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革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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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0833
颗粒名称: 四 革弊政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0
页码: 220-229
摘要: 针对南宋社会弊政丛生,所谓“无一不弊而不可以胜陈”,“纲纪日坏,邪佞充塞,货赂公行,兵怨民愁,盗贼间作”的现实,朱子提出一系列革除弊政的主张。他认为,前人制定的治国方策是前人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制定的,时世变易了,故也应随之变易。朱子将此称为“经世只是随时”或曰“变而通之”。是以行之既久而不能无弊,则变而通之,是乃后人之责。 正是基于这种“变而通之”和“革弊须从原头理会”的思想,朱子对改革当时的弊政提出一系列革故布新的主张。内容涉及法制、刑法、赋税、科举、教育等。朱子指出,这种完全与儒家“民本”思想背道而驰的苛政,是造成民力之所以“重困”的根本。
关键词: 朱子 革弊政 政治思想

内容

针对南宋社会弊政丛生,所谓“无一不弊而不可以胜陈”⑤,“纲纪日坏,邪佞充塞,货赂公行,兵怨民愁,盗贼间作”①的现实,朱子提出一系列革除弊政的主张。他认为,前人制定的治国方策是前人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制定的,时世变易了,故也应随之变易。朱子将此称为“经世只是随时”或曰“变而通之”。他说: 祖宗之所以为法,盖亦因事制宜以趋一时之便,而其仰循前代、俯徇流俗者尚多有之,未必皆其竭心思、法圣智以遗子孙,而欲其万世守之者也。是以行之既久而不能无弊,则变而通之,是乃后人之责。② 正是基于这种“变而通之”和“革弊须从原头理会”③的思想,朱子对改革当时的弊政提出一系列革故布新的主张。内容涉及法制、刑法、赋税、科举、教育等。
  在赋税方面,朱子主张“薄赋”“省赋”,反对重敛。当时,各地巧立各种名目,即所谓“白撰”而横征暴敛的赋税可谓多如牛毛,朱子对此极为反感,认为“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④。他揭露当时这种恶劣现象说:“福建赋税犹易辨,浙中全是白撰,横敛无数,民甚不聊生,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⑤又说:“官科盐于民,岁岁增添。此外有名目科敛不一,官艰于催科,民苦于重敛,更无措手足处。”⑥ 更为可怕的是,横征暴敛、盘剥百姓甚至成了官员为升迁的理由,以至“不复问其政教设施之得失,而一以其能剥民奉上者为贤”⑦。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上行下效,“中外承风,竞为苛急,监司明谕州郡,郡守明谕属邑,不必留心民事,惟务催督财赋”⑧。朱子指出,这种完全与儒家“民本”思想背道而驰的苛政,是造成民力之所以“重困”的根本。
  面对统治者毫无节制地横征暴敛,致使天下百姓“憔悴穷困”“元气日耗,根本日伤”,造成整个社会动荡不安,为此,朱子在淳熙七年(1180)的《庚子应诏封事》中,向宋孝宗发出了警告: “若不大为经理,深加隐恤”①,一旦洪水旱荒等意外发生,则“剥肤椎髓之祸,必且愈深愈酷而不可救”②。针对这种重敛无度的现状,朱子向宋孝宗提出了“恤民”“省赋”的主张。他说: 臣尝谓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而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③ 朱子把恤民、省赋提到“国家之大务”的高度,这与其“国以民为本”的政治哲学思想是相一致的。他在《孟子集注》中指出“盖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④。又说: 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之。天子至尊贵也,而得其心者,不过为诸侯耳,是民为重也。⑤ 天子之心与民众之心相比,孰轻孰重?朱子肯定的是后者,此为朱子民本思想的最高表述。
  朱子在淳熙七年(1180)提出“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是因为其时军政腐败,军费浮冗,成为当时百姓最沉重的负担之一。他在《庚子应诏封事》中揭露此弊说: 臣所谓省赋理军者,请复为陛下言之:夫有田则有租,为日久矣。
  而今日民间特以税重为苦者,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而州县无复赢余也。……而朝廷发下离军归正等人又无纪极,支费日增,无所取办,则不免创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且如纳米收耗,则自七斗八斗以至于一倍再倍而未止也。豫借官物,则自一年二年以至于三年四年而未止也。此外又有月桩移用诸杂名额,抛卖乳香、科买军器、 寄招军兵、打造铁甲之属,自版曹总所以至漕司,上下相承,递相促迫。今日追究人吏,明日取勘知通,官吏无所从出,不过一切取之于民耳。① 针对此弊,朱子提出了“计理军实而去其浮冗”②的思路。具体措施为“选将吏、核兵籍,可以节军赀;开广屯田,可以实军储;练习民兵,可以益边备”③。朱子认为:“诚能行此三者,而又时出禁钱以续经用,民力庶几其可宽也。”④ 除此之外,在赋税方面,朱子还提出了以下几条革除积弊的主张。
