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锡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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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云霄文史资料-第十三辑(总第十七辑)》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3888
颗粒名称: 林锡元案
分类号: D926.4
页数: 8
页码: 95-1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云霄县委第四区分委书记林锡元的故事。在任职期间,林锡元因个人腐化和权力膨胀,与辖下的龙坑乡妇女主席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之后,他转移了感情,并试图摆脱这位女性,甚至谋杀了她,伪造了案发现场。经过调查,林锡元最终被判处死刑。这个故事记录了林锡元的罪行以及公检法机关努力追查真相和维护正义的过程。
关键词: 林锡元 案件 云霄县

内容

林锡元,云霄城关人,1954年9月至1956年1月任中共云霄县委第四区分委书记。在职期间,因思想腐化、个人主义膨胀,利用手中权力与辖下龙坑乡妇女主席发生性关系,致孕;后又移情别恋,蓄意甩掉女方,逃避责任;在事情快要败露、无法隐瞒时顿起恶心,亲手谋杀与他发生关系的女方,并伪造现场,造成轰动一时的冤案。由于县委决心大,工作抓得紧,又因公检法机关干警作风好、办案严肃认真,终使案情大白,罪犯林锡元依法被判处死刑。
  龙坑报警 连夜作战
  1955年6月17日(即农历4月27日)晚8时许,县公安局电话铃声频频作响,原来是地处山区的第四区公所报称:区分委书记林锡元和龙坑乡妇女主席林××于当晚七时许,在赴会途中遭遇土匪袭击,两人当场受伤,已由民兵救护到龙坑乡政府。接报后,公安局李文喜局长立即组织侦破力量,并电令内保股长蔡良云火速赶到出事地点待命。
  连日来细雨绵绵,道路泥泞,自行车无法使用,只能徒步前往。加上天黑路滑,路径不熟,过世坂渡,越南岭门,到达小坡村时,已是天蒙蒙亮。问明情况后,知道出事地点是距离小坡村不远的龙兴庙周围。干警们立即赶到龙坑村集中待命,时专署公安处张副处长、雷科长等有关人员及由县委袁伍度副书记、李文喜局长、田同举检察长率领的公安干警也同时赶到,随即组成侦破组,部署破案工作。一面普查户口,一面发动附近四个村(内龙、下洞、后山、龙坑)民兵上山搜索。天亮后,经现场勘察,在龙兴庙附近捡到手榴弹盖一个,导火线一条及子弹壳三枚。此外再未发现其他可疑迹象。
  分析案情 采取措施
  此案发生在龙坑乡统购统销工作遭遇阻力、群众思想混乱之际;且龙坑乡的王都坂村原系已剿灭的土匪林金山的据点,反动气氛比较浓厚。侦破组经过初步调查、侦察,发现二个疑点:
  1、龙坑乡剧团的15个成员中有9个是经我宽大处理过的土匪或同土匪有过关系的人。根据群众反映,其中有几个人经常发啰嗦、讲怪话、发泄不满情绪。
  2、距出事地点五华里的内龙村有二个人当过国民党兵,解放后上山为匪抢过人,其中一个还曾教练伪联防兵掷手榴弹。据初步了解,出事当晚这两人都不在家。
  根据历史材料和现行情况,拟定了重点嫌疑对象,先后召开了两次群众大会,拘留了八个人。
  反复审讯 口供不一
  经过一个多月的反复审讯和对证,被拘留的人口供矛盾百出,互不一致:
  1、冒认罪责,查无实据:其中一个人供认手枪是匪首林金山给他的,枪是他亲手开的;但追问到枪藏在哪里时,一会儿供埋在牛棚里,一会儿供丢到水坝中。他先后说了三十六个地点,干警实地搜索了九个地方,甚至请来三个民间潜水能手到水深数丈的山塘水坝中三次搜寻,也一无所获。
  2、作案现场说法不一:有的人供称作案前在龙兴庙后开过碰头会,可是被供称的人则死不认帐。对作案当晚开枪和投手榴弹的人,说法也先后矛盾,有的说是这一个,有的说是那一个,莫衷一是。
  最后,被拘留的人都翻了供。
  寻绎疑点 纵深侦查
  这时,专署公安处来的人员叶刚和老徐凭他们多年来办案的经验,提出:在南靖、诏安和东山也曾发生类似案件,侦查结果竟是内部作案。他们建议重新分析案情,另找疑点。
  侦破组进一步深入群众,反复调查落实,发现新的情况和疑点:
  1、被拘留的8人中,有7个人经群众一个一个证实,在发案时间内全部在家,其中有二个主要怀疑对象在当天傍晚还同二个民兵、二个妇女在林圆面家里偷宰猪。另一人与妇女主席是亲堂关系,作案可能性不大。
