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竹禅爱乡义举又一佐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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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5911
颗粒名称: 蔡竹禅爱乡义举又一佐证
分类号: K295.74
页数: 4
页码: 156-159
摘要: 躺着一块石碑是八十年前龙溪县政府颁布的布告:坂上社家长黄天恩、黄漳钦、黄水(或木)受等呈请出示严禁佃人在港桥一带刺泥(挖泥)卖与磘商作瓦,曾经本府批交建设局查勘,兹据该局长呈复遂即派员往勘查,得该社田地附近港桥里路,除本府会行布告说该社民众一体遵照。这则不失为一篇很好的保护公共设施的政府布告,折射出了当时百姓爱护公共设施的态度。特别是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及其自身利益的表现,谦冲折让的为政实干风格。
关键词: 蔡竹禅 爱乡义举

内容

在龙文区步文镇长福村黄氏宗祠入口处的大榕树下,躺着一块石碑是八十年前龙溪县政府颁布的布告。兹将全文抄录如下:
  龙溪县政府布告
  第十六号
  为布告事案据东乡长福社家长黄金铨、黄心妇、黄种、黄眼、黄□言、黄良化、黄阿水;下店尾社家长黄春木、黄阿忠;坂上社家长黄天恩、黄漳钦、黄水(或木)受等呈请出示严禁佃人在港桥一带刺泥(挖泥)卖与磘商作瓦,以固溪岸路基而杜后患一案,曾经本府批交建设局查勘,复核去后,兹据该局长呈复遂即派员往勘查,得该社田地附近港桥里路,如果任各佃人刺泥,实属贻害无穷,应该核准示禁等情,到府自应照办,以免后患。除本府会行布告说该社民众一体遵照,互相禁止,毋得贪图目前原利,致贻将来祸患。倘□故□。一经查出或告发,定即从严,究办不贷,切切此布。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捌月廿六日
  代县长:蔡竹禅
  这则不失为一篇很好的保护公共设施的政府布告,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透过这则布告,折射出了当时百姓爱护公共设施的态度,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及其自身利益的表现。以及蔡竹禅的雷厉风行,谦冲折让的为政实干风格。这对当今我们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保护以及如何有效运用行政手段和措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
  布告,通常是用书面或印刷的,张贴出来,面向群众。如,巴金《家》:“接着报纸上又刊出了城防司令部严禁军人殴打学生的布告。”姚雪垠《李自成》:“微弱的灯光下,可以看见各街口的墙壁上贴着大张的、在用木板印刷的戒严布告。”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布告是纸质的,易张贴,好公布,时效性强,缺点是不利保存。所以,东乡长福社等将政府布告采用石制,是比较特殊的,不过,它应该是先从印刷品中临摹下来,再凿刻在石碑上。这说明布告的内容较为重要,当地群众的重视程度较高;同时,也反映他们的法律意识较强(即懂得将布告刻在不易损毁的石头。)更主要的是,可以从中领略蔡竹禅这位名士的从政风骨。
  据载,1932年(民国21年)4月中央红军攻克漳州,5月撤回苏区。8月,时任漳州商会会长蔡竹禅被国民党当局推出来收拾残局,代理龙溪县长,处理善后事宜。期间,他为龙溪县百姓作了不少实事。这位曾干过倒痰盂、烧水泡茶、扫地板之类杂活的杂工、学徒、店员、记账员、税务征收员、钱庄老板、商会会长的百姓父母官,深知百姓日子的艰难与生活的不易。故对当时国民党政府实行白色恐怖,特别是这个时期对被抓的人深表同情,他主张“冤宜解不宜结”,凡有店铺承保的人一律释放,从而保护了一些地下党员。而且对于一些事关民生问题,他都能认真处理,及时解决。可以说,他是一个对新中国成立和建设作出极大贡献的有功之臣。以上石制布告即是他代理县长时为民办实事的力作。
  注:蔡竹禅(1898年—1966年),又名大勋。漳州芗城区人,民国期间闽南知名爱国人士,民族实业家。少年时,攻读四书五经,辛亥革命后,受实业救国的影响,弃学从商。长期担任漳州商会会长。乐于公益事业,兴学修路,保证工人权益。新中国成立后,蔡竹禅先后任漳州市工商联主委、漳州市政协副主席、漳州市副市长、龙溪专署副专员等职。于1966年辞世,享年6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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