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华安仙都的蓄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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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华安文史資料第八辑》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0153
颗粒名称: 《昔日华安仙都的蓄奴》质疑
分类号: K295.7
页数: 11
页码: 59-69
摘要: 本文主要是对《昔日华安仙都的蓄奴》这篇调查报告进行质疑和分析。在该报告中,对华安县仙都地区存在的蓄奴现象进行了记录和论述。但是有人认为该报告在资料收集和论断方面存在片面和偏执之处,也有人对蓄奴的存在持反对意见。本文作者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作者认为将仙都客户称为奴仆不太准确,因为他们更符合佃仆的定义。同时,作者认为仙都客户是封建制度的残余,而不是严重残留的奴隶制度。此外,作者还对仙都客户的起源和与部曲、佃客等的比较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华安县 蓄奴 风俗

内容

一、缘起
  一九一六年(民国五年)岭南大学黄仲琴教授,路过华安县仙都(当时属龙溪县仙都圩),发现当地社会有“蓄奴”风俗,一九一八年在《民俗周刊》第一期发表了《仙都之蓄奴》一文。至一九八二年冬,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林仁川、陈支平两位同志受该文的启示,两次到仙都进行调查,将所得结果,沿用黄著“蓄奴”一词,写成《昔日华安仙都的蓄奴》调查报告,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在《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专册发表。①这篇报告内容翔实,图文并茂,不但是华安县一份可贵的社会史料,而且对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农村经济结构形态,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文(以下简称《林文》)发表以后,在各方面引起不同程度的反响:(一)在文化界方面,有人认为《林文》的资料只注意“点”的调查,而没有和当时全国经济状况、中国社会发展史联系起来,因此论断不免流于片面和偏执,尚不能达到确定不移,令人信服的程度;(二)在仙都各大姓人士方面,有些人出于崇拜祖先的感情,根本否定奴役制的存在,对《林文》“仙都客户是奴仆而不是佃仆,仙都的‘蓄奴’是奴隶制的残余”这一论断,持有强烈的反感。他们认为客户的劳役是种有利可图的劳动,甚至是种“特权”,并不是奴隶所做的无偿劳动;(三)在华安仙都以外地区的人土方面,有些人认为仙都的“蓄奴”纯粹是封建社会大姓压迫小姓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宗法社会势力巩固的农村,不只仙都一地为然。即如仙都大姓中的个别分子移入他乡,便变成小姓,一样要受当地大姓的奴役。举例来说,在旧社会,仙都林姓后裔,移入下坂李姓居地中,也要受李姓“奴役”,做些抬轿、送嫁姆的劳务。这种现象是和世袭的奴隶制大相径庭的。
  为了澄清这三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对仙都的“蓄奴”深入探讨,华安县政协本有召开座谈会的拟议,可惜因种种关系,未能实现,以致上述问题悬而未决。
  本人流寓华安,对仙都过去“蓄奴”现象既未前闻,亦无所好恶于其间。但读了《林文》以后,深感作者林仁川、陈支平两同志的调查详密,用力精勤,值得文史工作者学习。除此之外,对该文的一些论断,觉得颇有疑问,未能了了于胸中,爰本古人执经问难之义,写成这篇拙文,以求教于林、陈两同志和海内学者专家。故华罗庚教授有云:“弄斧必于班门”,本文之作,意正在此。
  二、为“蓄奴”一词正名
  “蓄奴”一词原是五十多年前黄仲琴教授依据他所目睹的地主佃农相互关系而定的。《林文》的解释“意为“收养奴仆”。当然,这里的所谓“收养”,和法律上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已的子女的意义大不相同。我们看不出仙都的客户为当地地主所“蓄”、所“收养”。他们是佃农,“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用他们的劳动成果来供养地主,用他们的劳力为地主服役。如果说他们是被“收养”,显然混淆了谁养活谁的政治观点,而且也违反了历史真实。《林文》也明白地说过:“……这些祠产、族田的收入,则是通过奴仆的耕种并勤取劳动产品的相当部分而获得的。”又说:“众客户除了交纳租谷之外,每年有收成的百分之四十归自已所有。……客户租种大姓族田,种子、耕牛、肥料、农具以及其他农业成本均由客户自已负责。”可见这些客户不惟自养,还要供养地主,并不是受地主所养。
  勉强找出“蓄奴”的例,我们在《红楼梦》这部小说中可以找出一大批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家内奴仆,例如奶妈、管家、大小丫环、小厮、小戏子之流;他们有的是世袭为奴(即“家生”),有的本身是给人家用钱买来或雇来的,他们大都领有月钱,以为衣食之需,和仙都的客户力田供役,,以奉主家并不一样。
  由此看来,把仙都的客户称为地主所“养”之奴,因而称这现象为“蓄奴”,是不很允妥的。
  三、仙都客户是否“奴仆与家内奴仆混同起来的一种贱民”?
