事父母为孝。
  所谓悌,朱熹规定为:“善事兄长为弟。”⑦就是做弟弟的要好事兄长,服从兄长。
  朱熹还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提倡孝道。他每到一个地方做官,照例发布一些榜文。他在《示俗》中说:“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⑧在《晓谕兄弟争财产事》中写道:“劝谕士民务修孝弟忠信之行,入事父兄,出事长上,敦厚亲族,和睦乡邻。”①在《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中又写道:“父义兄友,弟敬子孝。”②要人们遵守“孝道”,如果违反了孝,就是“逆天悖理”③。
  强调父为子纲的目的是,“人能孝弟,则其心和顺,少好犯上,必不好作乱也”④。“其为人孝弟,则必须柔恭,柔恭则必无犯上作乱之事。”⑤人们如能做到孝悌,其心和顺、柔恭,则必无犯上作乱之事发生。
  第二,“君为臣纲”,乃是“三纲”之首。皇帝是宗法社会利益最集中的代表,享有最高的权力和具有最大的权威。他的意志就是法律,朕即国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皇帝向全国派出官吏,代表他进行统治。朱熹曾这样说:“州县之官,皆是奉行朝廷政令。今既不然,抗拒州县,便是不遵王法,不畏朝廷。”⑥“王法”和“朝廷”都以皇帝为代表,是不能不遵不畏的。
  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了王权的政权机构。
  王权实际上是父权的扩大。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他所派遣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做是这种父权的代表。被称为“父母之官”⑦,掌握着人民生杀予夺的大权。
  朱熹为“君为臣纲”制定了一整套仪礼制度。如《天子之礼》,说明天子既能“八柄驭群臣,八统驭万民”,又有“赏无不庆,刑无不威,远无不至,迩无不服”⑧。又如《君臣服议》、《民臣礼仪》①等,从制度、仪礼上保证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朱熹还用其父母之官的权力,来推行君为臣纲。他在几个劝谕文中都规定:要臣民忍事,遵守王法,绝对服从王权的统治,以求社会安定。
  与“君为臣纲”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便是忠。事君忠和事父孝不可分离。“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爵禄,而守其祭祀。”②“于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弟,故顺可移于长,便是本。”③父权为王权的不可侵犯,奠定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忠便成为维系君为臣纲的精神支柱和道德行为规范。
  所谓忠,朱熹这样规定:一是,“尽己之谓忠”④,“尽己之心为忠”⑤。什么是尽己?“尽己之心而无隐,所谓忠也。”⑥“尽己只是尽自家之心,不要有一毫不尽。”⑦尽心而无所隐瞒。尽己须是尽到十分,譬如与人说话,话只说了一半,不肯说尽,就是不忠⑧。与人谋事,“须直与它说这事合做与否,若不合做,则直与说这事决然不可为,不可说道这事恐也不可做或做也不妨,此便是不尽忠”⑨。就是竭尽自己之心,克尽一切私欲,去尽忠皇帝。二是,忠是朴实无欺。“忠者,诚实不欺之名。”⑩“众人只是朴实头不欺瞒人,亦谓之忠。”①是朴实无欺。事君忠,事父孝,臣民对于君主,犹如儿子对于父亲,儿子不能计较父亲的直与不直,臣民不能计较君主的好坏,即使遇到了昏君,做臣民的也只有像文王那样去尽忠道。
  把忠君的道德行为规范推而广之,安放在事物上,就叫做恕。“推己及人为恕”。②朱熹解释说:“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忠恕之事也。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未尝不同,则道之不远于人者可见,故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之于人。”③推己及人“便是我要吃,自是教别人也吃,不待思量”④。这便是以己之心推及别人。“尽己为忠,推己为恕。”⑤忠恕相互联结。既可说“恕由忠生”⑥;也可说“忠恕两个离不得,方忠时未见得恕,及至恕时忠行乎其间”⑦。人们真的做到了忠恕,就达到仁的道德境界,“合忠恕正是仁”⑧。
