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妇女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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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漳浦文史資料1-25辑合订本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1806
颗粒名称: 漳浦妇女的婚姻问题
分类号: D669.1
页数: 12
页码: 693-704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讲述了旧社会妇女在婚姻、教育和命运等方面的压迫和束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中占据主导地位,妇女不能自由选择伴侣。童养媳是贫困人家为了节省婚嫁费用而采取的一种婚姻方式,但她们在家庭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经常遭受打骂和虐待。在教育方面,能够接受教育的妇女大多是富裕人家的小姐,而大多数妇女仍然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文章最后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一些受压迫的妇女开始摆脱束缚,追求自由。
关键词: 漳浦县 妇女 婚姻问题

内容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封建时代婚姻几乎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生是幸福还是悲惨,只有听天由命。
  清末民初,除少数“开洋风”的以外,妇女不能抛头露面,男人不可随便偷窥女人,否则,使有被封建势力抓去处罚的可能,轻则捆缚吊打,重则活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漳浦未改此风,至1937年“七·七”抗战爆发后,漳浦与其他地方一样施行“社会军事训练”,男青年参加壮丁训练,女青年也被强制剪掉发辫或发髻,参加“妇女队”训练,风气渐有改变。在此之前的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笔者曾在漳浦县城闹市区的西街,目睹一群乡下人追捕一个小伙子,穿城而过,沿街旁观的人议论纷纷,说这小伙子因为偷看女人梳妆,所以受追捕,要是被抓到了,最少也会被打到半死。这是乡下人的作为,在城里则已经有少数受过新文化熏陶的女青年,装束不同一般地招摇过市。但这些开风气之先的女青年往往招致一些看不顺眼者的讽刺,有一则俚歌念道:
  不幸真(很)不幸,
  当今女子起革命,
  所行公路顶,
  男女相伴肩,
  卿卿我我谈爱情。
  除了少数开风气之先的青年敢于谈爱情外,一般人家还是男女不能随便见面的。妇女如果“奸情败露”,唯有投井或上吊一死。笔者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曾目睹一件惨案:一位具有社会地位的“世代书香”人士,一向以他的家风自诩,不幸他养在深闺的女儿却“红杏出墙”,珠胎暗结,投井自杀,捞救上来时心窝尚有微温,父亲对她不是抢救,而是下令置之死地,然后编造因由,报请政府褒彰为“烈女”。
  寡妇“再醮”会受到族亲的干涉。官府宣扬“贞节”,明清时代为几个后代长进的节妇树立贞节牌坊,而无数贫困节妇在饥寒交迫下默默离开人世,无人见怜。此风在民间根深蒂固,民国年间尚未根除。
  自三十年代至四十年代解放以前,受教育的妇女逐渐增多,但能受到中等以上教育的,大多数只是有钱人家的小姐,她们可以自由恋爱选择配偶,而绝大多数妇女还没有受教育的机会,还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
  二、“童养媳”的悲惨命运
  旧社会妇女,命运最悲惨的莫过于“童养媳”。所谓童养媳,是收养别人的女孩,准备长大后配与自己的儿子为妻。这是由于,一般人感到,娶一个儿媳妇要花很多钱财,怕儿子长大讨不起老婆,绝了后嗣。抱养别人的女孩,教她从小劳动,随着年龄逐渐增长,由轻体力劳动而至重体力劳动,无论家务和田间劳动,都必须努力,听话,认真,否则便挨打骂,衣食则不能与一家人享同等待遇,晚间大都睡在祖母的“脚尾”。
  有的人还未生男孩,先抱养别人的女孩,成为“等郎妹”。有的寡妇没有儿子,抱养一个童养媳,长大后给她招来一个丈夫,便是自己的儿子,既老有所养,也接续了“香烟”。有的“等郎妹”一直等到好大年纪,才等到一个弟弟,年龄相差悬殊,不能婚配,而她已成为家中主要劳动力,户主舍不得把她嫁出去,一直到年近三十未嫁也是常有的事,这种徒有童养媳之名的青年妇女,只好任劳任怨,等待“出头天”。有些家境富裕的人,花钱买一个或几个女孩,名义上也叫童养媳,实际不是要当童养媳,而是作为女婢,长到非嫁不可的时候才嫁出去。有的给她招来一个丈夫,名义上属户主的儿子,实际是长工。
  有的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别人当童养媳,自己抱养别人的女孩当童养媳。这是因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都需化费钱财。
