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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田赋变革概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2970
颗粒名称:
诏安县田赋变革概况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6
页码:
114-11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明朝和清朝时期诏安县的田赋制度,包括田赋名目、征收制度、稽征制度等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
诏安县
田赋
变革概况
内容
一、明代
田赋(俗称“粮”,后称公粮、农业税),历代皆为国家财政主要收入。历代赋税名目与征收制度变化不一。据《田赋概况》载,诏安在明朝初“田赋”与“丁赋”分别课征。“丁赋”是对男子征以力役,分“银差”与“力差”;“田赋”是对土地之征收,分官田与民田两种。据民国时陈元璋《田赋概要》载,明万历九年(1581年)起,改革赋役,简化税制,将田赋和丁赋分别归并,用银两折纳,是由实物转为货币税,而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一并纳入征收,实行“一条鞭法”。
二、清代
据《诏安改订田赋科则说明书》载,康熙九年(1670年)赋税大为改革,废除“一条鞭法”,实行“丈量法”,清丈土地,从田问赋,按户编造清册,谓“鱼鳞册”,其稽征制度据《福建田赋沿革》载,稽征制度改为“地丁”(地赋与丁赋简称)、“粮米”“租课”3项征收。当时地与丁原为各别之税,地赋每亩(俗为斗种,折合市亩约7、8分)征银3-8分(视田质之优劣而定);丁赋每丁(成人男子)征银1分8厘,随同地赋征收;二者合并是为“地丁”征以银两(俗称“银畔”);“粮米”亦为田赋之一,是在地赋再加征实物,于地粮赋额每两(银)配征粮米1石,作为官宦俸饷、军需、土贡之用(俗称“米畔”);“租课”系国家公有土地(其中包括国家原有土地及人民私有土地因事故而受政府科罚、没收归公)佃给人民耕种或使用,国家收以一定租税,作为地方费用。
据《诏安改订田赋科则说明书》载,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诏安地丁征银10715.529两,粮米征本色米2218.5982石。地粮之征收,历时既久,糈吏(征收人员)与豪绅、狡民勾结为奸,地赋飞洒,致使田与赋异,人与赋离。至四十一年(1702年)左右,知县毛殿飏见乱思治,进行整理地赋,用“民报亲供法”,以清不敷与隐瞒,另编花户册,本为意善法良,但糈吏、豪绅、狡民不依法而行,田地飞洒更甚,康熙末年又因丁数无法查实,计丁课税,办理困难,而实行“丁随粮起”之制,把丁税与地税一并征收,征以银两。
据《福建田赋概况》载,道光以后,太平军起,诏安遭受兵燹影响,全县鱼鳞册失散,征收无据,征赋大权落在“总管”之手,地方豪绅、狡民乘机作乱,据田不认赋,总管,粮胥为完成国库原定赋额。将不敷额浮收于小民,甚至务农小户负担无田之赋,继而富户买田,不办田赋推收手续,形成有“承无赋之田”,有“纳无田之赋”,赋不跟田之弊丛生。后因粮米储运不便,将“粮米”亦折征银两(粮米每石折征银7两2钱),由部分征收实物而转为全部征收银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诏安地丁额12989.255两,宣统二年(1910年)将银两折征银元(大洋),每两赋额折征2元3角,粮米额2221.855石。其征收办法据《福建田赋概要》载:诏安系采用委员经办,县设“库房”,负责人称“总管”,下设“图承”与“里书”若干人。里书负责造册,填粮串,平时负责各粮户土地转移推收过户工作,图承(即粮胥,俗称相公)负责分发粮串,收款、缴纳工作。全年分上下“忙”两季收缴,“上忙”于每年2月开征,“下忙”8月开征,过“忙”罚款。
除正税而外还有附加税,据《田赋概要》载,田赋附加,首为明末之“辽饷”“剿饷”“练饷”3项,清初即革除,迨至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庚子赔款而有“随粮捐”之产生,于地丁、粮米赋额每两、石各加征铜钱400文。光绪三十四年筹建“闽厦铁路”,随粮捐又再加收铜钱200文为铁路捐,随同地丁一并征收。
三、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之田赋沿清制征收,铁路随粮捐因铁路停办,改为附加税,于地丁、粮米额每两、石各加收大洋2角,以充地方自治经费。据《诏安改订田赋科则说明书》载,民国5年(1916年)地丁总赋额13300两,以后划归东山县2400两,实10900两。嗣因累年不敷,难征全额。民国15年(1928年)县长徐鹏将累年不敷部分之底册,统行焚毁,并裁2500两为不敷额,实剩地丁额8400两,每两配征粮米1斗6升8合,计粮米全额1400石,每石折征大洋17.4元。地丁每两折征5.84元(均包括省、县正附税)。据《福建地方财政沿革》载,民国16年,诏安将地丁与粮米折征大洋24157元(不含附加)。民国17年正税与附加分别计征,地丁额9713两,每两折征大洋2.4元;粮米1511.1石,每石折征10.5元,丁粮附加;每两、石各附加随粮捐四角,附加捐2角,教育费2角,征收费1成,建设费照征价加2成,新增教育费1成,保甲费2成。民国23年对田赋征收及管理方法,有所改变,重新规定粮串格式,由省统制统发,以杜粮胥作弊;简化完纳手续,给纳税人便利;税款收缴银行,以免糈吏中饱。