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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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6316
颗粒名称: 五、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其他题名: (2007年9月28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分类号: D632
页数: 8
页码: 47-54
摘要: 第一条为发挥区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章程》,参照上级政协有关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键词: 漳州 芗城区 委员会提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区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章程》,参照上级政协有关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芗城区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
  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落实;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芗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芗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各镇(街)政协委员联络小组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漳州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我区管辖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
  考。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提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作为重点提案。
  第十八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会同中共芗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交办会议,按职能分工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提案的中共芗城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镇(街)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落实提案建议,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
  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有领导署名,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芗城区委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党委(工委)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协商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对于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督促办理,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保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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