  童养媳土名“新妇仔”,即未来的“新妇”,结婚时可免“财礼”,婚礼也可简单从事。在官浔一带还有一种风俗,不须举行婚礼,只听父母之命,便可与童养媳成实际上的夫妻,等自己当家的时候再补行婚礼,叫做“做老新娘”。也有人等夫妻一方死时,婚礼与葬礼合并举行。
  抗日战争后期,潮州一带难民大量逃到闽南一带,女孩子贱卖,几百斤稻谷可买一个,很多潮州女孩沦为童养媳,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有的富人乘机买一两个以上的女孩,名义上也叫童养媳,实际是当婢女使用,有的甚至以残酷手段对待。如旧镇妇女柯惠英,先后买了三个女孩,名为童养媳,实际当女婢,用一段时间又卖出去。最后一个名陈秀琴,入门时六岁,到八岁时便开始叫她挑水、煮饭,稍不如意,便用竹杆毒打,她哭,惠英竟将粗糠(谷皮)塞进她口中,有一次,用烧红的铁钳烫伤她脚腿,致成烂疮,长期未愈。解放后的1952年,群众向土改队检举,她为逃避罪责,赔出16万元(旧人民币)将她送给人家。这仅是一例。
  三、妇女大翻身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公布《婚姻法》,浦县结合土地改革大力贯彻婚姻法,不少被压迫的妇女开始摆脱束缚,争取自由。但一些妇女受压迫现象仍不断发生,县人民政府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对千涉妇女婚姻自由、虐待压迫妇女致伤亡的罪犯均予严厉惩处。在1950年至1953年三年间,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3年成立以县长兼院长,原司法科长为副院长的县人民法院)所处理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起:
  1、干涉婚姻自由逼死人命案。主犯王老人,三区西边村人,当时59岁。他于1928年还未生儿子时从溪仔村抱养一个女孩,名黄育,从小劳动,长大后成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平时很听话,王老人倚重于她,故对待她甚好。至1950年,此女25岁,已超越当时一般农村妇女的结婚年龄,可惜那时王老人的儿子王养才17岁,与此女不甚相配,又舍不得将她嫁出,就想给她招入一个丈夫,也就是给自己招入一个儿子,不但原有家中劳动力不受损失,反而增加。有同村人王茶盘愿充此入幕之宾,且已到王老人家受“试用”,在劳动中开始与此女建立了感情。但王茶盘是学生出身,劳动力不强,“试用”结果不合王老人的要求。王老人想来想去,还是将此女配与自己亲生子王养为妻的好。怎奈虽经一再劝说而此女总是不愿。至九月抄,王老人胁迫与利诱兼施,以金手镯一对加上白银一百元为饵,要她与自己的亲生子王养结婚。她起初还是不愿,后经不起威胁利诱,终于勉强答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而且她与曾有“准丈夫”关系的王茶盘感情难断,暗中有往来。1951年3月土改,王老人评为地主成份,她与地主家庭分居,至8月,她找乡(相当于现在的村一级)干部要求给她解决离婚。乡千部说她们是地主,不予解决。而她与丈夫的感情更加恶化,时常吵架。到12月底,她找乡治安委员王太昌,要求给予解决离婚。而王太昌与王老人甚相洽,为王老人所托,到官浔区政府请来一位任通讯员的林添能,于夜间与王太昌同到王老人家中,给予解决和合。王太昌与林添能对她说:须要有十二个条件才能离婚,等于说她没有与丈夫离婚的条件。后来,就由林添能和王太昌两人给予强制“说合”,并威胁说:今后若谁再不和好,就要把他(她)关到牛栏里。还强拉夫妻两人同到房间里去,但两人晚上仍无同居。第三天此女上吊自杀。县人民法院(原司法科)以王老人用威胁利诱手段包办婚姻,且其子未到结婚年龄,婚后夫妇感情破裂,女方迫切要求离婚,而王老人竟假手干部威胁,强制说合,致造成命案,判处王老人徒刑七年,林添能、王太昌也判徒刑,在县城体育场公判。
  2、七区路边乡寡妇陈面,56岁,他的独子何庆钟,当乡财粮委员,与妇女代表刘劣恋爱,未婚先孕,两人要结婚,受何母陈面坚决反对,虽经区乡干部屡次劝说,陈面始终不同意,而且以死威胁其子,何庆钟怕母亲自杀,只得听母亲为他另找对象而回绝了刘劣的结婚要求。刘劣在已经怀孕而不能结婚的情况下,感到无颜偷生,上吊自杀。县人民法院以陈面用死为威胁包办儿子婚姻,造成与其子有孕要求结婚不成的妇女自杀,予判处徒刑二年,何庆钟也受批评教育。
  3、二区蒲野人黄瑞生,当时(1951年)46岁。他有一个童养媳名蔡燕,20岁,是从出生三个月时就买来养的,长大后劳动力很强,负担了家中大部份家务和田园劳动,黄瑞生对待她尚好,她解放后于1951年参加夜校读书,与夜校教员黄宗民感情甚笃,黄瑞生怕她“飞掉”,就择日要她和自己的儿子黄选(19岁)结婚,她不愿意。经过许多人向她劝说,她始终不说一句话。黄瑞生以为她不说话便是默许,即于1952年1月2日(旧历12月16日)为她俩举行旧式婚礼,没有到区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仪式中她不愿向长辈“拜茶”,黄瑞生大怒,骂道:“你若不愿意,可以去死,我把要花的钱来埋你已经够了!”结婚后三天,夫妻就吵架。蔡燕有一个女友陈清,曾因婚姻问题发生过精神病,至此时未婚,两女同病相怜,互诉衷曲,至1952年1月12日(距蔡女结婚10日),两人相约一同投水自杀。县人民法院以黄瑞生包办婚姻逼死人命,且其子未到结婚年龄,判处其徒刑二年。