  第三,“夫为妻纲”,乃是三纲的重要内容。“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⑨儒家宣扬男尊女卑,把妇女解释为“伏于人也”⑩,规定妇女要三从,“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朱熹在同安任主簿官时,当地有不按嫁娶的礼仪来办婚事的风俗,朱熹认为,这是“引伴为妻”,破坏了“礼典”,亵渎和搞乱了“国章”。①于是他规定:“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施行。”②同时,规定:不能“聚集男女,昼夜混杂”③,妇女连出门都要受限制。
  与夫为妻纲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便是节。朱熹十分赞赏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④的说教,并大力推行。他几次要地方把“保内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显著,即仰具申,当依条旌赏。其不率教者,亦仰申举,依法究治。”⑤如果“夫丧改嫁,皆是无恩也。”⑥以改嫁为不守节。要求妇女贞节,在《知南康榜文》中,推崇节妇陈氏。“嫠妇陈氏,守节不嫁,遂蒙太宗皇帝赐以宸翰,宠以官资旌表,门闾蠲除徭役,此足见其风俗之美。”⑦这种礼教,摧残着无数年轻妇女的身心,吞噬着千万无辜妇女的生命。
  三纲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忠恕”、“孝”、“节”等伦理道德关系,是宗法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如果人人尽忠、尽孝,就不会犯上作乱。
  (二)所谓五常
  朱熹在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方面,不仅宣扬三纲,而且还倡导五常,即仁、义、礼、智、信等德目,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准则,以及道德修养的原则和方法。
  仁是什么?朱熹是这样规定的:“仁者,爱之理,心之德也。”①仁有两方面的意蕴:一是“爱之理”。何以为“爱之理”?“或问:‘仁何以为爱之理也?’曰:‘人禀五行之秀以生,故其为心也,未发则具仁义礼智信之性以为之体,已发则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诚实之情以为之用。盖木神曰仁,则爱之理也,其发为恻隐。……是皆天理之固然,人心之所以为妙也。仁之所以为爱之理,于此其可推矣。’”②朱熹以五行配五常,“五常,仁义礼智信,五行之性也。”③爱之理,发为恻隐。仁是不忍人之心,“这个仁,是爱的意思”④,是讲爱的道理的。仁与爱的关系是,前者为体,后者为用。“仁是爱之理,爱是仁之用。未发时只唤作仁,仁却无形影;既发后方唤作爱,爱却有形影。”⑤爱是观念,本身是没有形影的,只有爱表现为人的感情,才有形影。这里,朱熹把爱与情混淆了。
  仁者,爱也,爱体现在三纲的父子、君臣之间,就是以亲亲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关系。“仁之为性,爱之理也。其见于用,则事亲从兄、仁民爱物,皆其为之之事也。……亲者,我之所自出,兄者同出而先我,故事亲而孝,从兄而弟,乃爱之先见而尤切人。苟能之,则必有不好犯上作乱之效。”⑥由仁而孝、悌,便能收不好犯上作乱之效。如果人们按此而力行,便能由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这便是“爱之理”的意蕴。
  二是仁为“心之德”。所谓“心之德”,就是得之于心的爱之理。爱由心生,“仁者,天地生物之心,而人得以生者,所谓‘元者善之长也。’”①作为仁的生物之心,符合于德。如何通达“心之德”?朱熹说:“仁则私欲尽去而心德之全也。功夫至此而无终食之违,则存养之熟,无适而非天理之流行矣。”②去私欲,做到无终食之间违仁,存养纯熟,天理流行,这便是“心之德”。
