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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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6314
颗粒名称: 三、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其他题名: (2007年9月3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39-43
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工作。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二)审议本届区政协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五)审查以区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关键词: 漳州 芗城区 主席会议

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
  协)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共芗城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芗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宪法、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
  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区政协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芗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区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区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区政协工作的有关问题,对区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
  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办公室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席会议举行时,各委办负责人视情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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