  4、三区董浦(今属龙海县白水镇)人苏广昌,宰猪为业。前于发妻死后由媒人介绍继娶王伶景为妻。伶景与苏母不和,苏母之弟陈炳耀解放后上山为匪,苏广昌与陈匪有通,1950年王伶景与苏母吵架,王伶景说:“你不要靠你陈炳耀的势力来压迫我!”苏广昌与其母怕王伶景将陈炳耀为匪及他们通匪之事报告人民政府,母子商量,决定杀害王伶景灭口。1950年5月14日,苏广昌前妻之侄有病,苏叫王伶景去探视,一面通知陈匪炳耀于路上伏击之。到下午,陈匪来通知苏广昌,说已将王伶景枪杀在南山路边破庙内。入晚,苏广昌率弟苏广树等,带锄头、麻袋前往收埋。到破庙内时,王伶景重伤未死,还能苦苦求饶,请求将她抬回医治。而苏犯一不做二不休,不带念夫妻之情,用锄头将她脑袋击破,见她脑浆进溅,当场毙命,予装入麻袋收埋,然后扬长而去。县人民法院以苏广昌通匪杀妻,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一区英山乡人蔡泗,于1943年娶别人家的童养媳王闰为妻。王闰自当童养时已养成为种田能手,但不大会理家务。蔡泗曾当保安队兵五年,养成懒惰习惯,且常粗暴对待妻子,动辄打骂。蔡妻总是起而反抗,因此常扭打成一团。1952年的一天,蔡泗用手打妻,妻予还击,蔡泗改用木棍打她,致身上受伤多处,脚腿鲜血淋漓,后经邻人劝息。第二天,她还能带伤上山砍柴,数日后伤发叫痛,丈夫不予照顾,致于翌日死去。县人民法院以蔡泗殴妻致死,判处徒刑五年。
  6、四区(旧镇)柯惠英虐待“童养媳”(案情已在上面叙述),判处徒刑二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鉴于旧社会妇女受迫害极深,为了解放妇女,对虐待妇女情节严重的,根据《婚姻法》给予从重惩处,以打击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气焰,鼓励受害妇女起而斗争,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妇女大翻身。
  广大的农村妇女开始参加社会活动。有的参加夜校学习,接触文化,扩大视野。有的参加土改、镇反、民主建政等活动,成为积极分子。有的受共产党培养成为干部。总之,妇女的社会地位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自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各级政府大力贯彻推行。昔日受封建礼教束缚的男女纷纷起而争取婚姻自由,风起云涌。同时兴起了婚事新办之风。如1951年,全县有378人到区政府登记自由结婚,有194人要求离婚,17人解除婚约,59名寡妇改嫁,其中到第一区区政府登记结婚的有91对,登记离婚的36对。第八区登记结婚133对,登记离婚28对。登记结婚的都是自择对象。登记离婚的,都是早已破裂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而过去欲离不能的。
  受压迫的妇女大翻身。如第四区在公判柯惠英虐待“童养媳”案之后的第四天,有五个“童养媳”到区政府要求脱离“收养”关系,回潮州原籍。1951年全县有124名童养媳回到亲生父母家中。
  婚事新办开始风行,如第八区荷山乡于土地改革中,有许多男女青年自由恋爱,至1951年下半年土改结束,有八对恋人学习区干部集体结婚的榜样,到区政府举行集体结婚。全县由恋爱而自由结婚的,为数甚多,不胜枚举,这是有史以来未有的新气象。
  、还有迫害妇女现象
  但旧风俗根深蒂固,有悠久历史的封建婚姻制度自不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就能把它彻底推翻,在推行新中国《婚姻法》的同时,仍有父母包办的婚姻,买卖婚姻仍变相存在,迫害妇女事件仍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迫害至死。1951年全县有七个妇女因受迫害而自杀,如第一区柯四盛的养女林腰已经27岁,还不给嫁出去,她与外面男人恋爱,发生性关系,珠胎暗结,要嫁那男人,柯四盛不肯,弄得她“无颜偷生”自杀。有的乡村干部做事违反婚姻法,如杜浔范阳乡长卢健发,封建思想仍在他脑中作怪,按规定五服以外同姓可以结婚,而他竟发动群众要斗争一对血缘甚远的同姓恋爱男女。婆婆虐待媳妇,丈夫打骂妻子,这种情况更仍普遍存在,有的妇女受虐待,悲观厌世,一死了之。如寡妇陈软,对待儿媳妇苛刻,常督促她的独子许玉寿严格管束妻子张杜,如管妻不严,便骂他“妻奴才”。1952年春节初二日,张杜照例要回娘家“做客”,许玉寿给她八千元(旧人民币)作为费用,陈软出面干涉,只许给三千元,张杜赌气一百元(相当于一分钱)也不要,含怨气在心。初四日张杜随丈夫到田里掘番薯,没有带锄头,丈夫骂她“你没有带锄头是要来赴死”,她回家拿锄头,一进门,婆婆又骂她“不做工,整天玩”,她左右挨骂,感到没有过一天快乐日子的希望,便上吊自杀。
  五、“一杯水主义”的离合
  在那新旧交替的日子里,多种情况同时存在,有自由恋爱结婚的,也有仍受干涉婚姻自由和受束缚、虐待的,一方面,又有因为婚姻自由而轻率离合的。很多人把结婚和离婚看成像喝一杯水那样随便。