  一是罢经总制钱。
  经总制钱,是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均为南宋向地方征调的若干项财赋和杂税的总称。经制钱始于北宋宣和三年(1121),总制钱则始于南宋绍兴五年(1135)。对经总制钱的起因,朱子认为: 盖前代之所无,而祖宗盛时亦未之有,特起于宣和末年,仓卒用兵,权宜措画。当时建议之臣方且自以为功,而其兄闻之,乃为哭于先庙,以为作俑之祸且及子孙。⑤ 早在绍兴二十六年(1156),朱子在同安就曾致书当时任权户部侍郎的钟世明,认为经总制钱是属于那种“民所不当输,官所不当得,制之无艺,而取之无名”的苛赋,是“巧为科目以取之于民”,①希望能“罢去”此钱。
  数十年后,此钱不仅未能罢去,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朝政的腐败,反呈现出逐年递增之势,使“此钱之额倍于常岁”②。淳熙十五年(1188),朱子奏事延和殿,在南宋的士大夫中,第一个提出罢行经总制钱的要求。他愤愤不平地向孝宗叙述了百姓深受有司聚敛之苦,感慨“斯民之叹息愁怨果何时而少息”③。为此,他建议宋孝宗“特诏有司先将灾伤年分检放倚阁苗税数内所收经总制额尽依分数豁除,然后别诏大臣深图所以节用裕民之术,讨论经总制钱合与不合立额比较之利病而罢行之,以幸天下”④。
  二是悉除无名之赋。
  南宋时期赋税苛重,名目繁多。经总制钱之外,还有月桩钱、版帐钱、耗米、折帛钱、和买、和籴、科配等,苛捐杂税,层出不穷。针对这种现象,朱子指责说: 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⑤ 在《壬午应诏封事》中,他揭露“今日之监司奸赃狼籍,肆虐以病民”⑥,指的就是监司与州县勾结,从民众中巧取豪夺。朱子为此提出了“须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名色,一齐除尽,民方始得脱净”⑦。又说:“量入为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若不认百姓是自家百姓,便不恤。”⑧ 朱子以上这些主张,都只能是一个怀着经世济民愿望的大儒的美好期待和幻想而已,在腐败的南宋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故在他担任地方官时,不得不一再上奏状,对诸多的“无名之赋”一一恳请朝廷予以蠲减或废除。计有: 淳熙六年(1179)六月,上札乞减星子县(今江西省庐山市)三五百匹和买,受朝议反对。次年二月又上《乞蠲减星子县税钱第二状》①,向朝廷反映了星子县民因兵乱流移,近方复业,由于“官吏节次增起税额,及和买折帛数目浩瀚”,人户难以交纳,“复转徙流亡”的现实,乞蠲减星子县?绢一千五十余匹、钱二千九百余贯。状上,不报。以至朱子在淳熙八年(1181)十一月奏事延和殿时又旧事重提,奏状恳请减免。
  淳熙七年(1180)四月,连上三札《论木炭钱利害》,分析南康军下辖都昌等三县人户夏税钱内一项科折木炭的弊病,恳请依旧例以本色木炭交纳,不折钱绢。他指出: 木炭本以税绢纽计,纳本色,比之纳绢,所费已增一倍之数;折纳价钱,比之纳绢,所费又增三倍之数。反覆纽折,至于数倍,上违法意,下损民力,本军三县皆受其弊。② 淳熙八年(1181)十一月,朱子奏事延和殿,第五札奏请豁免浙东路和买。他指出,“浙东路和买绢万数浩瀚,而绍兴府独当其半”,造成“人户苦于输纳”,“官司不为除豁,其弊非一”,故希望“从来年夏料为始,革去旧弊,庶几饥馑余民得安生业”。③次年八月,又上《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和买约始于北宋太宗时,本为朝廷向民众预买?绢。创立之初,考虑到春季民困,故预贷库钱,夏秋时随税纳?绢给官府。后来演变为以盐等实物纽折,官司故意压低?绢价,或抬高其他物价,最后连实物纽折也取消,变成了“白纳”。浙东是受和买之害的重灾区,下辖七州除温州无和买外,其余六州共管和买二十八万余匹,其中仅绍兴一州独当十四万余匹,其为害之烈“民所不堪”!朱子在奏状中抨击此弊云:“窃尝深究其受病之原,则无他焉,直以元额之太重而已!”①以故,朱子上状“首陈减额之说”②,希望能为“绍兴阖境百万生灵”③“少解其倒垂之急”④。
  绍熙元年(1190)五月,朱子上状一奏乞减免漳州属县无名之赋七千六十四贯。此数计由折茶钱、罢科荔枝龙眼干钱、抱认丰国监铸不足铅本钱三色组成。朱子认为,这些都是“无复根原来历之可考,亦无户眼窠名之可催”⑤的无名之赋。三色征收总额共计为二万三千多贯,其中除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六贯为本州桩办外,余额七千六十四贯无着落,故恳请蠲减。二奏乞蠲免无额经总制钱四千七百五十贯。漳州经制钱与总制钱两项共计八万多贯。每年都收额不足,常亏一两万贯。此外,还有“无额之额”五千多贯。隆兴二年(1164),通判赵不敌为邀“磨勘之赏”,不择手段增额四千七百五十四贯。朱子所要求蠲免的,就是赵氏所虚增的这一部分。
  淳熙十五年(1188),朱子奏事延和殿,曾要求宋孝宗罢行经总制钱“以幸天下”,几经挫折后,已深知此事在腐败的朝政下绝难施行,故在知漳州时,不得已而“妥协”,只希望对经总制钱等无名之赋能予以部分蠲免。然而,就是这部分蠲免,一直到朱子离任,也未能实现。
  在监、酒专卖方面,朱子不赞成南宋现行的专卖政策。他认为:“如今茶盐之禁,乃是人生日用之常,却反禁之,这个都是不能絜矩。”⑥茶、盐、酒类物资,是百姓生活的日用品,国家实行榷卖,这对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当隆兴元年(1163)福州知州汪应辰征求朱子对闽中盐法的意见时,朱子基于其“盐法之利于吾民”的原则,认为应做到“输钱之数比旧稍轻,买盐之价比旧顿减,即公私两便,法可久行”①。他在给漕使陈季若的信中,认为海仓和下四州诸县买纳是两大害民的弊端,应“罢而改图其新”②。