重订综合附加,划分省、县比例,地丁每两附加2.34元,粮米每石附加0.7元。民国24年,鉴于以前赋籍之混乱,田不跟赋,户名与实不符(仍沿用祖先名字或堂号),土地飞洒,糈吏为弊……等,是以省举办“土地陈报”办法,制定章程27条,以户为经,就户问粮,通令各县施行。中间或因地方不靖,或因人才缺欠……等等,各县多数停办。后经省政府重新研究决定,改为户地兼顾之简易办法,就地问户,逐丘制绘丘形图,核计亩分,调查业主、佃户等,定名为“土地编查”。全省各县分10期举办,诏安定在第10期,于民国30年9月开始,成立“土地编查办事处”,进行训练土地编查员,分乡划片,测绘丘形图,通知各土地佃户按丘填插纸标。纸标内填:土地坐落、土名、地号、地目、四至、面积、等则(地号、面积、等则三项留给编查员填写)、业主及佃户姓名、住址等。编查员在测量时,将该丘纸标收集即编写与图相应的地号,测量完毕,绘成丘形图;计算亩分,按纸标内容编造“丘领户册”。
在土地编查的同时,又为适应抗日战争需要,稳定战时粮食问题,民国政府发出命令,各省、县成立田赋机构,田赋改征实物。诏安于民国30年9月1日成立“诏安田赋管理处”,负责田赋征实的经征事宜,由县长兼任处长,设专职副处长1人。县政府同时增设“粮政科”,负责办理征实的经收事宜(不久粮政科并入田赋处,改称“田赋粮食管理处”)在是年10月16日开始征收实物,这是诏安田赋征实的第一年。其计征办法按编查前全户的地丁额每两折合银元2.4元、附加2.34元;粮米额每石折合10.5元、附加0.7元。然后依照抗日战争前一年的平均米价折纳稻谷,是年共征稻谷144334.72石。
民国31年,土地测量完竣,拟订新科则,将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8种地目(田、基、农、果、荡、林、杂、坟,然后派员会同各乡召开保甲长会议,推选代表,根据土地收益、土壤、水利、地势、气候、交通等条件,分别评议等级,田分6等,可建住宅之地为基地分4等,农地分四等,果、林、杂、荡各分2等,坟地无收益,暂不分等。再根据各等则订立税率(参照以往地丁、粮米及附加额,采用“一条鞭制”),以不同税率归纳为三等九则,再以新编亩分折算赋元,以户(业主)分别归类造册,谓之“户领丘册”。纳赋时以该户总赋元仍照抗战前一年之平均米价折收稻谷。(民国31年土地编查后新科则税率表附后)
是次土地编查结束后,由于在编查时部分业户不依法按丘填插纸标,或因插标后无及时测量收标,以致纸标丢失或移动,造成测量收标时不能以丘对标或无纸标,编查员为了完成任务,则随意填入业主姓名、住址,也有因编查员从中作弊,制造混乱,以致土地飞洒或业户姓名不实,形成有“承无田之赋”,有“占无赋之田”及有赋无主,田赋通知单发不出等现象,普遍存在。民国32年为纠正以上错误,全县举办地籍补正,由受错业户申请,经调查纠正一部分,但不平现象仍然存在。据《福建财政沿革概要》戴:民国34年诏安赋额150165元,土地面积479543亩(其中田227789亩,基12327亩,农189047亩,荡7198亩,果11585亩,林2419亩,杂19106亩,坟10072亩)。嗣后田赋征率改用市斤累进计征。民国37年,据《福建省各县赋元统计表》载:诏安纳粮户11354户,土地面积475543亩(其中“荡”比民国34年减4000亩),总赋元164751元,实应征赋元128871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49年12月诏安县解放,成立诏安县人民政府,内设财粮科。为保证军需,支援革命战争,征收1949年公粮(田赋),暂沿用解放前旧赋元,以户为单位,实行“粮草征集制”,按旧赋元除田地外,其他农地等以7折计,全县赋元113017.77元,根据省分配粮额15077907斤(市斤,以下同)附加粮10%,减免数6588092斤,实应征数为10021044斤,按赋元分配,规定起征点分级累进计征。为了照顾贫苦农民,每户赋元在6角以下者免征,6角以上至8角为起征点,每赋元征收稻谷30市斤,逐级累进,最高一户赋元在40元以上,每赋元征收210市斤,每市斤公粮配征公柴1市斤。1950年夏征前,废除旧赋元,实行“新农业税则”。为保证国家收支及人民负担平衡,进行土地分级定产,以产量定税率,县召开农民代表会分别各区乡评定产量,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地方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景下所应收获产量,全县土地分三等九级。
为照顾各阶层负担,规定各阶层比例,贫农不超过其农业收入10%,中农15%,富农25%,地主50%,特大户其收租2000石以上者不超过80%。夏征结束后,县成立“评产办公室”,各区成立“地整评产委员会”,重新进行评产(同时进行“二五减租”),田地分七等,农地分三等,田一等1200斤,二等1100斤,三等1050斤,四等1000斤,五等950斤,六等850斤,七等700斤,农地一等600斤,二等500斤,三等400斤,(以上产量全年计算)。征收办法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制定《1950年度新解放区农业税法》之规定办理,以产量为单位(分别出租、租入、自耕三种计算产量,出租者按二五减租后的租额加二成计产,租入者按二五减租后实收额八折计算)。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规定免征点和起征点,逐级累进计征,再扣除减灾额,加15%附加。
