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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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6313
颗粒名称: 二、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其他题名: (2007年9月28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35-39
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参照上级政协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工作。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关键词: 漳州 芗城区 常务委员会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参照上级政协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共芗城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芗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
  (二)组织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实现政协章程赋予的任务,执行上级政协委员会所作出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市性的决议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审议提交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五)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区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区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
  程》、上级政协委员会所作出的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市性的决议和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会议的日程和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及统一战线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
  各委办正副主任可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芗城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和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说明问题、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会议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或由主席会议指定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办,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安排常委视察、听取专题讲座,让常委知情参政。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书面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须向
  小组召集人请假。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以一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可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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