  淳熙十年(1183),福建安抚使赵汝愚亦向朱子征求闽中盐法诸事,朱子建议其取消福建帅司的榷卖,认为“福州民间增此一项无名之赋”,不可“自我而始”。③ 淳熙九年(1182),朱子在浙东提举任上,上状直陈盐课酒课之弊,主张对浙东沿海明、越、温、台四州的盐法进行改革。朱子指出,这四州为产盐之地,故私盐便宜而官盐价贵。利之所在,使“贩私盐者百十成群”④,有的用大船载运,巡尉不查,州郡不检,反而串通一气,捞取私利。“或乞觅财物,或私收税钱”⑤,以至民间公开食用私盐成风,而官府无人过问。州县官因担心售盐不多而受罚,于是创立盐铺,编造各种理由,强迫百姓前来购买。使专卖之法成为“瘠民以肥吏,困农民以资游手”⑥的弊政。这些情况,州县和提举司主管并非不知,“然皆以国计所资,不敢辄有陈说,日深月久,民愈无聊。若不变通,恐成大患”⑦。为此,朱子提出他的“变通”之法,将浙东产盐四州,根据“地里远近、盐价高低”,参照福建下四州现行的“产盐法”,订立浙东“沿海四州盐法”,其余州军仍依旧法施行,以此“革弊救民”。
  在酒法方面,朱子也不赞成官榷。他对北宋政和、宣和年间建宁知府翁彦国罢官榷的做法极为赞赏。建宁府原来也实行酒务专卖,翁氏到任后,“始以官务烦费,收息不多,而民以私酿破业陷刑者不胜其众,于是申请罢去官务”①,而计算全年的酒课收入,除去米麦成本之外,总计净利多少,均摊在夏秋二税小麦、糯米折钱数内,命百姓交纳。建宁“民间遂得除去酒禁,甚以为便”②。但他感觉“净利”二字使用不够明确,容易给后任者重收此税留下隐患。所以他给时任建宁知府写信说: 今窃详“净利”二字,不见本是酒课之意,窃虑将来官司不知本末,或有再榷之议。欲望台慈询究本末,申明省都,将“净利”二字改作“酒息”,庶几翁公所以惠于乡邦者,垂于永久。③ 这是朱子从维护百姓的利益出发,尽力堵塞新的杂税可能产生的漏洞,非真心为百姓者,不易为也。
  淳熙九年(1182),朱子在浙东提举任上。他对浙东当时实行的官盐、买扑、拍户抱额、万户抱额四种酒法进行了比较,认为官盐弊病最多,万户最为便利,买扑和拍户则利害参半。在详细分析了四种酒法的各自利弊之后,朱子建议朝廷在现行万户抱额的基础上,“讲究详尽”,完善其不足之处,而后在各地推行。此“万户抱额”之法,实际上就是北宋末翁彦国在建宁府推行的百姓均摊“净利”之法。朱子认为,此法之推行,需以一州或一县为单位,统计田亩浮财物力,然后均摊,官户、民户一视同仁,城居、村居没有差异,一律均摊,“立为定籍,乃为尽善”①。“若舍官户而敷民户,舍城居而困村居,不立官簿而私置草簿,使吏得以阴肆出没走弄于其间”②,则又带来无穷弊端。

附注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壬午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78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三《延和奏札二》,《朱子全书》第20册,第641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读两陈谏议遗墨》,《朱子全书》第23册,第3381页。 ③〔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朱子五·论治道》,第2680页。 ④〔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朱子七·论兵》,第2708页。 ⑤〔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朱子八·论民》,第2714页。 ⑥〔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朱子八·论民》,第2715页。 ⑦〔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戊申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605页。 ⑧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戊申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605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82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82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81页。 ④〔宋〕朱熹:《孟子集注》卷十四《尽心章句下》,《四书章句集注》,第375页。 ⑤ 〔宋〕朱熹:《孟子集注》卷十四《尽心章句下》,《四书章句集注》,第375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82—583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83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83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83页。