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诏安县政各主要机关组织系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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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2968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诏安县政各主要机关组织系统概述
分类号: D035.5
页数: 5
页码: 105-10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诏安县的行政组织系统,包括县政府各主要机关和直属各主要机关。
关键词: 诏安县 民国时期 组织系统

内容

拙作《民国时期诏安县、区、乡(镇)、保、甲行政组织系统概述》一文,经刊登于《诏安文史资料》第7期,该文附表中的一些还未叙及的机关单位,在本文分述:
  一、县级各主要机关
  这些机关系县政府同级机关,县长除非兼任该机关首长,不得直接对其指挥、命令。
  1.司法处
  1927年冬,原设在县政府的承审员撤销,改设司法委员1人,仍属县政府编制人员,承办全县的民、刑事等案件。1929年4月,司法委员撤销,改设“司法公署”,成为独立机关。署址在县政府右邻。由县长兼任检察官,下设正、副司法委员各1人,主任书记官、书记官、通译员、检察吏及收发等各1人,法警5-6人。并设民事调解庭和监狱署,监狱署设监狱员、看守长各1人,看守生2人。1936年冬,“司法公署”改为“司法处”,正、副司法委员改为主任审判官和审判官,其他人员基本按司法公署编制。
  2.田赋粮食管理处
  1941年,国民党政府为了适应全国军、公粮食需要,把田赋改征实物(先设立土地陈报处,进行土地调查、丈量,确定地籍后,然后实行田赋征实),于各县设立“田赋粮食管理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并设专任副处长1人,专责掌管全处事务。下设各科、室,分掌各种业务:
  第一科(总务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1人,雇员1人,分别办理收发、档案、文书、印信、庶务、保管等业务。
  第二科(稽征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1人,雇员1人,分别办理田赋核算、稽征等业务。
  第三科(地籍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1人,雇员1人,分别办理土地测量、归户、课税等业务。
  第四科(调拨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1人,雇员1人,分别办理仓储、调拨等业务。
  会计室:设主任1人,助理会计1人,科员2人,办事员1人,雇员1人,分别办理预算、决算、审核、会计等业务。
  人事室:设人事管理员、办事员及雇员各1人,分别办理人事调动、考勤、奖惩等业务。
  除以上四科两室外,并设督征员2人,在田赋征收期间督导全县征收业务,其他期间则督导各下属办事处的粮食储运、调拨等工作。
  县处以下,在城厢、西潭、太平、鹳材(四都)等地设置4个区的办事处。掌管全区的田赋征收、储运等业务。办事处设主任1人,下设稽征、储运2股,各设股长1人,稽征员及仓库管理员各若干人(根据各处业务范围大小而定,必要时得雇用临时员工若干人)。
  1946年春,田赋粮食管理处的各科改为课,科长改称课长。1947年7月以后,裁撤督征员。1948年秋,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处机构,原任副处长改任县政府田粮稽核员。县政府恢复粮政科机构,接办田粮处粮政业务。
  3.国民兵团
  “国民兵团”是组训、编练和征募全县国民兵的最高机关,它的前身是1938年以前成立的“诏安县社会军事训练总队”。总队部设在县政府的鼓楼边。是为了抗日战争的需要,对全县国民分期、分批进行军事训练的机构。由县长兼总队长,并设副总队长1人(少校衔),督练员2人。1940年奉令改组为“国民兵团”,由县长兼任团长,并设副团长1人,专职掌管团部政务。下设团附1人,督练员3-4人,副官、书记、录事各1人,分别办理各项业务。团部设在沈公书院。
  1942年,奉令将国民兵团并入县政府军事科,并即迁入县政府办公,科长一职由原国民兵团副团长充任。下设征募、编练二股,征募股长由原军事科的兵役主任充任,原兵役科员三人改任征募员;编练股长由原国民兵团团附充任,原国民兵团督练员3人改任编练员,各股又各设事务员及文书各1人。
  1945年,奉令恢复国民兵团机构,团部设西门外关帝庙,后又迁西门内吴厝祠,仍由县长兼团长,现任军事科长调充副团长,军事科人员全部迁入团部办公。现任征募、编练两股股长均改任团附(少校衔);征募员、编练员都改称督导员(各3人、上、中、少尉各1人);书记、副官各1人,录事2-3人,分别办理全县国民兵编练、征募及团部日常事务。
