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古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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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漳浦文史資料1-25辑合订本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2099
颗粒名称: 农民负担古今谈
分类号: F127.57
页数: 6
页码: 1569-1574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唐朝至明朝漳州的赋税和徭役制度的历史演变。唐朝实行均田制,但后来土地兼并严重,租庸调法被两税法取代。宋朝在田赋之外还征派夫役,漳州因经济发达而成为税收重地。元朝江南田赋每年征两次,但按人口摊派的“盐课”和“户钞”很重。明朝田赋之外有四项徭役,后来为筹集军费和镇压农民起义而多次增加赋税,导致人民负担沉重。
关键词: 漳浦县 经济发展 历史演变

内容

唐朝
  从开始设立漳州和漳浦县的唐朝说起。唐朝承袭前朝的均田制度而有所变革,规定:每一男丁(18岁以上)配给永业田20亩,及口分田80亩。永业田不必归还,可以世袭,可以买卖;口分田于年老(80岁以上)归还一半,死后全还。但又规定“狭乡不给”,即是地少的地方不配给耕地。陈元光奏准设立州县于故绥安县地时,“可耕乃火田之余”(以烧燎山林开垦土地),是否实行均田制,无资料可考。
  皇朝并不是白给农民土地,而实际上是将地租给农民耕种,规定:每丁每年应缴纳租粟(小米)2石,叫做“租”;并纳绢(或绫、絁之类丝织品)2丈,绵(丝绵)3两,若纳布(葛布)加五分之二,并加麻3斤,叫做“调”。官员免租免调。又每丁每年应服工役20日(可以绢3尺抵役),叫做“庸”,贵族免庸。由平民负担的还有州县征用的杂役,有白直、执衣名目,都是按丁征收代金雇人充当州县衙门的差役。
  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及户籍没有按期整编,到了开元年间(713年以后),均田制已经败坏。《新唐书》载: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之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不论漳州有无实行均田制按丁授田,还是以垦荒得田,也都会发生土地兼并现象。而租庸调的负担还是要按照已经“订死”的数目征收,那些丁多地少的农民便负担不起沉重的赋役,只好逃亡(所谓逃亡,不一定要跑出多远,只不过让官府找不到征收赋役的对象而已)。漳州本来辖漳浦、怀恩2县,至开元二十九年,便因户口逃亡而将怀恩县合并于漳浦县(户口不足不能立县)。从这一事例,可以说明唐朝农民负担的沉重。(陈元光初设立州县时曾薄征赋役,那只能是朝廷默许的对新开发地区的权宜之计,以后朝廷便会责成州县按照规定征赋派役)。
  建中元年(780年)。德宗皇帝接纳吏部侍郎同平章事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取消以“丁”为主要征税对象的租庸调旧法,改为资产多寡为主要根据分户等,于夏秋两季征税,租、庸、调3项折合钱价合并征收。地税(田赋)和青苗钱(广德二年即公元764年增役的田赋附加税,粮食未成熟时便征收,故称青苗钱),照大历十四年(779年)耕地亩数重新摊征,改变过去以“丁”为征税对象的做法,是比较合理的。但后世官府竟“忘记”赋役已合并征收,在“两税”之外还要加派捐税于农民。
  五代时期,闽国废除两税法,还是按丁征税,漳泉等州每丁每年征米7斗5升。
  宋朝
  宋朝田赋之外,还按照丁数征派夫役。宋朝先后在金、元压力下,年年要向金或元朝纳款求和,为支应纳款及其他军政费用而增加“经制钱”和“总制钱”两项捐款,合称“经总制钱”。乾道六年(1170年),漳浦知县薛世清认为漳浦经济比较发达,有“金漳浦”的美誉,人民比较驯服,征税比较容易,将原来每年要完成的总制钱每年一万缗(一缗一千文铜钱)增加为二万二千缗,受到朝廷记功。但百姓负担沉重,后任的县官感到征收困难。嘉定年间(1208~1224年)漳州知州赵汝珰才报经福建路长官转报朝廷,每年减征5千7百缗。
  元朝
  元朝江南田赋,每年征两次,每次每亩上田征稻谷3升,中田2升半,下田2升,水田5升,夏税折钞,秋税征实物,不算重。而按人口摊派的“盐课”比田赋重三十多倍。按户口摊派的捐税也很重:每户每年须纳丝料1斤6两4钱,包银4两,俸钞1两。夫役随时按需要征派,更使人民不胜负担。
  明朝
  明朝田赋之外有里甲、均徭、机兵、驿传四差。起初田赋并不重,每亩每年三升五合三勺四秒。正德九年(1444年)建乾清宫,加赋银一百万两。嘉靖年间,倭寇祸患东南,并发生俺答汗(蒙古右翼土默特万户首领)率众进犯京师的事,又加赋120万两以充军费。万历末年,为筹集抵御满洲兵入侵的军费而增赋,称为辽饷,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每亩加征三厘五毫,全国增赋二百多万两,次年每亩再加三厘五毫,再次年又加二厘,每亩前后共加赋九厘,全国增赋五百二十万两。崇祯三年(1630年)在此九厘之外再加三厘,全国再增赋一百六十五万两。又为镇压农民起义而增练新军十二万人,加征“剿饷”,剿饷之后又有“练饷”,每亩再加一分,全国共增赋七百三十万两。《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说:“盖自神宗末,增赋五百二十万,崇祯初再增一百四十万,总名辽饷,至是复增剿饷、练饷,先后增饷一千六百七十万,民不聊生,益起为盗矣!”