  《林文》根据仙都客户所被奴役的各种情况,断定仙都客户是奴仆与家内奴仆混同起来的一种贱民。这种论断,实在值得商榷。
  《林文》所谓“奴仆”,其意实指“生产奴仆”(甚至等同于生产奴隶),而生产奴仆是在封建制度下从事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劳动的奴仆。从事农业生产的便是农奴或佃仆。这种生产奴仆在奴隶制度下就是生产奴隶。生产奴仆是相对于家内奴仆而言的。家内奴仆是被用以侍奉主人和宾客以及为生活服务的奴仆,②如商代的臣妾、臣仆,周代的皂、舆、隶、 、仆、台、圉、牧,汉代以至六朝的奴婢僮仆(有的也被差遣搞生产或买卖),豪门大族,常有此辈以千百数。家内奴婢直至民国还有。然而佃仆和家内奴仆虽都为主家服各种家内劳役,但有个基本区别,即佃仆是附着于土地而存在,脱离土地则无所谓佃仆,而家内奴仆则否。仙都客户既然种主田,和家内奴仆不附着于土地自有所不同。仙都客户为主家服役,是封建社会劳役地租之一种表现。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劳动地租”。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农民必须在规定的日子里(往往每星期占到三天甚至三天以上)携带自已生产工具,到地主的田庄上为地主干活。有时,农民还要用自已的车具为地主运送粮草,并从事打柴、伐木、放牧、盖房、筑路等劳役。③这种社会形态在封建社会农村里是相当普遍存在的,仙都的佃仆制不过是个特出的例子而已。
  由此看来,仙都客户实质上是佃仆而不是家内奴仆。他们为主家服役是属于劳役地租。这劳役地租是封建制度下地主对农奴残酷剥削的一种主要形式。
  至于“贱民”乃是印度种姓制度下最受压迫、剥削、轻视的一个阶层,即所谓“不可接触者。”他们的身体和用过之物被认为不洁,甚至于身影,也不得与其他种姓接触。他们不得进入寺庙、学校等公共场所。他们的社会地位更在首陀罗之下。④
  我国旧时代奴婢的身份虽然很低,不列于齐民(即法律上的“良民”、“良人”),但不能视同印度的“贱民”。唐律科刑有良人、部曲、杂户、官户、奴婢之分,除良人外,其他都是贱口;清律贱籍指教坊,乐户、惰民、乞丐、蜑户而言,经先后予以废除。这些贱口都与佃客无关。把仙都客户当成一种“贱民”,未免言之过重了。
  顺便拿了《诗经·豳风·七月》一些句子来看,其中如“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我朱孔阳,为公子裳”,“言私其 从,献豜于公”,“为此春酒,以介眉寿”,“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等等,充分显示周代岐山之北农奴的生活情况。他们要向公家献出猪羊、春酒,还要服制衣修屋等劳役,连自已的女儿也要赔上。他们的生活条件和仙都客户很相似。可是他们是生产奴仆而非家内奴仆,他们是农奴而非奴隶。二千多年前已经如此,我们很难想象直到明清之际,甚至到解放前的华安仙都,仍能保持“蓄奴”制,让当地的客户成为“奴仆与家内奴仆”混同起来的一种贱民。
  四、仙都客户只能是佃仆而不是奴仆
  (这意味着变相的奴隶)
  原来佃仆与地主有主奴名份,没有脱业和迁徙的自由,并要受地主的地租剥削和劳役剥削。就仙都的客户而言,他们有似于中世纪法国的农奴。他们和法国中世纪的农奴一样要向地主缴纳地租,负担繁重的徭役,人格上依附于地主,没有个人自由。然而他们所处的时代毕竟与法国农奴所处的中世纪不同。他们纵使如《林文》所说的受到了各大姓主家的任意奴役、敲诈、剥削,他们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等等,但他们总算不像法国佃隶制下的农奴,不得脱离土地,并受地主的任意惩罚,没受财产,连同土地将其转让和出卖。⑤他们更不像中国历史上的奴婢(包括官奴婢和私奴婢)可以被官府或主家买卖、转让或赏赐,甚至于施加肉刑、杀害,⑥如晋代石崇为劝酒而滥杀家伎一样。
  由仙都客户的不被主家任意买卖、转让、赠与或杀害,证明他们和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有区别,也和中国历史上所记载的奴婢、僮仆大不一样,可以说《林文》所认为仙都客户“带有严重的家内奴仆的特点”是不很合乎实际的。
  五、仙都客户是中国封建制度的典型残余而不是中国奴隶制度的严重残余
  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有其连续性,也有其分界线。对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的性质和区别,最好引证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的说法:
