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仙都客户是奴仆而不是佃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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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0034
颗粒名称: 五、仙都客户是奴仆而不是佃仆
分类号: K825
页数: 4
页码: 28-31
摘要: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阐述了仙都客户在明清时期至解放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关键词: 仙都客户 奴仆 佃仆

内容

上面我们对于仙都客户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婚姻情况、阶级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从这一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明清时期以至解放前仙都各大姓主家属隶下的客户是一种奴仆,是中国奴隶制的严重残余。
  我们知道,在明清时期的封建法律和传统观念上,凡是具有“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这三个特点的人,都被划入奴仆类。近年来,有不少同志对于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徽州及其他许多地区各种奴隶制残余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具有“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这三者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奴仆”,实际上是一种带有家族农奴性质的佃仆而不是奴仆。从仙都的情况看,仙都客户同样具有“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的特点,但我们认为这些客户是比佃仆处境更为恶劣和低下的“贱民”,他们与各大姓主家有相当明确的主仆名份,他们受到各大姓主家的任意奴役、敲榨,他们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妻子女儿随时有被大姓主家欺凌霸占的可能。这些情况说明了大姓主家,对于隶属于他们的奴仆客户,具有相当程度的人身占有特权,而人身占有特权正是奴隶制最重要的原则。
  坚持奴仆是典型的农奴,而不是奴隶的同意,还认为奴仆与家内奴仆,有明显的区别,而不能把这二者混同起来。但我们从仙都客户所被奴役的各种劳役情况来看,仙都客户恰恰是“奴仆与家内奴仆混同起来”的一种贱民,带有严重的家内奴仆的特点。
  从我们下面罗列的仙都客户所服劳役的情况表中看,客户所服劳役的一部份,如抬轿、守坟、治葬、祭祖、守粮仓、吹打等,这些劳役与徽州的“佃仆”所服的劳役基本相同,这种劳役,当然很难说带有家内奴仆的性质。但仙都客户对于大姓主家所服的劳役还远不止于此,其他如过年时为大姓主家挨户拂尘,客户眷属为主家大姓,每个成年妇女修脸拔毛,充当送嫁姆等,这些劳役毫无疑义是家内奴仆应干的差使。对于这些劳役,我们在实地调查过中,曾经仔细地访问了大姓主家的有关人员及曾经服过此役的客户,他们所提供的情况是值得注意的;仙都大族阖族多达数百户,一、二千人,而在解放前夕,幸存的客户极为有限,举林姓为例,林姓通族为二、三千人,七、八百户,而为之服役的客户只有六、七户,人口不过三、四十人,而每逢过年之时,六、七户客户的十来名男丁,必须为大姓全族七、八百家拂尘,假如要认真拂尘打扫的话,一个客户男丁一天大致只能清理一家,那么七、八百户大姓主家,十来名客户男丁势必打扫七、八十天才能完成。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客户为大姓主家拂尘,大半带有象征性质,即刻每家每户的大厅,用扫帚拂扫清浩即当完事。客户之所以如此应付,并不是客户带有抗拒怠工之意,也不是主家特有的恩典,据双方当事人说,大姓主家之所以要客户为主拂尘,主要目的还不在于真正清理卫生,而是在于从传统观念上讲,客户是大姓的奴仆,必须为各主家拂尘,以示奴才服待主人之意。又如五月端午节时,客户眷属务必为大姓主家各妇人修脸拔毛,修脸是相当细致的活,假如认真从事,大姓阖族上千名妇人,几个客户眷属,亦恐非二、三个月不能完事,但实际上只用五天时间,即五月初一日至五月初五日,可见,这种修脸仍然是一种象征性质的服役,客户眷属为大姓妇人修脸,表示大姓主家有奴婢使唤。其他如当送嫁姆等劳役,都带有服侍主人的意思。毫无疑问,大姓主家强迫各客户承担以上劳役,完全是从家内奴仆,家内奴婢这一观念出发,带有家内奴仆的性质,因此,我们说,仙都客户是一种比佃仆更为低贱的奴仆。
  当然,仙都客户具有某种独立性,可以支配自己的剩余时间,有个体的家庭经济,(虽然这种家庭经济是非常贫困的),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做为奴仆的身份,因为明清时期以至解放前,中国社会已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以至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我们怎能要求奴仆与奴隶社会的奴隶完全一样呢!(其实在奴隶社会里,中国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亦各有其特点),因此,封建社会晚期的奴仆,比起奴隶社会的奴隶,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是必然的,更何况封建社会晚期的奴仆仅仅是奴隶制度的残余,而並不是完整的奴隶社会,这一点也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的。
  总之,通过这次实地调查,我们弄清楚了仙都客户的人身,在相当程度上被大姓主家所占有,而大姓主家在一定意义上,又把他们当家内奴仆看待,因此,明清时期以至解放前,仙都的客户只能是奴仆,而不是佃仆。

知识出处

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

《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

本书共分五节:一、蓄奴的起源及客户的社会地位;二、仙都客户的劳役负担;三、仙都客户与主家的经济关系;四、仙都客户的人口与婚姻情况;五、仙都客户是奴仆而不是佃仆。另附仙都之蓄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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