  乡村中由恋爱而自主结婚的,以乡(村)干部为多,一般群众也兴“自由结婚”,那虽已不似旧社会那样婚前从未见面,但多数只是经过他人介绍粗浅识面而已。见面后便讲条件,虽不一定要似旧社会那样的聘金彩礼,但也要由男方给女方几件新衣或布料、毛线,另外要送几十斤至一百多斤猪肉给女方,以便分赠亲戚,换取“添妆”,东西最后总是要陪嫁回到男方,已算不得是什么“变相的买卖婚姻”。经过这一番“行礼”,便择日娶亲,或婚前到区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或婚后补办,总之,没有违反婚姻法。问题是,有许多青年男女轻率许婚,实际双方只凭别人说合,在“相亲”时见过一面而定终身之盟,婚后才发觉性情不合,或发现配偶有许多缺点,致生反感,由反目相向至吵闹不休,相骂相打成为家常事。于是,女的跑回娘家,然后提出离婚。男方便以索回财物为离婚条件,双方涉讼法庭。如第七区(杜浔)青年卢旺,凭人介绍,以50万元(旧人民币)、四套衣服及几十斤猪肉,与东山县女青年林某定亲,双方互不了解。林女到杜浔“探家风”后即回东山原籍打来证明条,同男的到杜浔区政府登记,接受承办人员询问,口口声声说自己与男的“同意”,领了结婚证,即到男家成婚。而结婚后不上两个月,便“嫌”丈夫太老实,而且生得不漂亮,要求离婚。像这样视结婚和离婚如同儿戏的人不在少数,如陈淑桂,五次到县法院要求与丈夫蔡木离婚,法院考察其情况,认为可以破镜重圆,劝说她回去与丈夫重归和好,但反复说合无效,便依照妇女意愿,给予解决离婚。可是不上三天,她即与丈夫到法院请求复婚。
  六、再次贯彻《婚姻法》,“横扫三封四旧”
  一般来说,自新中国成立,经过镇反、肃反后,社会秩序是稳定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守法的。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对法制的破坏,违法事件不断发生,表现在婚姻、家庭上的问题甚为严重。“文化大革命”一结束,漳浦县于1977年二月掀起“宣传贯彻婚姻法,横扫三封四旧”运动,就调查到的违法事件作出处理。当时重新出现的问题有:
  1、封建包办婚姻重新抬头。订婚、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买卖婚姻比从前有过之而不及,有的女方公然通过媒人向男方开出价钱。凭媒人一张巧舌撮合,以财物为条件,由父母包办婚姻,造成许多不幸事件。如六鳌公社大澳大队一个女青年,由父母包办,于1973年嫁到塔底大队,不情愿地当了40天新娘就逃回娘家。至1974年春节将届,娘家父母因循旧风俗,再三催促女儿回婆家过年,女儿感到无容身之地,服毒自杀。又赤湖公社南峰大队一寡妇,自年青时含辛茹苦把独子拉扯大,原望年老有靠,并继承“香烟”,不致绝了后嗣。平时勤俭粒积,一心要为独子娶妻,经长年积累,至独子己34岁,好容易于1976年才过门一个新妇,却负了一身债务。为了还债,结婚不上一个月,独子便辞别老母娇妻出外做工,不久,她们所盼到的不是他赚钱回来,而是抬回一具血肉模糊的尸体,原来他在工场被石头压死了,老母、新妇见此情此景,真是痛不欲生。
  2、人贩子活动猖獗,拐卖妇女,从中牟利。如外地人江建富,于1974年流窜到佛昙,以介绍工作为名,把马坪仙都村两个女青年拐骗到连江县,卖给他人为妻,从中牟利620元。
  3、媒人撮合非法婚姻。如霞美公社溪仔墟媒棍蔡仁,以花言巧语作媒。塔岭村有一个妇女许某某,18岁第一次出嫁,至1976年20岁,两年间先后重婚、非法同居达五次之多,蔡仁又把她介绍到北江村与人姘居。
  4、以迷信骗钱,催残妇女,造成严重后果。如沙西公社高林大队有一个现役军人的未婚妻李旺花,1976年因上山拣柴。筋骨劳损,被介绍到杜浔公社范阳大队卢启田家“医治”。而卢启田是一个神棍,其妻林示妹是一个巫婆,起初还只是给一些药酒带回家服用,以后便以“驱鬼”为名,大搞跳神、念咒等迷信活动,说李旺花“命很贵气”,仙祖要她当千女儿,把她改名金彩凤,规定三天到卢家神坛拜一次。曾将她留住六昼夜,百般折磨骗取大米、猪肉、现款。1977年元月20日,李旺花再次被送到卢家,被弄得神魂颠倒,逃出跳海自杀了。卢神棍说是“仙祖叫她游地府”,不让收埋,要给尸首灌符水。及至“普及大寨县工作队”发觉干涉,说服死者家属予以收埋,已经停尸四天。
  5、早婚、结婚不登记。如深土公社深土大队,有22对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
  6、出现严重破坏计划生育的犯罪分子。如妇女陈玉英用土法为孕妇勾环40多人。1976年杜浔公社院前村孕妇洪星,因土法勾环引起盆腔炎,造成子宫大量发浓,经二次住院才脱险。
  7、重婚。有的男人纳妾,有的女人婚后再与第三者、第四者姘居,造成纠纷。
  8、“童养媳”之风回潮。
  9、封建礼教观念复生,结婚讲排场,比阔气,请客少则几桌,多则十几桌,几十桌,客人请得越多越体面,礼钱礼物收得越多越光彩。一般农民为结婚请客而负债累累。有个别村干部则藉结婚请客敛财,如城关公社后港大队原支部书记某某,1973年为儿子结婚,大摆宴席,白天请干部、贫下中农,晚上请“四类分子”。有的贫下中农接到请帖,家庭有困难,也要借钱送礼。因此他在“文革”结束后受处理。
  1976年10月以粉碎“四人帮”而宣告“文化大革命”结束。1977年2月漳浦县按上级指示掀起一场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法,横扫“三封四旧”的群众运动。当时的做法是:
  1、宣传。县、社(场)、大队三级层层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一切宣传工具的作用。由县发下宣传婚姻法图片300多套,宣传婚姻法幻灯片14套,到各地展览、放映。有些地方组织文艺宣传队,编演文艺节目,如长桥公社,由215人组成16支文艺宣传队,分别在各村落演出宣传;南浦公社发动知识青年及业余作者编演文艺节目,进行宣传;石古农场、赤岭公社组织小学师生深入各大队、生产队进行宣传;深土公社、杜浔公社发动学校组织宣传队,利用“赶墟”时间进行宣传;许多大队、生产队在政治夜校宣传、讲解。