  “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底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仙都客户不能由主家任意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他们并不是奴隶。又因他们处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明清之际,他们也不能象古代农奴那样可以被主家买卖,说明他们的社会地位优于典型的农奴,更优于封建制度萌芽时期的隶农。
  正因为他们生活在封建宗族势力特别稳固的山乡里,他们与主家有封建等级的关系。他们对主家老少必须曲尽礼仪,不相杂居,不通婚娶,服饰有别,如是等等,都是封建等级关系形成的。近代的中国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各地封建制度逐渐解体,可是在偏僻的农村里(如福建华安仙都,安徽徽州一些农村),封建宗族势力特别强大,致使不合时代要求的封建等级关系仍然沿袭下来,一直到了民国年代。所以我们可以说,仙都佃仆制是封建制度的典型残余,而不是奴隶制度的严重残余。
  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第一册有这样一段话颇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它说:“伴随着私有土地的出现,封建的依附关系开始发生,并逐步发展起来。春秋时代见于记载的‘隐民’、‘私属徒’、‘宾萌’和‘族属’就是这种封建依附关系。……‘宾萌’和后来‘愿受一廛而为氓’的含义相同,都是外来的依附农民,而‘隐民’和‘私属徒’也是指贵族们的隐蔽户口。虽然他们还不是自由的,但是,他们的身份却不同于奴隶。‘族属’也是封建性的宗法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农民,可以占有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他的农业和各种同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中国史稿》318—319页)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宾萌”和“族属”就是后世的佃客,和依附大姓的佃仆。这种主奴关系是封建性的,它和奴隶经济或殖民地种植园经济是大有分别的。
  六、仙都佃仆起源蠡测
  根据《林文》记载,仙都客户叶、杨、林、刘、罗、丘、李等姓,自祖宗迁入仙都至解放前夕,已传衍十至二十代。按一代以三十年计算,其传二十代者,迁入时当在十四世纪中叶,约在元顺帝至正年间,(马坑乡有元至正年间建筑的石桥和铸造的大钟),当时元朝失政,海内动荡,至正十二年,明太祖在濠梁起兵,到至正二十八年(一三六八年)元顺帝被迫投奔大漠,元亡。一三六六年元将陈友定攻占漳州。一三六七年明将攻闽,与元军转战于光泽、建阳、福州、建宁、延平、兴化、汀州、宁化、漳州等地,闽地悉平。在此期间,战乱频仍,大姓拥地自固,一些小姓无力自卫,只好投奔他乡,依靠大姓为活。其传十六代者,迁入时当在十五世纪中叶之后,约在明宪宗成化年间。在这期内,时有饥馑,地方骚乱。例如成化六年(一四七〇年)荆、襄大旱,流民九十万入山求食。自陕西至荆襄,绵亘千里,游逋积聚,官兵捕逐,死者无数。一四六五年两广瑶、壮、苗各少数民族变乱,明廷悉力清剿,大张挞伐,只力山一役便生擒苗民一千二百余人,斩首七千三百余级。⑧龙溪一带自古畲汉杂居,有无受变乱影响,史乏明载,但深山穷谷,全社迁移,至今还有许多遗迹留存。其传十代者,迁入时当在十七世纪中叶左右,约在明思宗崇祯十七个年关之间,那是明末农民起义辄起辄落,清军入关南下之际,江南各地一片焦土。⑨一六四五年七月,由于南明将领降清,引清兵进入江西,江西人民的抗清斗争云起风涌,并和福建、广东的农民抗清斗争遥相呼应。后来清兵进占福建,掳掠抢夺,激起福建人民更大的反抗。抗清起义遍及八闽,尤以漳、泉、汀一带农民军力量最为雄厚,使清廷惊呼“闽省遍地皆贼”。⑩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为了避乱,有的卜居在山陬水涯,有的依附大姓,以求庇护。后者就是《林文》所称的“投靠”。但主要原因是避乱,倒不定全是荒年暴岁,正如汤氏祖先由玉山移居云山,也是避乱一样。在古代经典所载举族避乱的,屡见不鲜,如春秋虢国大夫宫之奇预见晋将灭虢,便举族迁到他国去。⑪
  罗、乐、廖等小姓传衍的世代看来,有的十代,有的十六代,有的二十代,可见他们不是同一时间从外地迁入的。他们世世代代用他们的劳力为当地大姓垦荒耕种,逐步造成各个大姓的祭田、义田、学田,自然各大姓也有自耕农,耕种自已的田地。很难说“先有大量族田的购置,仙都一带的各个大姓族内才大量保留着蓄奴的习惯”。且既云“保留”,原先“蓄奴”如何起源也成一问题。
  明清之际,由于农民起义,抗清斗争激烈,和清兵对于劳动人民的屠杀,江南各有地旷人稀,所在萧条,直到康熙十年,还是“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两湖、两广、云贵、浙闽、江西等省都是如此。
  华安在当时属于龙溪辖境,山岭重叠,荆棘塞途,人口更是稀少,外乡小姓人口迁入,可以补充当地劳力,对当地大姓家族有利,自然容易得到大姓家族的收容。正因为旧社会山乡封建势力的庞大和稳固,等级观念的森严,外地来的小姓佃农,免不了遭受当地大姓的压迫和剥削,以至沦为佃仆地位。
