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溺女恶俗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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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2978
颗粒名称: 我县溺女恶俗的改变
分类号: K892.29
页数: 4
页码: 137-1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代初、中期福建诏安县溺死女婴的问题,以及陈盛韶倡办“众母寄乳法”以解决该问题的背景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 诏安县 改变 溺女恶俗

内容

我县在清代初、中期,群众中重男轻女严重,溺死女婴之风颇盛。叶观海在嘉庆八年(1803年)编纂的《叶志》,记载着乾(隆)、嘉(庆)之时,“而溺女之风,且习为固然,才离母腹,便付东流”。100多年后。吴梦沂在民国10年(1921年)编纂的《吴志》则说:“而溺女无闻焉”。溺女恶俗的改变,是同道光期间的知县陈盛韶倡办“众母寄乳法”分不开的。
  清道光八年(1828年)四月,进士出身的湖南安福人陈盛韶任诏安知县。陈盛韶在署理诏安县以前,已执宰过福建的建阳、古田、仙游等县。他“历一任,宰一邑,必访问民风土俗,究其俗之所由偷,弊之所由生,而思为补偏救弊之方”。他看到我县群众中溺女成风,认为这是一种惨无人道的恶俗,想对此加以革除。他认为:“为政之道,顺而治之则易,逆而强之则难”,因此,写了一篇《寄乳法劝捐小引》,制定了《众母寄乳法章程》,既对民众的溺女恶行反复进行劝诫教育,又实行“众母寄乳法”以收养被遗弃的女婴,还对那些再三劝诫仍致死女婴者进行究办,终于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
  陈盛韶在《寄乳法劝捐小引》说:
  “天地以生物为心,人本天地生物之心为生,故生生不息。同此生,而子孙有盛、有衰,则生之理有存,有亡,生之心有厚、有薄,即生之气有蔚、有枯,气根于理,理根于心。……儿女人各自欲其生,且不忍其不生,即禽兽之胎生、卵生,亦乳哺顾复以卫其生。有莫知其然而然者,天地之心也。至于欲生之而反杀之,则生理几灭,生气几绝。……
  诏安俗不育女,非徒溺之,有击其额,揢其颈,备极惨酷者。同此好生之心,岂诏邑人独无哉?亦愚夫愚妇,狃于习俗之薄,恬不为怪,复迫于时势之艰,驱而入兹孽障也。
  予为邑宰,有生民之责,深为恻然。爰创‘众母寄乳’一法,仿育婴堂事例,变而通之,推而广之。立生生之规,欲其简便易行,求生生之人,欲其忠信可依;更筹生生之财,使其充裕可久。有其财而民不困,有其人而法不滞,然后可以破习俗之锢,济势力之穷。而非讲明生生之理,保全生生之心,敦行善事,昌育子孙者,不能解囊乐捐,共襄义举?邑故固富于财,又多读书明理之士,必有闻予言而与予同心,不为习俗所囿者。语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敬缀数言,期邑中善人,不吝赀财,招募‘众母’,乳育女婴。捐数十金者,数百女蒙其生,捐数百金者,数千女蒙其生。救生日多,积善日广。孔子曰:‘善不积不足以成名’。又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人性本善,善无不报。使邑人皆以予之心为心,捐赀成美,俾呱呱者得所托命,久而风移俗易,无一致死女孩之人,则生气洋溢,酿为嘉祥,必有非意料所及者,则予所属望也矣!”
  《众母寄乳法章程》一共27条,对有关“众母寄乳”、民众乐捐助以及违禁究办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关于“众母寄乳”,其办法是。①在城内外及各乡街头路尾悬挂大篮筐名曰“众母筐”,如有生女孩不愿自养,或他人遗弃、捡拾,或奸生子女,都可以写明姓氏和生年月日,在黑夜或随时抱放筐内,由“首事”每日早晚派人收取。②城乡乳妇有愿乳哺者,由夫男赴首事处报明里属、姓氏,登记簿内;收取的女孩,挨次发交乳妇收养,每月发给乳妇钱500文,每个婴孩初收养时发给棉帽1顶、布衫3件、尿布2块,春秋各给夹袄1件;乳妇每月领钱时将女孩抱验,如不用心乳哺以致面黄肌瘦,即于应得钱内罚扣100文,下月如能复原赏还;婴孩有病由乳妇家报明首事取药诊治,不幸死亡者要报明收埋除名,如隐匿不报冒领月资者查出重究。③有愿领为义女、童媳者,许其报明首事,并酌给乳妇谢礼,随时领养;若乳妇自愿收领,须于寄乳时即报明首事登记,不得临时争执,工资准发4个月后截止,但断不许领作婢女及卖入娼优下贱之家;如生女之家续又悔悟,情愿领回自养者,若已被人领作义女童媳不允给还,则生女之家原已遗弃在先,不得勉强。媒婆人等能将女孩说合与人领作义女、童媳者,每一口赏给钱100文。④寄乳原系各乳妇领回哺养,以期简易可行,且省糜费,但亦有妇女孤苦无依,欲领乳而栖身无所者,另置房屋名曰“众母堂”,使其有居住之处。