  2、批斗。县政法部门选择人贩子、破坏军婚、逼死人命、奸污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破坏计划生育、重婚等犯罪分子,先后到全县27个公社、场,游斗50多场,威慑犯罪,教育群众,大张旗鼓宣传贯彻婚姻法。
  3、法办。县人民法院对那些奸污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重婚、破坏计划生育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刑,并于1977年2月12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以案释法,扩大宣传效果。
  4、提倡婚事新办。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横扫三封四旧”运动在1977年春节将届之时轰轰烈烈展开,起到立竿见影的功效,冬天正是操办婚事的最盛时节,在全县范围内,即兴起婚事新办之风。下面列举几个事例:
  长桥公社康庄大队宣传婚姻法效果显著,在春节前,即有12对青年举办革命化婚礼。有一个新娘脚穿凉鞋,头戴斗笠,不用人作伴,自己步行到男家成婚。青果大队妇代会主任詹锥回忆,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她从潮州沦陷区跟人出逃到漳浦,被人以16担谷子的身份卖给一个哑吧为妻,这16担谷子被人收去,而债务负担在自己身上,等于自己借钱买了自己。对旧社会的婚姻制度,她有切身的感受,现在她儿子已经20岁,本打算为他找一门亲事,听到宣传婚姻法,打从心底里拥护,决定推迟为儿子订亲,到处现身说法,努力宣传,促成村里的婚事新办。
  赤土公社赤土大队妇代会主任吕秀坤带头为儿子办新式婚礼,公社妇代会召集各大队妇代会主任前往参观婚礼,从而推动了全公社的移风易俗。
  前亭公社在春节期间为一位厦门市上山下乡到前亭乡庄厝大队落户的女青年举办革命化婚礼。新郎、新娘与丈母娘三人,激情满怀,同声歌唱《爹亲娘亲不如党的恩情亲》歌曲。
  赤湖公社西城大队党支部副书记陈耀辉正准备为儿子结婚计划办十桌请客;家住西城大队的公社干部陈万章也准备两头猪、三百元,要发酵220市斤面粉为他弟弟办婚礼,经过公社领导宣传启导,这二对新人决定于2月6日在大队部合并举行新式婚礼。公社领导为他们主持婚礼,大、小队干部和社员自动来参加婚礼,不请客不送礼。
  大南坂农场也于春节前为四对适龄青年举行新式的集体婚礼。
  深土公社深土大队在部份人家贴上宣传婚姻法的新春联是两位回乡知识青年免费代写的。在新气象中,大队于2月7日为两对青年举办革命化婚礼。
  七、第三次大力贯彻《婚姻法》、打击重婚犯罪
  1977年漳浦县“宣传贯彻婚姻法,横扫三封四旧”运动是有成效的。但是,三封四旧(封建礼教,封建迷信,封建势力;旧文化、旧道德、旧风俗、旧传统)在中国有几千年历史,根深蒂固,自不是几次轰轰烈烈的运动就能把它消灭。运动雷厉风行,只能镇住歪风邪气于一时,一有适当气候,三封四旧还会有不同程度的回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婚姻法》经过修改,于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施行。
  八十年代初,漳浦县认真执行《婚姻法》,在长桥公社锦江大队(官浔)作为重点展开。据调查,自1966年至1983年,锦江大队结婚370对,其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243对,占65.3%。在那243对没有登记的婚姻中,有140多对是父母包办的。早婚现象严重存在,在1981年至1983年的三年中,新娘未满18岁的20个,未满16岁的2个,年仅14的1个。一方面,出现重婚,全大队有4个男女重婚。由于包办婚姻造成的纠纷发生多起,如何来谦包办女儿婚姻,收了男方聘金,而女儿坚决不肯,男方派来二十多人要强娶,经过法庭调解,何来谦退还聘金,取消婚约,才消除了纠纷。何红绸继父要把她配给自己的亲生子为妻,但她已与何春万相恋,为反抗包办婚姻而双双出奔,被族亲截住捆绑,后经大队(村)干部解围,才免致不幸。
  长桥公社党委会组织妇联、共青团、司法助理员、大队干部,配合官浔人民法庭,于1983年12月中旬进行宣传婚姻法活动,解决婚姻纠纷,发动群众一一补办结婚登记。
  同时,一场打击重婚犯罪的工作在前亭、佛昙二公社重点展开。
  这两个公社因重婚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如陈老仙,与原妻生育二男二女,又与小妾生育三个子女。二是破坏社会秩序,如楼下大队蔡灿阳,1965年结婚后生一男三女,1971年与江幼路通奸致怀孕,江幼路嫁给蔡德发,婚后不久,蔡德发发现她是带孕嫁来,便将她遗弃,蔡灿阳又把她接去,公开同居,生下一个女孩,导致蔡灿阳夫妻不和,两个女人争风吃醋,吵闹不休。
  佛昙、前亭两公社属佛县法庭辖区,法庭对这两个公社的重婚现象做全面调查,查出26名重婚者。对其中构成犯罪的6名作了重点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对其他重婚者集中施行法制教育,在教育期间,由公安机关对情节严重的前亭黄老仙、佛昙杨永国等6名宣布逮捕。其余14人经教育后,检讨错误,具结悔改,解除了非法婚姻关系。