  明代农民负担共有里甲、均徭、机兵、驿传4项徭役:
  “里甲”本是基层单位的称谓,起初,里长、甲首只负责催征田赋,传达政令,后来,种种苛杂摊派都要里甲负责,“里甲”便成为正赋钱粮和种种摊派的总称,成为明代四项赋役名称之一。
  “均徭”本来有“按丁口多寡、产业厚薄以均适其力”的用意,男丁自十六岁开始有服工役的义务,另外,每田一顷出夫一人,每年服役三十日(可出米一石雇代),后来徭役繁重,就不在这限额之内了。徭役有银差、力差二种,知县的马夫和轿夫,府县学的斋夫和膳夫等征收代金,由官府雇用,叫做银差;衙役、狱卒、驿夫、铺兵、巡检司的弓兵等,要选派适当的人去充任,叫做力差。机兵即民兵常备队,在壮丁中征用,经过训练,守卫地方。驿传经费是从田赋附加摊派,供给驿站夫役(马夫、驴夫等)的饷项和招待过往官员、公差的费用。驿站之下所设的分站叫“铺”,十里一铺,铺兵则是属于徭役。
  明代后期,田赋加重,有的农民因负担不起而逃亡,里长甲首只好将逃亡户钱粮分摊给未逃户负担,造成更多的人逃亡。有的里长、甲首完不成任务。在官府催迫下也逃亡。官府且漫无限制向里甲摊派苛捐杂役。如“驿传”一项,不但要向里甲派款供给经费,而且“每使客至驿,追呼急迫,或份外需索,动费以百计,领官银则官吏迟留扣折,十不给五,民有捐产鬻妻,甚至殉命者有之”(引《漳州府志》原话)。
  赋役沉重,而且地籍紊乱,出现许多“诡寄”和“洒派”(地多者转嫁负担给地少者),造成逃赋,使朝廷出现财政困难局面。有不少朝臣作出赋役改革的设想,要付诸实施却困难重重。
  万历初年神宗皇帝年幼,国事由内阁首辅张居正主持。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清查隐瞒漏赋,实行“一条鞭法”,规定将所有里甲、均徭、土贡、雇募及一切苛捐杂税纳入田赋和丁口摊派,就是差役征收代金,由官府统一雇募,收支有定额,不再名目杂出,更没有“无名之征”。漳浦县是按“丁四粮六”每丁(16岁以上男子)派银三分三厘八忽,大比年(三年一次)加派二分九厘一丝九忽,未成丁减半;田赋每石(附加)派银五分四厘一丝二忽,大比年加三分一厘三毫七丝六忽五微。“一条鞭法”与唐朝的“两税法”同是我国历史上赋役制度的大改革,既利便群众,又解决了官府的赋役征收困难。但是后来,官府都将那徭役代金当作“正税”,而在“一条鞭”之外另加派徭役和“无名杂差”;田赋赋额也一再加重,已在上面记述。
  清朝
  明末清初的战乱(先是郑成功与清军的争战,后耿精忠叛乱,郑成功之子郑经乘机从台湾打入福建)及“迁界”,造成包括漳浦在内的许多地方户籍、地籍紊乱。清朝实行保甲制度,顺治年间,漳浦还暂保留明末遗留来下来的里甲,只将里长甲首改为保甲长,官府征赋派役唯保长是问,保长随意将各种负担摊派给子民,子民交纳不起的,由官府派衙役来拘捕,以至“囹圄日满,里市萧然”(引康熙《漳浦县志》原话)。