  对于发动群众捐助之事,其办法是。①除各衙门乐捐外,由“首事”设簿劝捐,相信绅士有力之家,定能见义必为,不至坐失义举。对于一些有心好施而力不逮者,则在城门内外及各乡街头路尾人烟辏集和赶圩处所,设立竹钱筒一个,锁置路旁,名曰“众母钱”,由首事早置晚收,不拘何项人等,有往来路过情愿捐助者,自一文起至数十百文,听其随便丢入。②捐助不拘何人何物,如裁缝愿捐即为小儿成衣,医生即为治病,有乳之家为之乳养不取工资等等,都属乐捐之列,即一布一棉、破旧衣服、药饵等一切有可为婴孩之用,以及地瓜、花生等类可变钱之物,以及所需之“众母筐”等,均听随便捐助。⑧捐银300两以上者,详请题旌,或愿议叙,或愿建坊,听从其便。
  对于违犯禁令再有溺女行为者,也作具体规定:①溺女一节经过各宪苦口婆心出示严禁,并经刊刻果报广为劝诫,既详且尽,如对此“犹如充耳”再有违犯,定行相验拘讯,按律究办,不稍宽贷。②按律究办溺女之人,应照故杀子孙律;稳婆人等听从下手,应照杀人为从律;保邻亲族容隐不首,应照知情谋害他人不即阻挡首报律,分别治罪。③民间左邻右舍屋宇毗连,且有数家同住者,妇人怀孕生育断不能瞒同居及邻人等耳目,如有残害限二日内首禀,倘敢隐匿一体按究,但不得藉端诬害,致于究坐。④能捡拾遗弃幼孩送交首事者赏钱100文,闻有殴溺等事救护得生者赏钱200文。
  陈盛韶一面把他的《寄乳法劝捐小引》和《众母寄乳法章程》广为散发宣传,一面举选一批乡绅士为董事,以经理“众母寄乳”之事。经过物色,认为贡生郑笃进、廪生许炳章“老成笃实,乐善好施”,使举充为总董事,凡“捐输、收乳,及银钱、衣物,出入簿籍,归伊经理”;又以副举人沈景云、许凤喈,廪生胡纯修、沈宗歧,生员许步瀛、孙德舆,贡生林绳武,监生许景文、林国柱、许振德,廪生许光斗,生员沈曜、许景光、沈用宾、沈从九、沈卓立、董昙,监生陈宗元、沈景松等为分司,负责“就近访查,有无弊窦”。
  在定章程、选董事的同时,陈盛韶自己捐银300两,进行募乳妇,置筐具、设簿籍。在他带动下,一时乐善好施者争相解囊,纷然云集。贡生林殿选捐番银1000元(折600两以上),贡生沈大拱捐番银500元(折300两以上),其余有的两、三百元,有的一、二百元,有的几十元,也有捐助几文、几十、几百文钱的。从道光八年(1828年)十月二十六日至十年闰四月初八日约1年半时间,全县民众一共捐助了番银7849元半,钱345352文。陈盛韶“恐所入有限,所出无穷”,通过同各董事“再三筹画”,将捐收银元“分交各仁厚典铺,亲领贸易,按月支取利钱,以应乳妇、女孩工资衣食之用,庶可以垂久远”。因此,还专门发出《谕饷当》的手令,要各当户“广福田,培心地,生眼前微利,积身后阴功”,以每百元每月利银1元,按月于29日“照数交利,不得拖欠侵蚀,致于查究毋违”。
  在陈盛韶任内,一共接收救活了女婴1200余口,并且在南门内购置了一座屋宇宏敞、内外有别的“众母堂”,作为按月查验婴孩,发给乳资之所。这些由“众母寄乳”的女婴,大多数给群众抱养为童媳。当时,陈盛韶对此十分满意,他在《诏安县问俗录·苗媳》中写道:
  “诏安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嫁者奁资如之,故嫁娶均难。嫁者难,斯养女少;娶者难,斯鳏夫多。义男承祧,嫠妇招夫,产子继嗣,其敝俗皆根于此。即无室家之匪民,掳抢械斗,喜于从乱,亦根于此。邑设寄乳法,苗媳一条,仿周官省礼多婚之政,变而通之,可以济婚礼之穷。窭人抚女七八年能执箕帚,又七八年能为人妇、为人母,无嫁娶之难,有妇子之乐……余于诏安二十七月中,乳女千二百余,而去任时,乳妇匍匐道左,依依不舍也。”
  在陈盛韶的倡办下,我县溺女之风逐步敛迹,但抱养童媳之风于是盛行。这种童养媳的风气延续了一百多年,直到解放后《婚姻法》明令禁止,才逐步有所改变。陈盛韶创办的“众母堂”,后改为“育婴堂”,民国期间又改为“救济院”。世事沧桑,人心叵测,到了政治腐败的国民党统治时期,“育婴堂”“救济院”被视为中饱私囊的肥缺,因此,“救济院”成了“救济院长”之处,在我县曾被传为笑谈。

知识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诏安文史资料》

本书为诏安文史资料合订本,共五期,分为 第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其中包含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特辑、光辉业绩、人物春秋、史海钩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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