  八、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漳浦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一些人受到不健康影视、录相片的影响,“饱暖思淫欲”,在男女关系上很随便。有些女人与人非法同居,有些男人纳妾,造成许多纠纷。举一个事例:县南某村有堂姐妹俩年方及笈,虽分属两家人,却亲如胞姐妹,同睡一个房间(这里隐其姓名,以甲女和乙女代称)。同村小伙子林某(隐其姓名,以林男代称)。平时在女家厮混,一箭双雕,二女都怀孕了,林男先由父母出面,与甲女父母说亲,被回绝,甲女作人工流产,不留后患。乙女怀孕四个月时,将情况告知林男,林男叫乙女到医院作流产手术,乙女要林男同去,林男不去,乙女也就没去。肚子渐渐凸出来,村里人议论纷纷,这期间,乙女的父母曾为女儿与别人谈婚,未成。林男以此为藉口,否认乙女是跟他怀得孕,要推卸责任,同时与别的女子议婚。乙女的父亲要林男负未婚先孕的责任,以正式婚礼娶他女儿,林男认为,女方与别人议婚不成才谈到他头上,不予承担。至乙女生下一个男孩,问题仍未解决。乙女的父亲一气之下,领几名亲戚,到男家辱骂,打破用具。后来经过双方“亲堂”说合,林男购置眠床一只,三座位的长条藤靠椅一只,单座位藤靠椅2只,办公桌一只,布置一下新房,送给女方“聘金”2400元,于1987年4月12日把带着己经一岁多孩子的“新娘”娶过门,举行过简单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常吵嘴,在1991年农历6月的一次吵嘴后,林男一直没回家。1992年8月闹离婚,孩子已经6岁。1993年2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县人民法院以其没有登记结婚手续,不算离婚,于同年6月24日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子女抚养费5千元,另付女方生活补助费5千元。林男所经营的是水产养殖,当时负债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4万元,民间借贷约1万元),这次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女方却落得一个无屋可住,因为林男的父亲说,她住的这个房间是分给林男之弟的。乙女只得带着孩子到外面去打工。以后当然男婚女嫁互不干涉,但是,留下的孩子以后的命运很难料想。
  有些男人粗暴对待妻子,有些妻子不诚实对待丈夫,以致家庭破裂,有的一发不可收拾。也有的受到启发、教育之后痛改前非,破镜重圆。这里举几个实例:
  浪子回头金不换
  湖西顶云村村民某,由嗜赌发展成为惯偷,在卖掉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后,将两个儿子卖掉充赌本。妻子苦劝,反遭毒打,甚至拖去活埋,村人闻呼救声赶到,才将她从埋过胸膛的泥堀里施救出来。此人当然受到法律制裁。当他服刑期满回来时,被母亲和妻子拒之门外。他向公安派出所表达悔罪的诚意,所长戴顺木给予认真教育和亲切关怀,耐心说服他的母亲和妻子,并帮助他找回前被卖掉的两个儿子,此人从此洗心革面,努力开荒种田,妻子予以密切配合帮助,几年间不但还清了一万多元的债务,还买了摩托车,盖了新屋。这人变成孝敬老母,与妻子互敬互爱,尽心抚育孩子的新人,与一家人同过着融和快乐的日子。
  悔悟前非,破镜重圆旧镇城内女子郑梅,经姑丈介绍,于1979年11月初六日嫁给县城南门外京里村吴耀藤为妻。吴是永定矿务局矿工,爱赌博。郑曾到永定看望丈夫,自带40多元想买些衣物,却舍不得花,剩下30多元,藏在枕头下。吴赌输,强要将妻子“四十八结”的钱拿去再赌。妻子坚持不给,挨了一顿毒打,含怨回漳浦。1981年吴轮到探亲假70多天,于6月10日回到京里村,因为旅途困顿,正要好好睡一觉,而妻子叫他为婴儿换“屎巾仔”,他不肯,妻子竟将“屎巾仔”丢到他头面上,他一气之下,打了妻子一巴掌,因此互相撕打起来,女的打输,大喊“救人”,邻居大队长夫妻闻声前来劝止。在70多天探亲假里,吴老是赌博,赌输就打妻,妻受不了虐待,跑回旧镇娘家。吴追到她娘家,要用三角刀行凶,被公安派出所抓起来,收缴了三角刀,给予教育后放回。吴回家后,写了“以后不打”的保证书,多次托人到旧镇向他妻劝说回京里,结果由吴亲自到旧镇才把她请回来。但她回夫家后,丈夫忘记诺言,还是要打妻。一次为建猪舍夫妻又吵嘴,吴将妻子发髻整把抓揪,妻再抱着女婴回娘家,然后于8月16日向法院投诉,提出离婚要求。经大队干部、亲戚、朋友、法院教育调解,吴悔悟前非,立下具有悔过书意味的保证书,其中写道:“希望各级领导、亲戚、朋友、吾岳母等给予本人最后一次谅解,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本人保证痛改前非,平等和蔼地对待吾妻,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并对家庭大小(父亲、继母亲、弟妹等)及亲戚的态度一定要和蔼”。经法院调解夫妻和好,妻郑梅于1981年除夕赶回夫家过年。
  九、写在后面
  从一些事例可以得知:
  1、农村婚姻犯罪大都是文盲或文化素质较低者,他(她)们认为现在时兴恋爱,但把恋爱当成“乱爱”,造成纠纷,以至犯罪。
