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仙都客户与主家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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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30000032
颗粒名称: 三、仙都客户与主家的经济关系
分类号: F014.9
页数: 6
页码: 17-22
摘要: 本文探讨了仙都客户作为大姓的奴仆所面临的劳役和租佃状况。客户每年要为主家承担大量的劳役,租种主家的族田,并交纳高额的地租。实物定额租高达总产量的百分之七十二,但同时也收到一些劳役的酬劳。客户还利用一些空余时间,出外为人佣工以维持其生活。
关键词: 华安县 仙都客户 经济关系

内容

仙都客户做为林、黄诸大姓的奴仆,每年必须为大姓主家承担大量的劳役;而作为交换条件,众客户一般可以种主家的田地,藉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
  仙都客户是各大姓通族的公共奴仆,他们并不专属于某人家庭,因此客户所耕种的土地,全部都是各大姓主家的族田。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仙都各大姓对于祠堂族田等设备及经营是十分注意的,每一大姓每一房派,都有相当数量的祠产、族田,每年祠产、族田的收入,由族中轮流的主祭人,即族主经理,作为本族、本房的一年四季祭祖扫墓,以及兴办族学等费用。而这些祠产、族田的收入,则是通过奴仆的耕种并勒取其劳动产品的相当部份而获得的。
  仙都客户租种大姓主家族田而交纳的地租形式是相当特殊的,名义上是实行实物定额租制,计算方法习惯上算租谷不算亩,即客户租种大姓主家一亩地每年必须交纳十石租谷,那么这一亩地便称为十石租田,客户租种这块土地,便按这个定额交纳田租。解放前以至明清时期仙都通行的每石约折现在的六十市斤,这就是说,客户每租佃大姓主家一亩族田,每年规定须交纳六百市斤的租谷。我们曾对于四户客户的租佃情况做了典型调查,地租上的剥削情况。
  仙都客户租种大姓主家的族田,实物定额租高达总产量的百分之七十二,轻者亦达百分之五十四,平均可达总产量的百分之六十。这一定额租是比较高的,据民国三十六年(公元一九四七年)伪县政府整理的《中国行政区域资料调查表》记载,解放前华安县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地租情况是“其田租普通二分之一,如一亩每年可产二石,佃农应纳田租一石,半年盈余归佃农所得”。由此可知仙都客户租佃大姓主家的族田所交纳的地租额高于百分之五十。不过如果遇上荒年,有的主家大姓如良村黄姓等,亦可酌情减免若干租谷,这当然是大姓主家用以笼络客户的一种手段,同时亦带有主家豢养奴仆之意,这样就能使客户更加听从主家的役使。
  众客户除了交纳租谷之外,每年还有收成的百分之四十归自己所有。从上表客户来看,这四个客户共有廿四人,租种族田共十九亩半,一年得剩余稻谷共六千七百八十斤,平均每人每年只有稻谷二百八十斤。但客户租种大姓族田,种子、耕牛、肥料、农具,以及其他农业成本均由客户自己负责,如果扣除这些成本费用,客户租种大姓主家的族田,每人每口只能获得二百斤左右的稻谷。
  仙都客户租种大姓主家族田,虽然从名义上讲是实行实物定额租,也许客户初迁入仙都时实行过这种地租制,但从明中叶开始,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东南沿海各省货币的大量流通,使仙都客户向大姓主家交纳的地租,开始从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这种货币地租的征收办法是:原订的实物租的租额不变,即原订一亩交纳租谷十石仍为十石,将这十石租谷按市价折成货币交纳,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市价不是一年的平均价格,而是按仙都圩上的最高价格为准。大姓主家每一圩日都派人前往打听市价,一旦某一圩日谷价高涨,大姓主家即通知各客户到圩场按此市价折纳货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仙都大姓主家与奴仆客户的租佃关系,既受到商品经济的影响,出现了货市地租的形态,但同时又保留十分浓厚的超经济强制的残余因素。