  二、县政府直属各主要机关
  这些机关直属于县政府,由县长直接指挥、命令。
  1.警察局
  1933年12月,在县城设“城厢警察所”,1934年3月改为“诏安县警察所”,设所长、巡官、书记各1人,警长2人,警士10多人,清道夫4人。
  1935年5月。改设“警佐办公室”,设警佐、书记各1人。
  1936年冬,又改为“诏安县警察所”。
  1937年,‘恢复“警佐办公室”,下辖城区警察所(后改怀恩警察所),由警佐兼所长。
  1939年夏,警佐办公室撤销,成立诏安县警察局,设局长、督察长各1人,督察员2人,巡官6人,警长2-4人,收发、勤务各1人,警士60多人。分设总务、行政、司法3股,各股设股长,股员、办事员各1人,雇员2人,勤务警士2人。又设侦缉队(又名便衣队),设队长1人,组长2人,探警10多人。
  1946年,原设各股改称为科,员额依旧。
  (1)总务科:办理人事、文书、会计、出纳、保管、庶务等事项。
  (2)行政科:办理警务、治安、户口、消防、交通、卫生等事项。
  (3)司法科:办理刑事侦查、预审等事项。
  此外,督察室掌内、外督察、社会治安稽查、官警风纪考查及教育事项。
  侦缉队改称刑事警察队。
  警察局之下,在各区设警察所,计有:怀恩警察所、西潭警察所、官陂警察所、四都警察所。各设所长1人,巡官1人,警长2-3人,内勤警士1人,警士10多人。并在梅洲设立分驻所(由四都所派出),以巡官兼任所长,配警士7-8人。还设老虎关派出所及太平派出所(直属县警察局),各派警长1人负责,配警士4-5人。
  2.税捐处
  税捐处的前身是“诏安县财务委员会”,该会设立于1934年1月,掌管全县税收业务。
  1936年7月,“财务委员会”撤销,设立“诏安县政府经征处”,设主任1人,下设2股,第一股设股长1人,股员2人,办理省税业务;第二股设股长1人,股员2人,办理县税业务。
  1942年夏,“经征处”扩充组织,于城区、西潭、太平、四都等地各设经征分处一所,各置主任1人,主任征收员2人,税丁1人。又在各乡(镇)设立征收所,设征收员及税丁各1人,办理税捐业务。
  1945年春,“经征处”改为“诏安县税捐处”,其人员组织,除主任1人改称处长外,其余各股及各区经征分处,各乡(镇)征收所等,仍按原来编制。
  3.卫生院
  卫生院的前身是“诏安县地方医院”。原由地方士绅筹集银元1000元,于1935年5月创办的。院址设南门内王庙,后因经费困难而停办。1937年夏收归政府公办,仍是经费短少,医药、设备等,只能因陋就简。人员方面,仅设院长1人,医师、助产士、护士各1人,连同会计、出纳、庶务、内勤等职工,计11人。
  1938年9月,“地方医院”与“戒烟所”合并,成立“诏安县卫生院”,设院长1人,医师2人,司药1人,练习生2人,卫生检查员3人,助理员1人,以及其他职工计15人。并在四都圩设卫生所,配医师及护士各1人。经费由县拨给。
  1944年,卫生院扩充组织,人员增至25人,并设病床10张。至1945年,又因经费不足,人员裁减,仍为15人。
  4.图书馆
  图书馆的前身是“诏安青年俱乐部”于1917年秋附设的“书报社”,社址在城内郑厝祠,后改称“诏安书报社”,供民众阅览书报,至1929年春,改为“诏安县图书馆”,迁至东门内文昌宫。编制:馆长1人,馆员2人,勤务1人,经常业务除设置各种报纸、杂志供民众阅览外,并办理图书出借。1941年春,改为“诏安县立民众教育馆”。
  5.救济院
  救济院的前身是“育婴堂”,始建于清雍正二年(1724年),后来停办。至道光八年(1828年),知县陈盛韶为改变民间溺女之恶俗,遂捐廉协同邑绅创设“众母局”(又名“众母堂”)于南门内。后改称“育婴堂”。1943年改组为“救济院”,设院长1人,下设主任1人,干事3-4人,内勤若干人,分掌文书、会计、出纳、保管、庶务等事务。“救济院”下辖3个所。
  (1)施医所:设于院内,有中医师1人,西医师1人,为群众义务诊病。
  (2)养老所:设在新寨村,收养贫苦无依的老人,供给衣、食、住及医药等必需品。
  (3)残疾所:接办原设在新寨村的“养济院”(土名“汰高营”)业务,收容残疾无力谋生的人,供给衣、食、住及医药等必需品。
  此外,在新寨村两个所中附设民校,教识字课本。
  育婴堂改为救济院后,原育婴堂董事会改为救济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其在四都前埔村的粮仓,派管理员1名负责。将部分基金拨充国民教育基金和大专院校以上学生的奖学金。当然,主持者和经办人员的中饱分肥现象甚为严重。
  本文资料,部分是笔者亲历,部分采访得来,错、漏之处,在所难免,切盼读者指正!

知识出处

诏安文史资料

《诏安文史资料》

本书为诏安文史资料合订本,共五期,分为 第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其中包含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特辑、光辉业绩、人物春秋、史海钩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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