  文化程度关系到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三十年代、四十年代那些开风气之先的知识女青年,当时曾受道学家的非议、受社会上风言风语的讽刺,实际上她们对婚姻问题大都很慎重。虽然他们所接受的是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的新教育,从而能冲出“三从四德”的束缚,但并不似当时一些封建卫道士所描绘的那样“自由”,对婚姻大都能守一而终。自1949年9月以后,海峡两岸断绝往来,漳浦有不少知识妇女丈夫在台湾或国外,长期音讯不通,她们境遇十分困难,仍然坚持不改嫁,始终保持纯洁。一些文盲妇女,她们的丈夫被征或受雇代当兵去台湾,她们在婚姻问题上大都不如知识妇女那样单纯。现在农村所出现的重婚妇女,大都是文盲或文化素质较低者,一些文化素质较高的妇女,大都能洁身自好。从一些事例可以证明,提高人民文化素质是安定社会的根本。
  2、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犯罪者,包括婚姻犯罪者的悔改,是以法律制裁触动其心灵所产生的效果,所以,加强法制是促进社会安定的关键。
  3、高尚的文艺作品能薰陶人们的道德情操,启发人们的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反之,不健康的文艺作品能“诲淫诲盗”。现在,旧道德观念已经破坏,但封建残余、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客观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黄色文艺、暴力小说、淫秽影视、录像片等精神污染导致一些人道德败坏,故取缔黄色文化,不可等闲视之。
  附:漳浦旧婚俗
  “甘蔗节节甜”的祝愿,“菜籽”样的渺茫命运
  漳浦旧俗,婚礼庄重,而对婚姻的实质问题却不讲究,但求“门当户对”和男女当事人生时日月“相合”,而对人品可不求。一般认为,热闹而庄重的婚礼既可讲排场,炫耀家势,又可使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旧俗,从订亲至结婚有六礼:在经过媒妁说合后,先要“求庚”,即男方要求女方开列“生庚”——生时日月,与男的生时日月一起请择日先生推算,认为互不“相冲”后,便择日行“送定”之礼,由男方送给女方首饰之类,女方欣然接受,便算定下这门亲事了,俗称“小定”。第三道程序是“行聘”,由男方送给女方“财礼”(数目由双方议定)和“婚书礼帖”,俗称“大定”。第四道程序是“送袄”,由男方送给女方衣物。第五道程序是“送日”,由男方择定良时吉日,经女方核定与已无碍,便予认可,以后就按择定的吉日迎亲了。
  穷人不一定“六礼”依序进行,也可合并进行,也不一定似富裕人家那样大宴宾客,但备些酒菜请亲朋戚友吃一顿不能免,让新娘坐花轿不能免,食“合婚圆”不能免(用糯米磨成粉,搓成团,加红糖煮之,取“团圆”之义)。
  男女双方都希望婚姻美满,从美好的祝愿出发,产生一些婚俗:康熙《漳浦县志》记载:“浦人行聘,常礼之外,必用栳叶,槟榔以当果蔬。二物非浦产,浦人用之似无所谓,或曰:栳取偕老,槟榔取与郎相敬如宾。”
  女方但凭“媒妁之言”便将女儿嫁出去,认为“女儿菜籽命”,即是把女儿看成“菜籽”一样,撒出去是落在沃土上还是脊地上,能否得到恰当的阳光雨露,以后的荣枯如何,只有听天由命。但父母对嫁出去的女儿总是放心不下,思念女儿初入别人家,能否得到公婆疼爱,夫妻是否和谐,所以在女儿出嫁后的第二天便要叫新娘的弟弟到男家去看看,成为风俗,称为“舅爷探房”。第三天,新娘走出新房,在厅堂上拜见公婆及长辈,并与小辈答礼,叫做“三日出厅”。第四天,新郎要陪新娘回娘家去安慰双亲及家人的思念。大都在第三日就行这回娘家之礼,叫做“三日回礼”,也叫做“做三日客”,当天就回婆家,娘家要备好两根连头带尾的甘蔗,用红纱绳扎在一起,让新娘带回婆家,竖放在新房门边,祝愿新婚夫妻似甘蔗从头到尾节节甜。
  在嫁娶当中还有一些出于美好祝愿的风俗,如:迎亲时男方应送一枝榕(漳浦叫“松”)到女家,女家则报以一株带根的竹,取茂松,竹苞,子孙兴旺之意。新娘的陪嫁物当中,有用竹笼装着的小鸡、小猪,称“带路鸡”、“带路猪”,祝愿男家六畜兴旺。
  总之,男女两家都希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但新郎、新娘两人在有美好希望的同时,不无迷茫之感,因为他俩素不相识,未知能否和睦相处,白头偕老。男方还比较不要紧,因为在男权社会,男的可以抛弃妻子另找新欢,而女的却只有受欺侮的份儿,没有其他出路。
  在一些乡村,闺女出阁有“哭嫁”之俗。那不是放声嚎啕,而是喁喁低吟,如泣如诉。词句大都是致谢父母养育之恩,以及表达离别的衷情,并为前途茫茫而饮泣,因为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丈夫的长相、性情、品质,以及家庭状况,公婆的性格,大伯、小叔、小姑、妯娌的为人等,都与自己有切身关系,而这些情况都无从了解。
  虚荣的“儒人”头戴凤冠
  漳浦旧俗,新娘着红袄,头戴凤冠。这种风俗别处也有,但对其来历的传说不同。漳浦传说,是杨太后对漳浦妇人“尽赐人”之故:南宋国都临安府即杭州,德佑元年即公元1275年被元兵占领,恭帝随谢太皇太后投降,被挟北去。皇子赵昰逃至福州称帝(即端宗),她的生母杨淑妃被尊为太后,在元兵追击下南逃广东,经过漳浦时,一日无聊,要召见妇女坐谈,大臣奏说,太后不可接见无爵的妇女,杨太后乃下旨:尽赐儒人。因此,漳浦妇女结婚时身穿红袄,头戴凤冠,一如朝廷命妇。妇女死时,可以在神牌和墓碑上冠“例赠儒人”头衔。
