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诏安契税开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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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第一至二十期合订本第三册:第十二至十六期》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3086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诏安契税开征概述
分类号: K295.73
页数: 2
页码: 75-76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诏安县契税的开征概述,包括清代初期到民国38年(1949年)底诏安解放期间契税的征收情况、税率、征收办法等。
关键词: 诏安县 契税 税率

内容

清代初期,诏安县的契税征收,不分典、卖契,一律按每两契价征银1.5分计算,到清代中期,每两改征银6分。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7年)重新规定征收税率:卖契每两征银9分,典契每两征银6分,并分配征收任务,诏安县当年全年额定征银1500两。宣统三年(1911年)全县契税额改征银1000两。
  民国后,沿清制继续征收契税,但征银块改征银元,分卖契、典契、交换契等不同税率,由县政府财政科负责办理征收手续。民国18年(1929年)全县全年额征大洋3400元,当年实征大洋500元。民国28年(1939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群众疏散,田地、房屋等产业无甚买卖,契税的征收也随之减少。民国30年(1941年)9月,契税征收业务由财政科移交给新成立的县田赋管理处办理。民国31年(1942年),契税的征收除正税外再加征“附加税”,是年全县征收正税5683.45元,附加税2842.18元(法币,下同)。民国32年(1948年),省颁文整顿契税工作,严饬各乡镇长及地籍员切实负责,协同各乡镇田赋办事处主办契税人员认真清理,按乡挨户依照“户领丘册”(田赋征收的每户内之各项土地底册),就户追契,就契征税,务使翔实无漏。其中若有祖遗无契约的,要经当地乡镇公所监证后补立新契。如属赠送的有契无价者,按县估产价依率计征。县田赋管理处并于是年8月2日召开诏安县各界估定产价会议,通过决议估定产价。
  (一)建筑基地(房屋)每亩:
  一等最高800元,最低600元。
  二等最高500元,最低400元。
  三等最高300元,最低200元。
  (二)未建筑基地每亩:
  一等最高400元,最低300元。
  二等最高250元,最低200元。
  三等最高150元,最低100元。
  (三)田地每亩:
  一等最高500元,最低400元。
  二等最高300元,最低200元。
  三等最高150元,最低100元。
  (四)农地(园)每亩:
  一等最高300元,最低200元。
  二等最高150元,最低100元。
  三等最高80元,最低50元。
  (五)林地每亩最高60元,最低30元。
  (六)山地每亩最高30元,最低20元。
  (七)荡(水堀、池塘)每亩最高100元,最低20元。
  (八)杂地每亩最高80元,最低20元。
  民国33年(1944年),福建省政府正式公布《契税条例》,重新规定税率和征收办法。有关条目录下:
  “第三条契税税率(按契价银计征):
  一、卖契税15%。
  二、典契税10%。
  三、交换税6%。
  四、赠与契税15%。
  五、分割契税6%。
  六、占有契税15%。”
  “第十三条完纳契税时限:
  一、应于契税成立后3个月内为之。
  二、逾期不纳者,科以15%罚锾。
  三、逾期2个月递加10%,至应纳税数为止。”
  “第十四条匿报契价除另换契补税外,予以下列处分:
  一、匿价未满20%者,科以短纳税额之半数。
  二、匿价25%至50%者,科以短纳税额之同数。
  三、匿价50%以上者,科以短纳税额之2倍。”
  “第十六条乡镇公所监证时按契价抽取2%监证费。”
  诏安经执行该条例后,是年全县征收契税正税38.4329万元,附加9.6294万元,罚锾1.4168万元,料价款1.4094万元。该办法一直沿用至民国38年(1949年)底诏安解放为止。

知识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第一至二十期合订本第三册:第十二至十六期

《诏安文史资料第一至二十期合订本第三册:第十二至十六期》

本书记述了诏安一中校庆、教育发展历程、文化活动、人物事迹以及地方历史事件的文章,包括校庆活动的回顾、抗战时期诏安学生的学籍管理、运动会的经历、教师的教诲、文化活动的开展、社会文化工作以及一些地方史事的追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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