  康熙皇朝为保钱粮征收,下令整顿地籍,康熙三十三年,福建郭总督颁布编审条规,要求各县实行“清册籍,查欺瞒,立的户,革甲首,严收除,禁滥免,择里书,均粮额,禁短苗买卖,禁需索”十项措施,切中时弊。但积习相沿已久,各县都无法施行。
  漳浦知县陈汝咸于康熙三十五年到任,于康熙四十年完成保甲的编定后,即执行福建总督颁布的整顿赋役十项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用一年时间,完成地籍底册(田地经清丈画图,坵坵相连,状如鱼鳞,故称鱼鳞底册),丁口也重新编审,列榜张贴城墙上,让群众核对,经过改正,然后施行。地籍以都、图为地段,户口以保,甲为编制,互相表里。五年后再次编审,并规定以后每五年编审一次。赋役积弊基本清除,征赋派役较能顺得进行。
  陈汝咸时,于清丈田地的同时,厘定田亩等则,按洋田、山田、洲田、埭田、海田的不同,定为上、中、下三个等则,每亩每年上则田征银一钱一分七毫六丝,中则田征银九分二厘三毫,下则田征银七分三毫四丝,园(旱地)二亩作为一亩,按上则征银。据康熙五十一年奏销册,漳浦县共有田园一千六百七十一顷七十亩五分一毫,共征银一万七千零二十四两多。
  丁口银,康熙年间漳浦每丁征银四钱二分一厘二毫四丝一忽五微三纤一抄九尘六渺九漠;女口征食盐课银一分六厘三毫一线五沙八尘四埃五渺。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皇帝下旨,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税额(漳浦共有五千七百七十九丁,女口五千五百二十七口,除绅衿削免之外,共征银二千二百八十两多),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税。雍正二年(1712年)“拥丁入地”,丁口银并入田亩征收,从此没有“丁口银”名目,于无地和少地的人有利(据清《漳浦县志》)。
  但是,漳浦县虽无“丁口银”名目,而后来,丁口银是以“食盐课”名目“借尸还魂”了。据《漳浦县志·光绪再续志》记载:“乾隆四十一年,据奏销册,漳浦县实在人丁六千三百一十丁,食盐课六千一百一十六口(女口),实征丁口银二千三百六十八两八钱二分五厘”。即是说:乾隆四十一年漳浦比康熙五十一年增加男丁521丁,女口589口,都以“食盐课”名义“实征丁口银”,康熙皇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圣旨及雍正二年“丁口银归入地粮内合征”的规定并无贯彻到乾隆年间。(所谓食盐课其实就是丁口银,因为只收银,不给盐;官府还要向盐坵课税,盐商还须缴纳专卖税,每个丁口都要卖经过两重课税的盐食用,连同按人口征收的食盐课,共三重税)。
  陈汝咸的征赋良法也不能延续到嘉庆年间。《光绪再续志》说:“嘉庆初又渐滋弊,钱粮归户胥,秋屯归差役,自封投柜之设久不从民便矣。以今言之,鱼鳞原册既废,户名无稽,权归胥役。虽察禁严惩,无如一弊塞,诸弊汇流,其何能够哉!”
