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都山契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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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华安文史资料第十三辑》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0309
颗粒名称: 邦都山契碑
分类号: K877.42
页数: 4
页码: 134-137
摘要: 该文主要描述了明时期华安县高安乡邦都村邹氏祠堂前的一块碑文,该碑文记录了三起山地买卖契约,涉及土地买卖情况、买方、卖方、土地种类、地价、地界、权利义务及买卖年月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研究当时土地交易和经济史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 碑文 考古 华安县

内容

碑在华安县高安乡邦都村邹氏祠堂前,无碑名,因印上买卖山地契约,定名为“邦都山契碑”。碑身高178厘米,宽64.5厘米,厚15厘米,底座高13厘米。碑文以楷书刻成,共22行,每行约61字,全文1301字。内载买卖山地三起,契文三件。这些山契反映出明朝正德、嘉靖年间邦都一带土地买卖情况,对买方、卖方、中人、土地种类、地价、地界、权利义务及买卖年月均有明文记载,颇有经济史料价值,现将原文抄录如下,作为历史资料保存,不作处理山林权属依据。处理依据应按土改后人民政府所颁发的土地证。
  碑文
  邹希贡,正德十六年八月明买得邱大璠归德山地,东西南北四至明自界址,即将契文琢在石碑,世世子孙依界执掌。归德社住人邱大政、大璠共承祖明买苗山,坐址本社上村南山坪等处,意欲出卖,托中引就邹希贡等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壹拾贰两正,立契之日,凭中交讫。其山各有四至明白为界,即付银主前去,照依界内掌管为业,不敢阻当。如有不明,卖主抵当,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契为照。一山东至石盘头孤寨仑七斗溪、横坑溪八上山至山口。牛角坑为界;南至陈坑头、坪水溪、山荒头为界;西至葛山、马头仑、黄斗坪、炉内、吊狗峙为界;北至七坪头、梅溪山后为界。正德十六年八月,日立契人邱大政、大璠、大辉、大春、大燧、大烈、叔全、伯灿、中人邹童道、戴梁岗。收过邹希贡赎回苦竹上村、圭竹林并山东西四至俱以极水为界,价银四两正,其山即付希贡前去照依至界掌管,不许我子孙昌势混占等情,立批付照。嘉靖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戴梁岗,中见人邹昆华。
  龙溪县廿五都归德住人邱伯夫、大容、大顺、大申、大宾、大栋、邱伯灿、伯润、廖元祖、承祖有苗山,坐落本社上村、南山坪、葛山、山口等处,今有意欲出卖,托中就长泰县王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系银叁拾贰两正。立契之日,交关足讫。其山除本村熟耕田地各付业人照契掌管外,其余山地不分高低寸土木石,俱付王宅前去照依至界招佃,宅葬、樵木、耕种菁禾五谷、杉、竹、茶、桐、棕、果等物及砍做木料、火柴、垦田、燃炭、造炉等项,逐年照例起税,永为祖业,不敢阻当,此二比甘肯,各无抑勒反悔,如邱家人等,如有来历不明,卖主抵当,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同立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者。本山北自七坪头,小尖山后葛山至石桥潭、喉仔内,铜安林为界;南自南山坪、暗坑、陈坑溪直入至坪水为界;东自下村、石盘头、七斗溪、菡竹坪、横坑溪直入上山山口、牛角坑、芒畲瓯为界;西自老庵寨、大坑垅、密婆硿、沙母岭、吊狗尖、番内黄、斗坪至山荒为界。嘉靖三十六年正月日立卖契人邱伯夫、大容、大顺、大申、大宾、大栋、伯灿、伯润、廖元祖。为中人张宗元。
  长泰县王廷钦明买得邱大容、大申等承祖有苗山坐落廿五都苦竹、上村、南山坪、葛山坪、葛山等处、内除本村旧管熟耕苗田,各依业人掌管外,其余高下山地及栽种杉、竹、茶、桐、棕、果等木并山民砍种畲菁禾等物,及往本山砍做木料生理等项。北自七坪头、逃军塘、后坑、梅溪、小尖山后至葛山、石桥潭、喉仔内、铜安林为界;南自南山坪、陈坑、石盘头、暗坑头至坪水为界;东自七斗坑、石壁尾、菡竹坪、横坑溪至上山山口、牛角坑、芒畲瓯为界;西自老庵寨、密婆控、大垅坑、〓头坑、石狮内、沙母岭、畲内、吊狗尖、微硿至黄斗坪、山荒为界,下承买到任,今来跟同大容等前到本山对佃取税,间有彼地乡民邹良玉、良沛、良材兄弟执出山契,称是伊父邹希贡于正德等年自备银两与邱大政、大璠、邱邦隍敦让及乡官戴宅、陈宅赎回掌管年久,各有契书明证,及查大容等并无承祖文契,理屈无言,时被邱宗厚、阙惟、邹文育等五人连名赴漳南道王告批南靖县问拟盗卖邱大璠山林,大容等各拟徒罪发驲去讫,本宅前项山价银两无从追还,随投地保乡老曾尚义等议处,即断良玉兄弟出头承赎照依大容契内山价银两叁拾贰两正。立契之日,凭公交讫,其山即付良玉兄弟前去照依,界内不分山地高下,及栽种杉、茶、竹、棕、桐、果等木及新开山田、招佃种山、种畲、砍做木料生理等项,俱付掌管,永为祖业,其邱家子孙日后不敢侵占盗卖等情,此系二比甘肯,各无抑勒等情,如有不明来历,系卖主抵当,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亲立卖契并上手缴连二纸,立字付照。嘉靖三十六年二月日立,买契人:王廷钦公处人:曾尚义、魏以扬、曹宗佳、见银人:邱大春、即日收过邹良玉兄弟赎山契叁拾贰两完足,收银人:王廷钦。
  编者按:厦门大学杨国桢、陈支平两同志曾写成《从山契看明代福建山地的私有化》一文,发表在《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研究》书上。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研究列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六五”、“七五”规划重点项目,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足见这一项研究的重要性。《从山契看明代福建山地的私有化》文中颇征引华安县山契资料。杨、陈两同志根据山契内容提出了研究结论:“自宋代以降,山地私有化的现象日益扩大,尤其福建省更为显著。山地买卖交易很活跃,而明代中后期福建的山地和山林,已为各家各族的私有占有物。”
  该文未收入华安高安乡邦都山契碑上的三件契文。现在作为历史资料登在《华安文史资料》第13辑里,以为研究华安明代地方经济的参考。
  自明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至今(1990年)已历469年,其间变更了几个政权。我国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通过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本辑所刊《邦都山契碑》只有历史价值,而没有法律效力。这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来涵照登
  华安政协文史办:
  我写和平解放华安,因年代已久,参加华安解放的同志漏掉了杨青山、朱锦坤、林道钊、高维新等人,请今后代补上为盼。此致
  敬礼!
  平浪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号

知识出处

华安文史资料第十三辑

《华安文史资料第十三辑》

本资料分为经济概况、科技园地、文教撷英、人物春秋、游踪摘记、旧事稽补、古迹新探、政协之音、补白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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