  2、作案现场龙兴庙紧挨周围小村,是小坡通往龙坑乡必经之道,整日行人不断。当晚,虽然天阴下雨,又无月色,但因乡政府要开会,从这里往龙坑乡的人络绎不绝。走在林锡元和妇女主席前面、相距约三十余步远的有该村的二个民兵和二个妇女积极分子。他们听到手榴弹爆炸声和枪声时,还回过头来救护伤员,始终未有发现任何可疑人迹。据此分析,并非外部作案。
  3、林锡元和妇女主席受伤住院后,县、区干部经常去慰问他们,在交谈中,发现他们所叙述的发案过程不一致。林锡元说:“妇女主席走在我前面,当走过庙旁时,忽听‘呯’的一声巨响,弹片飞来,我左臂受伤,急忙卧倒,黑暗中隐约看到庙前大树下站起二、三个穿黑衣服的人,颈上围着一条白白的。这时她虽受轻伤还转身过来要扶我,忽地枪声又起,她再次中弹倒地。”而妇女主席则说:“我俩同行,区分委书记走在前,我跟在后面,刚出村口,区委(区分委书记的简称)把手电筒交给我,令我走到前面去,并叮咛不要按手电筒,防止暴露目标。当我走近庙前时,忽听区委在背后‘哎哟’喊了一声,接着一声巨响,我下腿受伤,扭过头去看区委,……此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经综合分析,当晚下雨,天黑地暗,伸手不见五指。而与掷弹处相距十几步远的林锡元却能看到大树下有二、三个穿黑衣服、颈上围着白白的人,显系伪造胡编之词。
  4、现场捡到短柄手榴弹盖一个,上面有小缺口和一裂痕,还有“403”驳壳枪子弹壳三个,光滑锃亮。经查明,林锡元所用驳壳枪子弹全部是“403”号。又据驻世坂村工作的区分委秘书林泰益反映,他有一颗短柄手榴弹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弹盖特征也是一裂痕和小缺口。1955年6月6日他赴县参加三级会时还在,到6月17日回村后发现手榴弹被窃。而在6月14日,林锡元提前回区召开紧急会议时,途中曾在世坂林泰益的房间住了一夜。
  5、从他俩负伤的部位看出破绽:林锡元是左臂正面受伤,弹片入口处的方向自上而下,证明他是面向手榴弹爆炸处所造成的。而女方则是双腿下部受弹片击伤,而且左眼下侧紧靠鼻梁部位中枪弹一发,子弹尚滞留后脑部未能取出。分析后说明手榴弹是在她的前面身旁相距不到一米处爆炸,当其转身时,手枪正好从对面打来,这时她的对面就是林锡元。
  种种疑窦,促使侦破工作逐步转移到林锡元身上。
  沙坑试枪 罪证暴露
  1955年10月间,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经县委袁副书记同意,在县委会大院里同伤愈出院不久、正在县里开会的林锡元直接见面,向他提出试枪的要求。对这突如其来的要求,他先是一怔,随即强作镇定地回答:“手枪旧了,子弹又较缺乏”。公安人员对他说:“试试看,打多少子弹,我们补你多少。”当下,他勉强选了几颗旧弹装进手枪,到沙坑边,朝沙坑打了三枪。事后弹壳从沙坑里取出,借云霄中学20倍放大镜仔细观察,发现弹壳里的花纹与龙兴庙现场所获弹壳花纹并无二致。于是进一步集中疑点,认定林锡元作案可能性最大。侦破组把试枪情况向县委汇报后,建议及时收缴林锡元随身武器,调离现职,以利破案。1956年1月,林锡元调到龙溪专区党校工作。
  假意安抚 欲盖弥彰
  这时,女方仍在专区医院疗伤,林锡元利用在漳州工作的机会,多次买水果及各种营养物品到医院慰问,用尽虚情假意,千方百计安抚她。然而纸包不住火,女方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起初,她蒙在鼓里,还多方为林锡元掩盖、开脱;但在区妇女干部耐心说服下,终于道出了真相。
  原来,林锡元任区分委书记后,以培养建党对象为名,数次叫女方到自己的房间里个别谈话。1955年3月女方向他要了一幅相片;3、4月间,女方二次到区上开会时,在林的房间里与他发生二次性关系。事后,女方向其提出结婚要求;林因移情别恋,多方推脱,还四次指使区上妇女干部动员她去同另一个区主干建立爱情关系,均遭女方拒绝。她并且斩钉截铁地表示“死也要嫁给区委!”1955年6月11日,他俩双双赴县开会,女方再一次提出结婚要求,林又予以拒绝,并说他已同别人谈恋了。女方又气又急地对他说:“你得考虑考虑!我的月经已有几个月没来潮了,看你怎么解决!”至此,林锡元横下一条心,决意杀人灭口。
  转院上海 取出滞弹
  1956年1月,女方在专区医院产下私生子。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她的脑后滞弹仍无法取出。为排除干扰、进一步查证,决定将她转移上海第一医院。经过精心治疗,终于成功地取出滞留脑后子弹。在上海市公安处紧密配合下,运用当时条件下最新科学技术鉴测,证明所取出的子弹就是出自林锡元使用的驳壳枪,并与前所获的六枚子弹壳弹纹完全吻合。检查确认林锡元为本案作案人,1956年4月24日在龙溪专区党校逮捕了他。
