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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嗣昌楼惨案”告倒县长陈荫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3045
颗粒名称:
“嗣昌楼惨案”告倒县长陈荫祖
分类号:
K825
页数:
3
页码:
355-357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民国时期在福建省诏安县发生的“嗣昌楼惨案”,以及对此案的调查和处理过程。
关键词:
诏安县
陈荫祖
内容
陈荫祖是四川省宜宾县人,于民国28年(1939年)到诏安县当了1年零5个月的县长。此人依仗国民党驻福建的第20师师长钱东亮作靠山,在诏安胡作非为,放纵和包庇其部属制造“嗣昌楼惨案”。后来,在诏安山区人民的一再控告下,陈荫祖终于被告倒台了。
笔者在查阅国民党时期的旧档案资料中,发现一宗《诏安县县长陈荫祖控案》。这宗“控案”,是由于发生在民国29年(1940年)2月28日的诏安县第3区霞葛乡“嗣昌楼惨案”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而引起的。
所谓“嗣昌楼惨案”,是县长陈荫祖的部属为了对群众敲诈勒索,竟然捏造事实,制造事端,派出保安中队武装围攻嗣昌楼,烧毁民房50多间,使四五十户群众的家产付之一炬,两三百人无家可归;而后又巧立名目,勒索巨款,进行监守自盗,嫁祸于人,枪伤群众。县长陈荫祖对此不但不予制止惩办,而且还纵容包庇、支持撑腰。这就激起了霞葛乡广大群众的极大义愤。他们一再上告,最后得到监察院福建浙江监察区监察使署官员的重视,立案审查,并将群众的告状批转给福建省第五行政督察专员萨君豫查处。萨君豫专员派视导员姚彬人到诏安发案现场进行调查,写出了一份比较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报告全文爰引如下(文中标点系录者所加):
“查霞葛乡嗣昌楼保接近饶平边境,民众偷运米谷出口,事属实情。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早,驻虎关之县保安队分队长陈尊佑,与第三区经征分处征收员段良斌率队兵十余名,至官材岭缉获私米十五担,押往嗣昌楼向保甲勒索饭菜,保长江金泉因公外出,陈分队长于保长办公处,见有步枪四杆未曾登记,将枪收缴。甲长江金厅向其理论争闹,继即互扭,抢枪队兵开枪击中甲长臀部穿腿而出,甲长因伤逃出门外昏迷扑地,旁人呼救,以致激动公愤,民众鸣锣集众,陈分队长登楼向外开枪防御,于保长办公处门里击毙队兵一名。据闻该兵系队兵等自误击毙。经查勘室内弹迹,该弹系在门内左边墙壁,似非门外所发。迨后陈分队长赴县报告,县府派军事科长张楚岫及中队长马兆昌率一中队,随带机枪二挺,前往该村围捕,民众闻风奔逃,张科长先将村内稻谷派兵搬运出村,约一百余担,继即放火焚屋,楼堡内四周民房悉成灰烬,堡外房屋亦被烧两处,共毁房屋五十余间。民众流离,无家可归,惨何堪言!据张科长、马中队长向县报告谓:队兵占领高地,民众堡内开枪射击,队兵还击以手榴弹掷入十余枚,堡内中弹,起火延烧。各节纯属捏词虚构,图卸罪责。该村房屋焚烧后,张科长责令乡绅黄修和、黄春生、林瑞琪、江凤歧等代向该村勒筹罚款,如赎谷款、服装费、抚恤金、医药费、赔枪款等计五千五百元,始行撤兵。此项罚款无论是否合法,该村民众屋既被毁,复缴巨量罚款,损失至巨,总算事已结。乃该征收员段良斌于三月二十八日,在霞葛圩场当众击伤乡民江双运,后卷逃远飏,县府复令责该村赔偿税款三千余元。查段征收员前在该村仅失款二十七元,已由保民江金番全数交还。今以该征收员卷逃之款,而责民众赔缴处理,似乎失当。又查在押保长江金泉已于九月二日,由县府释放,交区长郭幻云带回,江金里亦于十月八日开释,交由保长带回等语。查本案原因,系为该县保安分队长陈尊佑与征收员段良斌等率队缉私,向该保勒索饭菜,乘机收缴未登记之步枪而起,当该分队长陈尊佑等在保长办公处与甲长江金厅争扭之时,以十余队兵制止一江金厅,决非难事,乃竟开枪将江金厅击中臀部,致受重伤,已属过当,迨激动公愤,民众聚集,该分队长等复继续开枪,于保长办公处门里击毙队兵1名。该弹既经查明在门内左边墙壁,非门外所发,自系由该分队长等所误毙,不能将责任推于民众,即令该弹系由民众所发,亦应查明枪击之人,依法办理。乃该县长陈荫祖于该分队长陈尊佑等肇事之后,遂派军事科长张楚岫等率领大队前往该村围捕,该科长张楚岫、中队长马兆昌等到达该村竟即派兵将村内稻谷搬出百余担,更又饰词民众开枪,肆意放火将堡内外房屋焚毁至五十余间之多,嗣复勒缴赎谷、赔枪等罚款五千五百元后始行撤兵,其行为之残忍凶狠何异匪寇!该县长陈荫祖事前既不慎重彻查,事后又不加以纠正,自属难辞纵容失职之咎。至该征收员段良斌于前经一月后,尤敢当众枪伤乡民江双运,卷款远逃,尤为不法。该县长陈荫祖不予缉究,反将段良斌卷逃之税款三千余元,责令该村民众赔偿,捕押该村保长江金泉等,于数月之久,不啻上下相率,以人民生命财产为鱼肉,任意危害宰割,违法渎职情节均极重大。亟应分别依法严惩,以肃官常。
调查报告呈报后,监察院福建浙江监察区监察使陈肇英,用书面向福建省政府主席刘建绪提出对《嗣昌楼惨案》的处理意见:
一、将诏安县军事科长张楚蛐、保安中队长马兆昌,分队长陈尊佑函福建省保安司令予以撤职讯办;
二、迅将诏安县县长陈荫祖,征收员段良斌撤职归案法办。
民国时期对县长任免,是由省民政厅管理的。福建省民政厅厅长高登艇,根据《嗣昌楼惨案》的案情,也写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告省主席。同年6月30日,福建省政府主席刘建绪在其报告上批示:“陈荫祖业予调省,姑准免予置议,仍复监察使署”。于是,陈荫祖下台调离诏安,遗缺由江连钦充任。
知识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本书为诏安文史资料合订本,共五期,分为 第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其中包含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特辑、光辉业绩、人物春秋、史海钩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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