  仁包义、礼、智三者。“不言智礼义者,仁该全体,能为仁则三者在其中矣。”③“仁包义、礼、智三者。仁似长兄,管属得义、礼、智。”④仁为四德之首,而包四德,仁也为五常之首,而包五常。“仁包五常,元包四德之发见证验也。”⑤为什么仁能包四德和五常?“仁者天地生物之心,得之最先,而兼统四者,所谓元者善之长也。”⑥仁作为天地生物之心,最先得到,而兼统四者,义、礼、智、信。同时,朱熹说:仁得天地生物之心以为心,“是以未发之前,四德具焉,曰仁、义、礼、智,而仁无不统”⑦。这就是说,心具四德,而仁统义、礼、智。说明了仁与四端和五常的关系。
  正因为仁包四端、五常,所以仁不仅体现为“事亲孝,事兄弟,及物恕”,而且还体现为“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⑧等。这便是孝悌、忠恕、恭敬、仁义、礼智等政治道德原则和伦理道德规范。朱熹一方面通过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宗法等级关系,来讲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相亲相爱,另一方面,他用忠孝悌伦理道德关系维护等级制度。
  朱熹对义、礼、智、信,也作了规定:“义者,事之宜也”①,是说适宜。“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②礼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天理之节文,即“礼即理也”,具有形上学的意义。二是,作为人事之仪则,具有伦理道德规范的意义。“知(智),犹识也。”③就是识别、知识、智慧。“信,约信也”,“以实之谓信”④。即守信、诚实的意思。他说:“仁则为慈爱之类,义则为刚断之类,礼则为谦逊,智则为明辩,信便是真个有仁义礼智,不是假,谓之信。”⑤这就是说:仁是体,分辨什么是仁,什么不是仁,就是智;体认了仁,按仁的伦理道德规范去做,而很适宜,就是义;在按仁的道德伦理去做的时候,能熟悉各种合乎仁的标准的仪式礼节,就是礼;体知仁、义、礼、智为不假,就是信。他设喻说:“义只是知事亲如此孝,事长如此弟;礼亦是有事亲事长之礼;知只是知得孝弟之道如此。然仁为心之德,则全得三者而有之。”⑥识辨事亲应该孝,事长应该悌,就是智;知道孝悌,按孝悌道德伦理规范办事,就是义;实行事亲孝、事长悌的仪式礼节,就是礼。又譬如:“以爱亲而言,则为仁之本也;其顺乎亲,则为义之本也;其敬乎亲,则为礼之本也;其知此者,则为知之本也;其诚此者,则为信之本也。”⑦爱亲是仁,顺乎亲是义,敬乎亲是礼,知道爱亲是智,诚实于爱亲是信。
  朱熹还认为,仁、义、礼、智、信之性,是人生来就具有的,其发用则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诚实之情。他说:“盖木神曰仁,则爱之理也,而其发为恻隐;火神曰礼,则敬之理也,而其发为恭敬;金神曰义,则宜之理也,而其发为羞恶;水神曰智,则别之理也,而其发为是非;土神曰信,则实有之理也,而其发为忠信。”①以自然界的木、火、金、水、土现象,比附仁、义、礼智、信等伦理道德观念。以便把五常说成是超社会的永恒存在的东西。
  (三)五伦
  与三纲五常相适应,朱熹把社会的人伦关系,归纳为五伦。“愚谓圣人之言道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②又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此人之大伦也。”③五伦也就是圣人所规定的名位等级。“五品: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五者之名位等级也。”④所谓名位等级,实构成了社会的等级制度;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的关系,便是人的“大伦”。人们既不能改变这种名位等级,也不能逾越这种名位等级。他认为,这种名位等级不是后天的,而是人生来就安排好了的。
  “自天之生此民,……叙之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伦,则天下之理,固已无不具于一人之身矣。”⑤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伦,为天所命,仁、敬、孝、慈、信等等,便是调整五伦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也是为天所命,人生而有,而不是人为的。