  猛撞监门 人犯招供
  4月24、25日,公安人员对林锡元进行二次讯问,他拒不认罪。到4月26日早,他突然大撞漳州看守所铁门栅,高声喊叫:愿向公安处马振兴处长当面交待问题!马处长接受他的请求,亲自到看守所听他坦白交代。主要情节有:
  1、承认1955年3、4月间同女方发生二次性关系和其他亵行为。
  2、当他得知女方怀孕后,曾动员她打胎未果,遂萌发了杀人灭口恶念。
  3、承认1955年6月14日路过世坂时盗窃了林泰益的一颗手榴弹,并在区上擦好随身携带的盒子枪,装上三发“403”子弹,做好杀害女方的准备。
  4、1955年6月17日晚龙坑会议是他亲自布置的,在同往龙坑乡政府开会时,故意让女方走在前头。到龙兴庙前把手榴弹掷出后,见女方受了轻伤,还回过头向他打招呼,他一不做二不休,拔起手枪朝她面部射击;还退后几步朝天开枪,伪造现场。
  提起公诉 临在审翻供
  专署公安处配合县公安部门又经反复调查取证,于1956年5月9日把全部案卷移送龙溪检察分院。检察分院经过复审,被告完全承认了事实,未提出任何申诉理由,仅要求从宽处理。1956年5月21日检察分院正式向龙溪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56年6月26日晚,龙溪中级人民法院在漳州中山公园开庭审理,林锡元突然翻供,致使审判工作受阻。1956年7月3日至7月6日,专区公检法机关配合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对全案进行复查,同时通知新任四区分委书记吴炳錞及受害者本人到达龙兴庙参加排测现场,测量和绘图,并重新访问了二十一人,没有发现新的线索。所有证言再一次肯定是林锡元作案。
  严正判决 罪犯伏法
  1956年9月7日,龙溪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在漳州中山公园开庭审理,公开宣判林锡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案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省高级法院于1957年5月24日发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犯罪手段十分残暴恶劣;群众影响极坏;被捕后态度又不老实,原判死缓量刑不当。裁定撤销龙溪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发回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
  1957年6月13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林锡元,他的辩护律师以“林锡元没有最后把女方打死,是证明他的良心尚未泯灭”为由,要求从宽处理。6月14日,县法院合议庭认为:杀人未致死,不能认作良心尚未泯灭。一致同意对林锡元执行死刑。
  6月16日继续开庭宣判:林锡元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犯不服上诉,龙溪中级法院于6月21日驳回上诉。接着,省高级法院于6月28日发出执行命令。6月30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在人民体育场公开宣判,将林犯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死时29岁。
  (根据汤泰安、蔡良云口述材料及有关档案资料综合整理)

知识出处

云霄文史资料-第十三辑(总第十七辑)

《云霄文史资料-第十三辑(总第十七辑)》

出版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云霄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

本书收录“回顾杜塘水库”、“云霄县人民会堂的兴建”、“云霄县供销合作社的创建”、“云霄县程控电话与邮电综合楼”、“解放前鱼商公会”、“三葫芦棕木屐”等约30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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