  清朝末年,私藏底册的胥役成为绅士,称粮胥总办,包揽全县钱粮(田赋),向其转包各图田赋的称为图承。知县易人,粮胥总办照例送给红包,称进门礼,继续包揽田赋,县官只好依靠其完成上缴任务。不过,农民最重的负担在于差役,详细情况无资料可稽,大概如明万历之前。
  自从清廷在鸦片战争中战败,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8月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开割地赔款之先例,中国逐步论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甲午,即光绪二十年(1895年),清廷在中日战争中战败,翌年,被迫订立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于日本,并赔军费白银二亿两。接着,清廷又于光绪二十七年被八国联军所败,被迫与英美等十一国订立辛丑条约,赔银四亿五千万两,年息四厘,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2238150两,以海关税、常关税、盐锐作为抵押。清廷用各种名目将负担分摊在全国民众头上,其中直接征自漳浦农民的是地丁附加捐,每地丁钱粮一两银每年附加铜钱400文,或小银4角。(据李序宾:《清末琐记》)。
  清末政府腐败无能,乡间宗族械斗延续一百多年,火药、刀械等费用及人命钱都由族长分摊给村民负担,弄得民不聊生,很多人出国或往台湾谋生。(据陈万年:《红白旗械斗》)。
  民国
  民国初年,军阀轮番割据漳浦,直接征收苛捐杂税,不必经过县官之手,而是包给捐棍。大捐棍成为绅士。大绅十之下有小绅士,都要鱼肉农民。无论是袁世凯旧部福建督军李厚基,还是民国6年以后统治漳州的粤军总司令陈炯明,民国11年前后统治漳州的北洋军阀张毅,粤军洪兆麟等都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而且以“种也捐不种也捐”的方法摊派“田亩捐”强制农民种植罂粟煮鸦片,这种捐税最重,漳浦全具承包额每年50万银元。洪兆麟是陈炯明的得力部下,民国9年随陈炯明回师广东。民国11年6月,陈炯明叛离孙中山,洪兆麟再度进军漳州,与驻在闽西的李厚基旧部王献臣等组成“联军办事处”,除沿袭征收各项苛捐杂税外,并创办果树捐。漳浦果树捐由柯安邦承包,首先将乌石乡果树捐转包给张启诗等,每株荔枝树要征收银元1元,乌石农民奋起抗捐,结果被洪兆麟派兵镇压,罚款1万元。那时陈炯明被孙中山击败,令洪兆麟同援惠州,洪率部离漳,漳浦其他各乡果树捐才免征收。
  漳浦“田亩捐”本来由黄宝忠向北洋军阀福建督军李厚基承包,后来李厚基被粤军许崇智打败,漳州地盘由归附于“五省联军司令”孙传芳及“福建督理”周萌人的另一北洋军阀张毅所占据,漳浦“田亩捐”改由柯安邦向张毅承包。黄宝忠转而投向广东革命力量,与佛昙杨士鹏,赤湖陈启芳等组织“乡约”民军,一度攻占漳浦县城,不久,漳浦县城又为张毅的北军所占有,东区及南区民军攻旧镇失败,北军大肆“清乡”,杀人放火,并向佛县和赤湖派军费十多万元,每个人口分摊4元,每亩地分摊6元。南区有参加“乡约”的陈、林、李、黄四姓各村也被罚款。
  民国15年10月,国民革命军北伐入闽,国共合作的国民党漳浦临时县党部即掀起农民运动,发动废除苛捐杂税,一时民困大苏。然而,翌年(民国16年)4月国民党“清党”以后,苛捐杂税重新出现。民国17年,原北伐至南京的新编第一师调驻漳州,改称陆军第四十九师,师长张贞成为漳州至闽西的军政长官,成立“漳龙财政整理处”,征收的各种苛捐杂税比北洋军阀时更繁多,依然要征“田亩捐”强制农民种罂粟制鸦片,依然收赌捐,花捐(妓女娟)等等,还增加“航空救国捐”(群众称“飞机捐”),所以有“张毅换张贞,捐款加二升”的民谣流传。单“飞机捐”一项,每户大约要分摊银元6元,(完不成,无具体资料可稽)。
  张贞统治漳州时,农民的主要徭役(义务工)负担有:1.建公路。张贞派人主持汀漳公路分局(名义上属省建设厅管理),漳浦组成车路局,征召民工修筑北至马口桥,南经旧镇、杜浔至与云霄衔接的“龙诏公路”之一段公路路基土方。后又完成自漳浦县城至象牙庄、旧镇至佛昙两支线及葛后至龙溪墟、佛昙至马坪、佛昙至湖西等乡村公路路基建设。(桥涵等设施由向省建设厅租路营运的汽车公司垫付工程费,分年从路租中抵还)。
  四十九师于民国21年4月被从江西入漳的中央红军东路军击败,残部被奉蒋介石之命调驻福建的十九路军兼并,漳州才结束军队长官主裁财税的局面。后十九路军发动反对蒋介石的“福建事变”,失败后,蒋介石于民国23年派陈仪主闽,财税工作渐入正规,而徭役征派还是漫元标准。