1950年底至1951年初,财粮科举办“土地清丈训练班”,时间1个月,由财粮科干部及招收助征员等60多人,学习土地测量、绘制丘形图,计算面积等技术,学习结束后分到各区成立“土整队”,配合“土改队”进行土地整理工作,准备按丘测量、绘图计算面积。后因土改时间紧迫,不及逐丘测图,改用简便方法,以麻绳代布尺,用“消补法”按丘实地量其长宽尺度,编号登记,注明业佃姓名,计算面积。1951年土改后全县分8区、98乡、968村,农业户50592户,农业人口206729人,田地172526.16亩,其他148046.80亩。整理后基本消灭以往地籍上种种不合理现象。同时结合进行土地定产,全县田分九等:每亩一等产量950斤,二等900斤,三等850斤,四等800斤,五等700斤,六等600斤,七等500斤,八等40u斤,九等300斤,农地分六等;一等350斤,二等300斤,三等250斤,四等200斤,五等150斤,六等50斤,然后调整税率,取消免征点,提高超征点,降低累进顶点,减少税率等级,缩小税率差额。
全县评产后总应产量123370101市斤(田94593056市斤,其他28277036市斤)。依率计征全年正税18926511市斤,附加3785303市斤。其计征办法,以户为单位,按全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依法累进计征为正税,以正税20%为附加,全年计算,分两季征收。如因受各种自然灾害及贫苦农民无劳力者,按歉收程度依《田赋减免办法》给予减免,计当年全县贫困减免485419斤,受灾减免110516斤,新得地减免948797斤,总共减免1544732斤。扣除减免后,1951年全县实应征农业税21167.082市斤。
附农业税受灾减免办法:一、歉收二成以下者不减,二、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征其税额20%;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征30%;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40%,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征60%,欠收六成以上不到七成者,减征80%;歉收七成以上者全免。
1953年农业税方针政策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对于应产量评定,历经3年,农业税负担基本合理,仅有少数个别乡过去评产有些畸轻、畸重现象,必需调整以求平衡,调整原则:一般不动,偏高或偏低者,据根实际给予调整,计调整18个乡,减少应产量1290832斤。11月龙溪专署通知:公粮附加改为9%(4%缴省5%留县)。
1956年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根据省财政厅(56)省财字第9850号文件规定:一、计税产量仍按原定。二、税率和计征办法:1.高级社以社为单位,按全社各户平均税率计算,由社缴纳。2.初级社仍按户计算,归户负担,由社统一缴纳,社公有地按乡平均税率计算。3.个体户按1955年各户税率计算,由各户自行缴纳。4.地方国营农场,常按年应产量10%计征,华侨农场按12%计征。
1958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对农业税征收体制进行改革,由“累进计征”改为“比例税制”,按各生产大队应产量以16.9%计征,(取消按人口平均产量办法)。扣除各项减免,加以附加税,是为应征税额,全县应征额25935615市斤。1960年为照顾农民负担,巩固集体经济,对人民分社集体的税率降低,按应产量10%计征。全县比1959年应征额减43%。从此农业税征收办法基本稳定。实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
1960年调整税率,进水村按7%,龙磜地凹村各按9.28%,公田村按7.15%,其余全县均按原定10%计征。对于灾情减免,根据“轻灾不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全年一次计算:凡减收二成以下者不减免,减收二成至三成者,按减收成数减征,减收三成至五成者按减收成数加一成减征,减收五成至七成者按减收成数加二成征,减收七成以上者全部免征。
1979年根据中央减轻农业税负担的指示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实行起征点办法,每人平均粮食在400斤以下,收入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2年农业税征收办法,随形势的发展,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户,农业税征收以1981年各生产大队的税额(包括附加)为基数,由各生产大队以各队土地面积均摊,求出每亩负担农业税额,然后按各户承包土地面积计征。以后有土地变动时,由各生产大队自行过割,各生产大队纳税基数不变,保持原基数缴纳。
知识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本书为诏安文史资料合订本,共五期,分为 第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其中包含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特辑、光辉业绩、人物春秋、史海钩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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