  七、仙都佃仆与部曲、佃客等的比较
  1、部曲部曲原为军队编制,源出魏晋,后来转义为贵族官僚豪门地主的家兵家将,既耕且战的私属。私家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武装,又是他们的农奴。⑫
  部曲在人身上依附主人,自北周至宋,法定为“贱口”,没有户籍。主人不完全占有部曲人身,不得掠夺或利诱他人部曲归己,不得藏匿来路不正的部曲。部曲不得买卖,但可转事他人。转事时不得如奴婢买卖中有上估、中估、下估的估价,而只能由主人量取衣食之值。奴婢法定为比作畜产,被主人作为“物”,而部曲则被作为“人”。奴婢被主家完全占有,部曲则被不完全占有。部曲身份世袭,主人有权继承对部曲的占有,也有权放免。部曲固着于土地上,禁止逃亡。部曲有劳役义务。部曲有权拥有资财。⑬
  由此看来,部曲的社会和法律地位较高于殷周的奴隶,也较优于当时的奴婢。
  仙都的客户不同于部曲的是:不是地主的武装;有户籍,不是法律上的贱口;不必固着于土地,可以远出谋生。
  2、佃客佃客名称始自西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客是地租剥削的主要承担者,是贵族的农奴。他们耕种地主的土地,缴纳繁重的地租,并服各种劳役和遭受种种迫害。佃客无独立户籍,被荫庇于豪强地主,以逃避租赋徭役。人身上依附于主人,在法律上是“良人”。主人不完全占有佃客人身。两晋南朝时期,佃客可赏赐、合法限额内占有及转让。在隋代取消合法占限后,至宋代仍有“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的规定,可见在这期间内主户曾有私下买卖佃客及其老小现象存在。佃客无迁徙自由,他们及其家属要向主人提供劳役。佃客多由主人提供种子、耕牛、屋舍。佃谷主客分成。⑭主与佃客刑事处分上的不平等规定,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有所松弛,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状态仍随时可见,清律规定:地主与佃户,“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并无主仆名分”,但不少地区,主佃关系仍不平等。佃户除交地租外,还要无偿负担当差、打杂、浆洗、做饭、抬轿子等名目甚多的徭役。如江苏太兴大地主季氏,每夜有六十个佃户给他打更巡逻,看家护院;崇明佃户每年除交夏冬二季地租外,还要向地主提供抬轿钱、折板、家人、杂费等差役。湖南道州,“田主之家,婚丧等事,常唤佃民扛轿役使,平日唤令帮工,几同仆厮,稍不如意,辄行批颊辱骂。……如此等等,并非鲜见。⑮
  把仙都客户和佃客比较,可见他们之间的法律权利和社会地位非常接近。我们可以说,与其说仙都客户起源于魏晋南北朝的部曲,不如说起源于同一时代的佃客,后来并有所发展。他们的地位在于部曲、奴婢之上,非古代奴隶和农奴所可比拟。
  我们从上文所引的例子可以看到,类似仙都佃仆制的有太兴、崇明、道州等地,其他还有徽州、麻城、吉安、赣县和江南一些地区。这些都不烦举例。他们都是封建社会农奴制的残余形态,值得我们注意研究。
  总之,《林文》的主要关键,依我看,是把仙都客户当作奴仆(婢)看待,因此引出言过其实的论断。
  由于理论水平和参考资料的限制,本人所论定有不妥之处,希望林仁川、陈支平两同志和读者们多多指教。
  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日完稿

附注

①《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编者说明》、同书第31页 注解(1) ②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第190—191页生产奴 隶、家内奴隶条 ③陶大镛主编《社会发展史》第152—153页 ④《简明社会科学辞典》第733页贱民条 ⑤《辞海》佃隶制条 ⑥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第241—242页奴婢条 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论》第30页 ⑧《明史纪事本末》第一册、卷六 ⑨同上书,卷三十八、三十九 ⑩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一册第128—129页 ⑪《春秋左传》鲁僖公五年 ⑫韩国磐著《魏晋南北朝史纲》第137—138页 ⑬姜伯勤《中国田客制、部曲制与英国维兰制的比较研究》 载《历史研究》1984,第4期 ⑭同上 ⑮逸《简明清史》第一册第362页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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