  民国23年10月起,在省、县二级政府之间增设行政区,设督察专员公署,第五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设漳浦,专员朱熙兼漳浦县长,群众的主要义务工是清浚自葛后陈井至县城南门的溪道(这溪道历史上上段称为岩前溪,下段称南溪,专员公署的办事人员不懂,在向省政府的报告中称“傅公河”)。
  民国26年7.7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翌年起,群众的徭役(义务工)负担日益沉重,主要有:1.在旧镇港口沉船坠石筑防锁线,按保派任务,保长向群众摊款去卖石头填海。2.为防日军机械化部队进攻,闽南公路一律破坏,都派民工去挖。战后要修复公路,也派民工修路基。八年抗战以至三年内战期间,凡军队过境需要挑夫,都派民众负担,县成立“军民合作站指导处,乡镇设军民合作站,专门负责向保甲派民夫”。
  而民众最繁重的负担还在于田斌和兵役。
  田赋
  从前,田赋折征银钱,民国24年实行法币制度,改征钞票,赋额单位称“赋元”。民国30年漳浦完成地籍编查,而由于经办人员作弊和失误,地籍存在很多错乱,有的少地农民在地籍图册上却有不少土地。有的等则过高。并有“重号”、“无主”等地籍。全县总赋额326320.50元,达到第第五行行政区九县总赋额的四分之一。县政府于民国31年举办“补正地粮”减少赋额13万多元,被弹“补正过滥”,致县长黄明日于翌年被撤职,“补正成果”被推翻。以后,经过复核,报省政府批准,按222773.83元征收。并非征银也不是征钞,自民国30年起已实行“田赋征实”,即是征稻谷,每赋元征谷3市斗,带征县级公学粮1市斗6升,计4市斗6升(每市石10斗,折算110市斤)。
  田赋征实给于群众的负担本来就重,加上许多地籍错误,仍无改正,更给征赋工作造成困难,只靠乡镇保甲不能完成任务。每年早晚二季稻谷登场,县政府即派员率领保安队兵下乡催征。很多负担不起的农户只好逃赋,门被钉封,贴上县政储封条。催征人员走后,逃赋者从后壁挖一个洞出入。抗战期间,从官绅至群众,还能体贴抗战需要;抗战结束后,继之发生内战,征赋更不容易。民国35年漳浦县政府在《施政检讨报告》中说:征赋成绩不佳的原因,一是风水灾害,一是民心已变。
  兵役
  全面抗战开始,实行兵役制度。规定:每家只能留一个壮丁缓役。起初,壮丁及其家属大都能深明大义,踊跃应征,有的自动入伍。由保内摊派给入伍壮丁以丰厚的安家费。后来,由于入伍壮丁大都受到虐待,人们便千方百计逃避兵役。再后来,兴起化钱雇人当兵之风,中签壮丁出一部分钱,一部分用保内摊派的安家费抵充。内战时期,所有入伍壮丁都是雇代的。由于通货膨胀,币值狂跌,一般买卖改以黄金或稻谷计值,雇兵也是如此,雇一名兵要用十多担至二十多担稻谷(一担二石,即220市斤)。
  新中国
  解放后,农民的观念随着旧政治制度的革除而改变,尤其自土地改革以后,对交公粮,对支援前线及国防建设,对建水库及其他水利设施等等,无不踊跃参加。对于参军,尤其具光荣感,争相入伍,有很多人由参军而受培养,成为各种人才,与上述旧社会种种逃避赋税、徭役、兵役现象截然不同。并且响应共产党号召,自50年代初便投入合作化行列。1958年8月以后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由于搞平调,社员就分不清是为生产队劳动还是做义务工的界限了。大炼钢铁、“移苗并坵”搞浮夸和其他一些不切实际的做法,使生产遭受巨大损失,造成三年“暂时性困难”。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雪上加霜。至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农村才逐渐恢复生机。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各部门按经济规律办事,须要劳动力得支付工资,农民不再承担义务工,中国自古以来的徭役制度从此消失。自21世纪初叶开始,乡镇停止向农民征收“三金”(公积金、公益金、提留金)。特产税停收,并准备停收农业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出现许多纳税大户,农民负担大大减轻,这是中国历史上所没有的。

知识出处

漳浦文史資料1-25辑合订本下册

《漳浦文史資料1-25辑合订本下册》

本书共11辑,收录了漳浦1996~2006年的文史资料。包括《闽南 第一洞——国道324线盘陀岭隧道建设纪实》、《车本公路建设记实》、《漳浦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利用》等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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