  漳浦旧婚俗,家境比较好的人家,女儿出嫁讲排场,嫁妆丰厚。男方更讲排场,迎娶新娘,要用一双宫灯前导,有的提灯人还要坐轿。康熙《漳浦县志》记载这风俗来历:明朝探花(进士第三名)林士章在朝为官,夫人郑氏随住京城,一次太后召见,坐谈至深夜,太后命太监持宫灯送她回家。漳浦既先有“妇女尽赐儒人”之说,就又援引林探花夫人的殊荣,以宫灯为前导迎娶新娘,在婚礼上,还将那一对宫灯高挂在堂前,婚后仍保持下来。
  这完全是一种虚荣的排场。实际上,一般女人婚后不但不能享受“儒人”的待遇。反而要被处于受公婆管束,还要受丈夫奴役的地位。
  出嫁后,才逐渐熟悉新的环境,但能与一家人和睦相处的毕竟只是少数。妇女大都要经过长年忍气吞声,等到“新妇”成为“大家”(大家即婆婆)才算熬出了头,那还要看丈夫是否和睦相待。
  新娘穿白衣
  旧婚俗,新婚时,新郎新娘虽然外面穿礼服(男着长衫,有的还要外加“马挂”;女穿红袄、红裙),就是没有这种礼服的穷人也要穿一套比平时服装好一些的新衣,但贴身内衣一律白色。这风俗的由来,有人说是:唐朝派兵入闽,填补了闽地本来稀少的人口,故称“唐补人”,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嫁“唐补人”为妻,生儿育女,故称“唐母”,以后“唐补人”讹音为“查埔人”,“唐母”讹音为“查母”,成为男女性别的名称。(又一说,泉州、潮州称女人为“诸娘”,是因为自浙南、福建至粤东原为闽越国,国王无诸,后其民被汉武帝内迁,遗下的妇女与汉人结婚,故称“诸娘”)。中原朝廷征服割据一方的少数民族首领,有一番征战过程,在作战中丧失丈夫的少数民族妇女,嫁“唐补人”为妻,结婚喜庆之日不忘失去原夫之痛,故外着红妆,内着白衣,此俗遗传下来。此说不通,因为穿白内衣不单是新娘,新郎也要穿。按中原、北方都有此俗来说,应是汉族本来已有此俗,随着中原移民入闽而将此俗带到闽地。这种新婚白内衣要一直保存到死时装殓入棺,所以,穿白内衣的婚俗应理解为:祝愿白头偕老之意。
  “做外家”的利弊
  漳浦有尊重妇女“外家”(娘家)的习惯。结婚时,要将舅父的贺联挂在厅堂的正中,喜筵上要请舅父坐首位,一只全鸡已切成一块块,还要装成原鸡的模样,头、尾、双翅、双脚依活鸡位置摆设在盘上,一点不能含糊,鸡头应朝向首位,由坐首位的舅父先举箸动一下鸡头,说一声“请”,然后才能一齐动箸,开怀畅饮。已经殁了舅父的,由他儿子代表,如果没有亲舅父和亲表兄弟,可由堂亲舅或其子代替。要是舅父或其代表人没有入席,不能开宴。否则,也许会招来一场捣乱。婚事是这样,丧事更马虎不得。母亲死时,入殓后要请“外家”的长辈(如舅父等)来“封钉”(已经殁了长辈的、请表兄弟等小辈代表),也是视现存的外戚情况,无亲舅亲表兄弟的由堂亲代替。“封钉”即是在装入尸体盖上棺盖的棺材四角钉上铁钉,虽然一般只是象征性地先举斧头在棺钉上轻敲一下,实际由“土工”(职业殓葬工人)完成钉封任务,但没有经过这象征性的手续不能出殡,否则,“外家”有权掘墓开棺验尸,看看是否正常死亡。丧家当然不愿有这种极不偷快的事发生,所以无论如何要待请到“外家”前来“封钉”然后才敢出殡,如果“外家”蓄意刁难,也只得忍气吞声,百般奉承,求得宽容。
  有人将这种尊重“外家”的风俗习惯说成是“女权社会的遗留”,其实恰恰相反,那是由于男权社会妇女受虐待,被迫害致死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当时政府不能维护妇女人身安全合法权益,“外家”不得不出面干涉男家对妇女的迫害,尤其是人命事件更不能轻易放过,才形成“做外家”的风俗。
  但也有“外家”不顾姻亲情谊,乘机勒索,无理取闹,使丧家悲中加忧。
  “做外家”的风俗发展到:有的妇女因打鸡骂狗细故发生纠纷,双方各回“外家”哭诉,“外家”亲族 误信夸大的说词,认为不替她伸张正义是“外家”的耻辱,便大兴问罪之师,纠合堂亲到男家“做外家”,有的甚至因此酿成械斗。
  此风盛行于旧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尚有遗留。甚至在推行法制的八十年代仍有发生。仅举一例:六鳌乡林淡与蔡浮花是同住在一座屋中的两家妇女,为家禽家畜细故,由吵嘴至相揪。林淡的父亲林江法去看望女儿后,回家夸大情节,向堂亲谎报,当晚纠集7~8人到女儿家“做外家”,打伤了没有参加打架的蔡浮花之子林大古。林大古睡到林淡床上,说要“死给林淡埋”,林淡一家人避居别处,不理林大古,林大古撕破林淡的棉被衣物,林淡一家人还是不理,林大古就持刀到车站、路口,扬言要杀死林淡全家。林淡的丈夫林万香向深土法庭申诉,法庭调查清楚案情,责令林江法赔偿林大古的全部医药费用,纠纷才告平息。

知识出处

漳浦文史資料1-25辑合订本上册

《漳浦文史資料1-25辑合订本上册》

本书主要介绍了《漳浦文史资料》的出版情况及其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文章提到,这些文史资料填补了中国近代史的诸多空白,并对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该资料共14辑每年编写一辑,已成为人民政协履行三大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时间跨度较长,资料残缺不全的问题给查阅带来了不便,因此政协文史委决定将历来的文史资料汇编、合订成册。这一工作得到了陈桂味副主席的负责和落实,经过重新打印编排和审校,最终完成了这一浩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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