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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关于印发《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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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6369
颗粒名称:
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关于印发《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页数:
11
页码:
229-239
内容
各镇、街道党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协漳州市芗城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政协漳州市芗城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和政协漳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区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芗城区委(以下简称区委)的领导和省、市政协的指导下,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其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
求,为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本区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本区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增进团结与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三条政治协商是对本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本区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举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改革方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方案;重要人事安排意见;贯彻统一祖国方针政策的情况,侨台工作重要举措;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区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本区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重要规章在本区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重大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情况;本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和重要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情况;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政协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五条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其内容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推荐优秀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职务;发挥政协的自身优势,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各种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
第六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政协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章程》召集、主持和行使职权。
1、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3、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
4、协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商本区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纪委等的建议案。
7、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常务委员会议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
1、讨论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及其所属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本区决策、施政、执纪、执法工作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商监督本区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以常务委员会名义提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纪委等的建议案。
5、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
6、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
(三)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要任务是: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本区重大决策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区委提出的有关区级领导人人选的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主席会议向区委、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纪委等提出的建议案。
5、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6、讨论决定委员参观、视察等重要活动。
7、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调查报告,审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
8、安排主席、副主席的重要社会活动,听取办公室重要工作汇报。
(四)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形式有:全体会议、主任会议、
主任扩大会议、主任联席会议和同政府职能部门举行的协商会议等。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学习,加深对国情、区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进共识,交流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经验,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2、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就本区政治、经济、社会及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开展座谈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了解、反映委员和各界人士对国内外大事,国家大政方针,本区重大决策以及贯彻情况的意见。
5、审定专门委员会专题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草案)和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的问题。
6、与党政相关部门就专项问题进行对口协商。
(五)问政咨议
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点问题,经主席会议研究,可建议有关部门召开问政咨议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委员介绍情况、解答问题、听取意见。问政咨议会也可委托区政协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举行。
(六)建议案
建议案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建议案和主席会议建议案三种。由政协的组成单位或专门委员会提出后,分别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
审议通过,以正式文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纪委等提出,受理单位研究处理后,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
(七)提案
政协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按照全国、省、市有关提案条例和文件规定办理。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联系,共同做好提案的交办、催办、督查和反馈工作;对于团体提案和重要提案,交办前应先送政协主席阅示,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办。
(八)委员视察
视察是委员参政议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视察的内容和重点是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视察要做好意见建议的反馈工作,并将视察报告送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
(九)专题调查
专题调查一般由专门委员会组织,也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协办公室组织。调查要选好题目,讲究方法,注重实效。要以委员为主,与党政有关部门联合,并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充分发挥政协的特点和优势。调查结果分别用提案、建议案以正式文件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作出答复。
(十)委员举报
委员可依法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也可通过政协举报。对政协委员的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予以答复。
(十一)委员受聘担任党政有关部门的特约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促员,参加党政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活动,根据需要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党的纪检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活动。
第七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有关程序。
(一)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要在党委决定、人大通过、政府实施之前进行,并纳入决策程序;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地方性政策规章,要先协商后通过。
(二)主席会议根据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三)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政协对党政部门提交的协商议题,要围绕议题
收集情况,重大的协商议题应组织专题调查使协商有的放矢,意见切实可行。
(五)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活动,可视情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均以正式文件形式送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第八条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新闻单位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委员有提出批评、发表意见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举报、批评和反对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有责任予以保护。
第十条要为政协组织和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一)区政协的党组书记或党员主席列席区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区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区人大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二)委员所在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中央和省委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闽委办[1984]17号)精神办理,使委员能及时看到文件,听取报告和参加会议。委员参加政协活动,
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提供条件,保证时间并计入其工作量。
(三)通过学习中心组活动和读书班、报告会、组织参观考察、编发学习材料等方式,帮助委员和各界人士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四)必须全面加强政协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政协机关要讲政治、讲质量、讲效率、讲规范、讲协作,以保证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要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五)政协的活动经费应予保证。政协机关的办公条件、工作用车、职工住房等应予以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充实知识、更新观念、了解政策、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每个委员每年要写一份提案、提一条建议、反映一条信息、搞一项服务、参加一次视察。要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踊跃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知识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出版者:漳州永芳印刷有限公司
本文记述了漳州地区的文史资料、组织与机构、重要会议、主要工作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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