  与五伦相应的亲、义、别、序、信,便是五伦之理。“犹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有此五者,而实理寓焉。”①“实理”便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乃是五伦之理。此“五者之理,出于人心之本然,非有强而后能者”②。为人所固有,人心之本然,而非后来所强为之的。
  在朱熹看来,在五伦之中,最根本的是君臣、父子两伦,仁、义二理。“君臣、父子之大伦,天之经,地之义,而所谓民彝也。”③臣忠于其君,子孝于其父,这两伦最重要。因此,在五常中仁、义二常也最重要。“仁莫大于父子,义莫大于君臣,是谓三纲之要,五常之本,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④以父子、君臣为三纲之要,仁、义为五常之本。如若违背伦理,“逆理之祸,将使三纲沦,九法〓,子焉而不知有父,臣焉而不知有君,人心僻违,而天地闭塞”⑤。如子不知有父,臣不知有君,则人心乖违,天下就大乱了。
  虽然五伦和五伦之理,是天之所命,人心所固有,但由于气禀所偏,人欲所昏,这种固有的伦理,就被蒙蔽了,而显现不出来,因此需要教育人们,启迪其固有的伦理之心。“古先圣王为是之故,立学校以教其民,……必使天下之人,皆有以不失其性,不乱其伦而后已焉。”⑥圣人设官,教育人们,既不使人失掉仁、义、礼、智之性,也使人不乱人伦天理。
  既然天生斯人,就叙以五伦,那么,任何人都无逃于五伦之间,即使是佛、道,企图废三纲、五伦,其实也无逃于三纲、五伦之间。他说:“天下只是这道理走不得,如佛老虽灭人伦,然他却拜其师为父,以其弟子为子,长者谓之师兄,少者谓之师弟,只是护得个假底。”①岂不是父子兄弟之伦?因此,五伦为人之所同有。不仅佛、老逃不脱,就是“九夷八蛮”也逃不出:“如父慈子孝,虽九夷八蛮,也出这道理不得。”②这就赋予五伦以普遍性的意义。进而以五伦为禽兽、昆虫所具有,如蜂、蚁有君臣之义,虎、狼有父子之亲,雎鸠有夫妇之别,而称之为仁兽、义兽③。朱熹赋予禽、兽、昆虫以伦理属性,是为了证明人伦天理,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永恒性。
  为了维护伦理纲常,朱熹主张国家机器、法律,都要以人伦为善恶、是非的标准和量刑的准绳。他在福建漳州做知府的时候,便规定:“凡庭讼所断,必以人伦为重。”④他在给孝宗赵昚的奏札中,要皇上“深诏中外司政典狱之官”,如有人告状,“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是属于“以下犯上”,“以卑凌尊”的,即使道理正直,也要训斥;如果道理稍有不直,就要加罪处罚⑤。这种法律制度,是当时宗法社会所需要的,也是其本质的表现。

附注

①《为政》第二,《论语集注》卷一。 ②《读大纪》,《文集》卷七十。 ③《答廖子晦》,《文集》卷四十五。 ④《通书·乐上解》,《周子全书》卷九。另见《为政》第二,《论语集注》卷一。 ①“大辟罪已下,罪无轻重,咸赫除之,惟十恶死罪,不在此限。”(张九龄:《东封赦书》)按:古刑律十罪是指: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②《里仁》第四,《论语集注》卷二。另《朱子语类》卷二十七:“只得做下气、怡色、柔声以谏。” ③《里仁》第四,《论语集注》卷二。 ④同上。 ⑤《朱子语类》卷二十七,此是《语类·事父母几谏章》的问话,朱熹在回答时说:“推得也好。”即发挥得也好,同意学生之所问。 ⑥《里仁》第四,《论语集注》卷二。 ⑦《朱子语类》卷二十七。 ⑧《子路》第十三,《论语集注》卷七。 ①《朱子语类》卷二十。 ②同上。 ③《孝经刊误》,《文集》卷六十六。 ④《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 ⑤同上。 ⑥《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参见《朱子语类·论语四·父在观其志章》。 ⑦《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 ⑧《示俗》,《文集》卷九十九。 ①《晓谕兄弟争财产事》,《文集》卷九十九。 ②《文集》卷一〇〇。 ③同上。 ④《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 ⑤《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一。 ⑥《龙岩县劝谕榜》,《文集》卷一〇〇。 ⑦同上。 ⑧《天子之礼》,《文集》卷六十九。 ①见《文集》卷六十九。 ②《孝经刊误》,《文集》卷六十六。 ③《朱子语集》卷二十。 ④《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 ⑤《中庸章句》第十三章。 ⑥《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一。 ⑦《朱子语类》卷二十一。 ⑧“谓与人说话时,说到底见得恁地了。若说一半,不肯说尽,便是不忠。”(《朱子语类》卷二十一) ⑨《朱子语类》卷二十一。 ⑩《朱子语类》卷二十七。 ①《朱子语类》卷二十一。 ②《中庸章句》第十三章。 ③同上。 ④《朱子语类》卷二十七。 ⑤同上。 ⑥《杂学辨》,《朱子遗书》。 ⑦《朱子语类》卷六十三。 ⑧《朱子语类》卷二十七。 ⑨《劝女道还俗榜》,《文集》卷一〇〇。 ⑩《礼记·本命》。 ⑪同上。 ①《申严婚礼状》,《文集》卷二十。 ②同上。 ③《劝谕榜》,《文集》卷一〇〇。 ④《二程全书·遗书》卷二十二下。 ⑤《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文集》卷一〇〇。 ⑥同上。 ⑦《知南康榜文》,《文集》卷九十九。 ①《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 ②《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一。 ③《通书·诚下解》,《周子全书》卷七。 ④《朱子语类》卷二十。 ⑤同上。 ⑥《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一。 ①《中庸章句》第二十章。 ②《述而》第七,《论语集注》卷四。 ③《公孙丑章句上》,《孟子集注》卷三。 ④《朱子语类》卷五十九。 ⑤《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十五。 ⑥《公孙丑章句上》,《孟子集注》卷三。 ⑦《克斋记》,《文集》卷七十七。 ⑧见《仁说》,《文集》卷六十七。 ①《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 ②同上。 ③《大学章句》第一章。 ④《学而》第一,《论语集注》卷一。 ⑤《朱子语类》卷二十。 ⑥同上。 ⑦《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一。 ①《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一。 ②《杂学辨·苏黄门老子解》,《文集》卷七十二。 ③《仪礼经传通解》卷九。 ④《杂著·尚书·舜典》,《文集》卷六十五。 ⑤《经筵讲义》,《文集》卷十五。 ①《朱子语类》卷九十五。 ②《杂著·尚书·舜典》,《文集》卷六十五。 ③《戊午谠议序》,《文集》卷七十五。 ④《癸未垂拱奏札二》,《文集》卷十三。 ⑤同上。 ⑥《南剑州尤溪县学记》,《文集》卷七十七。 ①《朱子语类》卷六十四。 ②《朱子语类》卷十六。 ③见《朱子语类》卷四。 ④《漳州府志·朱子守漳实迹记》。 ⑤“臣伏愿陛下深诏中外司政典狱之官,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几人之坐,其有不幸至于杀伤者,虽有疑虑可悯,而至于奏谳亦不许辄用拟贷之例。”(《戊申延和奏札一》,《文集》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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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思想研究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朱熹是南宋时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本书运用哲学逻辑结构的方法,提示了朱子理气先后、理一分殊、格致心思、持敬知行、心性情才、诗理自然的理性精神。以及其天理君权、理欲义利、心术王霸、人伦教育的道德精神。诠释其哲学致广大、尽精微之存在,梳理其思想前后之变化,贯通其内在的思想逻辑结构,肯定其在中国思想史、哲学史上的地位。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研究朱子思想的体悟,是当前国内论述朱子思想最全面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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