  这种以最高谷价折纳货币的做法,无形加重了对客户的地租剥削,使得客户一年辛勤劳动所得的剩余的部份更少了,因此,客户租种大姓主家的族田,一般只够维持三、四个月的生活,有的租额特别重的,如林文佃租种中圳林姓族田,租率达百分之七十二,他们每年所得的稻谷只够维持全家一个半月至二个月的生活。
  仙都客户除了耕种大姓主家族田得到一点经济收入之外,在服劳役之中也可取得少许的酬劳。客户为大姓主家服各种劳役,其中大部份是无偿劳动,如拂尘、修脸、祭祖差役等,但也有一些劳役,得到主家的赏赐,以示豢养奴才之意。这种酬劳可分三种形式:一种是服役时主家供给饭食,如迎神赛会时,主家另备一小桌饭菜,供客户食用。若是大姓主家有婚嫁等大喜事,客户为之抬轿或充当送嫁姆,主家的饭食报酬又稍优厚,客户将新娘送到郎家后,轿夫到伙房洗脸擦脚,脱掉草鞋,穿上主家的布鞋,到专为他们设立的席筵上就餐,送嫁姆在新娘房陪同新郎,新娘吃十二碗,并喂新娘吃菜,每吃一碗菜,送嫁姆都要唱一句吉语。翌日早晨送嫁姆还要洗新郎、新娘的白底衫裤。因此解放前众客户有谚云:“送嫁抬轿贱,到厝酒肉便”。大姓主家对于客户服役的另一种酬劳形式是对抬轿、小殓、埋葬等劳务赏给一点小费,赏钱的多少,全由大姓主家决定,客户不得与之计较,唯有恭敬接受而已;还有一种酬劳是给少量土地耕种不收地租,如大地村客户刘锦山为大姓主家,长年看守坟墓,主人对他的酬劳是将坟地旁边的田地拨一亩给刘锦山耕种,收成全归刘所有,不必交租。以上这些大姓主家对于客户服役的酬劳虽然是相当微薄的,但也是客户借以维持生活的来源之一。
  客户为了维持其低下的生活,还利用一些空余时间,出外为人佣工。前面我们讲过,仙都客户于一年之中必须为大姓主家服役四、五个月之久,客户租种主家的族田,一年种两季,亦得花费三、四个月的时间,这样,客户于一年之中所剩下的时间只有一、二个月,这一、二个月时间,大姓主家允许客户自由支配,各自外出寻找生路。因此,有的客户利用剩余时间到外乡抬轿。抬轿遂成了他们这一、二个月时间中谋生的重要手段。解放前华安一带每抬轿十里,工钱为六角,若是有人招雇,客户外出抬轿一日,一般可得一至二元工钱;有的客户利用剩余时间出外打短工。根据我们了解,仙都现存的客户,凡是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者,几乎都曾经打过短工。据客户林文细回忆,解放前客户打短工,工钱是六天一元,合米三斗三升,折为十九斤半,平均每一天的工钱是大米三斤一两。
  为客商挑担,是客户利用剩余时间谋生的另一途径。华安县虽然地处山区,但福建南部最大的河流九龙江从龙岩、漳平等地横穿华安全境,向南流经漳州、石码入海,因此,明清时期华安县的商业活动还是相当活跃的。漳州、厦门沿海的盐、鱼等货物由九龙江逆水而上,运往龙岩州各县,而龙岩州各地的木材、纸、茶叶等货物亦顺九龙江而下,运至漳州、厦门等地,并转运出洋。这样,华安县的华崶、新圩等镇便成了这条商业运输线上的重要转运站,客商往来络泽不绝,货物搬运非常繁忙,据老人回忆“每天从早到晚,肩挑工人来回挑运货物,少者几百,多则上千”。于是仙都客户亦利用一些空闲时间,经常到华崶、新圩一带挑盐担纸,挣得一些脚钱。
  虽然客户有支配自己剩余时间的权利,但由于身为奴仆,地位低下,客户每向他人抬轿、挑担、打短工时,雇主往往不能以平等合理的工钱相酬,客户亦多不敢与之计较。因此,客户利用这一、二个月剩余时间,外出谋生的收入,也还是相当微薄的,大致亦只能维持全家二、三个月的生活而已。这样就不能不迫使客户们经常陷于极度的贫困之中。

知识出处

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

《华安文史资料第三辑》

本书共分五节:一、蓄奴的起源及客户的社会地位;二、仙都客户的劳役负担;三、仙都客户与主家的经济关系;四、仙都客户的人口与婚姻情况;五、仙都客户是奴仆而不是佃仆。另附仙都之蓄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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