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三》,《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9—660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与钟户部论亏欠经总制钱书》,《朱子全书》第21册,第1072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三》,《朱子全书》第20册,第660页。 ③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三》,《朱子全书》第20册,第660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三》,《朱子全书》第20册,第660—661页。 ⑤〔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朱子八·论民》,第2716页。 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壬午应诏封事》,《朱子全书》第20册,第577页。 ⑦〔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朱子八·论民》,第2713页。 ⑧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朱子八·论民》,第2714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六《乞蠲减星子县税钱第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736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论木炭钱利害札子三》,《朱子全书》第21册,第919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五》,《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0页。 ①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17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18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20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18页。 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九《乞蠲减漳州上供经总制额等钱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1页。 ⑥〔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六《大学三·传十章释治国平天下》,第362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答陈漕论盐法书》,《朱子全书》第21册,第1079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答陈漕论盐法书》,《朱子全书》第21册,第1079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七《与赵帅书三》,《朱子全书》第21册,第1186页。 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22页。 ⑤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22页。 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22页。 ⑦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22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九《与陈建宁札子》,《朱子全书》第21册,第1286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九《与陈建宁札子》,《朱子全书》第21册,第1287页。 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九《与陈建宁札子》,《朱子全书》第21册,第1287页。 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23页。 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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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朱子文化大典 中册》

出版者:福建教育出版社

本文阐述朱子文化源流,包括朱子理学形成的历史背景、朱子的理学思想、朱子的经学思想、朱子的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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