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中发现的清代地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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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第三十七期》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3700
颗粒名称: 民宅中发现的清代地契
分类号: F301
页数: 2
页码: 214-21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田地契约在传统中国民间社会土地交易中的重要性,以及田地契约文书在展现历史时期土地交易活动和物权管理制度演变方面的作用。文章还描述了一个人收藏了一些清代的地契,并与县文物学会交流了解清代地契的历史背景。清代地契分为民间的“白契”和官府的“红契”,并包括官府发放的契尾作为税收凭证。文章还讨论了地契的格式规范、内容详细以及对当时社会风俗和人文环境的反映。
关键词: 田地契约 土地交易 物权转移

内容

田地契约是传统中国民间社会土地交易与物权转移的直接物件资料,遗存于民间的田地契约文书不仅真实而生动地展现了历史时期中国土地交易活动状况,而且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府对于土地交易与物权管理制度的演变。
  近日,有长春藤的朋友告知收藏了一些清代的地契,即刻赶往他家,朋友随之将他收藏的“宝贝”给了笔者观赏。这些地契,满满的一大叠,几乎包括了清代中后期到诏安解放初期,有的已经裱褙好,有的尚未整理,因为年代久远,纸质或变黄或破损较大。朋友说,这些地契是他从我县农村民宅收购来的,花费了不少的时间和心血。笔者联系上县文物学会的同志,便和朋友带了两幅裱褙好的乾隆、嘉庆年间的地契,前往请教清代地契的那一段历史故事。
  原在县文化部门专职负责文保工作、现为县文物学会会长的沈先生认真察看了我们带去的清代地契,他告诉说:这两件契约保存得比较完整,有民间的“白契”和官府的“红契”,并粘务官契尾。原来,民间双方田地交易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之“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加盖官府印章的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契尾是粘连于田地买卖契约即正契之侧,由官府征收契税后发给业户的收据凭证。据了解,田地买卖交易,由官府抽取税收的制度,从东晋时即已产生,所谓“市易田宅即立文契,必投验官府,输纳税钱,给予印凭,谓之税契”。在场的县钱币学会林先生接着说,两份清代地契中都盖有满汉文字的“诏安县印”、“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红方印,说明到了清代,我国的土地管理已经逐步完善,有了严格的税契制度。
  在探讨中,我们还发现地契的格式规范、遣词严谨,文书中具体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买卖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或画押。从这两份契约文中,我们看到当时的文书工整、字迹清秀,有文化味;民间田地的买卖颇有规矩,如契约中提及买卖时要先询问“房亲叔侄”的意见;契约中还夹杂着诏安方言,读来生动有趣,如“仁义交关”,体现了诏安人的诚信和爽快,可见当时的人文环境。综上所述,田地契约作为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史料和档案,反映民间立契习俗,见证了一定时期的社会风云和历史经纬。

知识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第三十七期

《诏安文史资料第三十七期》

本书讲述了史海钩沉、人物春秋、文化守护、薪火传承、往事纪实、田园流光、艺苑掇英、乡土风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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